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向阳:“阳光法案”(一)

——关于遏制腐败的宪政学思考

许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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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29日讯】不管是运用客观测量法还是各种主观测量法(1)都不难发现,目前的中国正处在一个腐败相当严重的时期。根据中纪委书记2005年1月10日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203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483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916人,厅(局)级干部415人,省(部)级干部15人。”(2) 一个可加对比的同口径资料是:“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3)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不管是从被揭露的腐败案件的数量之多,还是被揭露官员的职级之高来看,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腐败高峰至今还没有得到十分有效的遏制。另外,根据透明国际公布的“腐败指数”,2002、2003、2004三年中国的得分分别为:3.4、3.5、3.4(代表清廉的满分为10),在世界各国的排名中居中下游水平,也就是说,横向地看,中国属于世界上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

纵向地看,中国的腐败现象的增加是和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市场化改革同步开始的,在1992年经济体制全面开放后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到90年代中期之后进入了高峰期(4)。20多年来,不管是我们的人民还是政府对腐败的态度和认识都经历了一个相当微妙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大家对腐败都是深恶痛绝的。但是在改革开放的初中期,由于旧的未破,新的未立,各级地方政府的官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假如都循规蹈矩地囿于旧规则的话,必然一无所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对那些敢于突破现有规则去开拓事业的人,即便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超越制度而谋取了个人的私利,但只要能给其所在的集体普遍地带来新的经济利益,就依然会被看作“改革先锋”和“能人”,同时,由于当时公职人员薪酬过低和国家财政力量有限,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官员和各个行业的公职人员(在一段时间里甚至包括军队和员警)利用自己公职的影响力经商谋利,采取了某种有限容忍的态度,以作为对他们支持和参与改革的激励。(5) 这样腐败现象就伴随着对旧体制的突破和经济发展同时生长起来。

然而,现在我们已经开始进入这样一个时期,在经济体制方面对旧规则的破坏工作已基本完成,新的规则体系也已初步确立。人们越来越深地意识到市场经济虽然也被称为“自由经济”,但绝不是鼓励人们突破一切规范任意而为,相反,市场经济能否成功的关键恰恰在于与其相适应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能否依凭国家的强制力被严格地确立起来。而且,经过多年的改革,政企分开已大致完成,社会要求和期待于各级公务员的不再是直接创造经济效益,而是去建立和维系一整套使公民们可以平等参与的公正和有效的规则。制度经济学创始人康芒斯表达过这么一个重要的思想:在一个资讯流通和交易越是充分的现代市场中,财产权就越不是简单地表现为对物质产品的直接占有,而是体现为一种权力,在交易中影响价格的权力,尤其是制定规则的权力。(6) 我们不难想像,在目前现代市场已经在中国形成的情况下,假如我们各级公务员都不受限制地按自身利益和部门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去制定规则、解释规则和执行规则,然后再自己或派代理人参加“比赛”。那么,一个庞大的具有垄断性的分利集团很快就会出现,这个阶层依凭权力和规则的游戏,轻而易举地就可以垄断和瓜分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而广大的无权者则会在这种游戏中遭到剥夺(7)。也就是说,我们已逐渐进入这样一种情形,现在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和部门利益的行为已不再是和“开放”和促进经济增长相关联,而是更多地和剥夺广大无权者平等的参与机会、扼杀创造力和阻碍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反之,建立和维系一整套以明晰地界定和保护产权为核心的新规则,也不再是和束缚人们的首创性,而是和提供一个公正的制度平台,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潜力相联系。

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目前的社会舆论对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呼声会变得如此之高。各个阶层的人们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必须依赖于对腐败的遏制,而不是对腐败的容忍,开始形成越来越明确的共识。中共中央在2005年年初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则是这种社会舆论和共识的一次集中反映。显然,《纲要》提出的围绕“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这个基本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来构建一个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观点,为全社会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框架和思路。然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之中,新旧体制同时并存,各种前现代的思想也和现代意识一起杂然共处。因而,要使创建反腐体制的工作切实可行,并且能够真正促进中国社会沿着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健康和平稳地成长,而不是误入各种歧途,则依然有许多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从逻辑上看,在厘清这一系列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回答的是这么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全社会反对腐败的诸多努力,最终究竟应该落脚于何处?

