王春贞行政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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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月28日讯】申诉人(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自强化工厂法定代表王春贞厂长,无业,残疾市民,住址:汉阳区自力新村44号1楼1号,邮编:430052,电话:027—84516086、010-81430634、13161612144。

申诉委托代理人:陈寿田,汉阳区自强化工厂总工程师,住址电话:010-81430634、13161612144。

被申诉人1(被告人1):武汉市汉阳区政府,地址:汉阳区阳新路1号。

被申诉人2(被告人2):武汉市城市规划国有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简称汉阳区规划土地局),地址:汉阳区翠微路25号。

被申诉人3(被告人3):张明宏,男,汉阳区江堤乡丰收村董家湾村民。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主持正义依法判令拆销(2002)鄂行终字第61号、(2002)武行初字第36号、阳法(96)拆字第57号。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下令强制拆除被申诉人3侵占原告土地的违法建筑——厨房和院子。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为申诉人钉桩放线,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使工厂围墙能建成。
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赔偿申诉人损失费贰仟万元。
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赔偿陈永东身体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费贰佰万元和死亡赔偿费伍佰万元。
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为申诉人补办厂房建筑许可证。
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为申诉人按原征地红线图和武国(92临)0044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图办正式土地证。
八、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赔偿陈永红、陈永文两家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各贰拾万元。
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赔偿陈鸿翼身体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贰拾万元。
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赔偿李其规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贰仟元。
十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名被申诉人担付全部诉讼费和申诉人所有律师费、车旅费以及上访北京的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一切花费。

事实与理由

一、(2002)鄂行终字第61号完全违反事实,法官完全有意黑白颠倒,进行枉法判决。法官完全已成黑恶势力借审判之权杀人不见血的凶手,所谓司法鉴定搞的不是司法鉴定,干的是犯罪勾当,不仅违反城市规划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第十六条规划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试行《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规办字(1986)056号第8条,第8条与城市规划法一样,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相统一,山墙之间不留通道或空地。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只有因能源、交通、水利、才能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是根据规划法和土地法给原告审批的征地红线图,所以不能改图。所谓司法鉴定是没经原告同意的,偷改原告征地红线图,违反宪法和刑法。陈永东的死,虽不是法官直接杀死,但与法官的枉法判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2002)鄂行终字61号的法官所谓司法鉴定完全违反法律,离开了起诉状和上诉状,又没取得上诉人(原告人)的同意,偷改上诉人(原告人)的征地红线图,偷改原告人武国(92临)00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图,不仅属非法和无效,而且触犯刑律,属犯罪。法官为了保护黑恶势力的利益,用所谓司法鉴定,进行黑白颠倒,把张明宏拆毁原告厂房屋顶,封堵厂房门窗,霸占原告征地红线图内的地,扩建的厨房和院子,由违法变“合法”,而把上诉人(原告人)买的国民党时代建的房屋(旧厂房)和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建的合法厂房与新围墙,统统由合法变成“违法”,只要按这份所谓司法鉴定图,违法的得到保护,合法的被统统拆毁,这像法院的法官审案吗?这是公平公正判案吗?不是,这是穿着法官外衣的土匪,土匪当上“法官”在审案,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是法官队伍中的败类在审案,求请法院和检察院依法批捕这几个穿法官衣服的罪犯。

二、(2002)鄂行终字第61号的法官以三份“会议纪要”认定汉阳区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这是本案法官有意歪曲三份“会议纪要”的原意,这三份“会议纪要”,没有要任何村民参加,也没有要张明宏参加,更没有要任何村民签名,上面也没有张明宏签字,我们也只参加了一次,签的是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坚决按图施工,并没有同意改我厂征地红线图,更谈不上同意改工厂围墙规划建设许可证,相反是要坚决按原征地红线图,按武规阳建编号93056号施工,是对“会议纪要”坚决反对,这叫“达成了协定”吗?汉阳区政府22年不准我厂办成,办完一切征地手续13年,连工厂围墙还不准建,1988年发动乡政府和村委会带200多农民,对我厂进行破坏,使我厂财产损失近三佰万元之多,1996年11月20日汉阳区政府又发动16个单位伍佰多人,对我们进行大肆抢劫和破坏,使我们的财产被抢劫和破坏光,对我们征的地总不给我厂使用,对征地红线图,总是改改改,一次两次三次,到底要改多少次,难道这样无止境的改我厂征地红线图就叫履行法定职责吗?这三份“会议纪要”是铁证,充分证明了被告1,不仅不履行法定职责,还在煽动农民继续破坏我们建厂。从2003年2月又对原告,由江堤政府、英武街政府和派出所公安,对原告24小时监控,出门上警车。不是依法为原告解决问题,而是继续迫害。

