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识】 如何看懂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一)

台湾执业律师 陈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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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狭人稠的台湾,相信现在有许多人是住在公寓大楼里面,尤其在城市生活的人们,平日进出之处大概不脱所谓的公寓大厦。这种在现代常见的住宅型态,由于大楼住户们必得是密密麻麻地同处一个有限的立体空间范围里面,这样的空间范围,想必有很多是大家必须共同使用的,例如一楼进出的门厅,电梯,或者是顶楼等等。

由于生活环境相对狭小,一旦相处时日久了公寓大厦的住户们彼此间难免会发生一些或大或小的磨擦,这些造成住户间彼此不愉快或是争执的事件,如果是因为个性不合那实在也罢,住户只能自寻出路啰,那如果是由于大楼的管理或是使用上等等方面出现了争执,那就得要问一问是否有法可循了。

台湾在西元一九九五年之前,和公寓大厦最直接密切相关的法律大概只有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条而已,这个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条文是这样规定的:“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之共同部分,推定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缮费及其他负担,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价值分担之。”

仔细看一下,这个条文其实只是简单处理了共同部分所有权以,及修缮和其他负担的分担问题而已,实在不足以应付现今复杂多样的公寓大厦管理问题。在台湾,公寓大厦无法可管的情形一直持续到西元一九九五年才有了改善,这一年的六月公布了有居家宪法之称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到了此时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才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可用。

自从台湾有了“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之后,公寓大厦的住户们无时不在这部法律的影响下,那么要怎么看懂这部法律就非常地重要了,以下将简要地说明几个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用语,然后再介绍一些实际案例来让大家了解原来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是要这样用的。

先来谈一下“所有权”的问题,由于公寓大厦是属于区别一个立体空间而划分出数个所有权的情形,有别于传统所有权范围只谈平面的划分,因此民法称这种大厦或大楼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里面则是称这种所有权为“区分所有权”,至于所有权人就称为“区分所有权人”。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里面将公寓大厦的所有权主要分成“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两种,浅白的说,前者是指住户各自拥有可供自己独立使用不受他人打扰的空间,例如自己的家门关起来没开门别人进不去的那个空间;后者则是指可供住户共同使用的空间,俗称大公小公的就是指这个部分,例如一楼供住户进出的门厅,中庭花园等等。这里的共用部分和是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条所称的共同部分,只是用语有些许差别,意义事实上是一样的。

共用部分由于是供大家一起使用的,因此有许多争执也发生于此,那么这个部分要如何管理使用就成了决定居住品质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关于这个问题公寓大厦管理修例另外还有一些很重要的安排,其中之一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和订定“规约”的要求,另一个则是要求各公寓大厦设置“管理委员会”。那这些名词又是什么意思?是作什么的?要且待下回分晓啰~@(//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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