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谁是中国大陆媒体的产权拥有者?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月8日讯】第四章 谁是中国大陆媒体的产权拥有者?
一、大众媒体的兴起及2003年“媒体改革”后的命运
二、大众传媒的产权由谁拥有?
三、一个杜撰的神话:外商投资传媒将促进中国的新闻自由
【编者说明】
本报告是作者受“中国人权”委托完成的研究报告,版权归“中国人权”所有。本刊获“中国人权”许可全文刊登,谨此致谢。本刊上一期刊登了“前言”和第1章,这期刊登第2章至第4章,其余章节将于下期刊登。 (当代中国研究)
第四章 谁是中国大陆媒体的产权拥有者?
在民主国家里,传媒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谁是某家媒体的投资者,谁就是这家媒体的老板;决定媒体生存与死亡的是市场,没有读者的报纸注定死亡。但这一国际规则对中国的传媒业并不适用。在中国,政府当局通过法律规定:传媒是个特殊行业,不管传媒的投资者是谁,都属于国有资产。因此,所有的传媒只有一个真正的所有者,即中国共产党政府。更特殊的是:中国媒体的生存或死亡完全由政府而不是由市场决定。2003年媒体改革虽然以取消摊派为名,但中央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消灭中央党报及省级党报的竞争者,对《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等却仍然通过中央政府文件强制征订,保证这些最高级别的党报拥有一定数量的订户。在2003年“实施细则”的第四部分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等基层单位用定额管理的公费订阅重点党报党刊的范围,是指《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省级党报党刊、地市级党报”,凡是公费订阅者,“要首先订阅党报党刊特别是中央级党报党刊”[20]。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媒体由政府拨款主办,产权归属很清楚。在那时候,如果有人想创办报纸,本身就是一个大罪名。但中国改革的市场化导向使得中国传媒必须开始考虑经济收入,而中国传媒的官式面孔却使其在市场化道路上步履艰难,为了生存,各地政府传媒开始考虑新的经营方略,这就为中国政府控制传媒撬开了一条缝隙。
一、大众媒体的兴起及2003年“媒体改革”后的命运
1. 党政机关报发行量的下降与大众媒体的兴起
中国大陆改革以前除了政府用于宣传的报纸,没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媒体。自从中国改革以来,在市场化导向的作用下,中国出现了一些新的传媒。这就是被港台研究者称之为“大众媒体”的各种晚报与都市报,其兴起的黄金时期约在1992年以后。这些晚报与都市报主要以社会新闻、体育新闻与娱乐、文艺副刊为强项,内容为市民们喜闻乐见。这些有限度的开放还与西方传媒不可同日而语,因为中宣部规定了传媒纪律:牵涉到政府公务员与党务人员的批评报导见报时,需要“三见面、三点头”,也就是“记者、受批评者、受批评者的主管”三者必须见面,并由被批评者及其主管签字后方可报导。但是激烈的商业竞争迫使媒体必须以“吸引读者的眼球”为目标,这就发生了许多业内称之为“打擦边球”的现象,这些“擦边球”为中国传媒业注入了新的生命力,使中国传媒改变了党政机关报那种呆板、单一、沉闷的说教面孔。与这类大众报纸兴起的同时则是党政机关报的发行量下跌,《人民日报》的发行量曾下跌至只有几十万份,这几十万订户还是依靠政府强制征订才保住的份额,基本上都是公款订户[21]。
当年官办的《参考消息》曾是中国人了解国际社会动态的惟一来源,该报发行量曾高达500万份,但现在已经降到30万份的发行量,而且主要订阅者为不会使用电脑的中老年人群。如果考虑到全国性报纸与各省党报中有不少为公款订阅,是公务员们在办公室消磨时间的读物,更可以猜度到这些以意识形态宣传为目的的报纸并不受欢迎。