三、(2002)鄂行终字第61号法官认定张乡长叔叔张明宏的厨房和院子建在自强化工厂之前,是“合法”的,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请看这九个方面的证据。1.张明宏亲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的社员(居民)修建房屋申请审批表,这是张明宏在83年12月19日向乡政府申请建房的申请,表上填的清清楚楚,只是楼房,没有申报厨房和院子,而且楼房的总建筑面积合计是壹佰肆拾平方米。2.江堤乡政府在2002年4月1日,为张明宏出据的《证明》,也是张明宏亲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的证据,和建房屋申请审批表一样,是楼房,总建筑面积合计是壹佰肆拾平方米,也没有谈何年何月申请建有厨房和院子,是不是张明宏的楼房没有建壹佰肆拾平方米,张明宏的楼为两层,占地面积是长拾贰米宽玖米两层是多少,就不算了,这栋楼拾年无人住,是(2002)鄂行终字第61号的法官,判决前要张明宏住人的,张明宏才要他八十多岁的岳母一人住进房。3.张明宏楼房建成后的董家湾地形图,武汉市勘测院绘的图上清楚标明张明宏楼后没有厨房和院子,与左邻右舍房屋间都是路。4.汉阳区规划土地局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的证据,1992年元月25日武汉勘测院绘制的自强化工厂红线定点阵图,张明宏楼后才出现用一块石棉瓦斜着搭的长两米宽一米半的简易厨房,这是汉阳区政府认为私人开工厂是走资本线主义道路,中央批准私人征地是搞资本主义复辟,下令乡政府和村委会带200多农民拆我厂房和院子以及三个还没试炉,刚建成的废活性炭再生炉,张明宏乘火打劫,在我厂正门南面汽车路西建了这么一间狭窄厨房,比现在的猪窝狗窝还不如的厨房,但还没有任何院子。5.被告2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的证据武汉市勘测院绘制的92年7月24日自强化工厂征地红线图,这时图上才出现了一个极小的三角形院子,是1992年5月建的,但还不在我厂征地红线图内。6.武汉市勘测院1995年8月为我厂绘制的自强化工厂(董家湾)地形图,张明宏楼后的院子将我旧厂房的一个角紧紧包进他的院子内,工厂门窗被封堵,这是张明宏在我厂已办完一切征地手续,而且武汉市城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已将武国92临00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都发给我厂了,我厂的土地使用权已登记过了,张明宏一方面破坏武汉市勘测院给我厂钉桩放线,一方面把原厨房和院子拆毁扩建成现在的厨房和院子。7.四张照片证明张明宏拆毁我旧厂房,封堵我厂房门窗,霸占我厂土地,把我厂房西南角的一部分紧紧包在他张明宏的院子内,以及张明宏的岳母手拿铁锤,拆毁我厂按武汉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批文与图新建的工厂合法围墙的罪证。8.局长刘益德亲自向张明宏签发的《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阳规临拆字(2001)第31号,要按刘局长的,在2001年把张明宏的厨房和院子拆了,我厂建成投产,经济少受损失,并赚回几仟万元,儿子陈永东也不会被害死,这场官司就可不打了,关键是区政府不支持刘益德局长,加上朱科长有意倒鬼,逼我们只有告才是唯一出路。9.武汉晨报2003年8月7日第五版、中国法制日报2004年8月25日第11版、公益时报2004年12月15日A4版特别报导、中国社会报2005年3月1日头版和新华社湖北内参等新闻界的十次报导,都证明(2002)鄂行终字第61号纯属枉法判决。张明宏的厨房和院子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违法建筑,张明宏现在的厨房和院子,是自强化工厂办完一切征地手续,该厂已领武国(92临)00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才建的,刘益德局长已认定为违法建筑,并签发阳规拆字(2001)第31号。张明宏破坏生产经营……已够成犯罪,应依法严惩。刘益德局长已对张明宏签发了阳规拆字(2001)第31号,请汉阳区规划局主持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继续履法定职责,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张明宏的违法厨房和院子。不拆除张明宏的厨房和院子,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四、(2001)鄂行字第61号被告1、被告2和法官认定原告办理建房手续缺少必备档,是胡说又霸道,原告向1审法院交的证据,办建房手续不缺任何档和资料,厂房设计图纸是1995年武汉市城市规划土地局武汉规划设计院设计,该局规划处又派工程师现场复核,处长签批,局总工签批,局长例会讨论同意,分管局长签批,当时我厂是1996年4月8日第十次局长例会论讨通过,缪局长签批同意的、直接转汉阳分局,要汉阳分局发给我厂厂房建筑许可证,但到现在还扣着不发给我厂,我们什么档都不缺,1986年我们在汉阳区江堤乡丰收村董家湾申请开工厂,1987年汉阳区环境保护局李伯泉工程师到董家湾看了现场,向局领导汇报同意发给我厂《武汉市乡镇街道,学校、农工商联合开办企业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表上印的更清楚,我们填写都如实,行业类别:化工、企业全称:武汉自强综合化工厂,而不是商店。开办类别:新建,填报时间:1987年6月24日,主要产品是活性炭再生,主要原材料是工业“三废”,连生产中的排污都进行了填写,审查意见写的更清楚《本项目是利用武汉味精厂废活性炭进行再生,同意办理。1987年6月24日上盖武汉市汉阳区环境保护局公章》。我厂不仅得到区环保局环评批准,并与汉阳区江堤乡丰收村委会在1989年12月11日签订了开工厂用电用水合同,后来武汉市建委又组织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武汉市规划土地局,汉阳区环境保护局,汉阳区规划土地局到董家湾进行联合调查,又对环保进行了评估,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证明和武汉市建委的联合调查报告,对我厂进行了高度评价,我厂买汽车、免养路费、过桥费、……汉阳区环境保护局都帮忙出证明,全力支持原告开工厂,现汉阳区政府压区环保局,我们不恨该局,厂办成还应报答环保局对我们的大力支持。当然支持我们的还有汉阳区市政管理局,在自立路南建34间门面,该局首先行文批准,汉阳区环卫局……,我们就不一一写了,总的说1995年我厂报建不缺任何必备档,关于消防部门,在1995年报建根本不需消防审批,在1998年前开工厂和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向消防部门申报,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由消防审批的,消防法是98年才公布和实施的。被告2又把原告的厂房建筑许可证从1996年4月一直扣到今天,还不给办,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官判案离开当时的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判决,是完全错误的。

