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8月4日讯】“密友资本主义”背景下的社会冲突:当今中国的贫困和暴力
一、“密友资本主义”下的社会两极分化及其政治后果
二、制度型贫富差别的非正义性及其成因
三、对贫困者的结构性暴力和贫困者的暴力
四、通过宪政民主制度的建设来化解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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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贫困者的结构性暴力和贫困者的暴力
当前中国正受害于关系网资本主义体系和由此产生的巨大的贫富悬殊。但是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同:贫富冲突不是发生在不同的种族之间。而且,在中国这种贫富矛盾尚未积蓄足够的可以导致贫富冲突全面爆发的能量。
中国的大多数人对少数富豪的秘密是无缘窥视的。数不清的口耳相传的腐败“故事”和日常生活经验是大多数人感知富豪们为富不仁的根据。对民众来说,感觉就是真实。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与少数富豪之间到底存在多大的实际经济差距反而变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种经济上的差距变成了大多数人和极少数人之间各种不可逾越的政治和道德鸿沟,变成了一种“我们”和“他们”之间对立、甚至仇恨的关系。越是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们,他们的对立和仇恨感越是强烈。
在《着火的世界》一书的引言部分,蔡美儿讲述了她姑妈的故事。她的姑妈是一个富有的华裔菲律宾人,被自己家雇用的菲律宾司机所杀,她家的两个菲律宾女佣也参与了这一事件。凶杀事件发生时,她姑妈家的许多贵重珠宝失窃,当地警察明显地同情罪犯,查案时敷衍了事,警察局对这起案件所记录的作案动机更简单──“复仇”[9]。此案的前后经过令人深思。在菲律宾人眼中,富裕的华人本是不义的一群,于是对他们夺财害命乃是伸张正义。这种恶有恶报、替天行道的古老正义观在法制不彰的社会中至今仍极有影响力。
从2003年初开始,中国各地接二连三地有富豪被杀的消息传出[10]。上述正义观也在这一系列“杀富”事件以及事后的舆论反应中表现出来。每当富豪出事,在新浪、搜狐网的网友评论里就会出现大量的“该杀”、“该死”等字眼,最强烈的反应不是呼吁缉拿凶手,而是表露无疑的仇富心态。一位署名“蜀帖龙”的网客在对北京特大劫车杀人案的评论中表述了他为什么同情此案第一被告人李小平的理由:“李小平等劫持宾士牌、奥迪牌高级轿车6辆,杀害6人,抢劫数额价值人民币 593万多元。很显然,李小平犯罪集团劫杀的物件非比寻常,(他们)锁定目标人群定向抢劫,所谓报复社会,其实是报复社会精英,所谓恨,也是恨极少数人,简而言之,仇富、劫富而已。”这位网客的同情和认同里体现出一种他心目中的民间正义观,即以个人力量去纠正那种由社会制度所保护的不义行为的结果:“巧取豪夺,穷凶极恶,聚敛与暴发,不当、不法而为富。为富不仁,为富寡耻,当代中国富豪阶层肮脏、龌龊、卑劣。有意无意地替天行道,李小平等人,搁中国,梁山好汉;撂国外,侠盗罗宾汉而已。”出于这种民间正义观,这位网客吁请打劫者要“尽快提高自身素质与觉悟,千万不要与普通老百姓,与工农大众过不去,节日期间,特别不要与苦寒的下岗工人,与外出打工回家农民过意不去。冤有头,债有主,要劫要杀,冲着凶狠卑污的富豪,以及为富豪们保驾护航的黑恶官僚去[11]。”
贫困者对富人的仇恨和对立常常会有暴力倾向,最常见的表现就是谩骂(语言暴力)、抢劫和凶杀(身体暴力)。仇恨本身就是一种心理暴力,仇恨同时也是其他暴力的能量积累。在没有外力严厉约束的情况下,仇恨会迅速地转变为直接暴力。当今中国社会一些群体所怀有的仇恨,即使看上去尚属平静,其实已经进入了极不稳定的前动乱状态。以强力压制来维持的这种平静已经失去了维护稳定的真正意义。