党报发行量下降还可以从广告收入这块“蛋糕”的分配中可见一斑:1978年,中国的大众传媒恢复了因文革而中断的广告经营。全国的报业广告经营额从1983年的7,330万元(人民币)猛增至1996年的近78亿元,年增长率高达39%。在广告收入这块蛋糕的分配中,党报广告收入的增长明显低于大众报纸。在1990年以前,占据全国日报发行量第一位的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始终执广告之牛耳,其后每况愈下,到1995年该报已经无法跻身于全国报业广告之十强之列,1997年更跌出了前20名[22]。两位香港研究者曾就上海的《解放日报》(党报)与《新民晚报》(大众报)、广东《南方日报》(党报)与《羊城晚报》(大众报)以及陕西《陕西日报》(党报)与《西安晚报》(大众报)做过调查,得出三点结论:第一,“收入裂口”的出现时间都在1992年左右;第二,省级党报与大众报纸的广告收入比介于1:2.5与1:3.1之间;第三,三个地区的广告收入中都是大众报纸占上风,而省级党报处于劣势[23]。
这些大众报纸当中比较活跃,也最能够反映中国报纸市民化倾向的主要是“都市报报业群体”。从1992年开始,中国报界出现了一批省级党报主办的以“都市报”命名的市民报。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20多家都市报(包括早报、晨报),有的城市还不止一家。到1996年左右,都市报的报业群体已经形成,其经营机制、报导内容、报导方法、发行方法都远非充当“中共党文化说教者”的党报可比,其发行量一路飙升:《楚天都市报》在拼杀激烈的武汉报业市场,目前发行量已逾100万份;《华西都市报》在成都地区的发行量已超过35万份;《潇湘晨报》在湖南打败了老牌的《湖南日报》与官式面孔的《长沙晚报》。中国的新闻来源比较单一,这些都市报除了从标题、图片方面入手外,更加注重生活层面,报导社会新闻。如果说90年代上半期共产党政府还将一些纯娱乐性的“八卦消息”,比如娱乐圈的种种绯闻,特别世俗化的小市民喜闻乐见的消息,如有关如何发财赚钱、色情、凶杀以及一些纯粹刺激人的感官报导视之为“不健康”的内容,对发表此类新闻时不时加以限制,那么到了90年代后期,中国政府宣传部门已经意识到在一个泛政治化的社会里,这是消解大众社会关怀、使民众走向犬儒化的最好途径,于是对这类“港台化倾向”的“八卦新闻”(即庸俗新闻)采取了高度容忍的态度,只对政治类与社会批评类的新闻采取“严防死守”(各级宣传部门传达上级旨意时的用语)。
2. 2003年中国政府“媒体改革”中媒体的生死标准[24]
如果说今天中国新闻传媒还有吸引读者“眼球”的地方,那么这些有限的空间是都市报这类大众媒体硬给“挤”出来的。媒体数量日多,为中共宣传控制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还有一些质量低劣的媒体则根本就没有市场。2003年的“媒体改革”,为报刊的“生”与“死”定下了几条标准:
可以继续生存下去的是以下几类:
A、中央的三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以及各省党报党刊;B、政治导向正确、5年以上没有违规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读者自费订阅量超过80%(这一条仅限于省级报刊杂志社)的报刊社;C、党报所办的子报。
必须停办的有如下几类:
A、政治导向不正确、创办不够5年、或者在经营期间5年内有违规记录的予以停办;B、中央各部门报刊内容相近者合并,读者自费订阅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C、省级与省级以下政法、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计生、交通、检验检疫、环保、消防等部门所属行业性协会、学会、研究会所办报刊,一律停办。
不属于党报系统,但又不在停办之列的,则统统划归到党报集团,或者由各级党报兼并。
从这场改革所定的标准不难看出这场改革真正要改的是什么。砍各政府部门办的行业报是为了减轻财政负担,也为了将公款订阅这一有限订户资源集中到中央党报党刊,恢复到改革前的公款订报格局。但更重要的目的则是为了将政治导向不正确,有违规记录的报刊杂志消灭掉。根据笔者在传媒业工作8年的经历,政府在意的其实只是政治违规,并非有偿新闻之类的经济违规。而最后通过行政命令达成的兼并与划归,只是强化了党报集团,一切又回复到由党控制的局面。
二、大众传媒的产权由谁拥有?
