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雨:百姓的血与泪

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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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7月17日讯】广西崇左县驮卢镇农里村新院屯与左江农场因土地权属争议,要求崇左县政府作出处理,并向崇左县政府土地调处办公室缴纳了7,000元费用。崇左县政府在2001年2月13日以崇政发〔2001〕1号文,将争议地确权给左江农场。新院屯不服,在3月13日向南宁地区行署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新院屯与左江农场仍同以往一样,各按自己的主张管理与使用争议地。

3月22日,县政府应当事人左江农场请求,在争议地设立警戒线实施戒严,单方限制新院屯村民出入争议地,有违犯者一律逮捕。3月23日,崇左县政府副县长黄民伟等人召集公安及其他各部门干部及左江农场职工近800人,分为两路,一路直抵争议地耙毁新院屯村民数百亩青苗,一路直入新院屯(用意不明,估计是挑逗,激怒对庄稼被毁只能徒叹奈何的村民!)。进入新院屯的人被新院屯村民围住质问:在行政复议期间,你们有什么法律依据帮左江农场争地?双方僵持不下时,崇左县公安局某领导命令公安“做了他们”,在其连声催促下,一公安率先用电棍将一老婆婆的头打破,鲜血起了村民的愤怒,要捉拿该打人凶手,遂双方群殴。混打过,县政府动用了手枪、催泪弹、警棍、木棍、石头等,村民被打伤有20多人,其中有盲人、老人、小学生,被砸烂自行车、房屋等财物,被抓走村民4名。

完事当天,当事人左江农场杀猪两头,设宴数十桌招待崇左县政府派出的有功人员。谈及新院屯有盲人被打伤的问题,崇左县政法委书记农泽平宣称“这样的盲人,打死8、9个算个卵”。

对3月23日事件,崇左县政府向南宁地委、地区行署先后整理有《崇左县关于派员维护左江华侨农场新院分场春耕生产受阻事件的汇报》等材料,新院屯村民也向南宁地区行署等部门寄出《申诉书》、《请求查处崇左县政府恐怖行政血腥行政书》、《请求迅速查处崇左县公安局违法出警等问题书》。

4月27日崇左县县长何敏亲自带领700多人,其中绝大部分属普通民兵,全副武装直扑新院屯,当场抓捕群众66名,有男有女,有老有少,甚至是不足14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当晚借宿新院屯的小学老师,并对抓获人员予以毒打,新院屯村民组长黄万能以及将3月23日事件拍取照片的村民更被打得直吐鲜血,几乎死去,次日,又将全部抓获人员游街示众,何敏县长用高音喇叭表示:要踏平新院屯,新院屯群众是黑帮,要抓完为止。

4月29日,广西《南国早报》在第10版刊登《崇左抓捕暴力抗法分子》,文中称“3月23日,崇左县委、县政县政府依照法律程序,派出执法人员到左江农场新完分场,调解该分场与驮卢镇新完屯土地纠纷一案,遭到新完屯60多名(注:此不到200字的短新闻弥天大谎奇谈怪论之处姑且撇开,仅地名就错了2个共4处!)”

4月30日,新院屯聘请的两位法律顾问因为被南宁地区扶绥县政法委“按地区政法委的指示”要求写交待材料,不得不到南宁有关单位寻求保护。崇左县政府县长何敏等人根据群众举报材料,不断将胆敢作证与举报的村民抓捕与殴打。新院屯村民男女老幼被何敏等人毫无节制、毫无法度的打击报复行为害得无法生产、妻离子散,许多人被逼得外出流浪,甚至露宿山野荒岭……

此后,南宁市地委、政法委、崇左县政府、崇左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更是导演了一出出丑剧:逼迫、恐吓村民聘请的法律工作者;毒打、关押证人,威迫证人改变证言;搪塞《人民日报》转复的群众投诉信;盛宴招待与监视前来调查的记者;随心所欲对村民罚款,对村民收取与没收“取保候审金”;对被告人回避申请不答复,不理睬;拒绝认定县政府违法武力帮一方当事人争地,以及毁掉丰收在望的数百亩青苗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公务”行为;……

