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月21日讯】(前言﹕一对孤苦无依年近八旬的老人﹐老太太曾经是杭州著名美女﹐在1949年中共取得政权前的一次义演中和梁实秋夫人韩菁清同台演出﹐一个被评为歌后﹐一个被奉为琴后﹔老爷子出身上海资本家家庭﹐是圣约翰大学的高材生﹐当年也是经常一身白色西服出身餐厅咖啡馆﹐拉得一手好京胡。共产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老太太在杭州的1487.68平方米豪宅被非法侵占。二老1987年根据中国私房政策开始多方申诉﹐2004年11月终于得到杭州房管局的书面批复﹐批应该退赔二老30平方米自留房﹐和计人民币合三百七十八元九角(见附件三)。不仅如此﹐房管局不顾房屋原始档案﹐生生将其缩水为765.60 平方米。社会主义改造后纯粹就是社会主义掠夺。
二老遍诉中国所有中央大媒体和地方有影响的媒体﹐毫无作用。抱着一线希望﹐他们希望海外媒体的能给予关注。)
本人向您申诉的是我的私房被非法侵占案﹐它原本不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
本人向您申诉的是我的私房被非法侵占案﹐它原本不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遗憾的是﹐由于种种非正常的人为原因﹐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偏袒非法侵占人﹐而法院久拖未决﹐以至造成所谓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这种假象。而杭州市房管局竟以此为拒﹐不顾此案尚在诉讼阶段和受害人的竭力申辩﹐强行责令填表﹐把非法侵占活生生地变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对全部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且未给受害人留下寸土片瓦﹐致使本人几十年来﹐租人私房﹐三次搬迁﹐居无定所。【基本情况见附件一】
八十年代﹐中央﹑省﹑市下发了一系列文件﹐除根据宪法重申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外﹐对于城市中私有房屋出租﹐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均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国发(1983)194 号文﹔浙政(1983)62 号文﹔浙建房(1984)296 号文﹔浙建房(1989)15 号文﹐杭政(1986)62 号文﹔建设部有关文件等﹐不胜枚举。〕其中有﹕…凡改造错的应纠正﹔又﹕本着谁占谁退的原则﹐又﹕…私房改造一般以150 平方米为起点。本人对被非法侵占的房屋﹐并不抱有奢望﹐只乞求市房管局能稍稍按政策办事﹐可怜可怜普通老百姓﹐给年近八旬的孤苦老人以一席栖身之处﹐于愿足矣。因此﹐从1987 年开始﹐即向有关部门申诉﹐却始终未予合理解决﹔包括市房管局﹑市信访局﹑市长助理等有关部门﹐连一个书面答复也不肯给。【见附件二】
被迫无奈﹐于2004 年3 月上书温家宝总理﹐据说是因为接到了总理的批示﹐今年9 月﹐市信访局这才去函市房管局查询﹐而市房管局于11 月19 日﹐竟然以一纸空文予以应付【见附件三】。不过﹐这总算是十七年投诉以来仅有的一次书面答复。对于拥有1487.68 平方米房屋的产权人﹐这一次﹐市房管局竟然如此“大方”﹐一次批给三百七十八元九角(378 元9 角)的“巨款”作为30 平方米房屋的折价作为“补偿”﹐可说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对于本人多次提出的关键问题﹐诸如原有私房总面积为1487.68 平方米﹐(有市房管局原始档案为证)却“缩减”为765.60 平方米(这其中的差额哪里去了﹖)等要害问题﹐却避而不答﹐一概置之不理﹐其中有何不可告人之处﹖
杭州市房管局的某些干部﹐他们以为这样一来﹐本人只好止步了。确实﹐又有多少普通老百姓能告得赢“当官”的呢﹖房管局的某些干部﹐深谙“为官之道”﹕为了一些“区区小事”﹐又有哪位上级领导会那么认真地亲自来查实﹖至于中央首长﹐更不可能亲自过问﹐由此他们可以为所欲为﹐有恃无恐﹐甚至连本地的新闻媒体也不放在眼中﹐有事实为证﹕2004年11 月5 日﹐ 浙江电视台“新闻观察”栏目报导﹐萧山区一位被侵权人﹐有了市长茅临生(已调省里工作)的书面批示﹐在市房管局面前﹐照样碰壁﹕房管局照样顶着不办。记者自我解嘲地说﹐受害人得到的是“纸上的权利”。由此可见上级领导的指示﹐在房管局那里是如何得到“落实”的。人们不禁要问﹕市房管局背后究竟有何“靠山”。
