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庆﹕驳杨正泉关于人权﹑发展权与集体人权的谬论(下)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月12日讯】牺牲自由的发展与实现人权目标南辕北辙
威权国家统治者都有一种荒诞逻辑﹕人权和发展不能兼顾﹐要实现迅速发展﹐必须在一定时期内牺牲人权。唐纳利指出﹕“牺牲人权并不是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仅仅是那些控制发展政策的人们的一个方便条件(或者甚至不过是他们自己发财致富的一个借口)”。他在《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第四部分“人权和发展”中探讨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批駮了甚嚣尘上的“用人权与发展作大交换”理论﹕“这种流行的看法是可悲的错误……无论对发展来说还是对人权来说几乎始终是不必要的﹐而且往往是绝对有害的。”以发展为由替压迫性政权辩护﹐认为独裁压制“对发展是有用的﹐甚至是必要的”﹐是把侵犯人权合理化的借口﹕
官僚独裁统治需要用压制来打击民众和激进力量(如有必要﹐就消灭他们)﹐保护经济不平等和精英的特权﹐从而使大部分居民不能参与和享受发展的好处。不过﹐这种压制显然不是“发展”本身所“需要”的﹐相反﹐它是为了建立﹑维持或应付特定的(排斥型)发展方式所引起的矛盾。
中共就以一党之私鼓吹这种难以自圆其说的滥调。唐纳利谈及普遍受到提倡的三种交换理论(需要交换﹔平等交换﹔自由交换)﹐都有中国版本。在他们看来﹐为了发展﹐必须接受高水平的相对贫困乃至绝对贫困﹐剥夺部分地区﹑阶层的基本需要(如就业机会﹑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公共教育﹑医疗卫生乃至环境保护)﹐这种牺牲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为消除大规模贫困必须付出的社会总成本﹐将稀缺资源集中用于发展(毛泽东让全国人民勒紧裤带“赶英超美”﹐也是此逻辑)﹐按李鹏的说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端不在于全面剥夺了人们的选择自由而导致效率低下﹐都是平等惹的祸﹐要发展经济﹑提高效率就必须在“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幌子下牺牲平等﹐关键在于把蛋糕做大而不在于如何分配﹐不仅结果不平等是可欲的﹐强盗式的起点不平等﹑过程不平等(权力市场化和权贵私有化)也是难免的﹐腐败现象被一些食洋不化的寡头主义经济学家吹捧为改革的润滑剂﹑帕累托次优﹔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行使会造成社会动乱﹐导致无政府状态乃至国家分裂﹐破坏政府安排非常合理的发展计划﹐必须暂缓行使。中国政府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惟独对涉及劳工权利的第8条予以“保留”﹐也是基于此类考虑。在他们看来﹐这些强盗式的“交换”只有在一党专制条件下才能做到﹐软弱的有限政府是做不到的﹔民选官员只能在政治压力下以权宜之计为基础来选择政策﹐不敢坚持经济上必要但政治上不受欢迎的牺牲﹔这种强盗逻辑符合被侮辱与被损害的普罗大众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于是﹐“发展才是硬道理”﹑“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满天飞。杨氏紧跟主子狺狺道﹕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也是发展我国人权事业的关键。生存权﹑发展权是我国人民享有的首要人权﹐而发展又是实现生存权和人权目标的强大推动力。”大谈“发展”﹑“ 稳定”﹑“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要求被害人增强“主动性和主人翁意识”。
即便不考虑自由的终极价值﹐牺牲自由来换取稳定﹑发展和最终实现人权目标也是不可能的。有限政府受到宪法和民意制约不能胡作非为﹐减少﹑减轻了犯错误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却并非软弱无力和效率低下。“主权在民”增强了政府的凝聚力﹐培育了负责﹑守法的公民﹐能够做到令行禁止﹔自由的空间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在前面提到的Barnette案判决中﹐杰克逊大法官也有类似看法﹕
有限政府并不必然意味着软弱无力的政府。权利得到保障的确信有利于减少对强大政府的恐惧和猜忌﹐而通过使我们觉得生活在它的统治之下是安全的﹐它获得了更好的支持。如果没有权利法案对有限政府的允诺﹐我们的宪法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得以批准通过是大可怀疑的。今天要实现那些权利﹐并不是要选择弱小政府﹐抛弃强大政府。在此它只是作为加强个人行使其思想自由的手段﹐而不是官方训练的一致性﹐对于后者历史已经表明了它的令人失望和灾难性的后果。
