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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4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嘉慧台北六日电)台湾行政院今天通过“户籍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正草案,删除请领国民身份证应按捺指纹并录存规定,确保人权与隐私。
行政院发言人卓荣泰表示,由于立法院议事规则规定法案届期不连续,因此这项修正草案原案重送。
行政院指出,户籍法于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增订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十四岁以上之人民请领国民身份证应捺指纹,立法目的在建立全民指纹资料档,以确认个人身份,并可应用于确认失智民众、路倒病人或无名尸体之身份。
但指纹资料档之建立,有很多重大争议,包括全民指纹资料档之建立,对司法警察机关侦查案件虽有某种程度的助益,但以今日犯罪型态已逐渐转变为智慧型,犯罪行为人于犯罪现场留下可资辨识指纹的情况,已大幅减少,建立全民指纹资料库是否能达成预防犯罪目的,令人存疑。
此外,只为侦查少数刑事案件或辨识少数无名尸体、路倒病人等身份之便利,就强制要求十四岁以上之人民在领取国民身份证时均应捺指纹,在目的与手段间似乎不成比例。
同时,户籍法对于录存指纹资料之使用目的及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极易引起民众对其资料外流或被不当使用之疑虑。
目前世界上仅有零星国家要求全民捺指纹,一般重视人权之先进国家均无类此规定,行政院认为,实施恐引起国际上对我国人权水准之负面评价,因此提出修正,删除按捺指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