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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法定传染病”?

台北荣总感染管制室主任 王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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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0月16日讯】 为杜绝传染病之发生、传染及蔓延,卫生管机关特于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修定“传染病防治法”,明定各类传染病防治政策及因应措施。所谓法定传染病,可分为五大类:

一、第一类传染病:霍乱、鼠疫、黄热病、狂犬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热、炭疽病、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二、第二类传染病:流行性斑疹伤寒、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伤寒、副伤寒、小儿麻痹症、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登革热、疟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肠道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症、肠病毒感染并发重症、汉他病毒症候群。

三、第三类传染病:结核病、日本脑炎、癞病、德国麻疹、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百日咳、猩红热、破伤风、恙虫病、急性病毒性肝炎 (除A型外)、腮腺炎、水痘、退伍军人病、侵袭性B型嗜血杆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并发重症。

四、指定传染病:指前三款外,已知之传染病或症候群,经中央主管机关认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而予以公告者。已知之传染病,如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HIV感染、肉毒杆菌中毒、库贾氏病、莱姆病、钩端螺旋体、类鼻疽及其他等。症候群包括急性呼吸症候群、急性出血热症候群、急性神经症候群、急性黄疸症候群、急性腹泻症候群五种。

五、新感染症:指未知之新兴传染病或症候群,其症状或治疗结果与已知传染病明显不同,且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其传染流行可能对国民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而予以公告者。

传染病发生时,民众应配合接受各级主管机关之检查、治疗或其他防疫、检疫措施。传染病病人之处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类传染病病人,应强制或移送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二、第二类、第三类传染病病人,必要时,得强制或移送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三、指定传染病或新感染症病人之防治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实施。

为防止传染病传入国(境),采行措施包括商请相关主管机关停止发给特定国家或地区人员之入国(境)许可或提供其他协助;已发给许可者,得予注销。对入国(境)之特定国家或地区之人员,采行必要防疫措施。为防止传染病传出国(境),于传染病病人治愈前或有传染之虞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商请相关主管机关禁止其出国(境)。

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致死之尸体,死者家属对于经确认染患第一类传染病之尸体应于二十四小时内、染患新感染症之尸体应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期限内入殓并火化;其他传染病致死之尸体,如有特殊原因未能火化时,应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后,依规定深埋20公尺以上。中央主管机关认为非实施病理解剖不足以了解传染病病因或控制流行疫情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检验,死者家属不得拒绝;经病理解剖检验后,应依前项规定处置。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各级主管机关对特定防疫物资已开始实施征用者,对于该种类防疫物资有囤积居奇或哄抬物价之行为且情节重大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明知自己罹患第一类传染病或新感染症,不遵行各级主管机关指示,致传染于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散布有关传染病流行疫情之谣言或传播不实之流行疫情消息,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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