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水:只向真理低头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8月21日讯】我的授业恩师江平教授曾经在其不惑之年说过这样一句至理名言:我平生只向真理低头!江老的弦外之音是指作为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独立学者,不应该趋附于权贵的杖柄;不应该在物欲横流的污浊世界里趋炎附势、浑水摸鱼;不应该服从违背公平、正义、理性、人道的法治精神的意志安排;不应该向真理以外的其他世俗势力,包括发生谬误的法律低头,这也就是孔子所说的“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和屈原所倡的“君子当浊世独醒,严于自守”的崇高境界。江平教授不仅是这样说的,也始终是这样做的,这就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大法学家之外的江平,一个品行正直、情操高尚的睿智长者,一个不曲阿、不从流俗、出淤泥而不染的谦谦君子。今天,我通过互联网的传播,又发现了一位这样的人物,只是她年纪尚轻,她就是吉林艺术学院的青年讲师卢雪松女士。
卢雪松老师因为在课堂上播放《寻找林昭的灵魂》一片,并向大学生传播自由主义思想,而竟被学生中的个别入党“积极分子”告发,从而被校方勒令停课,这件看似不大的事情近期却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波澜,成为了一起公共事件,引起了国内外公共知识份子的普遍关注,并被一些学者称之为“卢雪松事件”,这一现象出现在当代中国社会和平转型的时期中并非偶然。
说到这儿,就不能不提一下胡杰先生拍摄制作的《寻找林昭的灵魂》这部记录影片,这是一部充满灵魂震撼力和人性关怀的杰出影片,它曾令我这个性格刚毅、冰心玉壶的男人泪流满面。主人翁林昭,是一位在万马齐喑的专制年代里的思想探索者;是一位在充斥暴民政治氛围的社会里的无辜殉难者;是一位充满侠骨柔情的南国烈女子;是一位苏世独立、横而不流的奇女子;是一位敢于向漫漫黑夜发出呐喊之声的炽烈知识女性;也是一位才华横溢、卓尔不群的北大之才女……在那个思想专制的高压年代里,一个弱女子以自己孱弱的身躯去向庞大的专政机器——人性绞肉机发起挑战,去义无返顾地追寻真理的边界,这需要何等的勇气啊!但是,林昭却做到了这一点,她像堂吉珂德那样勇敢地向巨大的“风车”发起了挑战!为了探索自由之路,林昭是无所畏惧的,匈牙利诗人贝多菲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林昭就是一个为了追寻自由之梦而奉献生命的典范,她超凡脱俗的思想境界堪称中国那个动乱年代的圣女贞德,正可谓“当理不避其难,临患忘利,遗生行义,视死如归。”(见《吕氏春秋.节士》)。林昭作为自由主义的倡导者和理想政治的寻梦人,始终怀着强烈的使命感,其心路历程和人性感悟远远高于她所处的那个人性扭曲的特殊年代的世俗大众境界,正是世人皆醉我独醒!她在那个思想压抑、人性禁锢的年代里不屈服于所遭受的精神磨难与肉体摧残的大义大勇甚至可以与顾准先生、杨小凯先生和倪柝声牧师相比肩。对于林昭之死,后世文人说上多少句溢美赞誉之辞都不过分。北岛诗云: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这句话的后半句无疑也是林昭短暂生命的最好写照。为了自由故,她就像蜡烛一样燃烧自己,照亮黑暗!林昭之死,在中国自由知识份子心目之中,屹然矗立起一座巍峨不朽的精神丰碑!因为,她至死时也只向自由与真理低头,而绝不向专制与邪恶下跪!因为,自由与真理永远不可分割!
说完林昭,让我们还回到本案之中,卢雪松老师在高校课堂上宣扬昭示圣女林昭之不朽精神的言行究竟是否受法律的保护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作为一名教师,当然也是一名公民,同样也享受宪法中所赋予的基本人权,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事实。就是我国于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中第10条也十分明确地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校方却仅仅因为卢雪松的课堂自由言论就下令暂停并剥夺了她在讲堂上继续传授知识和传播思想的工作权利。那么,这个煞费苦心的荒唐决策究竟出自何人之手呢?这么优秀的教师不能传道、授业、解惑,可将是该校学生们一笔不小的精神损失啊!
