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月21日讯】就推荐2004年度中国宪法与人权十大新闻评选事宜
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的
公开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
尊敬的吴革主任:
作为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的35位委员之一,我收到了您责成秘书处发来的两份文件。其一为1月12日《关于为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委员准备议案、提案代拟稿的通知》,要求每位委员至少准备一份议案或提案代拟稿;其二为1月18日《关于举行2004中国十大宪法与人权新闻评选活动的通知》(文件附后),要求委员们推荐去年发生的与主题相关的新闻事件。在国内宪法原则日益受到践踏、人权状况越发恶劣的瑟瑟寒风中,我对专业委员会诸位同仁勇于关注国内宪法与人权状况的义举深表敬意。
根据中华全国律协“2004年律发字”第65号文件精神,组建本专业委员会的目的,在于提高全国律师的宪法意识,加大律师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由于专业委员会组建时间不长,加之琐事缠身无暇他顾,本人尚不清楚诸位对目前国内宪法与人权的实际状况有何具体评价,更未能身体力行地为改善目前触目惊心的违宪暴行做过些什么。但受专业委员会两项倡议的感召,本律师郑重推荐以下事件作为2004年宪法与人权十大新闻评选活动的候选题材,如有可能,本人还将冒昧地请求将这些事件以提案形式交给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一、丁子霖、张仙玲、黄金平被拘捕事件。
十五年来,六四遇难者家属群体和平而理性的呼声一直受到压制。2004年清明节前夕,在无锡和北京,丁子霖、张仙玲、黄金平这三位不幸的母亲,分别被限制人身自由达数日之久,但具体原因至今尚不为人所知。这一事件在当时曾引起国内外舆论强烈反响,并招致了众多国家对中国政府的谴责。鉴于十五年前的那场悲剧,不仅承载了无数家庭永远难以忘怀的苦难,更已成为中国社会实现和谐与稳定难以逾越的障碍,我郑重推荐,专业委员会将此列入2004年中国十大宪法与人权新闻。
二、高智晟律师致函吴邦国委员长请求关注法轮功群体权利被非法限制和剥夺事件。
以法轮功信徒为代表的社会群体的辩护权被违法剥夺,甚至与此相关的案件均被法院拒之门外,公民权利和司法尊严荡然无存。
2004年12月31日,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智晟先生根据其执业遭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致函,呼吁后者关注并解决此类当事人辩护权和诉权受到非法限制和剥夺的问题。鉴于高律师公开信事件关系到数千万人的福祉,关系到二十万律师同仁的执业尊严,关系到中国司法制度的信用和体面,并且在我们所有人的身边,都曾经发生过高智晟律师所陈述的事实,我郑重推荐将这一事件入选2004中国十大宪法与人权新闻。
三、公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等宪法权利仍然受到侵犯。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难以否认,国内目前还没有谁可以免予恐惧的畅所欲言,言论自由这一最基本的人权甚至只能在街头巷尾才勉强得以实现,“莫谈国事”的古训还在被很多人置诸座右,“道路以目”的现状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仍然令人齿冷;难以胜数的清规戒律,已经使国内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蒙受耻辱,对于赵紫阳先生逝世这一目前最重大的新闻题材的处理方式即为明证;公民的创作自由和出版自由至今无从谈起,2004年备受欢迎的《往事并不如烟》和《中国农民调查》等作品被禁止印行;令人尊敬的茅于轼、刘晓波等先生的作品被全面封杀;披露了孙志刚案件丑闻的著名报人喻华锋、程益忠领受到蹊跷的判决,都是其中的突出表现;类似“公民维权”网站和“一塌糊涂”网站这样的无数互联网站,仅仅因为发布过执政党不愿意看到的文字,就被毫无理由的非法关闭,杜导斌、师涛等无数知识份子也被因言治罪。考虑到上述宪法权利的实现对于华夏文明重建的重要性,我郑重推荐,专业委员会将这一组事件入选2004中国十大宪法与人权新闻。
四、公民的人身权利在2004年仍未受到法律的保护。
曾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赵紫阳先生,当年因拒绝赞成用暴力手段解决社会危机而下台,但他此后直至四天前以八十六岁高龄去世,始终处在警方的严密监控之中,没有最起码的人身自由。这无疑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莫大侵犯;解放军总医院的蒋彦永医生,因年初上书要求重新评价六四事件,可能至今仍未获得完全自由;著名学者刘晓波先生,在2004年三月至六月期间,曾经被禁锢在家不能自由出入,他的电脑在2004年12月13日也被公安机关抄走至今未获归还;甚至就在此时此刻,刘晓波、张祖桦、包遵信、江棋生、曹思源、余世存等人,仅仅因为紫阳先生的去世而被堵在家中不得前往吊唁,本人也已因为19日前往赵家凭吊而受到北京市警方的两次特别“谈话”和警告。据我所知,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上述公民并无丝毫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为确保公民人生权利的不受侵犯,敦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早树立依法行政的起码意识,我郑重推荐上述事件入选2004中国十大宪法与人权新闻。
