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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遭强拆居民致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7月16日讯】尊敬的温总理:

您好!

我是上海居民叫陈修琴,我在警署里匆匆给你写这封信,反映近来发生的一些事,让您来评评理在我们国家还有没有公理和王法。这是我前往看守所前转交家属给你的一封信。

今天(2004年7月15日星期四)上午8:30分左右,我去上海市徐汇区政府信访办(区长接待日)走访,刚到信访办不多时,我们田林警署的三名警察就到了,将我强行带到田林警署,三位警察的警号分别是022492-021734-022895,带到警署后区分局的警察也到了,警察问我:为什么要穿这件衣服,是谁叫你穿的?(指的就是7月5日星期一在北京国务院信访办的事)我说:穿这件文化衫有什么问题吗?违法了吗?他们说:不违法,但有些欠妥不雅观。我还是说:既然不违法为什么还要将我带到警署问这个老问题?警察说:市政府要我们找你谈话,我们办案人员也没有办法,不是我们要整你。我问他们还有没有做人的良心和正义,还有没有法?他们说:老实说自从做警察那天起我们早就把良心和思想抛弃了,我只会服从命令,才有这口好饭吃,上级领导指向哪里,我们就冲向哪里。警察是国家的刀把子。他们还劝我说,你和政府对抗就没有好下场。(指的就是不签动迁协议)上面要怎样整你我们就怎样整你。警察又问:你文化衫上写的什么?我说:上面写的是“维护宪法尊严”因为现在宪法没有尊严,所以要维护宪法尊严。报纸上也是这么宣传的。他又说:那后面的内容呢?还我人权是什么意思?我说:因为我现在没有人权,自从2001年9月10日第一次强迁和2004年私产保护写进宪法后,你们还公然违反宪法,于2004年4月7日早上由区长亲自指挥偷袭,把我的旅馆再次违法强迁,而且强迁后不管我们生活问题,使我生患大病无钱医治,孩子就学交不起学费,生活没了着落,生活靠朋友接济。就连做人的基本权利都被剥夺了,更不用说尊严了,我目前什么权利也没有。地方政府把我一切权利全部剥夺了————“权利充公,道理没收”。

一直到了下午五点,警察强行说我的文化衫是状衣,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将我一个身患癌症的弱者刑事拘留,关到徐汇看守所,还说:关你十天半月还死不了,指目前癌症还没有扩散。这就是地方政府官员对待百姓的态度,给地方政府中某些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打压维权百姓。

办案民警是田林警署的张智运、刘华青。拘留通知书号————字2004第832号。

上访人员是弱势群体,根本承受不了腐败分子的负荷,千山万水去北京,就是一个目的,反映问题,反映腐败!打倒腐败!坚决同腐败分子斗争到底。衷心希望中央,尽快依法公正处理上访问题。

上致

诚祝您阜体健康!

呈信人:陈修琴

2004年7月15日

附:(是合法拆迁?还是对财产的掠夺?2004年1月18日信访调查会的书面陈述)

是合法拆迁?还是对财产的掠夺?

—从我家两次被强制拆迁看行政腐败到司法腐败

尊敬的领导:

我叫陈修琴,2004年4月7日由徐汇区政府对我家第二次实施了违法的暴力强迁。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艾家宅25号(宜中旅馆)。

原来,我和丈夫艾福荣用祖产私房分别开设了荣欣装潢五金店和宜中旅馆,建筑面积共计650平方米,开设至今已有18年。我家的房屋位于中山西路和宜山路十字路口,是著名的建材市场一条街的闹市口。在离我家咫尺的商业用房打出“徐家汇钻石商圈”的字号,街面营业用房卖到一平方米十万元的价格,可想我家的地理位置的价值了,绝对是做生意的黄金地段。正因为此,开发商看中了这块土地,于是官商勾结,用“土地储备”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侵害百姓利益。