集权专制国家虽然拥有绝对权力﹐却是外强中干的纸老虎。真理自上而下和依靠暴力窃取无限权力﹑维持等级秩序﹐只能导致上下壅闭﹑主昏臣暗﹑将骄兵惰﹑吏贪民刁﹐破坏政府的凝聚力﹐培育不负责任﹑贪赃枉法的臣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村骗乡﹐乡骗县﹐一骗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级一级往下念﹐念到最后不兑现”是也。诚如阿克顿所言﹕“权力可能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腐败政权意味着“分解成碎片”(英语即含此义)。套用阿克顿的名言来描述真理﹕“真理可能导致错误﹐绝对真理导致绝对错误。”独裁压制对真理的垄断﹐增加了犯错误的可能性和灾难性。“历史已经表明了它的令人失望和灾难性的后果。”杰克逊在判决中还说﹕“强迫的意见统一只会统一到坟墓中去。”缺乏个人自由将使整个社会走向封闭﹑僵化。
牺牲自由的稳定不是﹑也不应该是压倒一切的。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Whitney v. California,274 U.S.357〔1927〕)案的附议中对国家安全﹑自由和秩序的关系有着迥异于杨氏的精妙见解﹕
那些为我们赢得独立的先辈相信﹐国家的终极目的在于使人民自由地发展其才能﹐并且﹐政府将谨慎﹑不专断地行使权力。他们视自由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他们相信自由即幸福之真谛﹐勇气即自由之奥秘。他们相信思你所欲﹑言你所思是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若没有言论和集会自由﹐争论将流于空泛。他们认为争论足可以提供充份的屏障阻挡有害的理论的传播﹐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没有行动力的人民。他们认为公开的争论是政治的责任﹐且它应成为美国政府的基本原则。他们意识到一切人的制度都有危险。但他们深知﹐仅仅利用人们对违反将遭到惩罚的恐惧并不能保障秩序。他们认为贬抑思想﹑希望和想象力是危险的。恐惧导致压抑﹐压抑滋生仇恨﹐仇恨威胁政府之稳定。他们认为安全的路径在于自由谈论冤情和救济的机会﹐适当的救济可救济错误的法律。出于对公共讨论中理性力量的信任﹐他们弃绝了法律压制下的沉默﹐视之为法律最糟糕的力量。考虑到偶尔会有的占统治地位的多数的暴政﹐他们修正了宪法以确保言论和集会自由。
那些为我们赢得独立的先辈并不是懦夫﹐他们不对政治变化心怀恐惧﹐他们不以自由为代价巩固秩序……美国人民永远有权去质疑一项没有表明紧急事由而剥夺言论与集会自由的法律。
人类组成政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在人权受到侵犯时能够获得政府权威﹑权力的救济﹐以避免只能“诉诸上天”战争状态(霍布斯丛林)。什么是暴政﹖什么是战争状态﹖人民有没有反抗暴政的天赋人权﹖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给出了明确回答﹕
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当受害者可以得到救济﹐他的损害可以通过诉诸法律而得到赔偿的时候﹐就没有诉诸强力的理由﹐强力只应该在一个人受到阻碍无法诉诸法律时才被运用。只有那种使诉诸法律成为不可能的强力﹐才可以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也只是这种强力才使一个运用它的人进入战争状态﹐才使对他的反抗成为合法。
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人民享有恢复他们原来的自由的权利﹐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谋求他们的安全和保障﹐而这些正是他们所以加入社会的目的。
这种理论会激发叛乱的根苗﹑危害国家安全吗﹖洛克答道﹕第一﹐这一假设不见得比其他假设更容易激发叛乱﹔第二﹐这种革命不是在稍有失政的情况下就会发生的﹔第三﹕
这一学说﹐是防范叛乱的最好保障和阻止叛乱的最可靠的手段。因为叛乱不是反对个人﹐而是反对以政府的宪法和法律为根据的权威﹔不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辩护﹐就真正是地道的叛乱者。因为﹐人们由于参加社会和组成公民政府已经排除了强力﹐并采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平和他们之间的统一﹐这时凡是违反法律重新使用强力的人﹐就是实行rebellare[造反]——即重新恢复战争状态——而成为真正的叛乱者。握有权力的人(由于他们享有权威的借口﹑他们所具有的强力的引诱和他们周围的人们的谄谀)最容易做这样的事﹐因此防止这种弊害的最适当的方法﹐就是向那些最容易受到诱惑去犯这种错误的人指出其危险性和非正义性。
假使无辜的老实人必须为了和平乖乖地把他的一切放弃给对他施加强暴的人﹐那我倒希望人们设想一下﹐如果世上的和平只是由强暴和掠夺所构成﹐而且只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和平﹐那么世界上将存在什么样的一种和平。当羔羊不加抵抗地让凶狠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咙﹐谁会认为这是强弱之间值得赞许的和平呢﹖
