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4月27日讯】从2004年初﹐科技大学经济学教授郑国汉在报上写了好几篇文章﹐批评泛民主派 (特别是“四十五条关注组”) 对《基本法》某些条款的理解及其论证不合逻辑云云。最近的一篇刊登于4月21日的成报﹐题为“从特首任期之争到香港司法独立”。该文如题﹐分两部分﹐前面的部分谈人大第三次释法的争议﹐后面的部分谈香港司法独立。本文只就郑文前面的部分﹐批评其逻辑之不通﹗
郑国汉一开始便重复了中共中央为释法而制造出来的神话﹕“下任特首的任期究竟是两年还是五年?不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而且立即成为政治角力的议题。”文章没有解释“两年”的说法来自《基本法》哪一条款﹗因为“中央”派出来的人如是说﹐所以郑国汉便如是照单全收﹖用这样一个完全没有事实论证的断言 (claim) 作为前题去讨论﹐若非思考怠惰﹐便是不付责任的论辩行为﹗
不同人士往往有不同的看法是对的﹐但并不表示持不同看法的人都﹐比方﹐诚实地根据确实的条款得出“两年”的观点。他们可以是从政治以至切身利益的立脚点去胡说八道﹐生安白造一个“两年”的说法出来。胡说八道很容易﹐因为胡说八道不需要据实论理。所以﹐如果一个不同的意见是胡说八道的话﹐我们就不应该接受这个胡说八道﹐把一个无中生有的“两年”偷运进《基本法》里去。
郑国汉依循的是中央定调下的一个伪逻辑﹕根据《基本法》(和一个 (些﹖) 如奇迹般掉下来的写法“原意”)﹐下任特首的任期可以作两年 (即离任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的诠释﹑也可以作五年的诠释﹐也就是所谓“不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争议便出来了﹐因此须要人大释法。但事实上﹐根据《基本法》第46条﹐所有新任行政长官每任任期皆为5年﹐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根本就没有所谓“两年”(或“剩余任期”) 的说法。既然《基本法》中没有“两年”的说法﹐也就没有郑国汉 (或者党中央) 口中的“下任特首的任期究竟是两年还是五年?”的问题﹐“下任特首的任期究竟是两年还是五年?”便是个假问题﹐因此也不须要人大释法。(见笔者的﹕“人大的第三次释法(4) ﹑“请律政司长梁爱诗答话﹗”)
紧接第一段无事实论证的断言之后﹐郑国汉继续另一个无事实论证的断言﹕“根据各方人士的分析,无论任期为两年或五年,都会导致《基本法》不同条文、附件、以及人大常委先前的判决之间出现矛盾(inconsistency或contradiction)。所以,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依靠立法原意和中国法律惯例作解释的基础。”
随便一句“根据各方人士的分析”便建立了“无论任期为两年或五年,都会导致《基本法》不同条文、附件、以及人大常委先前的判决之间出现矛盾(inconsistency或contradiction)”的断言﹖这是黑猫的逻辑﹐还是白猫的逻辑﹖郑国汉的思维一次又一次地飞跃﹐先用一句“根据各方人士的分析”来“建立”一个毫无论证的断言﹐然后用此断言“论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依靠立法原意和中国法律惯例作解释的基础”这样的一个结论。当然﹐郑国汉博士的论证十分简单﹐就是在一个毫无论证的断言和其心目中的结论之间加一个“所以”﹗真是骇人听闻的论辩手段﹗更为甚者﹐在其结论之中﹐不知从哪里偷运来一个“立法原意”和一个“中国法律惯例”。先不谈那个无稽的“立法原意”(见笔者的“人大的第三次释法(2) ”)。要用“中国法律惯例”来解释香港的小宪法《基本法》﹖提此言论者﹐是否应该花一些笔墨﹐稍为解识一下依据何来﹐方为妥当﹖
