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7月20日讯】我是留日回国创业的中国公民,因我创办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中日经济交流、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的电子书被错判为非法经营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狱。为获得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经营自主权利而失去人身自由,这是我个人的不幸,也是中国的悲哀、上海的耻辱。
我在狱中承受着心灵的煎熬与肉体的折磨,但始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一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等待上海法院自己能够纠错。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2001年8月),没有给予我公开庭审的机会,初次申诉时(2002年9月)又不给予我面对面讲道理的机会,一纸告知,剥夺了我的司法救济权利。2003年3月我在狱中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将我的申诉材料转回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出面答复,却让下级法院去敷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你寄给市高院对01沪二中刑初69、01沪高刑终127、02沪高刑监42提出申诉的材料已转我院,因市高院对该案已申述驳回,故我院不再处理。”((2003)沪二中法信访字第259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来函言之有理,下级法院是无权处理或修正上级法院的判定,惟有本级或上一级法院才有权处理或修正本级或下一级法院的判定。难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懂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吗?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司法程序。本案的审判实体不公正,现在又出现程序不公正的问题。我出狱后于2004年1月,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至今未回音。
我相信,当时审判我的这些法官今天重温一下这个案子或许也会感到羞愧,这么简单的案子,又没有高层领导的“明确批示”,他们却如此轻率地亵渎法律的精神与法院的尊严,去维护政府部门的一般官僚的利益。他们是否忘记了司法界经常引用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几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
本案在“法律倒置”的时代或许是习以为常的,但与当今倡导尊重宪法、保障人权、将要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社会已格格不入。对于个人来说,这个冤案已成为历史,我已承受了司法审判不公正的恶果,即使平反,也无法弥补三年冤狱所造成的伤害。但是,对于社会来说,这个冤案的存在仍然表明法律的权威遭受亵渎,法院失去公信力,是上海文明的耻辱。不让历史的悲剧重演,恢复法律的尊严,就必须清源正本,纠正错案。所以,我出狱后,继续依法申诉,为争取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努力。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同志在今年2月11日的上海市党政负责干部大会上曾指出,“从当前上海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看,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新课题,就是如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权威,不是简单地维护司法部门的权威,而是要通过促进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到实处。”司法部门是法律的实施者,它的权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无论是依法审判,还是依法纠错,都是在增强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在提高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法院是解决个人、团体、国家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所,也是保证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如果法院都不顾法律的权威,只是顾及本部门或个别法官的利益,坚持错案或拖延受理申诉,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而言。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法律权威,人们只能在没有法律秩序的社会中冲撞,用权力金钱或身体去维护或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的社会能持久稳定吗?无论是高官厚禄之士,还是山野的草民,都会祸在旦夕,没有安全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前的年代,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随意设置许可权,红头文件大于规章、规章大于法规、法规大于法律的“法律倒置”现象比比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难以保障的。现在,时代变了。中共十六大后,尤其是最近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中国已开启了一个从国家本位回归到个人权利的时代,尊重宪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无法律就无行政、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将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因此,三年前判定的冤假错案一定会重新审理,有错必纠。我在狱中提交的《申诉状》结尾处已表达了这个观念:一个人、一个机构、一个国家不可能不犯错误,但是如果机体是健康的,没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动康复的机能,犯了错误就会改正。我相信,最终会遇到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就是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
我在狱中更加深刻地领悟犹太人墓碑上的一段话,大意是:当他们追捕XX党人时,我不是XX党,所以我们没有站出来;当他们追捕XX人时,我不是XX人,所以我们没有站出来;当他们追捕XX时,我不是XX,所以我们没有站出来;当他们要追捕我时,已经没有人为我站出来了。为了明天的持续安宁,为了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关心别人的遭遇,去尽力谴责或纠正侵犯人权的行为,捍卫宪法。
让公众评判本案,实施舆论监督,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与经营自主的权利,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让公民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能在一个保证人身安全、司法公正的社会环境中安居乐业。谢谢您道义上的援助。
冯正虎
2004年6月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fengzhenghu@hotmail.com)
附件:
作者简历