一、遏制腐败的系统努力应该落脚于法制建设而非人性改造

可以说,道德教育、行政监督和法律约束三者,在特定情形下,都能起到一定的遏制腐败的作用。但是,一个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反腐体系,必须最终归结和落实到一套能够有效地限制腐败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因为,前二者的作用往往是短效的,而且最关键的是假如整个反腐工作立足于前二者的话,必将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负作用。在目前中国的反腐中最可能出现的一种危险的偏向就是,当人们希望遏制腐败的热情被激发起来之后,全社会反对腐败的各种努力,最终不是落脚于一套实实在在的物质性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而是被导向对公职人员,甚至是全体人民的思想和品德的改造。它希望通过一场由上而下推动的道德教化运动,将我国的几千万执政党的党员,特别是几百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改造成“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无私奉献”的道德典范,假如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那么至少也要通过这场强有力的道德运动,大大地削弱他们的“贪欲” 和“自利之心”,而这被看作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治本之方。

是的,腐败行为的本质就是利用公共权力来谋取不正当(8)的个人私利,它和人类的许多邪恶行为一样,从内在心理动机上看主要是源于“贪欲”和“自利之心”。但是,我们稍加细致的分析就会发现,将作为内在心理动机的“自利的欲望”和外在的损害他人利益的“邪恶行为”之间划上恒等号,是一个非常错误的判断。因为,强烈的“自利的欲望”不仅仅是为贪污、受贿、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同时也为坚持不懈地从事艰辛的劳动、为风险投资、为创造发明、为形形色色的各种有利于他人的行为提供了源动力。“自利”是个体存在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永恒的维度,我们永远也不可能将“自利的因素”从一个个体的全部生存行为中彻底剥离出来而使其成为一个“纯粹的”和“无私的”人。一个人追求低阶的价值是一种“自利”,追求高阶的价值同样也是一种“自利”;一个人追求物质财富是一种“贪欲”,追求知识、权力和荣誉也是一种“贪欲”;想要吃得好一点、穿得好一点、住得好一点,想要有迷人的性伙伴是一种“自利”,希望陶醉在爱情之中、欣赏古典音乐、享受哲学思辨带来的精神快乐,希望赢得他人的尊敬和自我实现同样是一种“自利”。

所以,一个人的德性体现在对自身行为中无法摒弃的“自利性”维度的明察和自省(9),他对这一维度体察得越深,就越是能够在现实世界和他人的交往中保持明智和审慎,同时,这种德性还表现在对他人的“自利行为”的尊重和宽容,尽管他人的“自利之心”从本质上看对我而言总是令人不快的。他懂得自己无权要求他人放弃“自利”,因为,这等于要求他人放弃生存和成长的权利;相反,一个人在道德上的邪恶则体现为对自身存在中的“自利性” 维度,对自身存在的有限性和有罪性毫无省察,他被闭锁在某种对自身品质的“神圣性”和“纯洁性”的虚妄的道德幻觉之中,因而,总是发现自己有如此充分的理由和如此迫切的冲动要去克服和纠正他人灵魂深处的“自利之心”,当他手中拥有物质性力量时,就会用这种力量去强制他人的言行和思想,当他处于无权地位时,则会热衷于对他人进行道德谴责。而他这样做时,完全没有意识到,他人的“自利之心”之所以显得如此可恶,正是由于它触犯了他自己的“自利之维”,而一种越是没有在自我反思中得到省察的“自利之维”就越是容易被冒犯,越是难以和他人的“自利之维”和谐相处。

一种制度的德性也正和个体的德性相似。我们看到,极权体制中的权力集团总是由一些对自身品德的“圣洁性”拥有致命错觉的个人组成的(10),他们相信自己肩负着上天或者历史赋予的特殊使命,为了实现这种伟大的使命,他们有权力甚至有责任对人民从行动到思想到灵魂实行一种不加任何限制的牧领式统治。由于他们意识到这种道德幻觉有助于增加权力集团的“战斗力”和巩固其在现实世界中的利益和地位,因而竭力强化这种信念。我们曾经经历过这样的时代,在那儿,所有的问题都被归结为人们灵魂深处的“私心”,我们发动了一场“史无前例”的致力于彻底铲除“私欲”的运动,最后的结果是,除了极大地伤害和扭曲了人们的个性之外,还严重地摧残了整个社会的发展的生机和创造的动力。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由民主制度的德性则体现在,对每个被统治者的“自利之维”的高度尊重和对权力中包含的狂妄和危险的高度警觉。自由民主主义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人的自我为中心的天性,他们在现实世界中相处时,无可避免地会发生相互冲突和侵害,因而必须设置一种公共权力对其加以统治。但是,自由民主主义坚定不移地将政府强制力的行使限制在每个人“危及他人”的外部行为的范围之内,而绝不被诱惑动用国家权力去净化人们的灵魂。因为,它深深地意识到,去除每个人的“私欲”既不可能,更无必要,只要通过一种物质性的强制力限制住每个人在现实世界中损害他人权利的外部行为,那么,每个个体的自利行为不仅仅完全可以和谐共处,而且还可以相互合作。这时我们会发现,我们每个人从他人的“自利行为”中获得的利益真是千万倍地超过了有可能从他人的“无私奉献”中所获得的。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自由民主制度都是建筑在由亚当•斯密所首先发现和系统阐述的这个伟大的洞见之上的。自由民主主义之所以持这样立场的另一个原因是,它意识到权力作为现实世界中的一种物质性力量的有限性,因而,只有当权力把自己的统治范围限制在人们的外部性行为的界限之内时,它才可能是有效的和正当的,而当它试图僭妄地去支配精神和道德等超验的领域时,那么将无可避免地陷入邪恶和荒谬之中。

