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正学行为艺术】二审审判纪实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7月3日讯】2005年6月29日上午8时15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第六审判庭已坐满了许多旁听的公民。原告著名画家严正学先生到庭后,鱼贯而至的是被告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代理人张秀红和本案第三人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椒江委员会代理人徐道平。由于偏见与傲慢以及中国官场“官本位”的惯例,被告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中共党委书记兼局长程进、(第三人)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椒江主任委员陈天谷均未到庭。约至8时30多分,台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书记员张杰、审判长虞林军、审判员马英杰、王平涛法官列队进入了审判区。
各就各位后,审判长虞林军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并例行宣读《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向当事人发问:“是否回避本案合议庭成员?”
原告严正学要求虞林军审判长大点声重新宣读该条款后,即提出“要求依法回避本案审判长虞林军”,严正学说:
“本诉讼在立案、重新立案、审理、判决等过程中,一直遭受椒江区法院审判长葛佩玉的报复,葛佩玉唆使谭阳指挥十几名法警当庭殴打上诉人(原告)致伤并构陷上诉人入狱。在上诉人羁狱依法提起“复议”时,作为经办(与本案相关)“复议”案的虞林军法官未尽职守、草菅人命。现要求依法回避虞林军为本案审判长的理由有以下四点:
(—)、虞林军拒绝受理上诉人《复议》。
(上诉人在法庭上依法回避葛佩玉时,揭发了葛佩玉审理[上诉人代
理]“浙椒308轮十一名船员诉广东边防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货船、勒索现金 [(1998)椒法行初字第5-15号]标的为60万元的11个大案中,葛接受原、被告双方宴请并违法枉判。”和“椒江法院长期违法多收诉讼费,鱼肉椒江百姓等两个问题。”)—审审判长葛佩玉在判决本案时,精心炮制冤狱抓打上诉人。葛唆使法警非法打伤并非法作出拘留上诉人后,上诉人在狱中奄奄一息,在被夺去纸笔的情况下,用血泪写的《复议书》交狱方转送或转邮竟又被截留。上诉人通过释放人员带出的《复议书》,在上诉人妻子朱春柳(法定提起复议期限是三天)火急送往台州市中级法院时,作为上级法院受理复议机构的虞林军法官,竟然拒绝受理,推诿到椒江法院交杨东睿副院长,结果是两级法院均不受理该复议。在推诿中,为椒江法院行政庭赢得了时间,赶紧违法炮制的两份事后证据。
(二)、采信非法证据,参与炮制冤狱。
作为“现场目击证据”不应是两人同时在一份精心商量策划下拟出的证词上签字(每人都有自已的见证角度),这明显是违法的串证。而其中一份“现场目击证据”竟是由殴打上诉人致伤的法警(泮江龙)事后补证的。第二份“现场目击证据”也是由椒江司法局两官员精心商量策划后拟出的见证词。而且都是椒江法院行政庭作出具体拘留行政行为并实施后,为应付上诉人复议而事后擅自非法的补证,于法律时效上非法。即使在“司法局两官员精心商量策划下拟出的见证词”和“殴打上诉人致伤的法警事后补证的‘证据’”上也找不出,葛佩玉为报复上诉人而构陷上诉人“殴打法警一耳光”的相关情节和罪行。虞林军法官不仅采信非法证据,还认可葛捏造的事实参与炮制本案的冤狱。
(三)、依法请求法院向现场目击证人调查收集全面的证据被虞林军拒绝。
