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26日讯】济南律师刘如平11月25日在海外网站上发表了《立刻停止对***学员的强制“转化”》,12天之后,12月7日被拘捕,7天之后,2005年12月14日被决定劳动教养1年3个月。押送王村劳教所劳教。
**刘如平简介**
刘如平1961年出生,系山东济南市人
1982年毕业于山东农业大学农经系,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证书,任长清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3年到济南舜天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2005年12月被拘捕,并劳教一年三个月。
刘如平为人正直,深受工作单位和街坊邻居的夸耀,在家中是妻子的好丈夫,父母的好儿子,子女的好父亲。刘如平被关押劳教之后,他的家人以泪洗面,不知何处诉冤
**必须停止强制思想转化**
刘如平所写《立即停止对** *学员的强制“转化”》认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的权利﹔他揭发批判了有关当局,对公民的信仰强制“转化”的违法性、绑架公民到“转化班”的非法性,将公民关进劳教所“转化”和强制“转化”行为的实体违法性。
刘如平律师的文章是在捍卫法律的的尊严,人道的尊严,人权的尊严,这完全是一种正义的行为。
刘如平揭露有关当局,把众多不同信仰的公民,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强制绑架到“学习班”进行思想转化的事实。
**迫害不同信仰者,制造“信仰罪犯”**
公民因为信仰问题被剥夺了权利,进了“转化班”或劳教所,使他们完全丧失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向外界披露真相的权利。不准律师为这些人做代理,法院也不为这些人的维权诉讼立案。
只要被绑架者承认了信仰错误、思想错误,或者辱骂了自己崇拜的偶像,就能够马上被释放回家。如果被关押者不认错,就继续关钾,每天还要收取100元的食宿费用,看管人员还时时用劳教判刑进行威胁,说明这完全是对信仰自由的迫害。
“信仰罪犯”是中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和21世纪之初,在中国最严重的践踏人权的事件,涉及数以百万计的不同信仰者。
刘如平先生,出于他律师的良心、出于他职业的道德,大义凛然,坚持正义,揭露真相,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其行为光明磊落,可歌可颂,我们对他表示敬意和声援。我们要求有关部门立即释放刘如平。
22005年12月24日于山东大学
【附录】
刘如平:立即停止对** *学员的强制“转化”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口号下的今天,对***学员的迫害仍然是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比如对***学员维权案件法院不立案、不准律师代理,对***学员的处罚、强制“转化”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所有这些“是公开的、毫无遮拦意义上的逆规则行事”。更为令人痛心的是执法者视这种野蛮践踏规则为寻常事,天天在背着良心、葬送道义、蹂躏正义之法进行着所谓的“执法”。这里仅谈对***学员的强制“转化”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践踏法律的违法行为。因此,强烈呼吁政府停止对***学员的强制“转化”。
一、强制“转化”行为的程序违法性
99年7.20以后,大部分强制“转化”是通过各种“转化班”(或名法制培训中心)和劳教所进行的。** *学员都是被绑架进去的,这种绑架是随意的,或秘密抓捕,或因请愿、发材料而被绑架。
1、强制绑架到“转化班”的非法性
强制绑架到“转化班”的***学员,绑架者从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学员的来和去从未接到过任何法律手续。面对这种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学员手里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比如,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一女老年** *学员由于在5月13日仅因在家放了一挂火鞭,被恶人举报,被长清公安局和长清610绑架到济南市“转化班”(济南市法制培训中心)强制“转化”20多天﹔历下区一女老年***学员在千佛山发真象资料时被绑架到济南市“转化班”。绑架她们都没有任何手续。她们是罪犯吗?不是,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她们是公民,然而只因为***学员身份而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强制被“转化”。
我是于10月17日晚在张贴《法轮大法公告》时被长清区公安局东关派出所绑架,18日晚以“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名义拘留于长清看守所,10月25日以“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的同时,又被长清公安局反××侦察大队绑架到济南市转化班强制转化,11月14日我父亲在焦虑悲愤中去世,村委会担保我发丧一星期,现我流离失所。在看守所公安没有给我拘留证,只给了我释放证﹔绑架到转化班没有任何手续。
2、劳教所“转化”的违法性
如果在转化班不转化,那么就会转到劳教所进行封闭式强制转化。
现在国内许多有识之士都在强烈呼吁,劳教制度存在是违法的、劳教制度应当立即取消!目前,劳教所已经成为公安局非法操作关押行为的自留地和610任意迫害***学员的黑窝。现在,劳教制度已经非常明显的严重的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十条及《立法法》第八条之规定。剥夺一个公民可长达三年的人身自由,对被剥夺人身自由者而言,是没有任何可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程序。当一个劳教决定送到被处罚者手中时,即被送进劳教所。被剥夺自由后的被劳教者的所有救济途径都形同虚设。这在法治文明的社会里是不可思议的事。在包括警察在内的全体公民都知晓劳教制度违反宪法、基本法律、违反现代法治文明的情势下,继续其存在和维持,有违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精神,有违建设和谐社会的政府目标。
二、强制“转化”行为的实体违法性
所谓“转化”是转化***学员的思想、信仰、观念,***学员是一批要做好人、要做更好的人,思想高尚举止文明,你要转化他(她),你要往哪里转化他(她)呢?“转化班”没有课程表,没有培训计划,时间可长可短,每天放光盘强制洗脑“学习”,强迫写心得材料。强制“转化”还在于强制被转化者自己拿钱交“转化费”,每天高达100元。而“转化”行为的可笑性和荒唐性就在于,***学员的一句话或者是否写“三书”,不管是否违心的说和写,就可以决定自己是立即回家还是判刑、劳教或加刑期,这是执行的什么法律,骂***骂师父就可回家,不骂***不骂师父就不能回家,这是法律吗?没有这样的法律。这是玩幼儿游戏。这是文明政府的耻辱,这是执法者的耻辱,这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悲哀,这是对有五千年古老文明古国的亵渎。古今中外没有任何国家荒唐至此!
我们知道,无论是在制定法系国家里,还是海洋法系国家里,刑法所调整的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某一类人的身份,这已是全世界普遍的刑罚文明成果。我国的刑罚也吸收了这一成果。然而,客观事实是大量修lian***的公民是因为其具有***人员的身份而被绑架强制“转化”或被治罪。这是对现代法治文明的反动,是对现行刑罚原则的野蛮践踏!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由此可见一斑。因此,强制“转化”是违反宪法原则、违反刑法原则的严重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作为一个律师,我忠实于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强烈呼吁政府停止对***学员的强制“转化”,这不仅是一个有脊梁的中国人的良知,也是配做一个法律人、一个中国律师最基本的使命。
济南律师刘如平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见明**2005年11月25日
(English Translation: //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1/29/67386.html)
(12/25/2005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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