冯正虎,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研究生学历。198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在上海后方基地技校任教。1983年至1986年在复旦大学管理系(现管理学院)攻读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荣获三好学生奖章,并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在上海财经大学任教。
八十年代活跃于中国的学术界、企业界,在国内陆续发表学术论文及专著。公开出版的著作有:《企业战略》、《中国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销艺术》、《中国企业发展年鉴(1988年)》、《中国企业管理现代化研究》等。1983年~1990年期间兼任复旦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副主席、上海市研究生科技与经济中心理事长、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研究生委员会主任、中国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1989年5月下旬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公开发表同情学生运动的声明,冯正虎就此事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辞去领导职务、中共党员预备期不得转正、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1991年4月经当时的中共上海市委领导人批准,赴日留学。在(日本国立大学)一桥大学研究生院留学,研修经济政策。嗣后,曾任(日本社团法人)中国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北京)中国企业经营咨询公司高级顾问,又就职于(日本)三正实业有限会社、兼任(中日合资)上海三正玻璃钢有限公司总经理。这一期间,冯正虎在学术科研方面仍有成果,论文荣获1997世界管理大会赤羽学术奖,主编了中国第一本最新最全介绍日本经贸与企业现状的大型工具书《日本经贸要览》中文版(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参与编写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产业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并翻译了由日本政界要人小泽一郎撰写的《日本改造计划》(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而且,在信息技术领域上也有创建,发明研制了《中日Windows9X多系统引导Ver2.0》软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局的专利证书。1998年回国投资创办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并主编了《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
2000年11月13日因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销售本公司开发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出版物之事被刑事拘留,嗣后被上海市法院错判为犯非法经营罪,羁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200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后,继续依法申诉,为争取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努力。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电子出版物光盘案的概况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伦公司”)是由留日回国人员创办的,于1998年9月经上海市工商局批准成立,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制作、外文翻译、信息咨询、产品销售等业务,是上海市科委批准认定的科技企业,也是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登记备案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7-900609-33-4)、《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4-931548-98-9)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12000余家中国日资企业、4000余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编制技术是最新的,填补了国内对日资企业信息研究的一个空白,也是中日友好交流的结晶。
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日本《东方时报》于2000年7月26日整版发表本报记者采访上述电子出版物主编冯正虎的文章,称誉上述电子出版物是架起中日经济交流的彩虹。上海市市长也来函来电称赞。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高新技术成果展,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及本公司开发的其他软件产品。本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受邀请的留学回国人员企业仅12家,其中留日回国的仅3家,是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上的亮点。上述电子出版物主编冯正虎还被作为上海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者的代表应邀参加本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10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回国创业的事迹及最新开发的软件产品,当日、次日上海的所有电视台都在新闻栏目上传播。
(一)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与销售过程
天伦公司1999年11月设立关于中国日资企业以及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的信息研究项目,先后投入开发制作资金约43万余元人民币,进行该项目的软件开发制作工作。近30名留日学者、教授、大学生历经6个月的辛勤劳作,用最新的编制技术,在整理、分类、翻译、分析、研究与编制上亿字中日两国公开发表的资料基础上,制作成一本500余万字的电子工具书。由于该电子工具书是最新的软件品种,编制技术也是最新的,在社会上需要有一个认知的过程,所以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合作,以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获得著作权,保护天伦公司的知识产权,并以赠送为主,扩大产品的知名度。
1.《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的制作出版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是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3月22日签订《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于2000年4月中旬向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交该电子书的样盘,经同济大学出版社审校同意出版后,2000年4月30日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将书号与电子光盘复制要求的书面指示送至天伦公司,由天伦公司代理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加工。而且,2000年4月28日同济大学出版社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备案该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1997年10月10日新出图(1997)860号《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版行政部门“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逾期未予答复或者提出意见的,备案即自动生效。”