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8月29日讯】2004-8-28清晨8:48接友人来电说:“叶国柱先生,昨天晚间被警察刑事拘留,罪名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而实际情况是:日前叶国柱带领全国各地来京上访的冤民,到北京市公安局申请游行管理机关(公安十三处),递交了一份“万人游行申请书”,要求北京当局予以批准。
这一要求深深震怒了北京市政府中的腐败份子,他们害怕人民借游行的机会团结在一起,动摇了他们的统治基础,因而想用“杀一儆百”的手段,将这场争取人权的斗争镇压下去。但他们想错了,毛泽东说过:“压迫越深,反抗越重”,斗争的烈火不会因杀了一个人就能够被扑灭。
说叶国柱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那可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了!谁都知道叶是一个很本分的守法公民,他待人和气、诚恳、举指文雅而又心地善良,他遵纪守法,即使在拆迁中他家财产被人打、砸、抢损失殆尽;即使他的亲生弟弟被迫害自杀(侥幸未死之后又被判劳动教养);即使他父母被人摔打致伤;……,他都没有因“一时的激奋,转而仇视一切,无论对谁都开枪”,借此发泄心中的不满,而跑到公共场所去扰乱他人生活序。人们看到的却是,他关心上访群众的疾苦,时常去看望那些受苦、受难的冤民,而每次回来人们都会看到他偷偷的掉眼泪,他说:“以前只知道自己是冤枉的,谁想到他们(上访人)比我遭受的冤情还要深得多!我只恨自己没有本事,不能帮他们做什么工作,我只有同情和眼泪。”这样一位心地善良的人怎么会跑到公共场所去扰乱他人的“社会秩序”呢?
如果可以以“莫须有”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对他加以刑事拘留,那么那些打着拆迁旗号,干着抢劫公民合法财产、残无人道的迫害公民的腐败分子,和他们的爪牙——专干环事的警察,又该当何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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