由此再来考察目前我们社会中正在推进的反腐败运动,就不难发现,惩治腐败的关键不在于通过轰轰烈烈的道德改造运动来去除各级公职人员的“私欲”,因为,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是不应当的,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显得荒谬和不真实。每个公务员的生活中都存在着一个无法摒弃的“自利性的维度”,他要吃穿用住,养家糊口,一旦他“无私地”放弃这一维度将一天也无法生存,因而,一个公职人员不管他的官职有多大、地位有多高,他的“自利之维”都应该和普通公民一样受到尊重。所以,遏制腐败的关键不在于通过道德说教要求公职人员放弃或节制“自利之心”,而在于通过法律,在公与私之间,为公职人员的外部行为划定一个罪与非罪的明确界线,以使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追求自身的利益。一旦这么一道明确的行为界线,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被建立起来,这时,我们就会发现削弱公职人员的“自利之心”对整个社会非但无益而且有害,因为一切非凡的创造之举都源于灼热的自利之心。人们从一个“其欲灼灼”的为了攫取更大的权力,而通过引进外资、发展经济、改善环境来提高政绩的官员身上获得的好处,远远超过能从一个自我压抑、刻板无为的官员身上所获得的。

因此,假如整个社会反对腐败的热情和努力,不是致力于去建立一道有效约束公职人员外部行为的合理界限,而是致力于去除他们的“私欲”和“纯洁”他们的道德的话,就有可能出现一系列的危险。这首先表现在可能出现的对公职人员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压抑上。目前各个地区以“禁止男性官员拥有女秘书”(11)为代表的各种带有明显的“多余压抑”色彩的道德禁令已经纷纷开始出台。显然,要是一个社会中担当最具有影响力的公共职位的阶层的生命力从“源头上”受到压制和削弱,整个社会的生机和创造力的挫伤将不可避免。纵观人类历史,没有一个生机勃勃和富有创造力的伟大民族是由一个高度压抑、机械刻板和言不由衷的群体来担当领导职能的,相反,政治史告诉我们,对一个社会来说,没有什么比对一个群体的生机性力量加以全面的压抑和挫伤,同时,又赋予它不受限制的权力更危险的事了,因为,它必然会通过反弹将自己所受的压抑变本加厉地施加给整个社会。
也许,有的论者会说,我们现在的道德教育和以往的思想改造有很大的不同,它是温和的,因此并不会对“教育物件”造成什么伤害。然而,“思想整风”的悖论在于,假如它是温和的,那么它必然是无效的。(12) 一个耗费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的轰轰烈烈的运动就成了只具有宣传象征意义的走过场的仪式;反之,假如它开始“动真格的”,鼓励人们相互揭发和批判,那么必然会导致伤害。而且,一方面,对那些只有通过法律的物质性强制手段才能有效遏制的腐败行为,哪怕是最语重心长和最强有力的“教育”也会显得迂腐不堪和软弱无用,实在无法想像一个已经受贿几百万的官员,仅仅因为坐在椅子上听了几场报告就坦白交待、痛改前非;而另一方面,仅仅只是驱使各级公职人员在长时间内,就同一个问题,用留声机般一致的语言和语调,一遍一遍地重复表态,就已经对他的个性形成了某种强制和损伤。明明每个个体的“自利之维”是永恒存在、无法摒弃的,而一个人却总是被迫使表态:人应该是“无私”的,而且他决心将来“彻底无私”地生存下去。这种反复的公开表态对表态者的道德品格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只可能有二种结果:一是导致自欺,表态者真的开始否认在自己的行为中还存在着“自利之维”,相信自己的一切行为都只是全心全意地为了他者,而这种不断加强的对自身品格的幻觉,又成为他要求统治特权的理由和动力。二是导致虚伪,它迫使表态者相信,人为了在这个世界上生存下去,说的和做的不可能保持一致。(13) 我们看到在这种千篇一律的仪式化的表态面前,一个越是具有自我省察的德性的人,就越是不知所措,无言以对;而越是缺乏反思力的自欺者和认定不说假话做不成大事的虚伪者就越是滔滔不绝,胜任愉快。(14)

