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月22日讯】宪政乃民主政治也。它是一种社会政治形态。
宪政起源于西方,而通行于世界。宪政的出现是人类解放和社会进步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在中国真正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宪政,最早可以追溯到辛亥革命后不久的民国初年。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革命先行者们制定了《临时宪法》,开了宪政的先河。其后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又将它作为结束训政、实行宪政的标志,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而中途夭折,致使宪政未能实现。
今天谈论宪政,既是一个民族梦想的延续,又是当代中国社会文明与全面进步的迫切需要。
宪政与民主自由、法治相伴而生,并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同步而行。实行宪政离不开宪法,故中国未来的宪政须从制定新宪法开始。
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与扩大,是宪政永恒不变的主题,因为,只会有不合法的“权力”,而无不合法的“权利”。权利的专横行使常常发生在拥有权力的个人对民主的破坏时,故无宪法制约的法律就变得比专制的行为更具有威胁性。只有实行宪政,才能使那些想无所不为、企图推翻人民意见的人不敢轻举妄动。
限制政治权力行使的唯一保证就是使社会多元化。为了政治自由的建立和保护,权力应一分为三,即立法、行政和司法。这就是近代的分权原则,也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科学、最适合生产力发展和人类利益得到最大实现的国家职能三重划分。近代分权不仅反映了历史上西方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要求,也为现代民主国家所普遍接受,并已成为发展的不可逆转之势。宪法以民主政治为前题,将立法权归于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国会议员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行政权隶属于总统(或首相等)。司法权则属于最高法院。在政府任职的人员不得当议员。司法独立而不受立法或行政权干预。总统虽有对法官的任命权,但无罢免权。立法机关对法官任命虽有同意与否决权,但非因法官犯罪等并依法定程式弹劾外,也无罢免权。而国会对总统、司法机关制约,总统对国会、司法机关制约,以及司法机关对总统的制约,则构成了宪法的制衡体系。
法治作为宪政不可缺少的内容,决定了国家机关、政党和个人的活动准则。它要求任何政治派别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都毫不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不禁止的行为可为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任何国家的统治者都应依法管理国家,保证人民的平等和自由等。
主权在民实质是古代民为本、君为轻、社稷次之的现代进化。人民主宰国家命运,人民主权,政府限权,所有的公共权力者都是人民公仆。
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人人享有不因政治原因而被定罪入狱的权利。人权是被压迫者向压迫者诉求的权利和要求压迫者给予被压迫者的基本的人的待遇的权力。
此外,军队不参与政治,保持中立,不受政党左右,只服从和忠于宪法;政党平等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及新闻自由等,也都是宪政不可缺少的内容。
实行宪政是一个过程,是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社会诸多的政治、经济等问题不断地转化为法律问题,而法律问题又经常转化为宪法问题,因此,宪法始终是近代以来政治变革的核心问题。鸦片战争后,当国人从封建主义迷茫中惊醒,转而求助于西方的民主政治时,宪政就由此而成为一次又一次社会变革所无法逾越的政治鸿沟。戊戌维新派高举宪政的大旗。《临时约法》更是将宪政直接付诸实施。北洋政府尽管那样极力地继承前政权的独裁遗产,但也始终未敢放弃宪政的旗号。就连国民党政府在一步步滑向法西斯专制独裁的泥潭过程中,也仍然一再承诺以宪政为最终目标的建国方针。
民主自由的匮乏是近代宪政迟迟未能实现的重要原因。
宪法制度和宪法的存在是现代社会的显着特征。制定法律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宪法解释过程。经济一体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全球化进程,正在主导世界潮流。人们已经认识到或正在认识到,只有实行宪政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和经济持久地发展,才能使社会安定,并维护世界和平。
重新认识宪法价值,建立宪法运行体系,推动宪法进入诉讼程式,为缩短通往宪政之路的距离创造条件,中国社会需要更新。唯有推行新政,面貌才能焕然一新。这个新政就是宪政。
历史不应被忘记。
20世纪上半叶,共产主义革命的崛起和胜利,曾鼓舞了当时世界上许多共产追随者,为他们心目中的民主自由而奔走呼号,抛头颅、洒热血。但革命成功后,统治者对权力的日益垄断和个人自由的被扼杀,由此而对社会进步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也使民众对眼前事物产生了幻灭与怀疑,共产主义价值观黯然失色。人们又开始重新审视真正具有民主自由之意的宪政体制。事实证明,没有宪政体制制约的社会,一切权力的肆虐都不会自行终止,社会无规则的运行也将永无尽头。89年共产国家的剧烈动荡与变化,不正是这一历史过程的回应吗?前苏联、东欧政权的崩溃并非偶然,因为这些国家长期以来就处于不断的和深重的危机之中。
对于今天,一切都已成为过去。希望宪政民主──几代中国人的梦想能在当代变为现实。(2004.12.17)
──转载自《民主论坛》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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