郑国汉“客观地”建立了“各方人士”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释法观点后﹐进而指出“…以“四十五条关注组”为首的部分法律界人士、个别宗教人士,以及泛民主派政党则死咬《基本法》四十六条20个字不放,只作字面解释,不理会是否会引起与《基本法》其他条文及附件和人大常委至今所作的解释和决议之间的矛盾。”请大家留意郑国汉博士 (别有用心﹖) 的措辞﹕在谈及支持释法一边的人士时﹐郑国汉博士笼统地称之为“各方人士”﹐仿佛人头涌涌的样子﹔在谈及反释法一边时﹐郑国汉博士突然下笔仅慎﹐以“部分”法律界人士﹑“个别”宗教人士称之。这种下笔的取态是不小心还是故意为之﹐读者自己评断。
至于所谓“死咬”和“只作字面解释”的批评又从何而来呢﹖相当耐人寻味。第46条只有一个句子﹐20个字﹕“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句子意思清晰明了﹐简单得连小学生都没有理解的困难﹐我们的大学教授竟然不懂﹐认为要寻求“立法原意”﹐并要用“中国法律惯例”来解释﹖其口中不懂逻辑或故意歪曲逻辑﹑钻牛角尖的大状﹐郑国汉博士自己大概胜任有余。
郑国汉批评“四十五条关注组”(及其口中其他的“个别”的民主人士) “死咬”《基本法》第46条20个字不放,只作字面解释,目的是要指出第46条“可能会引起与《基本法》其他条文及附件和人大常委至今所作的解释和决议之间的矛盾。”究竟第46条可能与《基本法》哪一条条款﹑哪一个附件﹑人大常委至今所作的哪一个解释﹑哪一个决议相矛盾呢﹖如果是附件一﹐那exactly是哪一段哪一句可能与第46条相矛盾呢﹖大学教授应该是治学严谨的学者﹐怎么说话轻率笼统到这个地步﹖再者﹐假设第46条确实与某条条款﹑某附件中的某一句﹑以至人大常委至今所作的某个解释或某个决议相矛盾﹐那何以见得是第46条有问题﹐须要再加解释﹐而不是与其矛盾的某条条款﹑某附件中的某一句﹑以至人大常委至今所作的某个解释或某个决议有问题﹐须要重新诠释﹖怎么先假设第46条有问题﹐人大常委至今所作的某个解释或某个决议等等必定对﹐从而得到须要再释法的结论﹖这是否犯了郑国汉博士自己在其另一篇批评“四十五条关注组”的文章 (2004年3月10日信报) 中所称的“先设结论再定推理”的毛病﹖
再往下去﹐郑国汉声称“科学是容不下矛盾的,所以逻辑推理中有“矛盾证明法”(proof by contradiction)…可是法律并非科学,不能纯粹用逻辑推理来定对错。”云云。“科学是容不下矛盾的,所以逻辑推理中有“矛盾证明法””这个提法有很多问题﹐而那个“所以”则用得不伦不类。所谓的“矛盾证明法”即是古典逻辑中的归谬法 (Reductio ad absurdum)。一个逻辑系统中的推理规则有“矛盾证明法”不是因为科学容不下矛盾﹐而是因为该逻辑系统的特性使然﹗如果一门科学建基于不同的逻辑系统﹐情况便会不一样。郑国汉博士可以参考一下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以至量子逻辑.