总之,政府强制力的错位,必然导致对公职人员内在精神领域的“多余压抑”的日益加剧,和对其危及公共利益的外部行为的“必要限制”的严重缺失的同时并存。这样政府既通过精神强制直接增加了公职人员的痛苦和负担,同时,又间接地纵容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给社会带来的痛苦和负担。所以,我们对使用政府的强制力去改造人性这种诱惑中所包含的各种可能的危险性认识得越深,就越是有利于整个社会集中精力、克服困难去构建一套能够真正有效地限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法律制度。

还须说明的就是,行政监督和法律约束之间的区别。行政监督的本质是,在一个行政官僚系统内部,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行为的监督。由于行政系统本身的高效性,从短期来看,这种方法往往是快速有效的。但是,同样由于行政系统本身的各种特征,导致它的种种无法克服的局限。这首先表现为行政监督的单向性,只有上级可以限制下级的行为,下级无法限制上级的行为,所以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被监督者的腐败,却无法约束监督者本身的腐败。同时,也正因为监督者对己对人的二重标准,必然导致被监督者在内心里对监督的不认同,用欺和瞒等各种方法来竭力反抗监督。其次,由于任何的行政系统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标而建立的,而且在其系统内必然会形成等级制的内部价值观。因此,一旦遏制腐败的努力,妨碍其价值目标的实现,甚至影响其生存时,它必然会把自身的价值目标置于首要的位置。所以,纯粹依靠一个行政官僚体制自己来遏制腐败的必然结果就是,在一系列缺乏统一性和远见的,针对各种特定情形临时制定的反腐政策中,在根据一个人在行政系统中所处的地位而区别对待的各种不便公开的“内部规定”和“酌情处理”中,整个体制的腐败日益加剧。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古代中国,我们拥有当时世界上最有效率的行政系统,设置了一层又一层的监督机构,乃至不惜动用酷刑,却依然无法有效地遏制官员的腐败。

而法治的本质在于,它对哪些行为是有害的,因而需要动用国家的强制力来加以惩诫的界定,是建筑在一种公开和透明的社会共识的基础上的。而且法律之所以将一种行为确定为有罪的,不是基于它在特定的情形下对政府实现某种特定的价值目标的妨碍,而是基于对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基本权利,或者危害了建筑在这种权利的基础之上的公共秩序的判断。同时,在法律的视域中每个个体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当法律通过一个个案惩罚了某个个人时,它不仅仅只是惩治了一个特定的腐败行为,而且以一种公开的方式宣示了在公共领域中必须严格遵循的某种具有恒久和普遍价值的行为规范,同时也表达了对违反这项规范的行为的谴责。这种法律惩诫的谴责中所包含的道德价值的严肃性和公义性,远远超过了在一个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道德训话”和“纪律监督”。所以说,一套真正体现法治价值的法律制度,必然同时集训诫、惩治和预防的功能于一身,从而帮助整个社会确立起恒久稳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反复强调必须把反对腐败的系统努力落脚于法制建设的原因。(待续)

***

(1)由于腐败行为具有隐秘性,难以对其加以直接的测量。因而学术界测量腐败的常用方法是客观测量法和主观测量法,前者是指对被揭露的腐败的数量加以统计和实证分析,它的缺陷是无法估计未被揭露的腐败,后者是指请有关人士凭主观感觉打分。目前国际上比较有权威的主观测量指标有:透明国际的腐败感觉指数和行贿指数,以及世界银行的腐败控制指标等。

(2)吴官正:《严肃党的纪律,加大预防力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来源:新华网,2005年2月16日)

(3)资料来源于中纪委在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上所作的工作报告。

(4)在透明国际的腐败指数中,中国的得分:1980~1985 为 5.13,1988~1992为4.73,1995~1998为2.74。参见倪星等<<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估算>>,《新华文摘》,2004年,第3期。

(5)参见C.西蒙•范赫斯切尔/I.格罗斯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激励与腐败>>,原载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

(6)参见[美] 康芒斯着,于树生译,<<制度经济学>>,第二章(Ⅱ)“2.从交换到交易” ,第70~114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

(7)例如10多年来的中国股票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就有点接近于是这样一场游戏。

