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要谈的,倒不是教各位读者怎么去处理车祸的法律问题,而是想和各位一起来思考一下,利用法律透过诉讼或其他程序来实现权利时,其实也会有成本的问题。
记得有位律师朋友,某一天骑机车时被从旁边经过的小客车擦撞到而跌到受伤,机车外壳有些微破损,但还能骑,他本人则是受了点皮肉伤,刚从地上爬起来时虽然走路会一跛一跛的,但也算无大恙。这位朋友看看事故地点,显然地是小客车开得太过右侧侵入机车道而撞到了他。
如果要依照职业本能来判断,这部小客车的驾驶显然是有过失的了,哇!那如果真要告起来,他想大概会赢吧?这部小客车司机看有人被撞,赶快停车,后来也下了车。但是对那位朋友开头的第一句话,竟是:“你怎么那么不小心!”这实在让人很不愉快,不过后来那位律师朋友到底有没有告这位司机呢?答案是:“没有。”
为什么没告呢?倒不是这位律师心性好,而是他认为不划算。不是说告了会赢,怎么会不划算呢?如果真要把因为车祸案件所产生的民刑事责任和衍生程序所花费的劳力、时间、和费用仔细地算一算,除非是很严重的车祸,不然若是小小的车祸就算告赢了,其实是会赢了程序输了实质的。
假设甲乙两人发生车祸,双方的车子都有损害,而且身体也都各有损伤,经查双失皆有过失,甲的过失比较多。好啰,那看起来乙的过失比较少,除了双方保险公司理赔完的部分外,如果乙还有其他损害没获得赔偿,那乙可怎么主张?首先是,因为双方各自都因为过失而撞伤对方,即使伤害不太,但是在刑法上还是会构成过失伤害罪。甲乙两人如果互告,那么检察官还是要侦查、起诉,法院还是要判决。在这个过程中,甲乙两人可能得跑几次地检署跑几次法院。
至于民事赔偿,因为双方都有过失造成了对方的车损和人身伤害,所以都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只是,由于甲的过失较多,最后应该是乙可以向甲请求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又假设乙透过民事诉讼请求甲赔偿,而且也胜诉了,法院判决乙可以向甲请求多少多少的损害赔偿。
若甲不肯主动赔偿时,那么事情不会就这样完了,乙还要另外拿判决去向法院的民事执行处声请对甲的财产来强制执行。如果甲还有财产可供查封拍卖还好;如果没有,那乙忙了大半天以后,结果是只能拿回一张记明甲欠乙多少多少的债权凭证。
如果以上这些程序乙都是自己打理,那么从起诉到胜诉再到强制执行程序终结,至少也得花上一年的时间,乙花费的劳力、时间、费用都可以说是这个程序的成本。如果乙还另外花了钱请律师,那么乙又多了一笔支出。而结果呢,乙可能在程序上都赢了,但实际上什么也没拿到。
所以呀,虽然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在我们遭受别人不当侵害时的确多少都会有一些法律上的权利可供主张,以资救济。在这里倒也不是奉劝各位都要放弃权利任由别人胡来,不是这个意思,而是提醒各位,法律和诉讼并非万能,不但时常旷日费时,而且往往在程序进行之中制造了更多的争执,无法真的彻底解决问题。
因此奉劝大家,当我们想要发动这些法律上赋予我们的权利和机制时,不妨再次想想,是不是还有更好的方法?是不是退一步会海阔天空?@(//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