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江丙坤及国民党误触中华民国法网

黄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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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4月14日讯】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毛泽东在北京天安门上宣布一个新国家诞生,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将中华民国所制定之六法全书全部废止不再适用后,党国一致之国民党及中华民国在大陆之领域(统治权之空间,包括领空、领海、领土)就消灭不存在了。

  中国共产党废止中华民国之六法全书后,于一九四九年以“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其后经过一九五四年第一次,一九七五年第二次,一九七八年第三次先后制定了三部宪法,一九八二年第四次所制定之现行社会主义宪法,是用以规律其共产国家之组织,活动(作用——function)及其构成员(公民)之权利义务。

  从此,在中华民国国号下所从事之国共内战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华民国分裂出去,在大陆上完成了“现实支配之移转及人民国籍变更”之法律效果。

  被废止之中华民国六法全书随国民党(党国一致)之中华民国一起撤般到缩小之台澎金马领域(统治权空间,包括领空、领海、领土)继续有效地适用。目前的现状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权力(主权)属于人民。
(2) 中华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基于上述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是两个互相不隶属之独立国家,其国民或公民均有其不相同之具备要件。十三亿中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出国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须领取并携带其护照。二千三百万台湾人民目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出国时依照中华民国“护照法”须领取并携带其护照。因此,十三亿中国公民非中华民国国民,二千三百万台湾人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公民,是绝对不能否认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之关系是国家与国家互为外国之关系,两岸间之事务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政问题,也不是中华民国之内政问题,更不是不具有“人民”“政府”“主权”“领土”四个国家构成要素之虚拟“中国概念”之内政问题。所谓“一个中国”、“一个中国原则”、或“一国两制”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民国之间,根本不能发生,在法律上根本不可能存在。

  查中国国民党在台湾因“民进党”、“新党”、“亲民党”、“台联党”相继成立,已非“党国一致”威权时代之国民党。依“人民团体法”向中华民国“内政部”重新登记之“国民党”,不管其愿与否,在法律上与“民进党”、“亲民党”、“新党”、“台联党”等其他各政党一律平等,没有任何特权可代表中华民国。国民党或其他各政党都是具有政治性之民间,人民团体,是法律上之公法人。

  政党(公法人)之主席(负责人)是公法人之“机关”,对外代表其政党(公法人),其负责人行为之法律效果是归属(Impute to)于其公法人。当然地,国民党之现任主席连战及受主席委派之副主席江丙坤行为之法律效果是归属(Impute to)于国民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大会于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所通过并公布之“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敌对状态;……。

  李登辉前总统已将中华民国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予以废止,不再视中国共产党为叛乱团体,但中国共产党认为海峡两岸现今仍处于“敌对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这次,江丙坤以国民党副主席之身份,受主席连战之委派,率团赴“党国一致”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并且与其所派遣之官方代表(因系党国一致)会谈而达成十项共识。江丙坤返台后声称“政府不方便做的,由国民党做”,并称“将积极落实十项共识”。

  所谓“政府不方便做”,其涵意应是“本来就是属于政府之事”,“不是属于国民党之事”。

  所谓“经济”应是“国家之经济”,不是“国民党内之经济”。

  “国家之经济”本来就是“政府之事”,国家之经济政策应由政府计划,筹谋,执行,不能由民间之任何政治团体(公法人)代为计划执行。

  国民党已非“党国一致”时代,之等同中华民国,除由政府授权委任,或将来有机会再取得执政权外,无权替国家之机关(政府)做任何包括国家经济政策、农业政策、文教政策与外国和平交涉之事情。

  中华民国刑法第一一三条规定:“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为约定者,处无其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尚处于敌对状态之外国(党国一致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谈协商有关“经济”、“农业及其产品”、“文教议题”或“和平交涉”,均系属于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江丙坤与中国共产党(党国一致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所达成之“十项共识”(包括书面或口头)系属未经允许,私与外国政府或其所派遣之人(党国一致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代表)所为之约定(包括书面或口头)。

  刑法第一一三条规定之性质系属“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不待结果(不问结果是对人民或国家有利或不利)之发生,“有约定”之行为,犯罪就成立。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一九条规定:“不问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为告发。”第二○七条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侦查犯人及证据。”第四条规定:地方法院于刑事案件有第一审管辖权,但下列案件,第一审管辖权属于高等法院:(1)内乱罪;(2)外患罪;(3)妨害国交罪。

  本件当事人系国民党副主席,受主席委派,因此除正犯与教唆犯之个人行为外,其法律效力也归属(Impute to)于国民党。因国民党系公法人,不是自然人,不能科以刑罚,但可斟酌加以行政处分,由“内政部”撤销其政党之登记。

  结语:台湾人民,不问何人知江丙坤有刑法第一一三条之犯罪嫌疑者均得向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提出告发。并可向“内政部”申请,要求斟酌国民党有否独犯“人民团体法”之规定。

  中华民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多数司法官(包括推事及检察官)在国民党威权时代,被劝诱或自愿加入国民党,目前仍具有党籍者系违反第八十条之规定,有违宪之嫌。司法院应积极劝其退党,如有不服从者应予以免职处分,俾以树立司法真正独立之法治国家。如此,对江丙坤之行为才能做出不偏颇、公正、公平的处断。

前美国太平洋时报社长
黄森元
于洛杉矶

(原标题:剖析江丙坤及中国国民党误踏而触犯了中华民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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