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投书:执法部门程序违法 经济巨骗逍遥法外

——美籍台商陶学臣先生投资权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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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月25日讯】美籍台商陶学臣先生在榕投资项目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的基本情况如下:

陶先生与他人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福州福欣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欣公司),其董事长职位,被不法商人彭圣青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为彭圣青自己。彭圣青窃取董事长职位后,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变更董事会成员,将陶先生及其他主要投资股东排除出董事会,彭圣青擅自任命卢鸿洋为总经理,并与卢鸿洋勾结,通过一系列经济纠纷案件,大肆非法侵占福欣公司资产;陶先生及其他真正的投资股东因已被排除出董事会,而不能主张权利,只能痛心疾首地看着福欣公司数千万元资产被人巧取豪夺。

陶先生历经7年时间,尝试用行政、刑事、行政诉讼等程序,均未能依法有效保护陶先生及其所属福欣公司的合法权益;福州市政府两次专题会议议定应将福欣公司董事长变更登记为陶先生,《法制日报》也专题报道这一案件,但是,目前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福欣公司董事长依然还是彭圣青,现福欣公司4000 多万元资产几被不法之徒蚕食殆尽。我深感案情复杂、重大,正确处理本案,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政策的具体落实,以及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投资环境,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力度,有着典型的现实意义。

一、代理商鸠占鹊巢、肆意鲸吞福欣公司资产

福欣公司系台湾福磊公司与闽候县上街投资建设开发公司、福州市农银房地产公司合资开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于1993年7月8日注册成立,台资占70%(中资30%未实际到位),陶学臣先生个人通过台湾福磊公司出资到福欣公司,占福欣公司53.296%股权,因此,陶学臣先生任福欣公司董事长,系福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福欣公司依法成立后,在闽候县上街镇政府旁边购买了153亩土地,准备开发“商业城”项目。累计至1996年12月23日止,福磊公司为该项目实际投入1486万元人民币。

1994年6月6日,时龄70高龄的陶学臣先生,因体弱多病,经人推荐,并经台湾福磊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将福欣公司委托彭圣青(台湾人,住台北市忠孝东路四段130号12楼)经营管理。1996年,赴美定居的陶学臣先生,由于重病缠身,开始失去对福欣公司的有效监控。

1997 年5月19日,彭圣青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虚假的、主要内容为福欣公司各股东同意将公司董事长由陶学臣变更为彭圣青的1994年4月29日“协议书”,以及所谓的“委派书”、“免职决定”书等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将福欣公司董事长由陶学臣先生变更为彭圣青自己。1997年11月2日,彭圣青利用其非法取得的董事长职务,擅自任命卢鸿洋(福州人,住鼓楼区梦山巷27号3座203)为总经理。之后,彭圣青再次伪造文件,擅自申请变更董事会成员,将陶学臣先生及其他主要投资人排除出董事会。至此,福欣公司完全脱离产权人的控制,而彭圣青、卢鸿洋则利用实际控制福欣公司的机会,通过下述系列案件,大肆鲸吞福欣公司资产,造成福欣公司三千多万元的资产损失。

1、青盛石材公司抵押贷款案,导致福欣公司65亩土地被法院拍卖还贷,400万元借款被彭圣青、卢鸿洋占为已有。1999 年12月底,彭圣青、卢鸿洋互相勾结,以福欣公司的资产(65亩土地)为青盛石材公司向农行福州市福新支行(原为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的两笔贷款共4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此时,福欣公司总经理卢鸿洋同时又是青盛石材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而青盛石材公司早在1998年就因资不抵债,已将所有设备抵给福州市钢铁厂以清偿债务。1998年7月8日福州市工商局也曾郑重地向该银行发过一次函,警示该行对青盛石材公司贷款应慎重考虑。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福新支行违反《公司法》、《贷款通则》等规定发放了400万元贷款。彭圣青、卢鸿洋两人将400万元私吞,又以青盛石材公司无能力还款为由,拒不还贷,将全部贷款债务推至福欣公司名下,致使福欣公司65亩土地被拍卖。彭圣青、卢鸿洋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中京公司假股份转让案,造成福欣公司46亩土地被法院查封拍卖,彭圣青、卢鸿洋非法侵占福欣公司313.9万元资产。1997 年11月15日,卢鸿洋以其自己开办的中京公司,与福欣公司中方股东(福州市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闽侯上街投资建设开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福欣公司属中资的30%股权。其后彭圣青以福欣公司名义出具伪造的投资款收据,造成中京公司投入292.6万元人民币投资款的假象。2001年,中京公司以福欣公司已收到投资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为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欣公司返还投资款292.6万元及相应利息,致使福欣公司土地 46亩被拍卖,彭圣青、卢鸿洋非法侵占福欣公司313.9万元资产,其行为同样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3、林增华假借款纠纷案,致使福欣公司败诉49.7万元。2004 年8月27日,林增华向鼓楼区法院诉福欣公司欠其借款本息49.7万元,该案双方串通以庭前调解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在该案中,福欣公司应诉的委托书和“借款”凭据上使用的均是福欣公司早在2001年7月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的印章。目前,经福欣公司主要投资人控告,该案已被法院中止执行。

