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9月24日讯】2005年7月29日,广州番禺区太石村400多村民,以大量耕地被征用、土地抛荒、经济发展缓慢等原因,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区民政局以收到的罢免申请是影本为由不予受理,随后几百村民轮流到区政府静坐。在区政府的协商下,区民政局才同意了村民的罢免要求。两个月即将过去,新的村委会主任仍然没选出来,许多村民和外地去的维权自愿者被警方拘押,村民的维权活动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村民们为什么会付出这么大的代价?这都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部分条款不合理造成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5分之1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法律规定由村委会组织罢免,有研究者指出这是不合理的,“由村委会全权组织罢免,也有不足的地方。这等于是自己主持罢免自己,难免存在消积因素和不公正的情况。” 〔1〕
太石村村民的罢免活动表明,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对于村民的罢免诉求持消极态度,于是村民们才到区政府去寻求帮助,然而他们刚开始在那里又碰了壁,几经波折他们的要求才得到了允许。在现在的体制下,村委会的上级对于村民的罢免要求也是能拖就拖,他们不会积极地去办这件事情。林昭泉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缺陷浅析》一文中说:“上级政府对此也有顾虑,尽管群众有要求,有呼声,但如果政府同意了,组织罢免活动,万一‘过不了半数’,通不过罢免提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就由晴转阴,变得更为紧张,前想后顾,只得委曲求全,想而弃之。”〔2〕如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同流合污,那么村民的罢免诉求肯定会被乡镇政府压制。另外,法律并未授予政府主持罢免活动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村委会组织罢免是不合理的,因为许多村委会不愿意主持村民提出的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活动,政府主持这样的活动又是违法的,这就造成了在现实中没有一个合适的部门来主持村民提出的罢免活动。其实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中立的组织来主持村民提出的罢免活动,这个组织应当超脱于村民和村委会之外,它又不是政府机构,只有如此它才能保持公正。各个地方可以建立选举委员会,其成员可以从志愿者中选出,对于志愿者的身份可以提出一定的条件,比如必须是记者、学者、法律人、没违反过法律者等等。法律可以让他们来主持选举以及罢免活动。选举委员会里也可以有人代表政府来监督选举委员会的运作,但是监督者不能干扰选举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如果我们有了这样的制度设计,那么村民就可以顺利地开展罢免活动了。
【注释】
1、谢茂明:《罢免村官不应该这么难!》原
2、//www.wsjk.com.cn/gb/special/class000000037/1/hwz234518.htm
(原载《民主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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