上诉人身陷囹圄,无法向现场目击证人取证,也无法去要求当时目击者以尽公正作证义务。只得多次要求台州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当时在场的所有目击者,而台州中级人民法院虞林军法官竟推诿不予收集,拒绝调查取证,故意借葛的 “当众殴打法警一耳光”的诬陷之词,作为拘留上诉人的法律事实和依据,炮制错误复议裁定。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可见,这种行为是属于法官违法的追究范围,显然,这也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如实调查的法定程序。
(四)、草菅人命,拒绝给上诉人治伤医病。默许椒江法院葛、谭的虐囚行为得逞。
上诉人被椒江法院法警当庭殴打致伤(尿血不止有生命安危)被椒江法院报复性拒绝人道救治。3月11日,台州中级人民法院虞林军法官提审上诉人,“治伤看病”是上诉人复议请求之一。上诉人交上同牢犯人签名的《见证书》,证实上诉人遍体鳞伤的伤情和尿血不止的内伤。上诉人特地脱去衣服,由虞林军法官验看伤情,恳求予以人道救治的同时并告之尿血不止有生命危险。但虞林军法官收走《见证书》,记完笔录后,竟不顾上诉人死活,没有让上诉人看过一次病,参与椒江法院葛、谭的虐囚行为。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上诉人认为:再由虞林军任本案审判长继续审理本诉必然影响公正。现依法要求本案回避审判长虞林军。
上诉人:严正学2005年6月29日
在原告严正学宣读回避请求时,记者注视虞林军,审判长虞林军愕然并喃喃。接着和原告严正学有以下对话。
审:“你说的有些问题存在,但也与本案无关,你不应该提出回避!”
严:“上述的侵害是由宣判本案时,一审审判长葛佩玉为报复原告蓄意扣压本案(17号案)判决书,故意将本案宣判(8时20分开庭)安插在在《王文伟诉司法局》(8时10分开庭)一案中,将原告(上诉人)构陷成‘旁听人’,将原告人据理力争以冲击法庭定罪,令待命在外的十几名法警群殴上诉人,并关上诉人入大狱,以虐囚行为报复,这一切审判长你很清楚,也是均由本案引发的。所以,坚持依法回避你是上诉人的法定权利!”
审判长虞林军沉重地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审判长虞林军和审判员王平涛外出片刻又返回审判台称:“经中院院长研究决定,院长表示驳回回避请求。” 并用力敲下法槌宣布:“重新开庭!”审判长外出不到三分钟,回来即称已交中院院长研究并作出决定,似乎草率得有些难以置信,记者认为:院长有可能这么快就看完上诉人提出 ‘要求依法回避本案审判长虞林军’的报告?还是迫于无奈的过场戏!
严:“审判长,院长作出驳回回避的请求,应该由院长至少是庭长来宣布,而由被回避的法官虞林军来宣布,审判程序上不合法,也是对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尊重。请书记员把我的意见记录在案。”严同时递上“上诉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的报告”,其内容是:列举《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指责审判长虞林军的这种行为是属于法官违法的追究范围,因此坚持要求回避审判长虞林军。”
审判长再一次落下法槌,再次宣布:“休庭!”
片刻,审判长虞林军再次返回法庭,同时交给原告严正学《关于驳回“上诉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的报告”的决定》,宣读的内容如下:“上诉人严正学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的报告,本庭收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院长批准。你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这一次虞林军审判长狠狠地敲响法槌,底气十定地宣布:“开庭!”