4、卢鸿洋、卢鸿鹏、刘慧、林增华假拖欠工资案,又使得福欣公司被套现22.75万元,卢鸿洋又非法鲸吞福欣公司22.75万元资产。

福欣公司从1998年以后,营业执照从未年检,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土地也全被法院查封,2001年起,彭圣青就潜逃在外,公司已人去楼空,根本就不存在所谓欠薪之事。

除了上述四起职务侵占罪案之外,还有若干起类似的案件已审结或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二、市政府两次专题会议,董事长恢复为陶学臣

陶学臣先生发现彭圣青非法窃取福欣公司董事长职位等非法行为后,多次向福州市工商局要求将福欣公司董事长由彭圣青变更登记为陶学臣先生,但市工商局都不予采纳。后来,陶学臣先生向福州市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汇报、反映,市政府于2001年7月25日在梁建勇副市长主持下,召集市外经委、市开放办、市台办、市投资项目审批办、市工商局、市外商投资协调中心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两个意见:其一是:2000年4月28日经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鉴定,彭圣青提供的1994年4月29日董事会协议书系伪造文书,其所骗取的权益登记应属无效;其二是:由市工商局撤销1997年5月有关福欣公司法人代表的变更登记,恢复原福欣公司董事长陶学臣先生为福欣公司法人代表,并即予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据此,还形成了(2001)10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其后,在同年的9月20日,受梁建勇副市长委托,徐小榕市长助理召集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开放办、市台办负责同志,研究落实福欣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有关问题,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尽快落实市政府(2001)105号会议纪要精神,并议定:由市工商局负责,在一周内恢复福欣公司董事长陶学臣为福欣公司法人代表,并给予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方案以(2001)7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

上述“两会”之后,市工商局根据“两会”议定的要求,于同年10月31日将福欣公司董事长变更登记为陶学臣先生,并颁发了以陶学臣先生为董事长的营业执照。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更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憾的是,市工商局却未根据这一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罚彭圣青。在陶学臣先生拟起诉市工商局未依法行政处罚之际,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

三、恶人先告状,董事长又变成彭圣青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上述“两会”结论完全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完全是正确的。但是,彭圣青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居然全权委托律师,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福州市工商局,诉称:其从1992年9月至1996年12月,投资福欣公司资金总额为697602.75美元、487500港元、571494.48元人民币(其实,根本就没有如此巨额的投资,详见下文),系福欣公司股东,1997年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陶学臣董事长职务,由原告担任福欣公司董事长职务,并按法定程序在被告处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四年来,原告一直正常运作,到目前为止公司董事会未就更换董事长再作出新的决议,但被告在未告知福欣公司的情况下,于2001年4月在福州晚报登公告,声明福欣公司营业执照作废,又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原告变更为陶学臣。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市工商局变更福欣公司董事长彭圣青为陶学臣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彭圣青的合法权益,原告彭圣青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市工商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变更福欣公司董事长彭圣青为陶学臣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福欣公司董事长彭圣青为陶学臣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判决撤销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福欣公司董事长彭圣青为陶学臣的具体行政行为[见(2001)鼓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书送达后,福州市工商局不提出上诉。陶学臣先生作为第三人,提出了上诉。
2002年3月27日,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第五大队《证明》不是专门部门作出的笔迹鉴定书,不具证明力,“被上诉人彭圣青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事实”不能成立,(其时,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处已作出榕公政技字(2000)第005号《鉴定书》,其结论与上述《证明》一致,但市工商局未向法院举证,而作为上诉人的陶学臣先生当时并不知道有该份《鉴定书》),并认为:“福州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有作出过撤销彭圣青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福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圣青变更为陶学臣的行为违法”,维持了原判。中院判决的含义是:上述《证明》是无效证据,不能证明彭圣青提交的证明文件是虚假文件,就算彭圣青有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工商部门也应按法定程序(如开听证会等)对其进行处罚,然后才能将董事长(法人代表)变更登记为陶学臣先生,因此,才判决市工商局败诉。[见(2002)榕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

