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寻岸抛深渊草绳救人能生还
上天入地俱无路百姓维权咋这难
各位代表、各位委员:
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汪毓华同志(副厅级)利用党和人民给她的权利,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难道权就是法吗?权大于法吗?
一九九六年八月,江西省靖安县农村信用社某职工(原告)因坚持信贷原则,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遭人报复陷害,因对靖安县公安局(被告)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处罚3万元不服,依法起诉到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查开庭审理后,案情事实真相大白,法院也认定是明显的错案,而判决书却判不下来,结果原告还败诉了,公安部门的一个错案,为什么这么难纠正?笔者了解案情后深感纳闷和可笑。原来这位汪常委利用手中权利,非法干预法院办案,使之法院无法实事求是公正的判决,更可笑的是她要求法官向她汇报案情,经办法官先后三次跑省城向她讲清这个案子是个错案她却对法官横加指责。公正的法官对原告说:“你这个事我们只能深表同情,有行政领导出面干预,我们讲话的余地都没有”。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只好违心地判了原告败诉,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原告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省高院调查事实真相后,将要下达判决之前,这位汪常委在不能按她的指示办,即无法左右省高院公正办案的情况下,指使被告靖安县公安局迫使原告到省高院撤诉本案,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靖安县公安局当日没有抓到原告,就无故将原告弟弟拘留,并打成重伤(非法关了四个半月,后经省政法委出面放出),使之原告也外逃三个多月。当时县公安讲出话说:“他如能到省高院撤诉了告我们的案子,他弟弟立即可放,我们也不抓他了”。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赣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地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靖安县公安局1996年10月28日作出的第33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被上诉人靖安县公安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省高院的公正判决,还了原告的清白,从一九九六年八月始到今,原告在八年多的时间里,人格受到污辱,精神受到打击,经济受到损失,其全家及亲友.同事每年都上访北京、南昌达960余人次,精神所受创伤,笔者无法用语言形容。在当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以德治国”的今天,而靖安县公安局不但不执行省高院终审判决,又重新开了一份同样的治安处罚裁决书给原告,使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成了一张废纸。省高院领导对原告说:“靖安县公安局这样做,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他们不依法行政,你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办事,按照我们省法院行政判决书执行”。为什么靖安县公安局胆敢无法无天,是谁在给他们做后台呢?
各位人大代表,各位政协委员:你们是通过各种选举方式产生的民意代表,理应代表真正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时代把共和国的无上权力交给了你们,就等于将每个公民的财产和性命交给了你们,你们理应肩负维护法律权威的使命,理应担起监督行政执法的责任,望能积极督促有关执法部门调查核实,伸张正义。
江西省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章力(于北京上访村)
邮编:3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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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