事实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在5月28日之前一直未表示反对意见,只是在6月14日突然提出“请撤选”的批示。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初委托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复制该电子出版物的光盘,嗣后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所长王景铭委托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复制加工5000片上述光盘(裸盘),每片约2.5元。2000年5月中、下旬又委托上海银叶印务有限公司、信息化研究所制作阅读指南书、包装盒等配件。这些工作均是在天伦公司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济大学出版社转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请撤选”批示传真之前。收到批示传真件之后,天伦公司也转告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王景铭。天伦公司与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有《委托服务合同》,但与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收到货之前根本不知道该公司。7月初,天伦公司收到复制加工的5000片裸盘,但由于配套书、包装盒的加工损坏,一半以上报废。又由于收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请撤选”批示传真件之后,天伦公司也就不再委托加工,致使大部分电子出版物是半成品及次品。由于同济大学出版社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之间后来出现的不协调关系,也就无法办理光盘复制委托书,致使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最终无法拿到光盘复制委托书。当然,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也有责任,没有光盘复制委托书就开始复制了,并要求客户付押金2000元就可以先送货。嗣后,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打算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补办光盘复制委托书,天伦公司根据该公司要求寄送了著作权声明及委托书。根据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签订的合同规定,该电子出版物归属同济大学出版社,天伦公司仅有部分销售权。由于上述的不协调关系,这批货物暂时存放于天伦公司。
2.《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的制作出版
《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是(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在日本出版发行的电子出版物,也是天伦公司把中国制作的软件出口于日本市场的一个尝试。根据中日双方的协商规定:(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提供书号,并在日本出版发行与宣传;天伦公司负责软件开发、翻译及样盘制作,并向日方赠送1000盒样品,用于在日本赠送、展示。由于天伦公司是软件开发制作企业,初次涉及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的领域,对电子光盘复制加工的规章及操作方式不熟悉,因此,委托专业的中介公司负责光盘复制加工业务(包括办理必要的手续)。2000年8月14日,天伦公司与上海东丽音像制作公司签订《光盘制作合同》,上海东丽音像制作公司承办《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光盘(裸盘)的复制加工业务,嗣后上海东丽音像制作公司委托上海华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复制加工1000片该电子出版物的裸盘,每片4元。天伦公司与上海华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直接关系,至今都不相识。2000年8月下旬天伦公司收到复制加工的该电子出版物裸盘,但由于大部分配套书、包装盒报废等原因,大部分该电子出版物成了半成品及次品,只好先寄送300余盒给日方,其余等处理好再寄送。
后来,在一审庭审上悉知,上海东丽音像制作公司未为天伦公司办理相关的复制手续,就委托光盘复制加工厂加工了,事后又用其他单位的光盘复制委托书顶替。然而,上海华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复制委托书也可以复制。其实,办理复制委托书,在版权局登记备案该电子出版物等事项均很简单,因为该电子出版物是一本正版的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属天伦公司。上海东丽音像制作公司可以代办,但该公司需要缴纳一些手续费及复制光盘的附加费。上海东丽音像制作公司为了省钱,没有去办理相关的手续,反而误了客户的正事,责任应该是承办业务的公司,而不在于客户。如果天伦公司事先知道这个情况,补办这些手续也是不难的。
3.上述电子出版物的销售
上述电子出版物是出版社的公开出版物,也是天伦公司自己开发的软件产品、经济信息咨询的产品。光盘仅是信息产品的一种载体形式,而重要的是信息产品的内容,形式仅是为了更好地表现内容,内容是信息产品的实质,决不能反客为主,以其他公司在复制加工过程中有违规操作之错来否定这个信息产品的本身,这是偷梁换柱的陷害之道。
对于天伦公司来说,上述电子出版物即使没有出版社出版这一锦上添花之举,按天伦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也可以向客户提供自己开发的信息产品。当然,没有出版社的出版发行需要,也就没有必要委托专业公司批量复制光盘,天伦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把信息产品刻录在光盘或其他媒介物上逐一销售。这是高科技产品的经营特点,也是合法合理的正常业务活动。
天伦公司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有部分销售权,在同济大学出版社同意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之后,2000年5月中旬向天伦公司的业务关系范围的日资企业寄发订阅单。这份订阅单有二个作用,一方面宣传上述电子出版物,另一方面可以反馈日资企业的变动信息,这也是我们信息公司的一种跟踪研究的方法。为了配合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宣传需要,天伦公司于2000年9月与上海的5家书店软件销售店签订合作代销《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的合同,并在该店里展示样品。而且,在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上向参观者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并发送近万份广告单。截止2000年11月,赠送《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近300盒,并以每盒人民币192元至298元的价格出售160盒。
天伦公司为了表明本公司的软件开发能力,是在国内公开宣传《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01年版)》日文版,但均指明该电子书是在日本发行销售。该电子书的合格产品均要寄送日本,已向日方赠送样品300余盒。由于国内个别客户需要天伦公司提供日本语的日资企业信息服务,天伦公司截止2000年11月以每盒人民币350元至580元的价格出售《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01年版)》日文版66盒。
天伦公司销售上述电子出版物共计226盒,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已缴纳营业税。这个项目在经济上是亏损的。天伦公司已赠送600余盒,由于2000年11月13日的例外事件,赠送工作也中断了。如果这也是非法经营行为,那么还有哪一家公司是合法经营的?