对上述两审的行政诉讼案,《法制日报》于2004年1月5日曾以“程序违法败诉,非法利益获护”为题予以报道。

市中院判决生效后,彭圣青即向鼓楼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楼区法院下发了(2002)执申字第68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工商局将福欣公司董事长变更登记为彭圣青。市工商局据此将福欣公司董事长又变更登记为彭圣青。

陶先生在董事长又被强制执行变更为彭圣青后,就向鼓楼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市工商局的这次变更登记行为,鼓楼区法院认为市工商局的这次变更董事长登记行为,系履行鼓楼区法院的上述(2002)执申字第685号执行通知书,陶先生的这次诉讼请求为生效判决所羁束,因此判决驳回了起诉。陶先生提出上诉,市中院在认可鼓楼区法院上述裁定依据的同时,还认为:“该执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恢复被违法变更的福欣公司董事长的原来状态,该执行行为在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并未设定新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故具有不可诉性”,驳回了上诉[见(2003)鼓行初字第006号、(2003)榕行终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

至此,福欣公司董事长职位又回到了由彭圣青担任的非法状态。

四、恶人再告状,陶学臣先生成刑事被告

彭圣青状告市工商局胜诉后,竟又到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状告陶学臣、林其春(占福欣公司出资额25%的第二大股东,系福欣公司总经理)伪造文书罪、侵占罪,诉称:其92年9 月15日、9月19日、10月22日分别汇新台币220万、42.5万、64万共计326.5万给林其春,作为其对福欣公司的投资款,陶学臣居然以打报告的方式,向市工商局控告其未投资,且还控告其申请董事长变更登记的1994年4月29日董事会协议书是伪造的,这种打报告的行为构成伪造文书罪;而不承认其有投资,则构成侵占罪。该检察署侦查终结后,认为这两罪均不成立,就于2002年7月23日以不起诉处分书的方式驳回了彭圣青的控告。该不起诉处分书同时还认定,彭圣青虽有出资326.5万新台币,但因其未按约定交足1300万元新台币,还不具有台湾福磊公司、福欣公司的股东身份(见《不起诉处分书》)。

五、向公安部门控告,迟迟未见立案

陶学臣先生就上述以青盛石材公司抵押贷款为手段的职务侵占罪案、以中京公司假股份转让为手段的职务侵占罪案、林增华假借款纠纷案等系列案件向公安部门举报、控告,公安部门至今未予立案侦查,其理由是:福欣公司董事长职位问题未解决,且福欣公司内部存在股份纠纷。其中,针对与青盛石材公司抵押贷款有关的职务侵占罪案,市检察院曾就青盛石材公司借款400万元的用途进行调查,发现:“卢鸿洋得到该笔贷款后,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投入石材加工业务,而是用于购房、酒店消费等,并部分套取现金”[见市检察院榕检办督(2004)10号“关于陶学臣反映件调查情况的报告”],市检察院已将所有材料移交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但经侦支队也并未就此立案侦查。

彭圣青非法取得董事长职位后,在大肆鲸吞福欣公司资产的同时,还将福欣公司的全部财务凭证隐匿。至今为止,公安部门仅仅对彭圣青的这一涉嫌犯罪行为,在2002年5月予以立案侦查,但犯罪嫌疑人彭圣青至今未归案。

六、100余亩市值20多万元/亩的土地被9万余元/亩低价贱卖

据了解:福欣公司153亩土地中,有100余亩市值20多万元/亩的土地被9万余元/亩低价贱卖,买受人系卢鸿洋及其老婆刘幼英的亲友,市中院经办法官刘飞已因其它渎职案被判刑。目前,仅剩下40余亩,但还有好几个案件在排队等候法院通过拍卖这40余亩土地来变现清偿。