在2001年8月8日,徐汇区动拆迁办公室发给我们一份《告艾家宅居民公开信》中说:“经区政府批准,将你们艾家宅地块无偿划拨给徐汇区市政建设所用作‘土地储备’”。

公民依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保护,政府无权出让或者划拨给开发商或用地单位。开发商或用地单位必须通过协商以转让受让方式取得公民依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都有居民居住,所以不能无偿划拨。再说“土地储备”,我们艾家宅地块不符合“土地储备”的几个要素,区政府是违法的“土地储备”。“国有土地使用证”还在我们手里,凭什么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把“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给拆迁人徐汇市政建设所?!按照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未经转让,就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一女岂可两嫁?!有关部门没有遵守政府制定的游戏规则。地方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以“土地储备”的名义不让居民回搬。是想把我们居民赶到远离市中心的偏远地区,他们来占领黄金地段,在这里建造高价商品房,以谋取巨额利益。特有部门行使他们特有的权利,某些政府部门见利忘义,损害了党和国家政府的形象。

拆迁人是徐汇区市政建设所,属区建委的一个下属部门,中央早有规定,政府部门不得参与接受拆迁项目,徐汇市政建设所串通大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不到现场进行实地量丈勘测的情况下对我旅馆和五金店恶意作出虚假的评估报告,评估单从未送达给我户,而房地局就依据这份虚假的报告,在不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恶意作出了裁决。而房地局对我户的整个裁决程序都是不规范的,也就是说导致的裁决结果都是错误的。由于拆迁人属于政府部门,与评估方他们的利益是结合在一起的。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从未与我户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就对我户进行了两次裁决。两份裁决书各是:沪徐房拆裁字第七十五号和第八十八号裁决书。我户不服这份违法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法院受区政府的行政干预,一审二审全部枉判,法院在2003年4月7日作出了终审判决,房地局也未在有效期内(180天)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已过了申请执行拆除的时效。

由于我不断去北京上访反映问题,徐汇区政府约我于2004年1月18日在田林街道举行上访户调查会,会议有30多人到场,大多数是些不相干的人“滥竽充数”在里面,会议由徐汇区司法局副局长主持,在听完我户的陈述以后(附1月18日的书面陈述),主持人对我说:“以后会给你户一份书面答复的。”我在1月18日的陈述中坚持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号第四十九条(凡原址建造商品居住房屋的,如所有人、使用人要求原地安置的,应按原址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与边缘地区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之间的差价购买居住房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要求回搬或按市场规则的手段解决我家的拆迁问题。司法局的副局长(女)在会后个别对我说:“差不多么就算了”。我回答她说:“到今天为止也没有人和有关部门找我们谈过任何关于拆迁按置问题,我们得到的只有两份裁决书,作为行政机关这样强权,我是不能接受的,通过你们这次召开的调查会,希望你们能依法办事就可以了。”

直到2004年4月7日,我家第二次被违法暴力强迁后,还没有拿到那份“书面答复”。第一次强迁是在2001年9月10日,由徐汇区政府牵头带领各部门包括区城市规划局、公安、城市管理监察、拆迁人及区政府官员、外来民工等200余人对我家的部分房屋(我丈夫开设的荣欣装潢五金店)实施了强制拆迁。区政府采取的是打、砸、抢的暴力手段。造成我母亲头部流血,缝了5针的惨状,我公公、婆婆都已是80多岁的老人,被吓的惊恐不已,店内的财产也严重缺损,至今问题未得到解决。

原来我们以祖产私房经营的旅馆可以养活一家老小绰绰有余,现在,市值数千万的不动产和财产终于全部被抢光,是一例典型的“财产再分配”。目前一家人吃饭住房无去处,儿子学费成问题,身患大病无钱治,宪法条例受挑战?保护私产成空话!政府部门无人管,“三个代表”在哪里?!

违法暴力强迁的恶行滥用公权的侵犯者第二次违法暴力强迁

2004年4月7日上午9点,我和丈夫正在睡觉,一阵猛烈的砸门声把我们惊醒,门被撬开后,冲进许多人,他们没有向我们亮明身份,只是恶狠狠说:“今天强迁,是区政府对你行政强迁”,当时我只穿着一条三角内裤,见势只能先穿衣服,一边严正地对他们说:“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你们是违法强迁!对今天的行为你们要向全世界人民做出解释!”他们把我和丈夫先押到楼下,再把我们分别押进等候在门口两边的两辆车里,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我看见门外已有几百个人围着,其中有区政府官员、田林街道政法委书记刘玉好、警察、法警、动迁组人员,拆房民工和许多不明身份的人,他们胸前都配有统一特制的徽章。马路口停满了几十辆正准备强迁的各种车辆,其中有四辆反铲液压挖掘机。

