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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减所得税投资设备 遭天灾损害无须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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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8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三日电)近来风灾频繁,依法营利事业若遭受灾害损失,可于规定期限内检附损失清单与证明文件向国税局申请税捐减免,不过,对于已申请抵减所得税的设备或技术,遭灾害导致不能使用,应否补缴已抵减的营利事业所得税,财政部表示,若受不可抗力的灾害影响,无须补缴。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根据目前法令,网际网路业、制造业及技术服务业购置设备或技术,申请抵减所得税,订购期间在93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购买自行使用的自动化、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或提升企业数位资讯效能的设备或技术,在同一课税年度内购置总金额达新台币60万元以上,不论是购买国内或国外设备,抵减率由购置成本13%修正为11﹪,属技术部分则维持按购置成本的10﹪,可自当年度起 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此外,另购置自行使用的资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业用水再利用的设备或技术,在同一课税年度内购置总金额达新台币60万元以上者,也维持设备部分就购置成本按13﹪、技术部分就购置成本按5﹪,自当年度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不过,因最近台风频繁,国税局表示,常有营利事业询问,有关申请抵减所得税的设备或技术,若遭遇水灾导致不能使用,是应否补缴已抵减的营利事业所得税。

国税局指出,依现行规定,申请抵减所得税的设备或技术,如于交货次日起 3年内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拍卖、失窃、报废或经他人依法收回者,应加计利息补缴已抵减的所得税款,但若报废是因地震、风灾、水灾、旱灾等不可抗力的灾害导致,可以不需补缴。所以营利事业只要报经稽征机关核准,是天然灾害导致投资抵减设备报废,即无须补缴已抵减的营利事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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