依照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员或工作人员不服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或处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根据1997年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负责受理争议的仲裁机关是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在《吉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中,也有这样的类似规定。另外,根据《教师法》第7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根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综上,卢雪松老师虽遭校方停课,但是并没有丧失行政复议、申诉和司法救济的渠道,现有法律能够充分保证她依法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她完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乃至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遭受非法剥夺。当然,卢雪松是否采取上述途径解决与校方发生的争议,这完全取决于她个人的自由意志,别人无法越俎代庖。
在本文中,笔者还想再提及几个国内外的经典案例,以给暂时陷入困境的卢雪松老师拓宽一点思路并能带来点滴启发。首先,笔者想重温一下两个美国司法领域的著名案例,让我们来探究一下发生在美国这样一个法治传统十分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中的经典宪法案例,尤其能从中折射出来美国联邦司法机构对于公民言论自由与表达自由权利之格外宽容与保障的大国法治风范。从中,我们或许能够获得一些的启发和灵感。
案例一:美国公民焚烧国旗案。
在本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确保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中关于公民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保障。最终,宪法第1修正案推翻了为公开焚烧国旗之行为定罪的国会法案以及美国49个州的地方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1984年,美国共和党人在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城举办年会,会场外,反对里根总统政策的美国公民则在举行游行集会和示威抗议。其中一位名叫约翰逊的公民当场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于是,得克萨斯州警方便以“故意损坏国旗”的罪名逮捕了约翰逊,这就是著名的“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491U.S.397m1989)。
有关该案的诉讼最后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9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表决结果作出了如下判决:在公众集会示威中焚烧美国国旗的行为应该属于受到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中关于“言论和表达自由权”保护的合法权利,一州不得因批评国旗的言论,而对个人施加刑事处罚,政府也不得强迫国民作出对国旗表达尊重的行为。这一判决最终导致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同时,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它的这一判决也自然使得美国49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地方议会制定的有关保护国旗的地方性法律从此自行失效。
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中有一项基本原则:联邦和地方政府不得因为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众意,就去禁止人们表达这种观念的权利,即使在涉及美国国旗的案件中,法官也不承认这项原则存在例外。事实上,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象征性言论”,那么只要该言论不属于诽谤、挑衅或淫秽等“非保护”类型,它就应该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这一精神无疑充分地体现在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上述这起“国旗焚烧案”的审理之中。下面笔者引述肯尼迪大法官(J.Kennedy)在该案中的部分赞同意见以兹说明:本案最能显示运用司法权力所经常遇到的困难……象征意义经常是我们自己制造出来的传统,例如星条旗自《独立宣言》以来就始终表达着美国人民共享的信念——维持人类精神的法治、博爱、和平与自由的基本信念。本案的决定迫使我们再次承认这些信念所应必须付出的代价,其中一项无奈而又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国旗也保护那些蔑视它的国民,这也许就是美国自由精神的传统真谛……。
案例二:关于“猴子与上帝之争”的世纪审判。
在本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确保了美国社会政教分离的宪政基本原则。正如杰克逊法官以寥寥数语,表达了美国社会的基本准则:“如果在我们的宪法星空上存在任何固定的恒星,那就是在政治、民族、宗教或其他意见领域中,任何官员——不论官职高低——都不得规定正统教条、或强迫公民通过言论或行动来交代其内在信仰。”
案情简介:1925年美国的田纳西州(基督教传统发达地区)通过法律禁止在公立学校向学生教授进化论课程,随后在田纳西州代顿镇发生的“猴子与上帝之争”的审判案震惊了国际社会,被告中学教师史库帕先生被诉违反州议会制订的《反进化论法》,在其任教的中学非法教授进化论课程,亵渎了《圣经》中关于神创造人类的原理,出庭为其辩护的是美国著名的刑辩大律师丹诺。被告一审被判有罪,不服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被改判无罪,该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世俗社会中的信仰与言论自由表达的问题,不应该接受宗教领域的精神控制,且进化论只是一种科学假设,故传授该假说的行为尚不构成针对《圣经》教义的亵渎,故不能构成犯罪。但是,一直到1968年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最终明确以“政教分离”的宪政原则正式确立“在公立学校里全面禁止教授进化论课程的州政府强制行政命令”构成违宪。
