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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予同一客户外销货物 不得合并申报同一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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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二日电)由于海关作业认定上的困难,也不符相关规定,财政部关税总局今天表示,报关业者若将不同国内厂商的出口货物售给国外同一客户,恐不能先行并柜且申报于同一份出口报单。

对于报关业者将不同国内厂商的出口货物售给国外同一客户时,先行并柜且申报于同一份出口报单,虽于报单的“其他申报事项”栏注明货物的提供厂商名称、统一编号及离岸价格等资料,但关税总局表示,海关在实务作业及货品所有权认定有困难,且这样做也不符合出口通关作业规定。

关税总局指出,根据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第3条规定,出口货物的申报,需由货物输出人于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结关或开驶前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第9条第2项前段也规定,每份出口报单,不得将数张装货单或托运单合并申报;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第14条第4项规定,出口货物以并装方式装柜者,在海关放行前不得先行装柜。所以,不同国内厂商外销货物售予同一国外客户的情形,根据这些规定,不得先行并柜,并申报于同一份出口报单。

就实务面来说,关税总局表示,并单出口的其他厂商是于“其他申报事项”注明,海关电脑无法筛选比对,如属高危险群厂商,欠税厂商、或为涉嫌侵害智慧财产权厂商,海关恐将无法作有效控管,形成查缉上的漏洞。

而且,若并单货物发生违章情事,因申报人为货物输出人,处分对象易衍生争议,由一厂商办理报关出口,将无从统计并单的其他厂商出口资料。另外,并单出口的厂商资料,海关并未传输国税局,国税局也会因此无法让并单厂商适用出口外销货物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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