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彦臣:屠宰英雄的“神造物”

──对高智晟律师的声援

綦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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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14日讯】从乡下返回市里的公交车上,收音机在高分贝地播送一个节目。节目的主题是电台听众对佘祥林案的看法,以及他们要对佘祥林讲的话。整个节目几乎没有一句佘祥林的话。

这是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法制纵横”节目在2005年11月7日上午9:30至10:00搞的一场闹剧。通过这个节目,我也知道佘先生最后得到了国家赔偿。但是,让人不解的是:节目采访的群众一再说,律师在本案中并不重要,而是党和国家的政策好;要“佘老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很显然,依我的知识水平,不会同意他们的这套说辞。我无意抢占话语霸权,也愿遵守“伏尔泰原则”(不同意你的观点,但尊重你的发言权)。不过,我认为电台的宗旨不是为了安慰佘先生,而是试图让人们神化法律,因为法律在我们这个国度里,它近乎“神造物”,因为“党和国家”这个词组早已被神化。

在今天提倡人权民主的形势下,这个词组的神性正在降低,正如文艺复兴时代人性对神性的替代一样。然而,中国民众受“新神祗”的影响之深,以致于他们自己也不知道对新神祗的敬拜是出于虔诚还是出于功利。新神祗既然已经褪色,那么转而对“神造物”进行膜拜,不失为一种策略。但是,正是这个“神造物”的横暴无忌,才导致了佘祥林案的产生。“神造物”不但不给予佘先生以明确的广泛的致歉,反而让佘先生来感谢伤害过他的体系。

如果佘先生对此表示宽容,那说明佘先生是有度量与胸襟的;但是要让佘先生向“神造物”谢恩,那无疑是对佘先生的侮辱。至于说到“要是没有咱们国家的好政策,再好的律师也不管用”的话,不只是浅薄无知,而且还是对律师职业的一种侮辱。

律师是否有用,不同性质案子的当事人有不同的视角。政治(含实质政治性)案件,不仅律师的作用无效,而且大多要受累。郑恩宠律师的结局不但让人寒心,而更让人坚信:没有民主制度,法律只是未经驯化的老虎,会随时吃人的!

郑律师的遭遇无须细论了,目前高智晟律师遭停业的消息再次证明:律师绝对不是驯兽师,而是角斗士,他们的事业生命从介入政治案件的那一刻起就得抵押出去,除非他退出博弈。正是对高律师“技术性制裁”的实施,使法律作为“神造物”的神性也开始蜕变,变成了法术势封建法制体系的术的衍生品。当然,针对“中国特色”的宏大叙事来说,这种蜕变也不失为一种进步(或曰很无奈的进步)。

这种“进步”正如我在乡下见到的一种奇怪博弈一样:村边有一条很好的道,也不是县(市)域内的主干道,村庄的百姓们在麦熟秋收两季要占它的一定面积晾粮食;公路管理当局原来采取敛(抢)粮食的办法进行执法,逼退农民,现在则采取给公路洒水的办法来让粮食受损,迫使农民退出。

比之于敛粮,洒水是明显的“技术性制裁”,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这搁置了一个大前提即土地所有权问题。在本质上与道义上,土地属农民无疑;但法律规定它属于国家(以及现在早已不存在的所谓集体),所以可以随时占用即由农田改为道路。

道义与法律于此展开了博弈。道义说:这本是农民的,他们有权支配如何使用;法律说:已经属于国家,你再不当使用就属违法。

比较郑高两律师的不同结局,可以形象地说:郑被敛了粮,而高被洒了水,而背后的法律伦理仍然在虚置中。

作为“神造物“的法律究竟是天使呢还是撒旦呢?

无言以对。

6 年前,我就全面地思索过这一问题,但没答案。从法理上,我作为公民,受指控,理当受审(自己也可辩护乃至于反诉);但是,我在单位工作时,我从来不知道我该选的人大代表(法律生产者)是谁,我的《选民证》被单位强行集中,由“组织纪律”来保证我不去过问选举过程及结果。按理说,在这个基础上生产出的法律,我可以完全不服从,既法律不适用于我。

当我在法庭上提出这一尖锐问题时,主审法官说:“不讨论这个问题!”不讨论,并不等于不存在。直至我被提前释放之前,这个问题仍然存在,因为双方达成妥协的条件之一是:我保证出狱后不申诉。

在外界看来,这是个荒唐的交易,但现实是我们就生存在这样一种悖论体系里面,只有等法律意义上的帕托累最优出现,才有可能“说清一切”。

我相信:在这个最优实现以前,我们几乎每个人都要为此付出成本。一般百姓(老实人)付出的成本要小些,而不服从者(如郑高等不服从恶习者)就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民主事业不是英雄们的垄断事业,乃全民之事,但一当英雄们自愿进入时,他们就等于进了屠宰场。如此者,郑高二人是也。如果你不是英雄,从起初就是普通受害者,但一当无意间成了英雄,那么,“技术性的屠宰”就随之发生。如此者,佘祥林之被“劝慰”是也。

如果说“政治就是英雄的屠宰场”这一玩笑还成立的话,那么,被屠宰的英雄不仅包括郑高佘乃至于我本人,也包括陈希同这样曾屠戮过别人的人──他绝对不会想到在“平暴”讲话后,自己也成了被屠物!现在,连一个小小的镇委书记违纪行为都会超过陈的“犯罪”后果,但是对陈的判决仍可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说辞下来讨论。但在道义上,这个案件实在是站不住脚了!我也实在无法以一个异议者的复仇心态来对待陈案,说什么“因果报应”,但是用什么样的说辞向历史做交代则不是执政党的“门内事”,而是对我们经历这一事件之时代的所有人的一个重大伦理拷问──政法体制是如何地将法律妾化为政治的附属的,进而高唱的反腐败有多大实际意义。

关于陈案,我的同情多于义愤,正如对因佘案真相大白而自杀的那位警官的看法──如果他当初坚持正义而不是滥用职权,他今日也不会成为替罪羊。更广义地说,他同时是一个刽子手与被刑者,几乎所有存在于我们社会大大小小的政治场的人都是这种悖论人。

我仍不想以自己的西方政治学和法哲学修养来向当今的掌权者们进行“再教育”──这不仅要冒再次被屠宰的危险而且也是自我极端的表现,但是我相信拉贝来的总结最后将会成为中国人共同的醒悟:“学术无良知意味着道德的毁灭,政治无良知意味着社会的毁灭!”

2005年11月7日夜写于小城绵逸书房

──转自《新世纪》网站(//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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