五、中共各级纪委系统在查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大量使用“双规”等措施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此举严重侵犯国家检察机关侦查犯罪的法定职责,在2004年度“依宪治国”的幌子下,这种现象不仅没有改变,而且愈演愈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作为职业律师,我们十分忧虑地注意到,随着反腐败日益变成一项取信于民的运动,中共各级纪委明目张胆地介入和主导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在未经法定程序和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涉案官员限制人身自由。众所周知,包括陈希同、成克杰、王怀忠、李纪周等人在内的众多高级党政官员,在进入检察机关法定侦查程序之前,都曾经经历过时间长短不一的“双规”阶段,他们的合法权益无疑受到了严重的侵犯,而法定机关侦查犯罪的指责也因此被尴尬地架空。这种恶劣的现象在过去一年里愈演愈烈。作为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我们认为哪怕是一个万人唾骂的“坏人”,也同样享有基本的人权,当法律不能保护一个罪不容诛的坏人的合法权利时,它同样也不能保护一位好人的权利——各级纪委以“双规”等违法手段查处案件的行为,无疑是明代特务政治“东厂办案”模式的现代版!为此,我郑重推荐,将这类现象列入2004中国十大宪法与人权新闻。
本人将响应专业委员会的倡议,继续总结和搜集整理符合评选活动有关新闻题材,并将陆续提供给专业委员会。本律师期待在此后一周内,能得到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就上述推荐题材能否入选的书面答复。
对于主任会议、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全国律协领导为捍卫中国宪法与人权已作出的艰苦努力,本律师深表敬意。需要声明的是,本人常以晚清名臣林则徐充军伊犁之际“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自勉,因而若不幸因此需要付出任何个人代价,亦将坦然面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浦志强 律师
2005年1月21日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文: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关于举行2004中国十大宪法与人权新闻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位委员:
经本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同意,本会初步定于2005年1月30日(星期日)下午在京举行2004中国十大宪法与人权新闻评选活动。届时本会将组织一批资深宪法与人权专家、法制日报等新闻媒体的代表以及本会部分委员盘点过去一年发生的与宪法、人权有关的重大新闻与事件,评选出2004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与人权新闻,以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与人权保障的宣传力度,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位委员根据自己的了解和理解,在1月25日之前推荐十五条左右发生在2004年度涉及宪法与人权的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并将电子文本发至2000lawyer@sohu.com,以便作为评选的基础。
二、请北京地区的委员务必参加2005年1月30日(星期日)下午在京举行2004中国十大宪法与人权新闻评选活动;外地委员如果愿意参会,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并请回复确认。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2005年1月18日
三、《关于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准备议案、提案代拟稿的通知》
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律发字”第65号文件精神,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的成立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提高全国律师的宪法意识,加大律师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经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提出并报请全国律协同意,委员会将为参加2005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的代表、委员准备议案和提案。请各位委员就国家社会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人权保障,司法改革,法律完善、三农问题等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及关系国计民生等重大社会问题,每人至少准备一份议案或者提案代拟稿。议案或者提案代拟稿不限字数,但应当符合议案与提案的四个基本要求。请各位委员在2月15日前完成此项文稿,并将文稿发至:zw@zwlawyer.com 。就委员准备的提案和议案,各位委员如果已经自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负责提起的,请注明该代表、委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如果没有联系落实的,将由全国律协和本委员会负责联系。
委员会计划把各位委员的议案和提案汇编成书作为委员会的成果之一出版,书名暂定为“以人民的名义”,请各位委员务必注意把握议案和提案的质量。
特此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2005年1月12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