五、原告已办完一切征地手续13年了,至今还不按武国(92临)00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图办,其实只要把0044号上的图复印一份贴在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其他照写,再盖上公章就完事了,但被告2不给办是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罪证。上诉人(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和被告2按原武国(92临)00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的图办理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此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是被告2一项日常工作,法官理应支持原告,但1审法官歪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在开庭前和开庭时提出这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2为原告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不应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应该适用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1审法官在采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时,也只敢引用前半句,而不敢提后半句。(2002)鄂行终字第61号法官,明知1审法官适用法律错误,为了黑恶势力的利益,比1审法官更狡猾,竟把上诉状中这一诉讼请求一字不提,闭而不谈,绕道而行。本案法官要我们一场官司又一场官司地打下去,要我们为换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事,又重新进行行政起诉,另外(2002)鄂行终字第61号自相矛盾,本案已判张明宏的厨房和院子“合法”,又要我厂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吗?省高级法院已判“合法”,区法院能判违法吗?爷爷定的案,吃奶的孩子再立案审理?真是天大的笑话,但这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一样,你告省政府,要中级法院立案审理,你告法院院长的爷爷和父亲,叫这个吃奶的院长立案审理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案法官要就是估量原告再有理,再合法,民告官,官司打到天边也赢不了,要就是心虚,或者有精神病。但法官没学心理学,原告有理又合法,被害得财光家破人亡,会算了吗?法官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吗?是在创造和谐社会吗?不,证明本案法官完全失去了人性,变成了吃人的魔王,为黑恶势力间接杀人。

