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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2003年,陕北爆发了省市县三级政府公开抢夺民营油井,引发了民营石油投资者大规模维权抗争事件,被称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此案涉及范围达两市十五个县,涉及投资者6万人,相关利益人十余万人,涉案金额达140亿元人民币。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和平于9月17日撰文分析陕北油田案件的来龙去脉,分析了中石油公司,陕西省政府和民营投资人涉案三方的搏奕过程和案件的可能走向。
李和平律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联合国欧洲金融投资局(EFIB)法律顾问、联合国工发组织项目协调代表。
陕北油田的油藏是蜂窝状的,象一块摔得粉碎的玻璃,规模小而散,油层低渗透,开发难度大,开采成本高,风险大。陕北的地质条件决定了陕北油田不能象大庆油田和克拉玛依油田一样大规模成片开采。大国营公司经营效果不好。
1994年,在国务院领导的支持下,中石油同陕西省政府签订《4.13协议》,划出1080平方公里让陕北各县自行开采石油,支援地方建设。陕北两市十五县随即招商引资,由各县钻采公司同投资者联营打井采油,并签订了合同,履行了合法手续,第二批民营资本大规模进入陕北开发油井,民营采油公司应运而生。
短短几年,民间石油投资者投资的民营石油公司迅速发展起来,对陕北地方石油开采工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1998年官方数据,民营石油公司总投资50.5亿元人民币,年产石油168万顿,实现利税11.3亿元人民币,仅用了八年时间;从时间上来看,它用了延长油矿五分之一的时间,产油量却是延长油矿的1.8倍。
为了达到市场垄断的目的,中石油瞄准了迅速发展的陕北石油,欲将陕北油田收归名下。在生产经营以及市场方面,国营公司明显处于劣势。但是中石油发挥他们在官场中的优势——作为中央企业,当然想拿中央撑腰,于是企图通过中央行政的力量,将陕北地方国营、民营油企一网打尽,全部收编在中石油的旗下。
从1999年开始,中石油公司不断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油田混乱状况,要求收回油田,收回油井。中石油列举了诸多理由包括私营企业经营不善,污染环境等。李和平认为这些理由站不住脚。
由于中石油告状声越来越烈,国家13部委以联合调查报告的形式,下发了1239号文件,要求陕西省政府收回油井后归并到中石油长庆公司。
陕西省政府不甘心巨大的油田利润外流,决心抢在中石油之前先把民间投资的油井收归地方政府所有。于是从2003年3月起,陕北两市15县均以政府发文的形式,单方面撕毁当年的合营协议,限期强行驱赶民间投资者,稍有反抗即遭捆绑和逮捕。在各种压力和武力的胁迫下,至2003年6月,5000余口民间投资油井被全部无偿收归县钻采公司所有。
在此之前,有学者指出解决陕北石油案的双赢方案,比如将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联合实行股份制。但是陕西省政府没有采用双赢策略,而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置法律,道义于不顾,公然抢夺民财。李和平认为陕西省政府这样做是因为计划经济的思路根深蒂固,而且他们低估了当今中国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公共知识分子的影响力。
李和平认为:陕北石油案考验中央政府依法治国的承诺。中央政府面临着两难选择,如果支持油企诉讼,则显然使地方政府没有面子,甚至伤及中石油,伤及整个石油体制及其背后的垄断利益集团;如果支持地方政府对油企的国有化,则丧失了道义,伤及整个知识界,使地方政府失信于民传导到中央政府,同时使依法治国的方略在人们的心目中破产,这是更大的损害。
李和平认为中央政府的最好选择是追究对此案负有责任的地方官员,给公民一个交待,同时将此案还原为法律纠纷,使之进入诉讼程序,依法解决。
在中央政府的干预下,代理律师朱久虎被释放,其他被关押的12名投资人有9人也已经陆续释放。李和平预计最终被关押的人会全部释放,并且给投资人继续追加补偿。
李和平称赞陕北石油投资者的维权行动充满了理性和智慧,他们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勇敢地主张权力,他们将舆论,法律、道义的力量汇合成一股建设性力量的洪流,李和平认为此案是民间维权的丰碑,如果它败了,它是一个标志,说明法律已死,依法维权毫无出路;如果它胜了,它也是一个标志,法律将被尊为至高,依法治国的希望将从此升起。(//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