寡头主义改革剥夺了普通民众的参与权﹐使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得不到法律平等﹑有效的尊重和保障。日益严重且不可救药的腐败和两极分化现象﹐就是明证。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获得有限政府能够提供的社会﹑政治和司法救济渠道﹐导致社会分裂﹑怨声载道乃至民变蜂起﹐被侮辱与被损害者只好走上街头“一哭二闹三上吊”﹐却被官方以稳定为由加以打压。不断发生拆迁户自焚﹑投水悲剧和自杀未遂者被判刑﹐也是明证。告别革命尚且困难﹐如何为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遑论可持续性发展﹖即便以牺牲自由﹑平等和环境资源为代价实现可悲的掠夺性发展﹐不仅国内民众受到威胁﹐国际社会也难免疑虑重重﹐又如何“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和平环境”﹖这种牺牲自由的发展理论与实践﹐正是“中国崩溃论”和“中国威胁论”的共同产生根源。
权利与义务是两个不同概念。对某物拥有权利意味着有特定的资格排他地拥有和享用某物﹔义务则是责任承担者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要求的尊重﹔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权利居于支配地位﹐义务处于被支配地位。权利与义务当然可以统一﹐如张三拥有的权利与李四承担的义务之间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的统一﹔张三既是李四的债权人﹐又是王五的债务人。吊诡在于﹐杨氏所谓“统一”玩的是辩证法花招﹕权利即义务。譬如说﹕杨正泉是几种身份的统一﹐是副会长﹐也是父亲的儿子﹐妻子的丈夫﹐儿子的父亲﹔由此得出杨正泉=副会长=儿子=丈夫=父亲﹐就乱了伦理纲常﹔其他副会长也登堂入室﹐随便当起杨家的儿子﹑丈夫或者父亲﹐更不得了。这绝不是无聊的文字游戏。通过偷换概念来偷梁换柱﹐混淆权利与义务关系﹐既可以剥夺主权者的权利﹐也可以让政府和公仆逃避责任(义务)。通过这种“统一”﹐公仆变成了国家主人﹔公民变成了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臣民﹐“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变成了尊重和保障国家与官僚的权力。
长期关注发展问题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森博士强调﹕“要用自由来定义发展﹐而不是国民生产总值。”自由不仅是发展的手段(工具价值)﹐也是发展的目的(终极价值)。牺牲自由不仅最终会牺牲发展﹐也使发展失去意义。他在《贫困与饥荒》第10章“权利与贫困”中认为﹕造成饥荒的真正原因是权利失败﹐而不只是粮食危机。在谈到“市场机制能否通过粮食流动来消除饥荒”时﹐他说﹕“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一书中肯定了它的作用……事实上﹐亚当‧斯密命题所涉及的是满足市场需求的效率﹐而不是满足那些因为缺乏市场权利和购买力不足而不能变成有效需求的欲望。”在1740年代的爱尔兰大饥荒中﹐就出现过招致爱尔兰人对英格兰人愤恨不已的奇观﹕“在爱尔兰人死于饥饿的同时﹐大量粮食却被从爱尔兰出口到英格兰。”在1960年代的中国大饥荒中﹐因为根本没有言论自由﹐类似问题甚至不可能得到反映﹐结果当然更悲惨。森在一次演讲中指出﹕议论某些国家或地区是否“适合于民主制度”﹐“这样提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根本不需要去判定一个国家是否适合于民主制度﹐相反﹐每个国家都必然在民主化的过程中变成适应民主制度的社会。”他的结论是﹕民主的价值观放之四海而皆准。
“发展才是硬道理”﹑“稳定压倒一切”﹐不过是独裁专制及其寡头主义发展压倒一切的硬道理。这种牺牲自由的发展理论与实践﹐必然是人权事业不共戴天的大敌﹐同实现人权目标南辕北辙。
集体人权﹕个人人权的克星
人权是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即﹐人权是一种个人的权利。“人”固然是个类的集合概念﹐是对千差万别﹑丰富多彩﹑生动具体的个人的抽象所指﹐但能够指向的只能是具体的个人。人类历史上可能存在集体﹑社会或者国家﹐却不存在可以独立于具体的个人的所谓集体人﹑社会人或者国家人。根本不存在一种作为集体权利﹑社会权利或者国家权利的特别人权。集体﹑社会或者国家作为一种历史存在﹐当然可以拥有自己的权利﹐包括拥有它们指向个人的合法的权利要求﹐这意味着个人在某种意义上对于集体﹑社会或者国家负有责任(义务)。但是﹐集体的权利﹑社会的权利或者国家的权利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人权。除非故意混淆人权概念﹐或者重新定义人权概念。唐纳利在《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第三部分(第八章)指出﹕
共同性是人与人之间或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它依据某个特定共同体成员资格而赋予利益。任何产生于共同性的权利都不可能是人权。
人权所依据的是这样的观点﹐即把个人看做是与社会﹑尤其是与国家相分离的﹐相对于社会﹑尤其是国家来说﹐他们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些权利所确定的范围之内﹐个人拥有超乎社会目标和社会利益之上的合理的优先性