杭州市房管局的某些干部﹐也还是有所怕的﹐如同那些发生矿难的少数干部和个别的地方干部一样﹐怕的是外地尤其是中央的新闻媒体﹐因为一旦惊动了中央﹐动了真格的﹐他们也会吃不住的﹐归根到底﹐是怕丢了官。而宪法和法制以及上级文件的精神﹐对杭州市房管局的某些干部来说﹐是可有可无的﹐难道事实不是如此吗﹖按照以上思路以及十七年以来的经验﹐在本地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不得不向新闻媒体和中央有关部门申诉。
信中所述均为事实﹐盼望调查核实。望能垂怜普通百姓的冤屈﹐在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具体或精神上的帮助﹐本人均将感激不尽。
申诉人﹕李梦(女) 2004.12
住址﹕杭州定江路109 号杭州日报宿舍1 栋307 室(现租住地)
邮编﹕310016
电话﹕(0571)86945088
(附件一)私有房产被侵占过程
投诉人李梦﹐拥有遗产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黄醋园3 号及5 号两处房产﹐总面积为1487.68 平方米。解放前﹐3 号由原私营同顺绸庄租赁做生产车间﹐5 号为古典中西式清末民初高档生活用房﹐由该同顺绸庄租做职工宿舍及办公室用。到1951 年时租约已满。后因三反五反运动开始﹐绸庄老板李姓父子逃回上海﹐投诉人本拟收回售与浙一医院做职工宿舍﹐但该绸庄工人代表多次上门请求让其用于生产自救。投诉人出于同情﹐予以同意﹐并暂不收租金﹐连折旧费也不收﹐仅由他们交纳应缴的地价税。但当时口头声明﹐一俟与浙医协商定后﹐必须由他们无条件退还。后因投诉人回上海探亲滞留﹐未及时催还﹐但也未同意订立续租协议。
不料﹐1956 年投诉人返杭时﹐该处使用人已面目全非﹐不仅由富强丝厂擅自迁入﹐在事先既未告知业主﹐也未续订租约﹐更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因此引起诉讼﹐由当时该辖区所在地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富强厂由一葛姓会计出庭﹐虽然承认上述种种侵权事实﹐但称需回厂汇报。原本是一件明明白白的侵权案﹐即使是初参加工作的法官也必能立即判定﹐不意﹐该法院在拖延近一年后﹐竟然不顾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公然偏袒被告﹐强制进行所谓的调解﹔更令人愤慨的是﹐原告花300 元(先付了150 元)委请之著名律师XXX(至今仍自诩为杭城第一人)﹐也伙同作弊﹐公然替被告作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调解不成。
当时﹐本人病弱﹐唯一亲人又因病住院﹐无力支付医药费﹐不久即亡故。(当时﹐因原有私房出租给同顺绸庄后﹐我家另无私房﹐一直租房居住在当时的皮市巷250 号。)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幸由当时的邻居邵连元及徐雯(女)两人去该富强厂借支治丧费用并为本人治病。在这种情况下﹐被迫造成既成事实。此后﹐该厂仍未与本人协商订立租赁协议﹐而是在法院并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竟由法院出面﹐以一纸通知﹐强令原告领取所谓租金(金额是由他们随意定的)。并迫令原告承担所谓的改建费两千多元(当时﹐可购普通民房300 平方米左右)。由于存在纠纷﹐投诉人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延迟到1959 年下半年。当时区房管局一姓钱的女干部﹐竟无视投诉人的房产被侵权事实在前﹐房管局下发填表(改造)的日期在后这个基本事实﹐竟然确认并宣布投诉人与富强厂之间是合法的租赁关系﹐令人哭笑不得。
社会主义改造法规规定﹐对改造对象应清产核资﹐在接收资产的同时应接受负债部分﹐但是房管局在实施改造后﹐竟然仍扣去投诉人本不应承担的所谓房屋修理费2000 多元﹐依的是哪条法理﹖﹗而投诉人既非地主﹐杭州市城中也未实行土改﹐拥有1487.68m2 的产权人﹐却连一丁点的自留房也未给予﹐这样做又怎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本人已年满八旬﹐膝下无儿无女﹐无依无靠﹐收入微薄﹐遭遇如此﹐不知在有生之年能否有人为我伸张正义﹖﹗