【附】广西崇左县非法行政事件概要

§§事件起因:土地争议

一、1958年元月,广西省林垦厅土地规划队与崇左县驮卢区公所等领导协商,并经群众讨论,划定土地场界建立国营农场(即后来的左江农场)。

二、由于由于驮卢人民公社各生产队与左江农场在土地使用上仍然存在矛盾,1966年4月,广西农垦局、崇左县人委会工作组组织左江农场、驮卢区公所、笆白公社、渠立公社、逐盎公社负责人实地勘界后签订了《土地调整协议书》,其中第一条对涉及笆白公社新院屯(即现新院村民小组)与左江农场的地界明确为:左江农场新院分场与笆白公社新院屯的土地调整,从小塘直上低洼地到农场新院分场往伏瘳公社那汤路左边归笆白公社新院屯两个生产队,作牧场和耕种,右边归农场新院分场。山从山脊为界,在农场面由农场管理,那汤屯面由新院屯两个生产队管理,其他地界按原来不变。

三、1973年11月29日,左江农场第二生产队与□里大队第一、第二生产队私下签订《土地调整协议》,约定:新院两个生产队占用农场二队鸡斗岭东北小旱塘边约16.8亩水田,划给新院两个生产队,新院两个生产队则同意将农场占用的鸡斗岭坡地拨给农场。

§§政府渎职:对村民依法维权冷漠待之,长期不处理,偏袒一方激化矛盾

四、1999年10月,新院屯村民小组向崇左县政府提出要求处理左江农场新院分场越界经营土地问题。2000年6月5日,崇左县政府收取了新院村民小组7,000元“土地纠纷”费用。

据崇左县政府办公室2001年4月整理的大事记等政府文件证实:至少是在从2000年2月至2001年2月一年期间,崇左县政府没有按程序对村民争议作出处理方案,反而一再单方制止村民继续耕种、管理传统耕种土地,恐吓村民捐款打官司是“非法集资”。

五、在新院村民请求政府依法处理争议长期没有着落,正常生产管理又受到崇左县政府一再压制情况下,2000年12月5日,左江农场新院分场职工唐光武在纠纷地抢种甘蔗却没有受到任何阻止,激起了村民不满情绪,村民也加入了在纠纷地抢种。

六、2001年2月13日,驮卢镇政府决定组织人员帮左江农场抢种争议地。

七、2001年2月16日,驮卢镇政府、派出所40多名人员协助左江农场用拖拉机耙毁村民几百亩玉米苗,村民不满,将左江农场刚抢种下的几十亩甘蔗种扒起,另有约40亩金瓜苗被拨。同日,左江农场职工陆明放火烧自己承包地杂草时,不慎造成农场两车甘蔗种被烧毁,此事被政府诬为新院屯村民所为。

八、2001年2月21日,左江农场要求崇左县政府使用警力帮抢种纠纷地,崇左县政府表示同意。

§§在行政复议期间无视国法,滥用政府权力,以暴力手段帮一方当事人抢占争议地,蓄意挑衅村民

九、新院屯村民小组收到2001年崇左县政府作出崇政发〔2001〕1号(注:该文落款时间为2001年2月10日!),该文件将争议地确权给左江农场,并要求在决定依法生效后,新院屯村民应当处理完争议地内作物,将争议地交给左江农场。