但必须注意的是:这些大众传媒的产生有两个限制性前提:一是政府明确规定传媒不得由民间开办,所有申请开办新传媒的主体都必须是政府机构或官办媒体。其二,在此限制下,不少传媒的开办资金只能处于不透明状态,比如下列这些传媒的开办资金并非直接来自政府财政拨款,而是一些官办的传媒如省级报纸为了适应市场需要,从报纸的广告收入以及企业的赞助费用中拿出钱开办了一些适合市民口味的报纸,比如《南方周末》与《南方都市报》就是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创办,中国晚报中“四大名旦”中的“《齐鲁晚报》”是由山东省委机关报《山东日报》出资创办并作为主办单位,《今晚报》是由天津市委机关报《天津日报》出资创办并作为主办单位,还有上海的《新民晚报》最初的资金来源就是上海市的财政拨款。
由于中国政府规定传媒不得民办,所有对传媒的投资在中国均属于不合法。在这种状态下,即使一些非政府资金注入传媒,也始终不敢公开亮相。比如《新周刊》由深圳“三九集团”出资收购并主办,老板已经易主,但这一真相却始终只在圈内流传,不敢在杂志的主办单位一栏中正式更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港澳经济》早已经由珠海联邦医药集团每年出资200万人民币主办,但在其杂志上只敢列上该医药集团是赞助者,不敢指明该医药集团是投资者与主人。这种状态下的投资,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极大。如河南共青团省委主办的杂志《青春岁月》(月刊)因无法维持,一薛姓私营企业家与其在2000年11月签订合同,条件是:(1)承担该杂志原编辑人员的工资每月1万元,并不要求这些人参加编务工作;(2)该杂志掌握最终审稿权。该企业家每期注资30万元,将杂志地址移至深圳开办。该杂志因改版后的文章迎合了“新生代”的胃口,再加上投入了大量金钱促销,2001年第2期以后销势转好,《青春岁月》杂志要求改变合同,增加原杂志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薛姓企业家认为杂志还处于开创阶段,并未盈利,希望以后再谈这一问题。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杂志社即以中止合同相威胁,这一企业家投入进去的近80万元打了水漂,连个讲理的地方都没有,因为这种交易本身就违法。
新办传媒的产权始终处于不透明状态,这一点就连中宣部部长丁关根亦曾有过误解。由于控制传媒的难度日益加大,他曾认为这是传媒不完全属于官办的缘故。为便于控制管理,他在1998年曾提出过由中央财政拿出钱“赎回传媒产权”的建议。即使是作为中共最高领导的江泽民,在2002年的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也曾说过“国有媒体组织”的话,似乎表明中国大陆还有“非国有媒体”的存在[25]。
其实,这个所谓“产权”问题,中国政府早在1999年就轻而易举地通过所谓“法律途径”顺利解决了。1999年10月21日《新闻出版报》在头版头条位置披露了一条重要新闻:国家机关事物管理局、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在给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中国经营报》和《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产权界定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中国所有报刊社都是国有资产。中国现行出版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中国报刊创办实行许可证制度,报刊社的主办单位是法定的创办投资人;中国目前的报刊社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报刊创办时,个人或集体自筹启动资金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该新闻出版署负责人指出,国务院的三个主管部门的批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权威性和规范性,在新闻出版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没有出台之前,通过个案复函,对整个报刊业的资产作了明确规范。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报社认定国有资产的依据是:(一)依据新闻出版现行规定,在中国创办报纸,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的《报纸出版管理暂时规定》所规定的条件,经国家管理部门审批,实行创办单位许可制度。(二)实行主管主办制度,这种法定关系表现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出版单位与主管、主办单位的依存关系,主管单位负有对出版单位的管理责任。(三)中国报纸结构和报业现状。中国报业是在党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又发展了一批政府部门办的报,全国2千多种报纸,其中党报及各级政府办的报就占1千多种,这些报纸均为国家出资或国家补贴办的。