该判决书送达后,福州市工商局不提出上诉。陶学臣先生作为第三人,提出了上诉。

2002年3月27日,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第五大队《证明》不是专门部门作出的笔迹鉴定书,不具证明力,“被上诉人彭圣青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事实”不能成立,(其时,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处已作出榕公政技字(2000)第005号《鉴定书》,其结论与上述《证明》一致,但市工商局未向法院举证,而作为上诉人的陶学臣先生当时并不知道有该份《鉴定书》),并认为:“福州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有作出过撤销彭圣青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福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圣青变更为陶学臣的行为违法”,维持了原判。中院判决的含义是:上述《证明》是无效证据,不能证明彭圣青提交的证明文件是虚假文件,就算彭圣青有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工商部门也应按法定程序(如开听证会等)对其进行处罚,然后才能将董事长(法人代表)变更登记为陶学臣先生,因此,才判决市工商局败诉。[见(2002)榕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

对上述两审的行政诉讼案,《法制日报》于2004年1月5日曾以“程序违法败诉,非法利益获护”为题予以报道。

市中院判决生效后,彭圣青即向鼓楼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楼区法院下发了(2002)执申字第68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工商局将福欣公司董事长变更登记为彭圣青。市工商局据此将福欣公司董事长又变更登记为彭圣青。

陶先生在董事长又被强制执行变更为彭圣青后,就向鼓楼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市工商局的这次变更登记行为,鼓楼区法院认为市工商局的这次变更董事长登记行为,系履行鼓楼区法院的上述(2002)执申字第685号执行通知书,陶先生的这次诉讼请求为生效判决所羁束,因此判决驳回了起诉。陶先生提出上诉,市中院在认可鼓楼区法院上述裁定依据的同时,还认为:“该执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恢复被违法变更的福欣公司董事长的原来状态,该执行行为在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并未设定新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故具有不可诉性”,驳回了上诉[见(2003)鼓行初字第006号、(2003)榕行终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

至此,福欣公司董事长职位又回到了由彭圣青担任的非法状态。

七、恶人再告状,陶学臣先生成刑事被告

彭圣青状告市工商局胜诉后,竟又到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状告陶学臣、林其春(占福欣公司出资额25%的第二大股东,系福欣公司总经理)伪造文书罪、侵占罪,诉称:其92年9 月15日、9月19日、10月22日分别汇新台币220万、42.5万、64万共计326.5万给林其春,作为其对福欣公司的投资款,陶学臣居然以打报告的方式,向市工商局控告其未投资,且还控告其申请董事长变更登记的1994年4月29日董事会协议书是伪造的,这种打报告的行为构成伪造文书罪;而不承认其有投资,则构成侵占罪。该检察署侦查终结后,认为这两罪均不成立,就于2002年7月23日以不起诉处分书的方式驳回了彭圣青的控告。该不起诉处分书同时还认定,彭圣青虽有出资326.5万新台币,但因其未按约定交足1300万元新台币,还不具有台湾福磊公司、福欣公司的股东身份(见《不起诉处分书》)。

八、向公安部门控告,迟迟未见立案

陶学臣先生就上述以青盛石材公司抵押贷款为手段的职务侵占罪案、以中京公司假股份转让为手段的职务侵占罪案、林增华假借款纠纷案等系列案件向公安部门举报、控告,公安部门至今未予立案侦查,其理由是:福欣公司董事长职位问题未解决,且福欣公司内部存在股份纠纷。其中,针对与青盛石材公司抵押贷款有关的职务侵占罪案,市检察院曾就青盛石材公司借款400万元的用途进行调查,发现:“卢鸿洋得到该笔贷款后,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投入石材加工业务,而是用于购房、酒店消费等,并部分套取现金”[见市检察院榕检办督(2004)10号“关于陶学臣反映件调查情况的报告”],市检察院已将所有材料移交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但经侦支队也并未就此立案侦查。

彭圣青非法取得董事长职位后,在大肆鲸吞福欣公司资产的同时,还将福欣公司的全部财务凭证隐匿。至今为止,公安部门仅仅对彭圣青的这一涉嫌犯罪行为,在2002年5月予以立案侦查,但犯罪嫌疑人彭圣青至今未归案。