其次,笔者再谈一个发生在民国时期的经典案例——鲁迅状告国民政府(这里指定都北平的北洋政府,而非孙中山所领导的南方国民政府)教育部暨教育总长章士钊行政诉讼案,从中可以折射出民国时期的法治理念之昌明和司法水准之高明。
案情简介:1925年(民国14年)春,北京教育界发生了一起著名的行政诉讼案件,时任教育部佥事(相当于科长)的鲁迅先生向法院起诉当时的国民政府教育部(由章士钊担任教育总长),要求法院撤销教育部针对鲁迅的免职令,这场诉讼最终以鲁迅胜诉而宣告结束。
1925年早春,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因为不满北洋政府教育部所派遣的校长杨荫榆(注:杨荫榆女士其实也是一名爱国者,抗战爆发后,在苏州被日本宪兵杀害,这是后话),爆发了著名的“女师大风波”。 学生们召开紧急会议,宣布不再承认杨荫榆为校长,毅然发动了“驱杨”学生运动。当时担任女师大讲师的鲁迅先生除了坚定地支持学生们的正当要求外,还在媒体报刊上撰文针对杨荫榆治校以来种种压制学生的专制做法予以无情揭露和尖锐批评,这自然也再次引发了鲁迅和教育部总长章士钊(也是一位民国时期的资深大律师,先后担任过北洋政府的司法总长和教育总长,后来卸任之后重操旧业,曾经在法庭上为中共的创始人陈独秀进行过无罪辩护)之间由来已久的个人宿怨。鲁迅和章士钊的之间芥蒂,最早发生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鲁迅、胡适等文学新人主张文学革命,大胆使用白话文;而章士钊、梅光迪等传统文化的守旧派人士则以“捍卫国粹”为名,攻击白话文运动,两派相互之间多次口诛笔伐,大打口水战。
在“女师大风波”中,章士钊刻意袒护杨荫榆代表的校方,并在政府国务会议上提请停办女师大的动议,并计划将北京女子师大改组为国立北京女子大学。消息传出,女师大学生群情激愤,拒绝接受教育部下发的“解散令”,并针锋相对地成立了校务维持会。师生们还在邵飘萍先生创办的《京报》上发表了《启事》,公开提出了“驱章”主张。在此期间,鲁迅多次撰述著文,公开支持女师大学生,批评矛头直指章、杨二人。女师大校务维持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鲁迅由于其文坛威望和社会影响力,而被大家推选为维持会的主任。 事已至此,鲁迅和章士钊的矛盾终于达到白热化的程度。章士钊先派人劝说鲁迅妥协退让,却被性格秉直的鲁迅拒绝。而后,章士钊又以鲁迅身为教育部官员,却蛊惑和参与学潮,并擅自担任维持会主任,组织学生直接对抗政府命令等一系列违规越轨行为,呈请由段祺瑞组阁的国民政府将鲁迅革职,国民政府随即命令照准。鲁迅的佥事一职被革后,由于鲁迅系文化名人,一时间京城中舆论大哗、众说纷纭。鲁迅对此事自然感到极为愤慨和不满,乃至忍无可忍。不久,鲁迅亲自草拟了起诉状,控告教育部和章士钊。这份诉状笔锋犀利、切中要害,在法院裁决书中引用了原告鲁迅诉章士钊的控状的部分要旨:“树人充教育部佥事,已十有四载,恪恭将事,故任职以来屡获奖叙。讵教育总长章士钊竟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查文官免职,系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及《文官保障法草案》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吾实在难自甘缄默……云云”。从中不难看出鲁迅先生笔锋之辛辣、老道与刀笔纯熟。鲁迅戳穿章士钊所谓的“免职” 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只能解释为“偏袒校方”与“挟私报复”之举。而且,鲁迅始终抓住章士钊在处分他时程序上存在的违法之嫌。(根据民国初期时的《文官惩戒条例》和《文官保障法草案》,长官要惩戒下属,必须先向“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道明惩戒事由,由惩戒委员会审理后才能执行惩戒)。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教育部方面自知理亏,骑虎难下。所以,暗地里一直希望息事宁人。从教育部后来仓促任命鲁迅为教育部所属清室善后工作委员会研究员一职上分析,这可视为被告方主动采取的亲善举措。事实上,就是与鲁迅存有宿怨的章士钊本人也并不希望把这场官司闹得太大,故希望给鲁迅一个台阶下。但以鲁迅先生的为人和禀性,这是绝对不可能接受的妥协方案。最终,法院下达裁决书,判决原告鲁迅胜诉。教育部和章士钊的之所以败诉,主要原因是在于他们针对鲁迅进行擅自处分在程序上存在明显违规之嫌疑。该裁决书点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其一,原告鲁迅即使违反部令,举证责任也在教育部(即现在《行政诉讼法》中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然而教育部却无充分证据支持其论点;其二,原告鲁迅的不检点之举即使真的达到被处分的标准,也应该交给专门的惩戒委员会进行惩戒,而非教育部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下令乃至擅自呈请处分,这样做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其三,被告章士钊的答辩书中所称“形势严重”之下不得不先行罢免鲁迅职务之抗辩理由,经受不住法律的仔细推敲与考量,故属不宜认定之理由。这样,原告鲁迅先生在这场行政诉讼案中就成功地挫败了被告国民政府的教育部和总长章士钊这位民国时期赫赫有名的大律师,成就了一个以弱胜强的民国法律经典案例。
从以上三个真实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们对于言论的自由、学术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是何等的珍惜、爱护与保障,即使它可能危及甚至伤害到了国家尊严的象征,宗教信仰的神圣和政府官员的体面,但是,只要它是非暴力的有序行为,法律依然给予其足够的保障,而非取缔或惩处之,虽然,它的存在和发生可能会令很多人感到不悦甚至是憎恶。这再一次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法治社会的宽容与仁慈,感受到了法治精神的平等与博爱,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真谛。当然,上述判决应该是只可能出现在一个真正宪政体制之下的法治社会里。在一个思想专制、政教合一的国家和社会里,它怎么可能会宽容一个公民对于国家精神的亵渎、对于国家神教的蔑视和对于政府官员的不敬呢?