十、2001年3月13日,驮卢镇新院村民小组向广西南宁行政公署提起行政复议。

十一、2001年3月22日,崇左县政府应左江农场请求,在争议地入口设置警戒线,单方禁止新院屯村民进入原来土地进行管理与耕种。

十二、2001年3月23日,崇左县政府在何敏县长同意下,由政法委书记农泽平、纪委书记冯少华、副县长黄民伟带领从崇左公、检、法、计生委等各部门数百人队伍,加上左江农场职工,分成两队,一队人马进入已经被警戒了的争议地,彻底摧毁新院屯村民在争议地内已经半人高的玉米青苗等作物,另一队人马进入新院屯向村民耀武扬威。新院屯村民没有到争议地内阻止,只是在自己村内道路静坐。后有村民质问县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什么依据帮农场争地,以及耙毁群众庄稼,崇左县政府人员恼怒交更,公安局某副局长命令公安动手殴打群众,其中一个公安用电棍率先将黄凤珍老太婆头部打破,终激怒围观村民用石头袭击政府方面组织的人员,双方出现群殴。过程中,政府方面动用了手枪、催泪弹、木棍、石头,将包括盲人、老人、小学生在内的20多名村民打伤,砸烂部分村民的自行车、房屋等,当场抓走村民4名,分别是吴文艺(约19岁)、黄亚三(约15岁)、黄元艺(女,约70岁)、梁天娇(女,约53岁)。

事毕当日,左江农场杀猪两头招待崇左县政府参与武装抢夺争议地的人员(据左江农场方面群众说法,左江农场因此事另有花费26万左右)。

§§对村民实施疯狂打击报复,勒索村民财物,剥夺村民法律诉权,面对村民的血泪呼喊,政府部门一致作出可怕的沉默

十三、2001年3月23日事件后,新院村民小组、村民不断向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南宁地区有关单位发出申诉,然而,一直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任何回应。XX日报内参记者下去调查,崇左县政府五大班子负责人均出面招待,沿途安排专人监视。人民日报将群众来信转南宁地区行政公署宣传部,建议他们派人调查核实情况反馈人民日报,南宁地区宣传部将信件一锁了之。

2001年4月10日,新院屯村民小组就行政复议事,向南宁地区行署提交“关于1973年‘土地调整补充协议’不具证据力的理由”。

十五、2001年4月27日凌晨,崇左县政府组织崇左县政府组织近千人对新院村民大围捕,对新院村民,甚至包括借宿该村的学校老师、小孩大打出手,村民组长黄万能以及3月23日进行拍照的村民竟被当场打得血从口中喷射而出。当晚,新院村民共被抓走66人,捆绑成串后游行示众,高音喇叭声中,县长何敏直称新院屯群众是黑帮,政府要踏平新院屯,将新院屯村民抓完为止。新院屯村民此后人心惶惶或夜宿山头,或远走他乡。此后,新院村进入了持续、长久的村民随时被抓走时期。

十六、2001年4月29日,广西《南国早报》以“崇左抓捕暴力抗法分子”为题目,对2001年3月23日事件作出歪曲报导。2001年4月30日,新院屯村民小组部分群众向《南国早报》发出“天怨人怒”,指出《南国早报》的报导不单在仅有百多字的报导中,地名就搞错了四处,而且,公然将新院村民小组对崇左县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一再使用武力手段帮左江农场抢争议地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异议的做法定性为“暴力抗法”,将造成村民受到更加疯狂的迫害,要求《南国早报》调查真相,不要成不要成为真正作恶者欺骗党和人民的工具。但《南国早报》拒绝作出任何回应。

十七、新院村民向崇左县人大、公安局、南宁地委、南宁地区公安局发出《请求崇左县公安局局长及涉案人员回避本案审理申请书》,认为崇左县公安局是本案当事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着重大利害关系,不宜参加本案审理。但是,有关部门拒绝作出任何回应。

十八、南宁地区政法委指令扶绥县政法委通知替新院村民小组提供法律帮助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写书面材料,交待“教唆农民对抗政府行为”,两位年老的法律工作者2001年5月7日不得不向自己所在的南宁地区扶绥县政法委,以及崇左县县长何敏写汇报材料,并流泪推辞了新院村民小组的聘请。

十九、新院村民小组组长黄万能被抓捕。

二十、2001年5月8日-2001年6月6日间,崇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驮卢派出所,甚至部分公安人员个人,以“赔偿3月23日参与打砸政府工作人员及车辆赔偿款”名义,使用白纸条,向新院村被抓捕的67名人员家属勒索到3万多元。