九、100余亩市值20多万元/亩的土地被9万余元/亩低价贱卖

据了解:福欣公司153亩土地中,有100余亩市值20多万元/亩的土地被9万余元/亩低价贱卖,买受人系卢鸿洋及其老婆刘幼英的亲友,市中院经办法官刘飞已因其它渎职案被判刑。目前,仅剩下40余亩,但还有好几个案件在排队等候法院通过拍卖这40余亩土地来变现清偿。

福欣公司巨额资产被人肆意鲸吞,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我认为有以下因素造成这一局面:
1、未依法审查彭圣青1997年申请变更福欣公司董事长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致使福欣公司董事长被彭圣青窃取。
(1)未依法审查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应由变更登记之前的原董事长提出,由原董事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书却系彭圣青提出,并由彭圣青签字。
(2)未依法审查申请变更登记文件的时效。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提供申请前三个月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但是在本案中,彭圣青根本就未提供董事会决议,而只是提供伪造的1994年4月29日福欣公司股东“协议书”来代替,这份“协议书”的陶学臣先生签字真伪固然不是市工商局所能审查辨别出来的,但其落款时间为1994年,早已超过据此申请变更登记的时效,市工商局在审查时却视而不见。

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两会”之后,市工商局未按法定程序处罚彭圣青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董事长变更登记这一违法行为,也未按法定程序将董事长由彭圣青变更登记为陶学臣先生,只是直截了当地将福欣公司董事长由彭圣青变更登记为陶学臣先生。正是由于市工商局的这一程序违法,再加上其在应诉时只提供“证明”,不提供有效的《鉴定书》,最终导致被法院判决认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而败诉。一审败诉后,市工商局不提出上诉,足以证明其怠于应诉。

3、二审败诉后,市工商局未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对彭圣青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陶学臣先生曾多次向市工商局提出依法重新处罚彭圣青,依法将公司董事长由彭圣青变更登记为陶学臣先生,市工商局均以“这次董事长由陶学臣变更登记为彭圣青系执行鼓楼区法院(2002)执申字第685号执行通知书”为由,予以拒绝。其实,彭圣青状告市工商局的一、二审判决,虽然市工商局均败诉,但这两份判决书及据此下发的上述鼓楼法院执行通知书,并不影响市工商局对彭圣青的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处罚,这在其后陶学臣诉市工商局一案的二审行政裁定书中可以看出,该裁定书认定:“该执行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恢复被违法变更的福欣公司董事长的原来状态,该执行行为在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并未设定新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既然该执行的后果是恢复到彭圣青非法窃取董事长职位的状态,而市工商局对彭圣青的违法行为又有确凿的证据,因此,市工商局就应该对其重新作出处罚,并依法将公司董事长变更登记为陶学臣先生。

第二、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未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判决市工商局败诉的同时,未判决市工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处罚并依法将董事长变更登记为陶学臣先生),也未向市工商局提出本案应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该起行政诉讼案,鼓楼区和市中院两审判决都认为市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但都未按上述规定在判决撤销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都未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
更为错误的是,鼓楼区法院居然还反过来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工商局将董事长再变更登记为彭圣青!

第三、公安部门未尽到职责,及时立案侦查彭圣青、卢鸿洋等侵占福欣公司资产的犯罪行为。

第四、某些部门的个别干部可能存在渎职现象。

彭圣青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董事长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两次专题会议议定的结论也非常明确,可这一问题至今不能依法得到处理,有关部门的执政能力不得不让人质疑,而通过上述系列案件折射出来的执法环境,必将影响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投资环境。
台湾的法律曾经很快就给陶先生一个公道的说法,在大陆、在福州,抗争了七年之久的陶先生,还要再等多久呢?!
我决非贬低大陆的法制,但海外侨胞对此会作何感想,却不难想像。这太令人痛心了。

福州市工商局要到什么时候才依法查处彭圣青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董事长职位案及董事会成员变更登记案?!福州市公安局何时能立案查处彭圣青、卢鸿洋职务侵占罪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时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2)榕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再审?!
福欣公司中,系列作为职务侵占财产手段的经济纠纷案件,何时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判决?!
与福欣公司上述系列案有关的渎职案何时能查处?!

电话13328865399 E-mail:8254639@sina.com(//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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