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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裁处 逾3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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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杉荣、杨国文╱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行政罚法”,在刑法“罪刑法定主义”之后,明确楬橥行政法“处罚法定主义”。本法采行官民皆可罚的创举,避免过往只许州官放火的弊端,并订定“防止钻漏洞条款”,对于私法人、非法人团体做出防止脱产的明确规范,保障被害者的权益。

法务部昨天指出,行政罚法草案涉及层面广,涵盖政府众多执法部门的权责和相关法律,特别订定公布后一年才施行的“日出条款”,将加强相关机关执法训练等配套措施,利于施行。

“行政罚法”是继诉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执行法、行政程序法等四法完成立法后,第五部的行政法,三读通过后,已经完整建构我国的行政法体系。本法采“依法行政”与“处罚法定主义”,整合分散于行政法规的行政罚规定,保障人权与强化行政效能,为我国行政法法典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台湾的行政处罚规定,过去散见于各项行政法规命令,以及依地方制度法所制定的地方自治条例当中,不仅人民无所适从、官署解释不一,甚至司法院解释、行政法院判例或判决,以及行政解释,都经常出现见解不同的歧异,导致争议丛生。法务部乃自民国八十四年起研拟行政罚法典化的草案,九十一年报经行政院送请立院审议。

本法最重要的规定在于揭示“处罚法定主义”,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处罚,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或自治条例有明确规定者为限。也仿刑法从新从轻的原则,行为后法律有变动者,采从新从轻原则处罚。

而订定“防止钻漏洞条款”,乃在追求社会正义。过去经常发生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例如公司或者基金会等违规倒闭,被害者求偿无门,但董监事,或其有代表权之人,或是代表人、管理人,却得脱产得利,或者藉由移转财产而逃避行政法有关没入财产的规定。

本条文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采行“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也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私法人、非法人团体、私法组织的董监事、代表人、管理人或有代表权之人,必须与违规的私法人等负起同一规定罚锾的处罚责任。

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受有财产利益的行为人、第三人或物之受移转人,得就其财产利益或所有物,予以追缴、扩大没入,或追缴价额或差额。

法案中也针对备受人民诟病的“只许州官放火”现象,规定机关与人民均得为受处罚的适用对象,不再放任州官放火,只处罚老百姓的情事发生。

其他重点还包括,明定行政罚的范围,包括罚锾、没入,以及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剥夺或消灭资格权利之处分、影响名誉之处分、警告性处分等四类。

明定一事不两罚,违法者若触犯刑事法律,采刑事优先原则,违法应处罚锾者,采法定罚锾最高额规定裁处。

此外,也建立处罚时效规定,裁处权为三年,避免因不确定状态,影响人民权益。采行微罪不举的便宜主义,罚锾三千元以下情节轻微者,得以纠正或劝导替之。并仿刑法有责任始有处罚的原则,明定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与责任条件。同时也规定,全民必须守法,不能因借口不知法规而免除行政罚责任,但得视情节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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