其他报纸即使创办时国家没有直接注资,也是以国有单位的名义办的。依据上述认定,现有报社的资产性质为国有。在谈到报刊社创办之初,筹集的启动资金的性质时,该负责人声称,在报纸期刊启动时,有的是主管或主办单位出资,也有的主管主办单位没有直接提供资金,而是让出版单位自筹资金启动的。根据新闻出版管理规定,主管主办单位是创办报刊社的法定投资人,非主管、主办单位不具有投资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他的出资行为,不能视为投资。筹资中有的来自企业赞助,属无偿的赠与行为;有的是个人或企业等的垫资,这是一种借贷关系,只能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报刊是国家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因此不适用“谁投资谁所有”的企业资产认定的原则[26]。
这个看起来似乎复杂的“报刊社产权”问题,被中国政府以中国威权政治特有的无须讲任何规则的方式,轻而易举的“处理”了。所有的投资者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也找不到任何保护自己产权的方法,因为共产党政府从来就没有认同过投资者与主办者的“交易”。这些所谓“法规性文件“的出台,甚至不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形式上予以通过。即使要通过,也无非就是多开一次会议而已。
三、一个杜撰的神话:外商投资传媒将促进中国的新闻自由
“传媒入世”,是指中国入世后,新闻媒体作为一种服务产业也同时按照WTO规则进行“贸易”。许多学者发表了大量文章暗示“传媒入世”就在眼前,外国资本进入中国传媒市场已成事实。中国传媒则惊呼“传媒帝国主义”已逼近“家门”;外国学者则认为这将促使中国传媒市场化,并将严重削弱共产党政府对传媒的控制。这些文章既忧虑又振奋地告诉世界:中国正在准备开放媒体市场,一场传播界的空前变革即将来临。但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清华大学传播系教授刘建明写了一篇文章,对所谓传媒入世逐条进行了批驳[27]:
(1)“我国的中央电视台第四套节目已通过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上了美国的卫星频道,那么我们就得予以一定的回报,于是开放珠江三角洲的天空,允许他们的卫星非新闻类中文文艺节目落地”[28]。
刘:据笔者所知,中国负责新闻宣传的高层官员并没有作出这个决定,中央4套上了美国的卫星也属虚构。其实,这一定论直2002年1月才成为事实。目前比较明朗的是,默多克新闻集团的一个综艺节目频道被批准在广东省内提供有线服务,中央电视台的一个频道节目同时在美国落地[29]。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确凿的事实能说明外国电视台的其他频道被准许进入中国。盲目地猜测或援引境外的材料,不能作为新闻学研究国内情况的依据。
(2)有篇论文说,“Viacom”旗下的MTV仅在亚洲就有4个24小时播出的频道,覆盖了全亚洲,超过1.2亿个家庭收看。MTV的中文频道成立于1995年,“天籁村”是由MTV全球电视台与中国有线电视台共同制作的。如今,每天与观众见面60分钟的“天籁村”已经成为国内收视率最高的国外合作类节目[30]。
刘:这段论述中的捕风捉影令人吃惊:A、中国从来没有建立过“中国有线电视台”;B、“天籁村”这个节目每天与中国观众见面60分钟也纯属杜撰;所谓“国内收视率最高”更是空穴来风。在中国,只有大宾馆和少数观众使用卫星接收天线才能收到MTV节目[31]。
(3)2001年10月广州某报透露:据不确切消息,不久的将来,中国将允许30多家境外电视频道在广东落地[32]。此消息在网上广泛流传。
刘:笔者就此向有关部门核实,被告知,国家广电管理部门没有这个庞大的“准入计划”。“30多家境外电视频道允许落地”之说,又不知出之何处。了解东南沿海地区电视覆盖情况的人都知道,福建和珠江三角洲任何一户居民,只要私自装上卫星接收天线,都可收到港澳台的电视节目。如果把这种现象和准许少量大宾馆转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同“入世后境外频道落地”扯在一起,那么早在10多年前就落地了,这是移花接木、故弄玄虚之谈。(本研究报告作者注:本人住在深圳,了解的情况是,自1996年开始,广东与深圳规定居民用户都得使用有线电视,从此香港电视播放“敏感内容”时被切断转播的事情常有发生,如每年的“六四”纪念活动,还有2000年收录了江泽民不少不雅镜头的“二十世纪领袖风采大回放”,都是在播入过程中被切断,这都是研究者亲身经历的事情。)
(4)“路透社和青鸟网合作,共建隶属《传媒视野》杂志的中国传媒指南网站。据此,许多人误传路透社投资北大青鸟,外国传媒资本已进入中国企业。
刘:巧合的是,在一次学术会议上,路透集团驻亚洲内容总监Jeffery Parker正好听到这种说法,便在发言时特别予以澄清。他说,路透社参股的青鸟网不是北大的青鸟,也没有共建中国传媒指南网站。由此可见,外国传媒资本进入中国企业云云,不过是在中国虚构“打造传媒帝国”的离奇故事而已。