二十一、2001年5月30日,新院村民小组向南宁地区行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崇左县政府2001年3月22日在争议地擅自设立警戒线禁止村民管□□□□□□□月23日在新院村内对村民施暴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南宁地区行政公署没有任何回复。

二十二、2001年6月7日,崇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知驮卢镇家里村委会,以“后果自负”胁迫凌现仪等104人前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并交纳“3.23事件赔偿费”。

二十三、崇左县公安局以“妨碍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名,陆续对十几名新院村民执行逮捕,并抓紧捕捉出走外地的村民,以及在外坚持申诉、维权的村民、村干。

二十四、2001年7月5日,崇左县公安局以“妨碍公务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名,对黄万能、黄文超、吴月勤、黄文庆、覃胜明、黄文积、吴文艺、黄先海、黄超红、黄金梅等村民移送起诉。

二十五、南宁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南署复决字(2001)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注:落款时间被提前到2001年5月21日!),维持崇左县政府崇政发(2001)1号决定。

南署复决字(2001)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将崇左县政府崇政发(2001)1号认定争议属于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基本事实,变更成是“对所有权未提异议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并增加了“66年搞土地调整是小调整,不搞大变动”的行政理由。

二十六、新院村民小组收到南署复决字(2001)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即在2001年7月20日,以南宁地区行政公署为被告,向南宁地区行政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南署复决字(2001)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1966年《左江农场与驮卢区有关公社土地调整协议书》确定的地界,是申诉人与左江农场的最终合法有效地界。

二十七、2001年7月23日,南宁地区中级法院以《申诉来信答复函》,告诉新院村民小组“来信及材料已转崇左县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请你(单位)与该院联系”。

二十八、2001年7月27日,新院村民小组发《询问函》至南宁地区中级法院,查询南宁中级法院向崇左法院“所转来信及材料是关于什么事项的什么材料”,南宁中级法院未作答复。

二十九、2001年7月30日,新院村民小组收到崇左县法院通知,称新院村民小组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被南宁中级法院转崇左县法院受理,要新院派出代表联系。

三十、2001年7月31日,新院村民小组向南宁中级法院提交《要求依法对我村民行政起诉予以立案书》,说明崇左县法院抽调人员参加了2001年3月23日违法帮左江农场争夺争议地行动,以及4月27日对新院村民举报进行的大规模血腥报复行动,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不宜审理本案,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案被告是南宁地区行政公署,根本不应由崇左县法院管辖本案。南宁中级法院未作任何答复。

三十一、为避免诉讼权利被莫名其妙剥夺,新院村民小组诉讼代表赶往崇左县法院。崇左县法律要求他们将本案被告改成是崇左县政府,新院村民小组没有同意,并对崇左县法院管辖权再次提出异议。

三十二、崇左县法院对黄万能、黄文超、吴月勤、黄文庆、覃胜明、黄文积、吴文艺、黄先海、黄超红、黄金梅等村民“妨碍公务”刑事案开庭审理。

贫穷不堪村民此时只能凑够2千元给黄万能请到一位年轻律师担任辩护人。

在“妨碍公务案”庭审中,崇左法院:(一)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回避请求作出回答;(二)拒绝审理崇左县政府3月23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三)将已经查明是左江农场职工陆明放火烧杂草造成甘蔗被烧,坚持是涉案被告行为(注:可笑的是,崇左公安局另一方面,却又将左江农场职工陆明抓起来勒索了一笔钱!);(四)拒绝出示证明左江农场有数吨甘蔗种在3月23日事件中被销毁的证据。

三十三、2001年8月26日,崇左县法院作出(2001)崇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新院村民小组起诉。

三十四、新院村民小组分别涉助被判刑村民向南宁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对崇左县法院作出(2001)崇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

三十五、南宁中级法院维持崇左法院所有判决。

三十六、崇左县公安局基本上将新院村民小组出面维权人员全部抓三十六、崇左县公安局基本上将新院村民小组出面维权人员全部抓毕。

(《民主通讯》)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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