进一步看,单单谴责贫困者个人暴力,而忽视社会对贫困者所施行的结构性暴力,是不能真正认识暴力伤害的。强调社会结构性暴力与贫困的关系,是因为“暴力”不只是一种行为描述,而且更是一种严重的道义批评。暴力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道义负面评断。一切被称为暴力的行为或现象都是非道义的,世界上不存在好的暴力。研究和平理论的著名学者约翰.加尔顿(W. Galtung)把暴力定义为“任何使人无法在肉体或是思想上实现他自身潜力的限制[12]。”这种“限制”也就是我们这里所强调的“伤害”。
加尔顿把暴力区分为“直接性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三种形式。“直接性暴力”(杀戳、残害、肉体折磨等)和与直接暴力有关的各种压迫(监禁、管制、奴役),是造成社会、政治恐惧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最赤裸裸的暴力形式。社会越现代化,“直接性暴力”就越为“结构性暴力”所代替。“结构性暴力”是通过现代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来起作用的,它并不需要直接施加于暴力物件的肉体。加尔顿把“结构性暴力”总结为四种表现:剥削、渗透、分裂和排斥。他对这四种表现的分析和说明都是从压迫着眼的:剥削是一种使一方受惠的“劳动分工的不平等结构”;渗透是指“统治的一方通过控制被统治者或对被统治者的思想控制,来占据中心位置”;分裂是指“分裂和隔离被统治者,将之分而治之”;排斥则是将被统治者置于边缘地位。尊卑等级、贫富差别、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关系,这些都是结构性暴力的主要形式。无论是“直接性暴力“还是“结构性暴力”,都必须依靠“文化暴力”来获得合理性和道义辩护。“文化暴力”乃是指文化中那些能被用来为直接的或结构性的暴力辩护、使之合理化的内容[13]。为贫富悬殊或暴富辩护的“自由市场论”,或者“要市场、不要民主”的说辞,都是这样的文化暴力。
贫困与社会性结构暴力密不可分,这是因为,暴力对维护社会现实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中更是如此。没有人会自己选择贫困,也没有人会自得其乐地接受贫困。贫困者常常会有怨恨,会有违背或破坏现有秩序和规则的强烈意愿。贫困者会偷盗、抢劫,逼急了还会行凶杀人。这些都不单单是刑事犯罪行为,而是斯考特(James C. Scott)说的“弱者的反抗”,或如另一位论者所说的“黑夜政治”:“一些白天干着卑贱工作的下层人,到了晚上漆黑一片的时候,就会伺机对富人施暴、砸石头、毁财物。总之,这看不到的‘歹徒’很可能就是白天毕恭毕敬为你擦鞋的下人[14]。”无论是对付贫困者的反抗行为还是反抗意愿,国家暴力都是唯一有效的手段。国家暴力并不总是表现为一时一地的惩处犯罪、关押罪犯、强行遣返“盲流”人员等等。它还表现为一种震慑威力,因为国家暴力可能对贫困者造成比贫困本身更严重的伤害,以致于绝大多数人权衡之后觉得,与其犯罪还不如接受贫困。
在当今的中国,对贫困者的许多社会措施都以强制或强迫为主要手段。这些措施本身就具有暴力性,如对农民强制征缴各种税收和收费,强行让工人下岗或退休等。而对受害者的任何具有抗争意义的行为,如抗税、抗议、申诉、上访等等,现行体制都以妨害社会稳定为由强行制止或加以惩罚。对贫困者的强制、强迫和惩罚手段,都是以现有法规为依据的。现行体制不仅以法规来限制、禁止和处罚贫困者的逾越或抗争行为,而且还用法规来堵塞贫困弱者群体争取自身权益的几乎所有公民政治途径,如禁止他们组织自己的政治或社会团体、出版自己的刊物、拥有自己的言论场所、议政渠道和司法诉讼代表。即使对“安分的”贫困者,如进城打工的农民,现有的城市法规也明目张胆地将他们(包括他们的家人子女)当作二等公民。运用于贫困者的许多法规都是一种以法律为名的高压统治手段,都是社会结构性暴力的体现。
在贫富悬殊严重而持久的状态下,社会结构性暴力的滥用必然导致弱势群体更大的不满,而其中部分人则可能铤而走险,采用个人暴力实行社会报复。在这一意义上,社会结构性暴力和个人暴力可能构成一种正反馈,社会结构性暴力用得越多越普遍,个人暴力的发生也越频繁,由此又引起更广泛的社会结构性暴力,那样将形成难以化解的社会仇恨,缓解社会矛盾的机会就越来越小了。
原载当代中国研究 [2004年第2期(总第85期)](//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