刘建明还指出,“众所周知,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没有就外国新闻媒体准入和中国媒体进入外国新闻市场达成任何协议”。“2001年,各类新闻学杂志几乎每一期都刊登这方面的文章,炒得十分火热,……新闻学研究建立在虚构的基础上,这不能不是一种悲哀。人们有理由试问:我们的学风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刘建明文章的政治倾向当然是要保护中国传媒,但因为这里涉及的是事实,与政治倾向无关。而且中国政府从2000年开始对传媒与思想的控制日益加紧这一事实也可以证明中国政府无意开放所谓传媒市场。
事实上,传媒产业作为精神和文化产业,直接服务于一个国家的经济与政治发展,它的服务性贸易具有双重意义,即它在给公众提供信息或娱乐的同时,也在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中国审查传媒的意识形态倾向和政治属性,是将意识形态作为基本统治手段的专制国家处理媒体问题的基本立场。因此中国入世谈判在传媒领域没有更多的承诺,仅仅就以下两条达成妥协:一是外国人可以投资国际网络公司,包括目前被政府禁止的网络内容供应商;二是“中国将每年进口20部外国电影,并允许外国电影和唱片公司分成”。除此之外,根本没有涉及外国电视频道落地和报刊入境的问题。
事实上,中国高层人士和有关文件多次重申,外国政治类新闻媒体不准进入中国,外国资本也不许参股国有新闻类报刊和广播电视,连国有网站都不允许外资涉足。目前,进入几家报刊的港资不应视作外资,所谓“赛迪集团”不过是港澳资本参股,而且这种参股事实上与新闻自由毫无关系,比如1996年由《深圳特区报》与香港《星岛日报》合办的《深星时报》,在其存在的三年当中,除了使用与《深圳特区报》一样的官式语言报导政治新闻之外,全部自由只是体现在娱乐版等“八卦”文章当中。1998年在发行量未达到2万份的惨淡经营中,这一所谓“中外合资”媒体即结束了它短暂的生命[33]。
1997年“默多克新闻集团投资650万美元进入《人民日报》附属机构Chinabyte,现在已和《人民日报》脱钩;中国国有的“千龙网”、“龙脉网”等都和境外资本有过合作的意向,均未被批准。中国政府的态度非常明朗,中国国有新闻传媒不在“入世”之列。中国新闻主管部门官员还引经据典地说明:这一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其他国家也有此类惯例,并多次强调,不允许外资参与经营中国的新闻报刊和广播电视是十分明智的,正如一位中国政府的权威人士所说:“这个口子是封死的,没有商量的余地。因为电视太敏感了,它直接联系着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34]”这位政府的权威人士在此将“政权安全”与“国家安全”混为一谈,这当然是中国政府历来将它自己视为“中国”的影响所致。事实上,新闻开放对中国的安全没有威胁,中国政府控制传媒,特别是电视,是担心新闻开放威胁这个极权政府的安全。
媒体的自由度与媒体的投资者是谁无关,而是与一国的法律制度环境有关,这一点在本研究报告的序言里已经提过,此处不再复述。
(下期待续)
【注释】
[1] 中国实际上有两套政治管理系统,一套是从中共中央到乡镇一级的党委,党委一般有以下几套机构:组织部、宣传部、县及县以上党委还有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另一套则是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中负责管理新闻出版事务的机构中央是新闻出版总署,省以下是新闻出版局。党委名义上不负责政务,但实际上对政务干涉甚多。
[2] 朱正主编,《1957新湖南报人》。这本书的出版本身就证明中国的新闻出版不自由。朱正是《新湖南报》的编辑,1957年被打成“右派”。当时整个报社共有143人,其中被打成“右派”的人达54人,从社长、总编辑、编委、部门主任无一幸免。在长达20年的所谓“政治改造”中,不少人死亡。朱正等幸存者一直想写本回忆录,但多年来未获出版机会。现在出版的这本书上面并无出版社名,只在书的封面内页上写着“湘新准字(2001)第161号,长沙市天心区井岗印刷厂印刷。”
[3] “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中国新闻出版报》,2003年7月31日第1版,见传媒观察(//www.chuanmei.net)2003年8月2日。
[4] “中宣部通报批评传媒十大问题”,《明报》(香港),2002年2月23日。
[5] 香港《明报》,2002年9月26日。
[6] 《南华早报》,2002年1月12日。
[7] 《三峡工程报》2001年11月15日,记者彭宗卫报导。
[8] 中国第四届全国新闻学术年会会议综述(2001年9月25日),记者农秋蓓报导,见中国新闻研究中心/中国传媒(www.CDDC.net)。
[9] 出处同上。
[10] 中国能够获得财政拨款的单位有两类:一类是政府机构与中共各级机关,这属于“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从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医疗、幼儿园)一直到退休金等,全部由财政给付;另一类是事业单位,这种单位包括医院、学校、新闻媒体等,其办公经费和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财政给付,但住房等福利方面的开支则须由单位自筹。