集体人权的谬误﹐部分是知识论的﹐部分是利益导向的。
文化相对主义者常常借口非西方社会的所谓集体主义价值取向﹐要求个人的人权服从社会的权利﹑利益或需求。其实﹐西方社会赋予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个人人权以核心地位﹐给予尊重和保障﹐是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运动逐渐进化生成﹑扩展的新秩序。直到现在﹐也非理所当然。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者﹑社群主义者都企图蚕食乃至剥夺其生存和生长空间。从知识论的角度来看﹐这一切都源于一种可以称之为整体主义的哲学思维。这类哲学思维有着根深蒂固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传统﹐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绝对定义和柏拉图的理念论。形形色色的哲学王和以他们的名字命名的主义﹐诸如柏拉图主义﹑亚里士多德主义﹑托马斯(阿奎那)主义﹑黑格尔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乃至当代花样翻新的各种新某某主义及其代表人物﹐如麦金汰尔﹑查尔斯‧泰勒等等﹐都是这类哲学思维的传人。按照这类哲学思维﹐具体存在的某张桌子不过是抽象的“桌子”理念的拙劣模仿﹐是不真实﹑不完美的﹐只有“桌子”理念才能真实﹑完美地体现桌子的本质。他们崇尚抽象﹑本质﹑普遍﹑绝对﹑永恒﹑理性﹑逻辑之类字眼﹐讨厌具体﹑现象﹑个别﹑相对﹑即时﹑感性﹑经验的事物。体现在人权观上﹐就是抽象的集体人权优先于个人权利﹐更能体现人权的本质。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对付这种自负的集体人权﹐拥有经验常识就够了。休谟在《人性论》中说的那句话﹕“道德准则并非我们的理性得出的结论。”是一付很好的解毒剂。
近年来﹐为了强化集体﹑社会或者国家的权利﹐确实有人在重新定义人权概念﹐并在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讲坛取得一定的成功。他们生硬地将人权划分为三代﹕“第一代”是依据“自由”思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提供针对国家侵犯个人的人权保护﹔“第二代”是依据“平等”思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证人们真正获得实质性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是对“第一代人权”的发展和补充﹔“第三代”是依据“博爱”思想的新型人权﹐目的是克服导致前两代权利实现受挫的国际不平等﹐要求建立新型的国际合作关系﹐确保一些国家的所谓发展权。第三世界国家﹐特别是那些民生凋弊﹑人权记录不良的威权﹑极权国家﹐对“第三代人权”情有独衷﹐利用它向发达国家索取援助﹐对抗人权批评﹐转移国内矛盾﹔利用镜花水月的“第二代人权”缓解﹑拖延乃至取代对“第一代人权”的诉求﹔对“第一代人权”则不屑一顾﹐认为它是西方国家崇尚个人主义演生的怪胎﹐不符合东方国家道德先进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其实﹐这些威权﹑极权国家的统治者只不过是利用文化相对主义和集体人权作为侵犯人权的借口。诚如唐纳利所言﹕
今天大多数国家的真正危险不是过分强调个人人权。在大多数国家﹐个人人权仅仅受到脆弱的保护。集体人权思想中内在的概念混乱﹐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过分强调社会责任。压迫性的﹑家长统治的政权常常诉诸于人民集体权利﹐用它来藐视或压迫真正的﹑具体的人民的欲望﹐或否认他们的权利……当拥有这些第三代人权的集体是国家时﹐政治滥用的危险就特别大……所谓国家的人权将被用来反对个人人权﹐把人权从人的解放的工具变成极其残忍的压迫和统治的新借口。承认国家的和平﹑发展及其他人权﹐只能使受压迫者难以针对其政府进一步提出有效的人权主张。
对于正在对社会主义进行大张旗鼓的寡头主义修正的中共当局来讲﹐文化相对主义和集体人权也是替大规模侵侵犯个人人权辩护﹑回应日益高涨的国内人权诉求和国际人权批评的良好借口。杨氏所谓“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协调发展”﹐就像耳熟能详的“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一样﹐目的是将个人人权“协调发展”到集体人权的黑洞中去﹐消弥于无形。
至于秉承官方懿旨﹐发誓要“把人权研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不过是企图化腐朽为神奇﹐拿中国特色的人权观当作抗拒普遍人权的挡箭牌﹐好让自己在全球民主化大潮中乘着社会主义破船醉生梦死而已。鲁迅诗云﹕“运交华盖欲何求﹐未敢翻身已碰头。破帽遮颜过闹市﹐漏船载酒泛中流。”杨氏之谓也。
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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