(8)不正当的,在这儿是指为法律和公德观念所不允许的。

(9)不管是基督教的“罪感” 教育,还是精神分析揭示在意识层面上,人类解释自身行为动机时难以避免的自欺,都是为了要增加人类意识在这一维度上的洞察力。

(10)当这个权力集团的成员由于自我意识水平的提高而无法继续保持这种错觉,同时他们手中依然握有权力时,极权体制就开始向威权体制转型。

(11)这道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性道德问题而颁布的禁令,让人情不自禁地联想起古代宫廷里,帝王为了从“源头上”解决类似问题所采取的“去欲”措施。然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宫廷太监并非道德典范,相反,当他们拥有权力时,往往显得比常人更加危险。

(12)我们看到,毛泽东在进行党内整风时,一开始也总希望是“和风细雨”的,但总是因为遭到各种软抵制,不痛不痒,没有效果,才不得不从“关门整风”到“开门整风”,只有不断加大火力,才可能真正地“触动灵魂”。

(13)贪污官员的反腐报告构成了这种虚伪的顶点,许多像成克杰、刘仁一样的受贿官员所作的反腐道德教育报告都以亲切得体、情深意切而著称。不少论者都仅仅将这种虚伪归结为这些官员的个人品格,而没有意识到这种令人痛苦的人格分裂深深地植根于我们的政治文化之中,这是由政治权力担当过度的道德职能后所产生的无法避免的结果。我们可以查看一下,1997年以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00多万公职人员中,有哪个没有听过无数次道德教育的报告,而受处分的3000多厅省级官员(包括大量的处级官员)中,又有哪个没有无数次地对他人进行过道德教育。

(14)我们这样说,并非认为道德不重要,恰恰相反,我们相信从个体人格成长的角度来看,道德的价值在整个价值表中处在最高的位置上。在现实生活中,谁都有过这样的体会,当我们和一个无反思地闭锁在自己的“自利之维”中,对他人有着不自觉的强制倾向的人交往时,就像被刀割一样难受,相反,一个具有德性的人格则会散发出道德的芬芳。这时我们情不自禁地会产生一种冲动,希望通过一种外部强制力去校正前者的思想、情感和态度。但是这种强制对被强制者的道德而言,非但无益,而且有害,绝不会使前者变为后者。因为道德的花朵是如此娇贵,它只有在纯粹的自发性和本真性中才能生长。是的,一个人的德性的生长需要教化,但是这种教化是以教化者不具有任何的物质强制手段,而且教化完全是针对物件的精神领域,不掺杂任何的现实目的为前提的。所以,耶稣的教导尽管有时候显得十分“凶猛”,但它所产生的震撼力能够升华人们的灵魂;相反,任何以世俗的权柄作为后盾,以劝导个体归属和效忠于某个组织、集团和个人为目的的所谓“道德教育”,不管它的形式是多么的“春风化雨”和“润物细无声”,都会对被教育者的个性造成伤害,同时,也必然导致对真正的道德价值的扭曲和遮蔽。

极权主义的本质是对权力的迷信,对通过一个权力中心用工程计划、指标体系和行政操作解决一切问题的迷信。大家都知道,在“大跃进”时期,我们对权力的信心曾是如此之大,以致于相信它既然可以通过指标体系计划出一年内人们所需要的所有物质和精神产品,而“我们的时代需要伟人”,那么它也就一定能生产出各个精神领域的“伟人”,于是我们给“贫下中农”下达了每天写几首诗的“指标”,制定了每个乡出一个“杜甫”,每个县出一个“李白”的宏伟计划。通过行政操作在各行各业“生产”人格典范的努力,完全可以和上述的“杜甫工程”和“李白工程”媲美,它实际上就是要按计划每个行业出一个“耶稣”,每个部门出一个“孔子”。而正是在这些“人工李白”和“人工耶稣”作为承载伪价值的偶像被批量生产出来的过程中,真正的审美和道德的价值受到了致命的摧残。与之相比,自由民主主义则相信,只要把国家的统治权限制在每个个体危害他人的外部行为的范围之内,社会秩序就已经能够得以保证,而一旦越出这个范围使用国家的强制力就必然会导致对人性的不必要的“多余压抑”。就像建立起一套法律规范后,我们可以允许人们自由地交换物质产品一样,我们也完全可以,而且迫切需要在一套合理的法规的约束下建立自由的意见和学术的市场,以及道德和信仰的市场。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儒学说,“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就像人们有能力在市场中找到最适合自己需要的可口的食物和合身的衣服一样,人们也同样能够在众多的供应者中找到最适合自己精神需要的道德和宗教产品。只有在这样的市场中,真正的道德、审美以及真理的价值才获得了生长的空间。(//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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