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公民:对世界首犯江泽民犯罪的量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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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8月28日讯】每年8月7日或8日视太阳到达黄经135°时为立秋。立秋一般预示着炎热的夏季即将过去,秋季即将来临。秋天本是收获的季节,天地公道,辛勤付出者收获;秋天也是肃杀的季节、肃杀枉佞奸邪者,秋审秋决。

立秋之日已过。

秋意乍现,中国大地上全民反迫害之势骤起,审判一切罪恶的时候到了。

第一个要受到审判的,就是血腥镇压法轮功、给中国带来毁灭灾难的罪魁江泽民。1999年4月25日晚,江泽民写信给政治局常委及其它有关领导人,提出“共产党要战胜法轮功……”史无前例的五年迫害过去了,江泽民对法轮功犯下了累累的血腥罪恶。其罪恶之大,难于用人间的法律充分衡量,然而,针对其累累的罪行,只有用法律刑罚的评估,才能让人们更加明确它犯下的罪恶之巨大,只有明白无误的法律刑罚,才能让人们知道它是个地地道道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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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4月25日晚,江泽民绕过政治局写信鼓吹煽动镇压法轮功,这是江泽民第一次组织策划颠覆活动:颠覆政治局。根据《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如此严重的颠覆犯罪行为,处以无期徒刑已经是轻微的刑罚了。然而人的生命有限,宣判无期对一个人来说跟宣判一生的刑期是等同的。按照假设80岁,对江泽民宣判入狱80年是等同宣判无期徒刑。因此,针对江泽民的此项严重罪行,按照最低限度惩罚,建议宣判它80年刑期是合适的。

2、1999年6月10日,江泽民为了发动对法轮功的镇压,非法组织成立了610办公室。610办公室的成立不符合任何一条国法、党纪,其运作又完全不受政府制约,因此是一个纯粹的非法组织。610办公室凌驾国法、政府部门之上,并严重践踏国家政府和共产党的一切正常运作,因此该组织是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组织。610办公室凌驾党纪之上,并严重践踏共产党的一切正常运作,因此该组织是颠覆中共的非法组织。610办公室以专门通过践踏国法、党纪、人权,来对全世界的广大法轮功学员人群犯罪、杀戮为唯一目地,因此其是一个恐怖组织。根据《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江泽民的此项严重罪行,按照最低限度惩罚,建议宣判它80年刑期是合适的。

3、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操控并发动其流氓恐怖集团、伙同其610恐怖组织开展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恐怖活动——对法轮功的镇压,江泽民集团并因此而成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恐怖活动组织。根据《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江泽民的此项严重罪行,按照最低限度惩罚,建议宣判它80年刑期是合适的。

4、1999年7月20日以来,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暴力把共产党和以下的国家机构也改造成为了恐怖组织:1)公安部、2)国安部、3)宣传部、4)教育部、5)信息产业部、6)外交部、7)司法部、8)法院系统、9)检察院系统、10)全国妇联、……。到这个时候,江泽民已经把整个国家的所有机构都恐怖组织化。对于江泽民的此项严重罪行,由于缺乏合适的法律条款,暂时无法量刑。按照每建立一个恐怖组织最小刑罚80年刑期,建议宣判它880年累计刑期是合适的。

5、1999年7月20日以来,江泽民为了发动对法轮功的镇压,策动、胁迫、勾引、收买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武装部队人员、3)人民警察、4)民兵,参与进行对法轮功的暴力镇压,性质等同武装暴乱。根据《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江泽民的此项严重罪行,处以无期徒刑已经是轻微的刑罚了。然而人的生命有限,宣判无期对一个人来说跟宣判一生的刑期是等同的。按照假设80岁,对江泽民宣判入狱80年是等同宣判无期徒刑。按照最低限度惩罚,按照每煽动一类人员进行暴乱最少80年刑期,建议宣判它320年累计刑期是合适的。

6、1999年7月20日以来,江泽民为了胁迫全国人参与对法轮功的镇压,江泽民操控其流氓集团针对法轮功1)制造了至少1200条的谣言,2)暴力强迫全国人民接受其谣言,3)暴力胁迫各级党政机构和官员放弃本职工作,参与到对法轮功的镇压中来,致使国家各级政权、政权的运作处于严重瘫痪状态,致使国家的一切制度等同废弃。根据《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江泽民的此项罪行,因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严重,后果极其可怕,按照最低限度惩罚,建议宣判它1,200年累计刑期是合适的。

7、1999年7月20日以来,江泽民在镇压法轮功的过程中,指使各级监管部门,针对被非法拘禁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投毒、注射毒针等方式进行折磨、杀害,导致大量的法轮功学员精神失常、重伤、甚至失去生命。1)已知被投毒杀害的法轮功学员不少于10人。2)已知被投毒严重损害的学员不少于100人。根据《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江泽民的此项罪行,因为主谋是江泽民,因此其至少应该承担一半的刑罚。由于是蓄意的杀害,对于被毒杀的法轮功学员,每死亡一人江泽民应该承担10年的徒刑,至少10条人命,那么建议宣判江泽民至少100年的刑期;由于是蓄意的杀害,对于被投毒严重伤害的法轮功学员,至少100个受害者,应该宣判江泽民500年的刑期。对江泽民的此项罪行,建议宣判它600年的累计刑期是合适的。