综上,笔者希望通过卢雪松事件,让我们的有关部门、有关领导能够学会宽容,能够以一颗包容之心善待这个传播自由思想的青年教师的所作所为,那怕她的行为含有瑕疵,哪怕她的言行冒犯了一部分人的自尊或“主义”类的信仰,我们仍应该以一颗包容与宽厚之心对待她。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来一个充满自然安详的和谐社会;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真正为我们生活的国家今后能够逐渐走向民主法治的和平宪政崛起之路搭建起坚实的文明地基。同时,我们再一次真切地注意到历经往昔峥嵘的林昭灵魂所在之处……英魂不散……正在向我们召唤着……今天的卢雪松,你并不孤单,更不寂寞,因为你的身后已经有了坚强的后盾,包括范亚峰、许志永、王怡、滕彪、姚立法、东海一枭、杜兆勇、周鸿陵、程益中、胡星斗、孙大午、朱学勤、袁伟时、傅国涌、陈永苗、张耀杰、徐友渔、张曙光、崔卫平、郭飞雄、杜光、黎鸣、吴思、盛洪、阎雨、李健、高战、余杰、俞江、侯文卓、李柏光、贺卫方、刘军宁、张祖桦、王力雄、何家栋、曹思源、季卫东、梁治平、陈瑞华、邓正来、蔡定剑、毛寿龙、萧瀚、万延海、李大苗、笑蜀、王俊秀、俞梅荪、王克勤、刘晓波、李昌平、朱雨辰、顾则徐、余世存、王德邦、肖东方、蔡德诚、赵牧、李晓明、吴青、艾晓明、廖亦武、王振宇、昝爱宗、李午汜、李苏滨、张普随、陈小平、刘亚伟、王建军、宋旭民、李建强、杨支柱、李智英、蒋兆勇、刘仁文、吴勤学、张翼、胡杰、陈峰、徐卉、雷颐、阿墨、丁东、秦兵、高智晟、浦志强、李和平、江天勇、金晓光、熊伟、古川、赵国君、孙国栋、黄开堂、刘舒慧、吴励生、郭玉闪、姚遥、明亮、王轶宁、龙应台、卜思达、王子鹏……等等几百位诸君(请原谅我啰哩啰嗦地写下了上述这么一大堆知识英雄的姓名;请宽恕我不能够在本文中一一列明其余几百个精英好汉的姓名,他们同样是出类拔萃的人才志士),已经形成了一大批走出象牙之塔、身体力行着宪政理念的公共知识份子群体,他们将是中国社会未来文明发展的脊梁和肱骨。还有尚在经受牢狱之灾考验着的喻华峰、郑恩宠、赵岩和朱久虎等民间义士,也正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着胡适、顾准、李慎之、雷震、殷海光、江平、茅于轼、吴敬琏、李锐、蒋彦永、张思之、梁从诫和国际友人司徒雷登等前辈大师对于自由主义挚着追求的标尺—— 永远只向真理低头。最后,借用清人龚自珍的一句话“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希望今后的高校中能够涌现出更多的卢雪松老师,来为中国本土的杰出自由主义烈士——圣女林昭招魂显灵,以慰天下苍生……林昭啊!虽然,你的惨死没有留下任何墓志铭,但是你的光辉英烈却胜过任何有字石碑!正可谓千秋英烈,万古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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