六、原告在一审和二审向被告们要求赔偿贰仟三佰万元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原告是80年代初中国大陆出现的第一家民营企业,1984年已有资金两仟多万元,是当时最富的富翁。原告自1983年申请征地开工厂,汉阳区政府和当时的汉阳区政府规划办公室(现在的汉阳区规划土地局),认为私人开工厂是走资主义道路,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支援原告开工厂是搞资本主义复避。在1988年4月,不向原告下达任何文件,连屁也不放,就命令江堤乡政府和村委会带领200多农民,对我厂进行大肆打砸抢,吓跑了20多名民工和当时守厂的陈永东,使原告财产损失近三佰万元之多,1996年11月20日,汉阳区政府几位元区长带领16个单位,500多人,23台汽车,6台大自卸汽车,两台特大铲车,另加一台大囚车,进行戒严,封锁所有路口,连现金都不准我们进屋拿出,进行日本鬼子和土匪式的抢劫与破坏光,财产损失用壹仟多万元也无法买回我们的损失的物品,而且给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原告为国家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环境污染,而政府却制造污染,磷酸和叶面肥泼在马路上,液体化工原料使马路形成大河,成品粉体活性炭和炭素使整个天空变黑,现金和160个玛脑玉佩银罗汉菩萨等古玩,科研仪器。大量汽车配件,机器设备,钢材、水泥……统统被抢劫拖走和破坏光,武警、特警、防爆警察、公安、法院……全出动,如爆发了一场大战争,来抢劫和破坏残疾人家的财产,造成这次遭抢劫和破坏的直接原因,是残疾人王春贞不该见义勇为救当时年仅柒岁在腰路堤小学读壹年级的周琦,要儿媳(陈永东之妻)上六楼找施工队的工头,要儿子陈永东去英武小道拦计程车,要大女儿去抱血淋淋的周琦,陈寿田把工程队建房不注意安全,砸死建房的民工两名,砸伤小学生两名,建房没有隔离墙,又没有安全防护网,向当时的赵宝江市长写信,使工程队吊销了执照,由于工程层层转包,加上打死两名民工和打伤两名学生的赔款,剩下的钱不多了,再无人承包,使工程停建拾个月,使全部自力新村的被迁户的过渡费增加了拾个月,使开发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利息增加了拾个月,使开发公司的资金周转特别困难,由于该开发公司是区政府办的,由区政府直接派处长干部当总经理,赚的钱属区政府干部和该公司干部发奖金用,王春贞陈寿田的行为使区政府领导和开发公司干部经济受损失而怀恨在心,执行报复,1.继续煽动农民破坏,使原告在董家湾不能按图施工建工厂围墙。2.死保张乡长叔叔张明宏霸占原告土地建的违法厨房和院子。3.原告在自力新村被拆迁的厂房和住房都不给还建。4.原告自立路南路两长栋一整条街34间门面仓库申请补办建房手续,董市长批示“王功启书记张德顺区长,此信是一位老同志转来的,我看后想请您们能尽力支持解决,这是一件好事,请给支持”。赵市长的批示是照“董市长的办”。殷增涛市长的批示,有两次,一次是“请酌情处理”。一次是“请酌情解决”。市长们没有1个批示拆的,赵市长是当时全武汉市拆违总指挥长,殷市长是副总指挥长,根据行政法行政执法是首长负责制,是下级服从上级,原告在自立路南建房时不仅区市政管理局批准行文,被告2分管英武的经办人吴农明,还喊陈寿田叫叔叔,答应以后给补办建房手续,后因与陈寿田大女儿一起玩的女孩张萍不与吴农明恋爱了,才反目为仇,坚决要拆,但被告1996年的答辩状还承诺因原告有困难,暂保留……。原告在自立路南的门面仓库申请补办建房手得不到解决,自力新村所有全部被拆迁户都得到了还建,唯独自己因见义勇为,而不被还建,董家湾的地也不能使用,原告一气之下,不仅抢占了自力新村的住房和10栋东南角80多平方米门面,门面正好相当自强化工厂被开发公司拆掉的工厂面积,并将开发公司和汉阳区规划地土局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自己见义勇为没错,不该遭打击报复,区政府、区开发公司认为打死一个小孩几万元就可解决,要你们救个屁,不仅救人,还给市长写信,使其受这么大的损失,不还建是你们自讨的。原告错估了形势,自认为有三位市长的批示,自立路南34间门面仓库能乘火打铁解决补办建房手续,作梦也没有想到建房手续没办,用壹仟多万元也买不回的钱财被抢劫和破坏光,自力新村的住房和厂房至今还没依法得到还建。救了别人的儿子自己的儿子被害死。区政府这样打击报复见义勇为,全区谁还敢去见义勇为,1996年11月20日区政府,区法院、区规划土地局的抢劫和破坏,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是最大的打击报复案,在规模上最大,动用人力物力最多,违反宪法,违反行政法,违反行政诉讼法,违反党纪国法,触犯刑律,影响极大,影响极坏,对决策人应坚决查办。