8、1999年10月,江泽民强迫人大通过所谓《反邪教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所谓的《解释》。这是江泽民第二次组织策划颠覆活动:颠覆国家政权。根据《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如此严重的颠覆犯罪行为,按照最低限度惩罚,建议宣判它80年刑期是合适的。

9、1999年12月,江泽民为了树立自己的虎皮大旗,不惜偷偷出卖东北及西北100多万平方公里国土给俄罗斯,以换取俄国的支持,好让它在国际社会上站住脚跟,让国际社会对其发动的邪恶镇压保持沉默。根据《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如此严重的卖国行为,按照最低限度惩罚,宣判它80年刑期是合适的。

10、1999年7月20日以来,1)根据调查证实,江泽民自从开始镇压法轮功学员以来,已经至少杀害了1000名法轮功学员。2)根据调查证实,江泽民自从镇压法轮功以来,不少于100000名法轮功学员曾经被其流氓恐怖组织非法绑架。根据《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条:“……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每杀害一名法轮功学员,按法律江泽民就应该被宣判死刑一次,杀害至少1000名法轮功学员,累计江泽民应该枪毙至少1,000次。每组织策划绑架一名法轮功学员,根据法律江泽民就应该被判刑至少10年,绑架至少100,000名法轮功学员,江泽民应该判刑至少1,000,000年累计刑期。

11、1999年7月20日以来,江泽民大肆挥霍国库的钱,用来资助其恐怖活动组织进行镇压宣传、进行镇压、对那些卖命的流氓进行奖励资助。1)由于江泽民对其恐怖组织的资助次数太多,资助金额数目太庞大,暂时无法知道其具体数额。2)由于江泽民实施恐怖活动一般都采用密令和口传密令的方式,暂时无法确定其实施恐怖活动的具体次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江泽民对其恐怖组织的资助,每月至少一次;江泽民资助其恐怖组织的金额,已经得到披露的是至少500亿人民币。根据《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条:“……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每年12个月,5年累计70个月,江泽民每资助其恐怖组织一次,理应受到5年的徒刑惩罚,70个月累计350年的刑期累计惩罚,外加剥夺其所有资产。

12、1999年7月20日以来,为了阻止法轮功学员的合法上访,江泽民集团用暴力、胁迫和利诱等方式劫持船只、汽车、火车、飞机等一切公众交通工具,逼迫所有的乘客辱骂法轮功和其创始人。并在这些场所殴打、折磨拒绝骂人的法轮功学员,有学员被殴打导致昏迷、重伤甚至死亡。由于江泽民操控其流氓恐怖组织劫持船只、汽车、火车等公众交通工具的次数之多、持续时间之长,暂时无法统计其具体劫持次数。根据《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按照全国每年50万的车/船次最保守估计、按照江泽民的劫持时段为2年的最保守持续时间计来计算,江泽民利用其恐怖集团劫持公共交通工具次数将有最少100万次。如果江泽民每劫持一次刑期5年,江泽民劫持罪行的累计刑期将为至少5,000,000年(500万年)。

13、1999年7月20日以来,江泽民操控并发动其流氓恐怖集团全面劫持国内的一切广播电视设施等通讯媒体,逼迫其制作并播出了数以万条次的污蔑法轮功的谣言、造假新闻报导,并且强迫这些媒体无数次重复播放这些恶毒的造谣宣传,对全国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心理毒害,对法轮功学员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并导致所有的媒体都严重触犯了刑法的相关条例。江泽民操控并发动其流氓恐怖组织非法严重破坏全国范围的公共电信设施等:1)实施电话监听、2)网络监控、3)网络封锁、4)广播电视信号封锁、5)广播电视信号插播、6)广播电视信号干扰。根据《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5年来,江泽民恐怖集团每天都在进行这6种罪行,按照每次破坏判刑7年,江泽民的积累刑期将为最少365*6*7年,即15,330年的累计刑期。。

14、1999年7月20日以来,江泽民在镇压法轮功的过程中,操控其流氓恐怖集团,以暴力、行政压迫、威胁等手段,1)强迫全国所有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为其提供转化法轮功学员的服务、2)为其提供监视法轮功学员的服务、3)为其提供举报法轮功学员的服务。并且,1)强迫全国所有的企事业单位观看、2)收听其制作的污蔑法轮功的恐怖血腥录像、广播等宣传节目。根据《刑法》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全国12亿人口来计算,江泽民曾经暴力威胁手段至少强迫12亿人次为其服务并且至少强迫12亿人次接受其犯罪服务。情节及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因此根据《刑法》江泽民理应被判处24亿年的累计刑期。

15、1999年7月20日以来,江泽民恶毒的1)丑化法轮功、2)丑化法轮功创始人、3)丑化法轮功学员,并且1)煽动全国人对法轮功的仇恨、2)煽动全国人对法轮功学员的严重歧视。根据《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国的法轮功学员,受到人身权力侵犯、民主权力侵犯的法轮功学员,按照最保守数目估计,有200万。

1999年7月20日以来,江泽民犯下的血腥罪行还有数不清的侵犯财产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等等等等。

(20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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