“可是法律并非科学,不能纯粹用逻辑推理来定对错”的提法同样不知所谓﹗物理学是科学﹑化学是科学﹐但同样不能“纯粹”用逻辑推理来定对错。所以不可以说因为法律并非科学,便不能“纯粹”用逻辑推理来定对错(大概只有逻辑学本科才可以“纯粹”用逻辑推理来定对错吧﹖)。 这说法根本就不通﹗再其次﹐法律固然不能“纯粹”用逻辑推理来定对错﹐但并不表示因此就可以违反一些已建立的逻辑法则﹗郑国汉博士的这个句子究竟想说什么呢﹖我是一头雾水。
当然﹐我不是不知道他的目的在哪里﹐只不过他行文的逻辑太过无厘头﹐有点像雾又像花的感觉。紧接上文﹐郑国汉便如是说﹕“宪法是一种原则性的文件,如果每一条文都无止境地演绎那是没可能不产生矛盾的 … 所以,最终还是需要主观判断宪法条文的适用范围。”不知道郑国汉博士对科学态度是否有个了解﹖一条原则或者一个标准必须普遍地施用在同一个范畴内的所有事物身上才谓之原则或标准﹐否则便是选择性运用的诡辩技俩。郑国汉重复地指出“宪法是一种原则性的文件,如果每一条文都无止境地演绎那是没可能不产生矛盾的”(2004年3月9日信报﹕“四十五条关注组的逻辑谬误”) 。这是郑国汉自己提出的一个诠释宪法条文的尺度 (criterion)。那郑国汉应该以此为尺度﹐以此诠释《基本法》内所有的条文﹗《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段有这样的一个句子﹕“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在第二次释法时曾经“死咬”住这21个字﹐认为既然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所以人大常委会便有权自我邀请释法云云﹐完全妄顾第158条内限制该权力的其他条文。请问教授先生﹐这算不算犯了把条文 (人大涉及香港宪法的权力) 无止境地演绎而没可能不产生矛盾的毛病呢﹖如果教授先生的诠释尺度是对的话﹐那起码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释法是错的﹗
至于是否因此“还是需要主观判断宪法条文的适用范围”呢﹖郑国汉博士的分析 (如果存在的话) 似乎有点儿戏。
第一﹐以谁的主观判断为准﹖为什么总是以人大常委会 (中共中央) 的主观判断为准﹐而不以香港终审法院的主观判断为准﹖哪个人大常委念过法律﹖哪个人大常委是宪法专家﹖如果这些法律白痴依靠人大法工委支援﹐人大法工委究竟有多少人﹑由什么人组成﹑他们是否念过法律﹑是否宪法专家﹖为什么这个人大法工委仿佛是个秘密组织﹐外人对它一无所知﹖
第二﹐所谓的主观判断不可以是随便的一种主观判断。有些条文很清楚﹐不是郑国汉博士描写得那么笼统空泛。譬如附件一的第二项说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这需要什么主观判断﹖又譬如第46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5年﹐这还不够清楚﹖还要做什么主观判断﹖就算需要诠释 (主观判断)﹐ 也必须根据确凿的条文来判断。不可以无中生有﹐依政治目的所需﹐主观地一时加个“爱国”的门槛﹐一时又加个写法的“原意”﹐无端又跳一个“两年”出来。确凿的事实如下﹕翻遍整部《基本法》也找不到“剩余任期”这四个字﹐那与中共中央口径一致的你们如何从《基本法》里嗅到“剩余任期两年”的气味﹖
郑国汉博士批评了汤家骅的一篇文章(3月21日的《明报》)﹐我没有读过﹐暂不予置评。最后只批评郑国汉的两个说法。
一﹐在批评“四十五条关注组”时﹐郑国汉声称关注组阉割了“循序渐进”这一“具体”的原则。这个说法莫明其妙﹗“循序渐进”如何“具体”﹖《基本法》里有没有界定“循序渐进”这个概念﹖没有﹗《基本法》里有没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时间表﹖没有﹗没有时间表﹐连界定也没有﹐就只有“循序渐进”四个字﹐思考严谨的郑国汉博士便觉得“具体”了﹖简直睁眼说瞎话﹗
二﹐郑国汉一方面引述胡汉清大律师关于法律界的意见﹐批评香港某些法律界人士抱持“we are the law”(我们就是法律) 的傲慢态度﹔另一方面﹐他又提醒大家﹕“不要忘记,人大解释《基本法》的权威相等于美国最高法院解释美国宪法的权威。”请郑国汉博士也不要忘记﹐人家的最终释法权握在最高法院的法律专家手上﹐本该如此﹔但香港的小宪法却被一个政治/行政机关里的一群法律白痴把持﹐两者如何相比﹗同时更希望郑国汉清楚地站稳立场﹐不要一方面批评“某些法律界人士”抱持“我们就是法律”的傲慢态度﹐另一方面却要大家拥抱人大的“我们就是法律”的无上权威﹗
奉劝郑国汉博士﹐在批评人家没有逻辑之前﹐请先弄通自己的逻辑﹗但逻辑与诚实之间﹐逻辑却不比诚实更为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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