原告从衣被鞋袜到现金古玩壹仟多万元的财产全被抢劫和破坏光,这和日本鬼子土匪有什么区别,抢得原告严冬无衣被,中国新年无米下锅,幸好身上还有一根金项练没放进屋,买135元/g,在佳丽广场卖给收金银外币的人,卖价只有85元/g,要是卖给银行和金银店,每克连捌拾伍元都无法卖。没有衣服,无钱买,只好到汉正街和杨子江街买别人不要,卖不出去的伍角钱一件,拾元钱一大编织袋那些死人穿过的,甚至衣服上还带病死人的血,没有棉被,只好找收破烂的,买那些死人盖过的棉被,花三元钱买壹床或者花伍元买壹床,由于区政府的领导不识货,露天堆放的价值近两佰万元的废K15不定型果壳活性炭和园柱型活性炭,粉体活性炭,才免遭抢劫和破坏。但买家不敢上门来,怕区政府找他们外地人的麻烦,过了两年,客户胆大了,赶在区政府又想抢劫之前终于卖光了。造成我厂损失的责任不是原告自己,而是征的地不给使用,被拆迁的房屋不还建,被告又捏造拆自立路门面仓库的理由,我们已将开发公司征地红线图和相关照片交给了一审法院,被告1被告2捏造的“理由”,站不住脚,是假的,不成立,被告又违反口头承诺和在答辩状中的承诺,下的拆违通知模糊不清,拆一栋,到底是东头的还是西头的,不指明,但执行时为什么最后两栋都拆了,拆违为什么把钱财抢劫和破坏光,要是原告征的地能施工,厂建成,就不用又在自立路南建房了,都是被告1和被告2造成原告在自立路建房,所以一切损失,包括建设的费用都该赔。废活性炭再生是陈寿田1958年读大学时发明的,原告干的是原料不要钱的买卖,仅废活性炭一项,要是1983年区政府不破坏,批准征地,现在工厂规模比武汉整个钢铁企业大柒倍,资产更惊人,而且可为武汉解决柒拾万人就业,还有五氧化二钒的再生,每吨当时价值拾伍万元,还有水处理,锅炉房用的离子树脂,还有化工行业生产用的催化剂……。汉阳区政府报复的不仅是王春贞,陈寿田,而报复的是国家,报复的是全中国人民,人生不带来,死不带去,陈寿田已七十岁了,还能活多长,赚的钱能带到西天去吧,不能,陈寿田只要有饭吃,在生活上没任何要求,凭技术就有人会给钱他,活着不会缺钱。要是区政府1983年让陈寿田征地把厂办成,现在不仅是中国第壹大企业,而且会是全世界最大的企业,是几仟亿美元,还是多少……就不写了,要求赔偿的钱,只是实际损失的千分之一,万分之一,还是千万分之一呢,原告的败诉是真理的败诉,是中共制定的法律的败诉,是政府官员和法官道德的败诉,请求主持正义的法官设法帮助立案再审,使恶人受到法律的严惩。

申诉人武汉市汉阳区自强化工厂20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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