(附件二)投诉经过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少私房业主向有关部门投诉﹐其中已有人稍得退赔。自一九八七年以来﹐本人未曾中止过投诉﹐也曾向区法院﹑司法局以及几处律师事务所咨询求助﹐并曾向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二零零年时在延安路)求助﹐均被婉拒﹐理由不外乎两点﹕
(1) 时效问题。(其实民法是一九八七年颁布的﹐本人投诉也是从这一年开始的)
(2) 本案应属于落实政策范围。
然而﹐本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1﹒第一次申诉﹐由市房管局私房处原处长章官麟接手﹐他竟然将报告压下近六个年头(1987——1993)。当本人无奈向市信访局投诉时﹐信访局一郭姓干部竟将投诉信转到章手中。自此以后﹐尽管在法定接待日﹐章不是托词有事﹐就是拒不接见。甚至让投诉人到他办公室的抽屉里去找报告。章公然称﹐你去告好了﹐最后还不是到我手里。然而﹐在他于1993 年退休前﹐竟然无视投诉报告的主要内容﹕1﹑非法侵权事实。2﹑非法擅自拆除并改建投诉人的私房。3﹑非法侵权人强行勒索投诉人2000 多元人民币。章在未给于投诉人寸土片瓦自留房的前提下﹐竟然只批给30 平方米﹐请注意﹐这还仅仅是折价款。
2﹒无奈之下﹐在1993 年向人民日报社群工办投诉﹐信件转到市信访办时﹐市信访办负责同志指示本人向省信访局投诉。省信访局局长王加浩批转省城建部门﹐由一姓钱的同志(系原市房管局私房处副处长)批转给市房管局房产处一姓冯的女干部。这位干部竟然又压下了一年多﹐先是诿称未收到文件﹐迨1994 年时她却又说我没时间办﹐我要退休了不管了。
3﹒在1997 年又向北京《民主与法治报》投诉﹐当该报记者来杭调查时﹐房管局竟以“已解决”掩饰过去。
4﹒到了2004 年元月﹐向杭州市茅市长(已调任副省长)申诉﹐但据说是接到了市长批示的房管局﹐却依然是十几年一贯制﹐由市批到区﹐区批到街道﹐转了一圈﹐又回到了原处。当再向市长投诉时﹐无论是电子邮件﹐挂号信还是电话﹐均被市长助理代为拒绝﹐理由是此事已批示过﹐今后不再受理。这不得不令人怀疑﹐投诉材料是否真由市长亲自过目了。
5﹒2004 年三月﹐正值全国人大开会之际﹐向温家宝总理写了申诉信。很可能是接到了总理或有关部门批示﹐杭州市房管局这一次居然主动发信﹐指示本人去档案处查实原有私房面积的确实数据。由于1959 年社会主义改造后﹐该处改造面积一直不明确﹐市房管局的通知中为765.6 平方米﹐而在区房管局查询为760.5平方米﹐而原私房处档案为760 平方米﹐在档案馆边副馆长处告知为824.11 平方米。为了查实﹐本人连续三次在档案馆接待处复查﹐亲自见到了1951 年8 月9 日的原始档案﹐其确实数据应为1487.68 平方米﹐也仅仅只有最后这一个数字﹐才符合产权人拥有房产的实际情况。实有面积与改造面积之间七百多平方米的差异从何而来﹖令人不安。曾有案例﹕杭州市光复路12 号业主经投诉后获得近280平方米退补费﹐但另有50 平方米的私房﹐竟有当时上城区叶德怀(后曾任副市长﹐已判刑)与原上城区副区长XXX通同作弊﹐租与另一私人﹐占而不还。本人担心档案有可能被人偷改﹐并非杞人懮天。
6﹒为查实房产的确切数据﹐本人去市房管局时﹐起先受到了局纪律监察委员会黄书记的热情接待﹐许诺一定帮助解决﹐后因本人坚持要求查清房产面积差异时﹐引起了黄书记的不满。果然﹐一纸通知﹐声称“过去的处理并无不妥。”
7﹒最近﹐2004 年9 月上旬﹐给市纪委发了电子邮件﹐迄今未复。
由上述不难看出老百姓有冤时投诉之难。就在2004 年11 月5 日﹐浙江省电视台“新闻观察”节目播出﹕杭州市萧山区一房产侵权案例﹐在茅市长已然作出书面批示的情况下﹐市房管局竟然仍顶着不办。电视台的记者无奈地说﹕受害人得到的是“纸上的权利”。真是现官不如现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在本地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不得已只好再次向中央有关部门领导和新闻媒体求助。投诉人的要求并不高﹐只希望按中央和省﹑市文件(举不胜举)规定的政策妥善处理﹐给投诉人以一席栖身之地。但愿宪法的光辉﹐最终也能照到杭州市房管局这块土地上来。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