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0月31日讯】由于移民局积案太多而效率不高,导致申请人在递交了I- 485 申请以后还需要等待几年时间。而在这期间,一旦申请人的工作发生变动,就会对其绿卡申请产生影响。然而,在绿卡申请等待期间,申请人转换工作到底对其绿卡 申请有何影响,移民局长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不确定性,常常让绿卡申请人焦虑万分。申请人一方面担心在绿卡申请等待期间被解雇而失去身份,另一方面在出 现更好的工作机会时,因担心转换工作会对其绿卡申请有影响,只好放弃。
针对这种情况,二十一世纪美国竞争力法案(简称AC21)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AC21)106项(C) 款的规定,只要绿卡申请人的I-485 申请超过180天或更长时间, 他们就可选择留在原聘用单位调换其他工作, 或者投靠可提供相同或相似职位的新雇主 而不影响其劳工许可的有效 性。
尽管如此,自从AC21法案于2000年制定以来 , 无论是政府方面,还是雇主及外籍雇员,对于怎样正确理解106项(C) 款有关外籍雇员的权益意见不一。 幸好最近移民局的副局长,WILLIAM YATES先生就106项(C) 款的适用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简称叶氏备忘录)。
根据叶氏备忘录,“如果I-140 工作签证已获批准, 与此同时I-485调整身份份的申请已经递交超过180 天或更长时间(按照I-485 申请收到之日起计)而未审批的, 即使在此期间外籍雇员转换新的工作或雇主,凡新的工作与申请调整身份所填报职业类别相同或相似,其工作签证继续保持有效。但是凡在I-485 的等待期限未满180 天而转换新的工作,则已获批准的I-140 将不再有效。
如果雇主在I-485 申请超过180 天之日或之后撤回已批准的I-140 申请,I-140 工作签证得以保持有效。 但另一方面,如果 I-140 工作签证被政府撤销了, 或者雇主于I-485 的等待期限未满180 天之前撤回I-140 的申请,在这样的情况下外籍雇员如重新找工作,即使先前I-140已获批准,亦不再有效,I-485 申请亦会退回不予审批。由此看出,根据叶氏备忘录,只有I-140获得批准, 106项(C) 款才可发挥效力。 因此,在I-485 的等待超过180 天, 而I-140 未获批准的情况下, 则外籍雇员就不可以享受106项(C) 款的好处而转换新的或相同的同工作。 与此类同,如雇主撤回还未最终批准的I-140, 即使在I-485 的等待超过180 天,外籍雇员亦不可以享受106项(C) 款的好处。
如果绿卡申请人的I-140被批准了, 而且递交I-485申请 满180 天或超过180 天, 一旦申请人换了工作,应当向移民局报告些什么呢﹖ 对此,叶氏备忘录规定,如果雇主撤回I-140 的申请,外籍雇员应当向有权审批I-485的机构递交有关的文件以证明新的工作与申请调整身份所填报的职业类别相同或相似。但对具体的申报程序没有作任何新的规定。
最后, 叶氏备忘录明智地提出,没有任何法令或法规限制I-140 的 受益人在未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前必须受聘于提交申请的雇主。因此在I-140 获得批准时,只需看雇主是否有相关的工作建议及聘用意向, 以及赞助将聘用的雇员申请身份调整就够了。因此,即使从未受雇于先前资助其申请调整身份的雇主一方或下属公司,申请人的绿卡申请也会得到批准。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识的了解, 请勿用作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当成法律意见。如果您有问题,可咨询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温勇律师,联络地址:
Liu & Associates, P.C.,
3166 Chestnut Drive Connector, Suite 168,
Atlanta, GA 30340.
联络电话770-481-0609.
传真:770-481-0597.
E-mail: info@attorneyliu.com
Web address: www.attorneyliu.com(//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