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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惜台湾 干净选举 (十)

台湾法务部反贿选手册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14日讯】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投票权之人,要求期约或收受赂贿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许以不行使其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已提高为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者,所收受之贿赂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千元(已提高为新台币二十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生计上之利害,诱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权或为一定行使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指左列人员:

一、中央公职人员: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

二、地方公职人员:省(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省(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长。

第四十五条之二 政党及候选人不得接受左列竞选经费之捐助:

一、外国团体、法人、个人或主要成员为外国人之团体、法人。

二、同一种选举其他政党或候选人。

三、公营事业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

第八十八条 候选人违反第四十五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接受捐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接受捐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政党之负责人、代表人,政党或候选人之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项之罪者,依前项之规定处罚。其所犯为前项前段之罪者,并对该政党或候选人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所犯为前项后段之罪者,并对该政党或候选人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二项之罪者,其接受捐助所得财物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第八十九条 对于候选人或具有候选人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金。

候选人或具有候选人资格者,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许以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亦同。

犯第一项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贿赂,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犯第二项之罪者,所收受之贿赂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第九十条之一 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四十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金。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预备或用以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贿赂,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犯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于犯罪后六个月内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因而查获候选人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在侦查中自白者,减轻其刑;因而查获候选人为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注:本条项系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特别法)。

第九十一条 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对于该选举区内之团体或机构,假借捐助名义,行求期约或交付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团体或机构之构成员,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

二、以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约或交付罢免案提议人或连署人,使其不为提议或连署,或为一定之提议或连署者。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预备或用以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贿赂,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第九十一条之一 意图渔利,包揽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条之一第一项或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各款之事务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九十七条之二 犯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罪,于犯罪后三个月内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个月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减轻其刑。

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虚构事实,而为前项之自首者,依刑法诬告罪之规定处罚之。

第九十八条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较重处罚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办理选举、罢免事务人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则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并宣告褫夺公权。

第一百条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审受理法院应于六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零三条 当选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选举委员会、检察官或同一选举区之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人名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一、当选票数不实,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者。

二、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者。

三、有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行为者。

四、有第九十条之一第一项之行为,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者。

前项各款情事,经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经刑事判决无罪而受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 选举、罢免诉讼,设选举法庭,采合议制审理,并应先于其他诉讼审判之,以二审终结,并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各审受理之法院应于六个月内审结。

反贿选手册

出版者……法务部

主编……反贿选手册编辑小组

印制……最高法院检察署

插图.美编…筱婉.蔡宪州

发行目期…八十三年五月 出版

八十三年六月 二刷

八十三年十月 增订再版

八十四年十月 增订三版

印刷……汎宇印刷有限公司

台北市民和街54号-F

……….(02)22267617 093936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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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洽: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一三○号

法务部保护司

(02)3811501

有人说贿选是一种文化,是民主政治的必要之恶,这话对吗?贿选风气虽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但两年多来全民摒弃贿选的觉醒,已形成一股沛然莫之能御的力量,政府“有传闻就查,有证据就办”的决心与努力,即使是三尺坚冰也会融化。关心国家前途的朋友们:贿选根本不应成为一种文化,也绝不是民主政治的必要之恶,请加入反贿选行列,干净选举,从我开始!

ISBN 957-00-6307-6(平装)

统一编号

00704980126

八十四年十月(//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