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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
王洪举,男,38岁,汉族,农民,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城郊乡东关村人。
被告人:
吕文化,男,邑县县乡公路管理站(简称二线站)路政雇佣人员。
李伟,同上。
孙得安,同上。
秦陆军,男,鹿邑县县乡公路管理站(简称二线站)路政人员。
梁鹿林,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凭,中共党员,鹿邑县交通局纪检组长兼县乡公路管理站(简称二线站)站长,周口市第一届人大代表,住鹿邑县木材公司家属院。
张军,男,鹿邑县县乡公路管理站雇佣人员。
黄光杰,同上。
马进军,男,招摇撞骗的社会骗子,现真源律师。
李俊英,女,原鹿邑县法院行政庭庭长,现鹿邑县法院审监庭庭长。
张效言,男,原鹿邑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现鹿邑县法院信访办主任。
宋坤,男,原鹿邑县法院行政庭书记员。
孙现义,男,原鹿邑县法院行政庭审判员。
厉艳蘋,女,鹿邑县法院少年刑事庭庭长,(2003)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审判长。
季禹昌,男,鹿邑县法院刑事庭庭长,(2003)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审判长。
张新建,男,周口市中级法院(2004)周刑终字第6号刑事审判长。
刘香云,女, 周口市中级法院(2004)周刑终字第6号刑事审判员。
周海峰,男,周口市中级法院(2004)周刑终字第6号刑事代理审判员。
齐元明,男,周口市中级法院(2005)周刑再终字第20号刑事审判长。
胡全新,男,周口市中级法院(2005)周刑再终字第20号刑事审判员代书记员。
朱新章,男,周口市中级法院(2005)周刑终字第20号刑事代理审判员。
案由:敲诈勒索、打击报复、故意伤害、抢劫、诬告陷害、报复迫害、枉法裁判。
事实经过和理由:
2002年5月24日晚7点左右,我驾驶轻型交通汽车拉沙途经本县贾滩乡小李庄。鹿邑县县乡公路管理站(简称二线站)路政雇佣人员吕文化、李伟、孙得安、秦陆军非法上路设卡,强行拦截车辆,敲诈勒索我“超限”钱,我不给,他们把我打伤把车抢走。我家属向有关部门控告后,他们又于2002年6月2日下午到公安局伤情鉴定中心医院我住的病房内敲诈勒索我21万元,鹿邑县二线站站长梁鹿林又操纵该站雇佣人员张军、黄光杰和在社会上招摇撞骗的社会骗子马进军与鹿邑县法院行政庭原庭长李俊英、原副庭长张效言、原书记员宋坤、原审判员孙现义勾结在一起盗用交通局名义敲诈我多次,勒索巨额钱财。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敲诈勒索暴力行凶伤人,抢劫车辆财产财物,非法掠夺非法占有车辆财产财物。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揭露后,张效言、宋坤、孙现义打击报复迫害我,拘留我,鹿邑县二线站站长梁鹿林于2003年4月18日具状诬告陷害我2003年4月21日侮辱诽谤他,诬告陷害他。鹿邑县法院报复迫害我,非法立案,非法羁押我。少年刑事庭长厉艳萍独揽案卷伪组合议庭以”非典”为由不公开审理,不让我充分陈述案情,非法认定证据。在2003年6月21日枉法裁判,作出(2003)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我犯侮辱诽谤罪,有期徒刑6个月,而迟迟于2003年7月8日才送达我,造成我被严重超期羁押,宣判时我不服,当即要求上诉,而鹿邑县法院压卷不送,造成我再次被超期羁押。
2003年10月27日(一审判我刑期到2003年10月28日)鹿邑县法院送达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3)周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鹿邑县法院(2003)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鹿邑县法院重审。
2003年10月28日,季禹昌、薛勇提审我,季禹昌隐瞒2003年4月23日一审时涉入本案的情况,致使我不能要求他回避,季禹昌要求我不上诉可以尽快放我回家,我不答应,我要求他公开审理同时要求他通知我家人带着证据参加旁听。而他不通知我家人把证据带上法庭,我家属主动向他提供证据他都不要。
2003年11月12日开庭时,季禹昌不让我充分陈述案情,不让现场知情人作证说清案情。
2003年11月13日法院人员要求我不上诉尽快放我回家。我因不愿枉法认罪予以拒绝,法院人员又以“侮辱罪”强加于我,引起看守所干警不齿,遭到检察院监管科干预才罢休。
2003年11月16日重审时的季禹昌以一审时同样的情形变本加厉,枉法作出(2003)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枉法认定我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
2003年11月20日送达我判决书时我不服,当即要求上诉,而周口市中院直到2004年2月18日才提审我,造成我又一次被超期羁押,提审时中院提出调解我不同意,他们表示此案已不好处理,直到2004年3月12日才在看守所工作人员及检察院监管科多次督促下迟迟枉法作出(2004)周刑终字第6号裁定,维持原判。并在看守所和检察院监管科的多次督促下才迟迟于2004年4月9日送达我,使我处于被长期超期羁押状态。
鹿邑县法院送达我周口市中院(2004)周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时我不服,表示将继续控告、申诉、上访。法院人员轻蔑的说:“你不过给政法委找个活干”。
2004年9月21日我到周口市中院去申诉。2005年6月22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以(2005)周刑监字第20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5年9月14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我和妻王妞、梁鹿林的诉讼代理人马进军、刘攀忠,鹿邑县二线站涉案人员董德顺到庭参加诉讼,董德顺当庭提交给审判长齐元明自己亲写的一张字条,此字条既没当庭宣读更没有让我质证,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周口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周口市中级法院审监庭经再审,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我有罪,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第二款[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规定判决宣告我“无罪”。
然而周口市中级法院审监庭齐元明、胡全新、朱新章视人民如草芥,拿法律当玩物,危害百姓,当判不判,枉法办案,枉法依照<<中花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本院(2004)周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和鹿邑县人民法院(2003)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故控告要求:
一,追究被告人吕文化、李伟、孙得安、秦陆军敲诈勒索,打击报复,故意伤害,抢劫的刑事责任;
二,追究被告人梁鹿林、组织领导张军、黄光杰、马进军、李俊英、张效言、宋坤、孙现义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的责任;
三,追究被告人梁鹿林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四,追究被告人厉艳萍、季禹昌、张新建、刘香云、周海峰报复迫害,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五,追究被告人齐元明、胡全新、朱新章报复迫害,枉法裁判的责任;
六,强烈要求周口市中级法院非中共党员法官重新依法裁定我”无罪”,热切希望市以上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对本案予以监督;
七,赔偿我一切损失。
控告人:王洪举
2006年1月11号
电话:1321334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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