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市长、书记的二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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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9月17日讯】王市长:您好!

我是一个普通市民,知道要与您说上话很难,俗语说的好:阎王好见,小鬼难缠。但我仍要不自量力,如果您已受到安徒生请来的裁缝及大臣的蒙蔽,或者您愿意做安徒生笔下的皇帝,那您就不用理会我这个小老百姓。但是,如果您还是一个有责任心的领导,愿意为维护社会正义尽自己的一分力,就请听听失去儿子的母亲呼声吧!因为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所以维护社会正义是每个社会公民应尽的责任。

(一) 悲剧的发生及法院审判结果

1、主要事实:1999年12月26日中午,我的儿子张天宇(6岁零2月)与其表妹祝威(5岁零8月)在外祖母家楼前玩耍。与居民楼一路之隔首钢密云石灰石矿有一污水坑,距家属区不足十米,1998年首钢密云石灰石矿为加大蓄水量,用挖掘机将污水坑挖深,并修建了一个观赏亭,却未设任何警示标志,更没有设防护栏,违反了其自身的安全规程“坑、井、沟、池有防护”。两个孩子由生活区通过大门进入厂区污水坑边玩耍,不慎落入水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我们将首钢密云石灰石矿告上法庭(密云县法院),分别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为116020元和121120元。

2、判决结果:原告负有不可推卸的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对水坑管理不周责任,判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误工费 17329元和17230元,案件受理费:张天宇一案5106元,由其父母承担4921元,被告承担185元﹔其表妹一案5039元,由其父母承担 4855元,被告承担184元。

(二)主要违法行为

1、超标准收取诉讼费,诉讼费分摊随心所欲,毫无“王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费是按照诉讼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张天宇一案诉讼费应为3830元,而密云县法院却强行收取5106元,按照被告承担责任应承担诉讼费 766元,而法院却只判其负担185元﹔其表妹一案诉讼费应为3980元,实收5039元,被告应承担786元,被告只承担184元。是审判者太弱智—— 加、减、乘、除都搞不清,还是知法犯法,有意偏袒!应该是有目共睹的。我们知道在制定法律时,追求的是公平,而不是简单的平等,做为弱者,本案的受害者,不要说公平,就连最简单平等都是奢望。

2、隐瞒重要事实,枉法裁判。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坑的深浅及坑边的缓陡程度是判断其危险程度的最重要因素,原告在起诉时,一再强调被告于1998年为加大蓄水量,用挖掘机将污水坑挖深,加大其危险程度,却未设任何警示标志,更没有设防护栏,反而建了一个观赏亭,而判决书上却一字未提,却完全把其描述成自然坑的样子。我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枉法裁判罪。

3、高院领导讲话毫无价值,司法解释束之高阁。早在199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首次尝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也曾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就精神损害赔偿提出指导性意见,但这一切丝毫不能影响审判长的意志,竟然在法庭上恬不知耻地说:“如果一个人眼睛被人打瞎了,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被打死,就不能给。”这就是我们二十一世纪法官的素质!这竟然与法制日报2000年6月14日万学中所着“行政法规成空文,有“不同理解”最高司法解释被搁置 副标题是:江门如此执法环境。”不谋而合。

4、责任分摊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作为公正象征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应是一篇很严谨论文,而密云法院判决书中将最关键的责任划分仅以主次代之,判决理由更是牵强,似乎未成年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受到伤害,都要由其父母承担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不负责的单位、个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少负责任的一个重要借口,然而,该法第5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共同责任。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被告的污水坑距居民区仅十来米,为加大蓄水量,用挖掘机将污水坑挖深,加大其危险程度,却未设任何警示标志,更没有设防护栏,反而建了一个观赏亭,两个孩子由厂大门进入厂区却无人阻拦等诸多过错却仅承担次要责任。

(三)有错不纠,官官相互。虽然张天宇一案判决书上漏洞百出,但原告、被告还分得清,在祝威一案中,甚至将原告变成被告,另其父告其母,还诡辩说:法院可以将原告变成被告。就是这样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在审判过程中,甚至连被上诉人的应诉状也未依法送达到上诉人的手中,说是两点开庭,可过了半个多小时后才不知其从哪里钻出来,不足半小时即审理完结。事实上,还未开庭早已定案。

就是这样的判决,我向法院、检察院申诉至今已近6年,均无结果,向北京市信访办反映被告知找法院,向市长信箱反映,结果又转到密云县法院,2005年7月25日密云县法院立案庭姓吴的说法院有权决定收取多少诉讼费,也有权决定你分摊多少诉讼费(根本不存在多少的问题,这有如上面提到的法院可以将原告变成被告一样),此案已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有事找他们。

难道北京市的司法独立竟然到了个别人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部门限制的地步?!!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任何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事实上,这样的事情比比皆是,但在天子脚下就更让人感到失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揪﹔变成了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揪。 作为全国人民的首都—— 北京法制环境竟是如此,您是一方父母官,是否真的可以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此致敬礼
2005年9月9日

请中共北京市委刘淇书记解决崔砚君的冤案
刘淇书记:您好!

我是一名出租汽车司机,1994年,我(融资6万元人民币)承包了北京明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工作中,我与明星公司领导发生了一点小矛盾,在长达三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内,明星公司拒绝给我营运证和上岗证(二证),致使我三年零七个月无法上路运营,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到法院主张我的合法权益,要求明星公司赔偿我15万元,而法院却以莫须有的理由,驳回了我的合法请求。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难道老百姓打官司(有理没钱)就是打不赢吗?难道老百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错了吗?

我的案子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再审申请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3高民监字第2218号)

其一,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责我未向本院提供协议书显失公平的证据,本案中的13号证据就是协议书显失公平的证据,因为它“用以证明国家核准出租车每月运营收入是6000元。”(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1121号第4页第16行)

2005年3月,在北京市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找我调解时,我又向法院出具了1996年6月我交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证据,用以证明我每月实际收入是4000元。“明星公司”合同违约,用每月270元补偿我每月4000元的实际损失绝对是显失公平的。

其二,法院剥夺了我的撤销权!

北京法院自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0月9日不受理出租汽车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此期间,法院剥夺了我的诉权,同时剥夺了我的撤销权,法院反而指责我,一年内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权,法院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法院明明办了错案,法院就是不更正错案,一个老百姓受了冤屈,维权官司打了七年,冤案何时昭雪?

我请求刘淇书记调查此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请求刘淇书记解决我的冤案。

当事人:崔砚君
电话:63057289
2005年9月6日

北京市出租汽车司机声援崔砚君:请求中共北京市委刘淇书记解决崔砚君的冤案签名如下:邵长良 王学永 吴来池 董昕 李家祥 郭安
雒立军 车殿光 李振国 刘春元 刘全来 张振钢 李宁静
张桂文 尹金树 齐兵  邱跃进 齐瑞明 张景瑞(//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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