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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盗公款回台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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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国内三C大厂光宝集团至中国地区投资成立源兴电脑公司,但却爆发监守自盗案,源兴公司前财务处长李宏泰,被控侵占公款一亿零八百万余元,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国籍证人的证词及证物,认为李宏泰犯行属实,但却毫无悔意,故依业务侵占罪判他徒刑三年,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李宏泰九十年6月在中国广东东莞担任源兴电脑科技财务处长,九十年11月间,因中国海关欲对源兴进行“查厂”,公司不宜有大量金额进出,故指示公司出纳秦海燕将兰光公司支付的货款,计人民币两千五百万余元,折合新台币一亿余元制作成十二张汇票,预计以地下管道汇出中国境外,但被李宏泰侵占。

不久后,李宏泰即回台,源兴公司立即向台北市松山警分局报案,台北地检署侦查期间,曾传唤中国籍证人至台湾作证,最后依侵占罪嫌起诉。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时,李宏泰表示自己因“查厂”情事,担心安危,故在未告知源兴公司情况下离开中国,但并未侵占公司资产,他反控源兴公司违反中国法令,以兰光公司为白手套,利用购买发票等方式套汇洗钱,且本案中的十二张汇票并未遭兑领,未有侵占事实。

此外,李宏泰也主张,台湾对此案无管辖权,本犯罪行为地、证人、证物及销赃管道,均在中国地区,并非我国主权所及地域,属境外犯罪,台湾法院无权对他进行追诉。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若李宏泰真遇到业务上重大事件,应向台湾公司报告求援,却不告而别,源兴公司也未有李某所指违法情事,李某保管的汇票至今无法交给公司,显见已遭他侵占,与是否兑现无关,国人在中国犯罪也属境内犯罪,故判他徒刑三年。

记者刘志原╱特稿

国人在中国地区犯罪,我国是否有权追诉?我国刑法以属地主义为原则,台湾司法单位只对于领土之内的犯罪行为有追诉权,除非在国外触犯的是内乱、外患、妨害自由、伪造文书等罪,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否则回到台湾即不受我国法律制裁。

例如在海外通奸,最后回国产子,虽然事证明确,但仍不受刑法相绳,因它非最轻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

针对本案,法官认为,中国虽非台湾主权所及之地,但依我国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等规定,中国地区为我国主权所不及的领土,故我国对国人在中国地区的犯罪行为,有当然的管辖权。据此,国人在中国地区犯罪,罪不论轻重,我国司法单位均有权追诉。而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地区犯罪,若在中国地区曾受处罚,我国司法单位仍得依法处断,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分的执行。故国人在中国地区犯罪,不论是犯什么罪,回到台湾还是得面对我国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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