[11] 见《南方周末》从2000年4月14日至2000年5月5日这段时期的报导,以及这一时期的《南方都市报》。
[12] 骆汉城,《CCTV偷拍实录》,南方日报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13] Radio Freedom of Asia,2003年2月7日。
[14] 此事经过如下:当时《南方周末》的总编辑为江艺平,杨海鹏见此报导无法发表,因而将此稿转投何清涟任职的《深圳法制报》。何清涟时任该报专刊部主任,了解此事经过后,当即与瑞安市纪检会书记联系,在核实报导所有细节无误后,即将此报导发表于2000年1月6日的《深圳法制报》。见报后第3日,瑞安市公安局长陈为高到深圳找笔者并施加威胁,笔者遂将此事通知新华社《半月谈》杂志与湖北《今日名流》杂志,请他们也刊发此文。后来该事为全国各报广为转载,此案的当事者才于第2年受到审判。
[15] 《原载《中国青年报》1998年11月5日,作者倪铭。《南方周末》1998年11月13日第5版转载。
[16] 骆汉城,《CCTV偷拍实录》,《南方日报》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17] 《中共年报》,《中共研究》杂志社,台湾,1980年,第7页。
[18] 英国牛津大学博士徐泽荣是香港居民,2000年被中国政府在广州逮捕,2002年以间谍罪判处13年监禁。徐被判罪的依据是他曾于1995年将一套中国于50年代出版的关于朝鲜战争的报导和研究资料集出售给韩国的一位学者。此文集出版时属于“内部出版”,按照中国的“保密法”这一密级的材料出版后30年即自动解密,所以该文集在80年代就不再属于保密范围。然而,中国政府为了给徐泽荣定罪,特地命令解放军广州军区保密部单独提供一份说明,声称此文集90年代时仍然属于“国家机密”,徐因此被判“间谍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广州军区保密部提供的这份说明显然违反了中国的“保密法”,因为该法并没有关于任何单位可以任意给一项自动解密的文件重新加密的规定,所以广州军区保密部的说明并没有法律依据。但在中国,“国家机密”事实上一直由政府根据其需要任意解释,它从来不在乎于法是否有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
[20] “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中国新闻出版报》2003年7月31日1版,见“传媒观察”(//www.chuanmei.net),2003年8月2日。
[21] “中央报不敌地方报”,《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12月24日。该报这条资料由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中心、新生代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和英国市场研究局提供。
[22] 陈怀林、郭中实,“党报与大众报纸广告经营‘收入裂口’现象之探析”,《新闻学研究》(台湾)第五十七期,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1999年)。
[23] 出处同上。
[24] 本节资料全部来自于“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中国新闻出版报》2003年7月31日1版,见传媒观察(//www.chuanmei.net)2003年8月2日。
[25] 《南华早报》(香港,2002年1月12日)记者VIVIEN PIK-KWAN CHAN的文章。
[26] 《新闻出版报》1999年10月21日第1版。
[27] 载中国新闻研究中心/中国传媒,2002年9月22日下载(www.CDDC.net)。
[28] 《WTO与我国传播业究竟有多大关系》,载《新闻记者》,2001年第2期。
[29] 《传媒经济参考》2001年第2期,第5页。
[30] 《第三届亚太地区媒体与科技和社会发展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11月),第62页,打印稿。
[31]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宾馆、饭店必须完整转播国内有关电台、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467号。此一文件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少数国外电视在中国大宾馆转播,只是个体与中国广电部商量的结果,并非改变了此一法规性文件。
[32] 转引自搜狐网2001年11月2日报导:《广东拟建传媒特区逾30家境外电视频道将落地》。
[33] 作者亲见亲闻了《深星时报》的创刊,并且长期以来关注该报的动向,在作者被贬到研究室评报时,每天都要研究该报的头版新闻,尤其是头条的标题如何制作。
[34] 彭俐,《加入WTO:中国影视》,载《北京日报》2001年10月28日。参考文献:《中国入世后在宣传文化方面的承诺》。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