没有让上诉人严正学宣读《行政上诉状》,上诉人归纳为:一审法庭构陷罪名报复上诉人、判案违纪违法、认证性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拒绝依法退回多收预交诉讼费。
审判长虞林军归纳本案争论焦点为:认证性质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询问被上诉人和本案第三人意见,被上诉人表示没有。而本案第三人代理人徐道平起身代表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椒江主任委员陈天谷表述了如此意见:“上诉人称我们为‘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椒江委员会’是不对的,一审时,把我们称作‘群众组织’更加不对,我们有‘法人资格’是共产党的合作伙伴,对我们应称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椒江委员会,应加上“中国”。”
严:“真是‘中国式’的特殊伴侣,你们能和中共党魁并起同坐,你们的主任委员陈天谷一定以为被我称为‘群众组织’是贬损了官阶,至今仍耿耿于怀!是的,你们是执政的附庸党,但包括执政党的中共党、团在内,均是‘群众组织’。今年5月,连战和宋楚瑜都爬上了大陆,他们的出行,表现着‘一个中国’政治生态变成了多党格局……不知道连战是否认可你党的‘法人资格’,胡锦涛又是否同意在‘一个中国’发展”中国国民党的大陆支部……
审:“与本案无关。”制止了争论。
实质上本案涉及公民的私有财产能否被持权的官员滥权许可。本案进入辩论程序后,上诉人严正学对被上诉人代理人张秀红发起质问。
严:“律师先生,商铺的门脸墙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有什么资格滥权许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椒江委员会来侵占。”
被上诉人:(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代理律师)“上诉人是在2004年10月26日通过抓阉取得中山东路97号店铺所有权的,在此之前,该房是国家财产,被上诉人有权许可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椒江委员会设置‘团结报’橱窗。”
严:“这是强盗的贯性思维!本案由拆迁导至。”
“开发商开发房产要土地,得依靠政府强制拆迁获得,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征地为幌子,征地给开发商发展,从法律上来讲其本身就是个悖论。开发商与政府勾结成了拆迁的主体,为了保证拆迁得到执行,政府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去强制拆迁。用公权力擅自介入私权力。政府出面用公权力使开发商的‘商业利益’变成官商互利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拆迁中本应是中立机构的政府却成了开发商的帮凶,本应由开发商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竟由政府去谈、去签、去强迫就范,达不成协议还是交由政府裁决后,再由开发商顾打手强拆。如此滥权枉法抢夺去的房产怎么就成了‘国家财产’。被上诉人应清醒,即使是在2004年10月26日抓阉之前,该房产仅是24户被拆迁人共有财产,代理律师把它指认为‘国家财产’是强盗们一贯的逻辑。
审:“第三人意见?”
第三人:(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椒江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椒江委员会原来在中山东路143号墙上有‘团结报’宣传橱窗,拆迁时被拆掉了,这个新的‘团结报’橱窗设置是合法的,因为本来就有。”
严:“当年中国国民党在大陆时,贪污腐败,豪夺强抢,不比标榜共产的共产党贪官们逊色!” “实际上第三人的主任委员部门(包括中共党委在内)在法律上无任何地位,其在中国也从来就不是法律主体。但第三人却自以为他位于权力的顶峰,处于决定一切的绝对地位。从本案可以看到: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是绝对的,容不得批评,也拒不会认错纠正。无奈被推上被告席公开审判时,也是绝对、永远地伟光正。正因为喊着‘三个代表’与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椒江委员会分享着独裁权谋下的绝对权利。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椒江委员椒民革〔2001〕3号、椒民革〔2004〕2号的两份‘批准安置”文件上看到,因为‘在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和统一战线政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需求,‘违法行政、滥权许可’成了政冶交易的绝对理由。基于政治的考量,所以本案经历‘立案’‘驳回’‘提请抗诉’‘审判监督’……‘再立案’‘再审理’,由于理屈词穷才导至血醒的暴力镇压。一审的判决,由葛佩玉、谭阳等人构陷罪名、殴打上诉人致伤、关入大狱行虐囚之暴行成了中共法制史之最……如果第三人认为他们非法侵占获得中山东路143号墙的权利成了合法占有而且必须用97号店铺墙面去偿还,那么今天连战爬上大陆去了南京,是否也应偿还‘总统府’由他坐镇呢!”
严接着说:“本案中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位于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的高官们竟会去批淮许可一个仅一个平方米厚8公分的橱窗去侵占私产。这就像主管官员升降的‘组织部’去发放婴儿的‘准生证’一样可笑,请教第三人,这其中是否像买官跑官一样富含权钱、权色的交易?”
第三人:“审判长,上诉人必须拿出证据才能说话!”