(二)不公正的追诉与审判
上述电子出版物在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上展示并获得一致好评之后的15天,一个悲惨的命运降于天伦公司。
2000年11月1日,冯正虎应邀去同济大学出版社,会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出版的未解决事宜。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席人员有:副社长王有文、副总编辑黄国新、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与天伦公司签订合同的法人代表、社长叶传满未参加。同济大学出版社副社长一开始认定该电子书的书号是天伦公司伪造的,冯正虎当即反驳,并指出这个书号是真的,是贵社审校样盘后派专人送给天伦公司的。该社副社长认为,如果这一个书号是同济大学出版社的,一切责任由同济大学出版社负责。当场一核实,这个书号是同济大学出版社的。然后,双方达成几项口头协议:(1)同济大学出版社继续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协商解决,如果只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努力;(2)天伦公司暂停销售。会议结束后,胡兆民送冯正虎出门,冯正虎向他指出“你是知情人,为什么不把实情告诉这些负责人?”据悉,同济大学出版社已向公安局告发天伦公司,冯正虎闻之也不在意,没有一点防备之心。回天伦公司后,冯正虎将同济大学出版社书号的原件复印后寄给这些负责人,其目的就是证实这一书号是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并非天伦公司伪造,并希望他们修正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公安局告发的报告。但冯正虎未寄去该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送书号时的一份关于复制光盘的具体书面指示(直至一审庭审时,天伦公司才向法院本合议庭交出这一书面指示的原件),也没有告诉是谁送到天伦公司。冯正虎不愿介入同济大学出版社内部人事之争以及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的纠纷,更不愿去伤害一个无辜的人。同济大学出版社社长及电子出版部主任是代表同济大学出版社与天伦公司合作的,不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上面一有压力,就要找人顶罪,做牺牲品。冯正虎是不赞同这种做法的。结果,冯正虎又一次同情别人,害了自己。
2000年11月13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刑事拘留,并对冯正虎的住处及天伦公司进行多次搜查,扣押所有库存的上述电子出版物2304盒及其裸盘2844片、天伦公司的部分设备、财务账册、印章以及冯正虎的部分私人物品。冯正虎被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嗣后,上海市人民检查院第二分院作出(2001)沪检二分诉字第38号起诉书,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单位天伦公司、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很遗憾的,没有按公开审理要求庭审,除了被告人的妻子及妹妹、哥哥参加外,其他亲友均未被允许参加旁听,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即就此提出意见,但未被采纳。)被告单位辩护人芮传政、被告人的辩护人杨绍刚、徐卫华均是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及其辩护人依据事实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制作销售上述电子出版物不构成犯罪,并提请法院宣告被告人冯正虎无罪。2001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一审宣判庭,宣告(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天伦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不服判决,于2001年6月12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单位及上诉人的辩护律师:杨绍刚、芮传政、徐卫华。上诉方及其辩护人再一次提出无罪的上诉理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了(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9月11日,冯正虎被转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冯正虎不服判决,依据《监狱法》第二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于2001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由监狱警察及驻监检察室检察官转交。根据法律依据与事实证据,天伦公司与冯正虎是无罪的。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9月29日作出(2002)沪高刑监字第4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冯正虎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冯正虎希望,最终会遇到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就是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
本概况是根据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供述事实及相关文件撰写的,冯正虎对本概况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写于2003年元旦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摘自《炼狱》第5辑“事实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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