严:“你们的顶头上司淅江省建设厅厅长杨秀珠还不是最好的证据吗?她能轻易从国库鲸吞2.5个亿出逃美国,如果你证实不了你没有这个权力,那我就能合理地怀疑滥权许可中的权钱或权色的交易!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上诉人需要第三人回答的是‘有’还是‘没有’!”
审判长制止了争论,提请对第二个问题: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辫论。
严:“本案一审判决依据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本存在违宪违法的错误。该文本在“建设地点”一栏里,填写着“中山东路”。也就是说:几里长的整个“中山东路”都是被上诉人许可第三人合法侵占的地点。这种‘滥权许可’使第三人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椒江委员会又侵占了椒江区的半壁江山。被上诉人在侵害上诉人的权利的同时也损害着“中山东路”人民的利益。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去规范。”
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是个笼统的上位法,不适用对具体案件的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本案中实施的‘行政许可’是2004年5月18日发,所以也不适用。”
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上诉人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至所以集中在“行政法追溯力”上玩手腕,就是这种赶在法律规定的比较混乱时滥权,是官僚们“有权不腐、过期作废”心态的表露。
被上诉人:(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代理律师)“根据法律上诉人应该向被上诉人提出中止或变更,但上诉人没有提。”
审判员马英杰:“被上诉人,关于中止或变更的法律规定出自哪个法律?”
被上诉人: “没有具体的!”
严:“就算有这样的法律,也应由被上诉人去中止或变更,而上诉人于2004年11月2日向被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应该是提出了中止或变更的要求,被上诉人为什么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清理’呢?”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清理’是抽象的清理!”
严:被上诉人代理人只是个律师,他无权解释法律,被上诉人以为法律由中共制定,其解释权当然为被上诉人官员垄断。这只能凸显被上诉人代理人的无和和法霸嘴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这一规定十分明确地指出,以前的行政行为适用本法。被告应该主动依照该法规定,对滥权许可侵占私产的“台建规许字2004005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主动予以清理。且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至2006年5月17日,是必须清理的违法许可,被告怎能放任由其继续侵占私产、坑害百姓呢?!对共产党来说,最大的威胁是他们自己“有法不依!”
审:关于第三个问题: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严:“揭发一审审判长葛佩玉接受吃请和多起违法审案、判决和多收诉讼费结案后不退回……对其依法申请回避是上诉人的权利。一审审判长葛佩玉为报复上诉人,先是伪造事实于立案后非法驳回本诉讼,后又唆使法警当庭群殴上诉人,为逃避罪责竟捏造“上诉人殴打法警一耳光”,构陷罪名将受重伤上诉人关入大牢进行虐囚,欲置上诉人于死地。而后又拒不送达本案判决书达78天之久,剥夺上诉人上诉权利。葛佩玉、谭阳为千夫所指的恶行,必将受到法律的清算。别以为今天大权在握就能有持无恐地残害百姓,皮诺切克、齐尔奥斯科、萨达姆的下场就是作恶者的下场,那些60年前跑到南美的纳粹、40年前横行美国的三K党徒,不是仍被绳之以法,这就是恶有恶报的榜样!”
“关于椒江法院长期违法多收诉讼费问题,上诉人控告了五年,其间两次由你院裁定退费。但葛佩玉说:‘中院裁定是错误的,本审判长有权拒绝执行’,葛坚持恶行,鱼肉椒江百姓,并蓄谋导演了全国罕见的法庭血案。虽然近日椒江法院巳清退上诉人五年来近十个诉讼的近二仟元诉讼费,但对椒江百姓仍照收不退!所以上诉人再次提起,请依法判决。”
最后严说:“多少年来,人们似乎习惯了对官员滥权的无可奈何!‘惟权力独尊’的‘独裁’正利用‘国家公器’仍在繁衍着畸形的真理!但罪恶终究是罪恶,罪恶终究要被清算!”
──转自《网路文摘》(//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