他们把我丈夫送到郊外一个偏僻的地方(车牌号:沪DD9312),将他的手机抢掉。把我送到离家不远的兴宁大酒店路边停车处。车上除了驾驶员以外另有五个不明身份的女人,她们先抢我的背包,我不让她们抢,这五个女人便对我拳打脚踢,我的脸部、颈部多处被抓伤,背部和腿部被打伤,我本来就属大病患者,而且心脏常常是一分钟100多跳,脉搏也很弱,我被这五个女人打得喘不过气来,情急之下,我猛的推开车窗,上身急速探出窗外,向路人摆手呼救,马路上的行人闻见我的呼声赶忙朝我奔跑过来,此时车上的五个女人有三人继续使劲拉住我的衣领,把我往车内拉,很多行人看见车上的女人把我的衣服拉得肩膀都裸露出来,路人实在看不过去,就问两个站在车下的女人:“你们为什么要对她这样?”她们无言以答。我对大家说:“现在我家正在进行强迁,就在前面不远的地方,车上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我不知道她们的身份,她们要抢我的背包,希望你们帮我拨打110报警。”行人们明白了我的情况,他们教我把腿跨出窗外,由他们来保护我,我照做了。车上的三个女人无奈的拉不住我,我才暂时得到几分钟喘息的时间,一会儿警车就到了,行人中有些是居住在附近的居民,他们自告奋勇的愿意站出来为我作证,他们将自家的电话号码主动的告诉了前来受理110报案的警察。

可是我心里很明白:政府在实施行政强迁时110警察充当的是什么样的角色。我可怜这些好心的具有正义感的老百姓们,他们没有经历过强迁,可能不会明白许多事实真相……当着众多人的面前,110警察假惺惺地让我上他们的警车。说先到警署去再说,即使我想不去也不行。就这样打发掉了这些善良的老百姓。继续他们丑恶的勾当。110警察将我送到警署就对其他警察说:“有居民作证并留有电话号码,证明她(指我)是受前面车上5个女人的侵害,你们去处理吧!”

田林警署副所长张雄过来将我的手机和通讯本收掉,然后指使110警察将我叫出去换乘另一辆警车(车牌号:沪A2988警;警号:021485,021855和021226),将我押送到石龙支路的一个仓库里,没有正规的门牌号码,他们强行将我推上了刚才那5个女人的车上。他们吸取了前次的教训,又增加了几个女人,这里行人很少,高高的围墙遮住了一切。我感觉到这里气氛不妙,不知他们要怎样迫害我。车停下没几分钟,大门又开了,进来两辆车子,下来7个男人,正在接受1男人的指挥,排练怎样来“教训”我,排练完毕就到我那辆车上,其中两名人高马大的男人将我左右肩一把拉起来再往车的走道里狠狠的压下去,将我按倒在座位底下,并拳打我的头部,说:“今天你要吃苦了!”我一下子感到透不过气来了,欲言又止,他们说:“不许你说话,再说就打你!”我感觉自己心脏不行,拿出手表给自己把了一次脉,我还是坚持对这个打手说:“我现在心跳1分钟120多跳次。我受不了。”这位打手说:“不要紧的,现在知道受不了,当初为何不去与动迁组签约呢?早点签掉今天就不会强迁也没有现在的事了。”我无言……

就这样把我们非法囚禁到晚上9点,整整12个小时。

没想到,全国人大刚刚通过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再一次受到了漠视和挑战!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这些宪法条文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性受到上海市徐汇区政府各部门的漠视和挑战!导致违背宪法精神的暴力行政强迁行为再次发生。

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强迁是政府恐怖主义,这次暴力强迁的实施由徐汇区副区长、房地局局长和区法院院长现场亲自指挥,指挥部就设在我家隔壁的华元大楼三楼田林工商行政管理所会议厅。

真令人难以置信,我家的私有财产、生产资料和我们一家老小赖以生存的营业用房共计建筑面积650平方米就这样被他们全部疯狂地毁掉了。

谁是私有财产最可怕的侵犯者:当今公权力是私有财产最大最可怕的侵犯者。

在强制拆迁中执法权力的滥用几乎是司空见惯的,司法救济程序形同虚设。后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庭的法官公开对我们诉讼人说:你就是倾家荡产也别想赢,跟政府打官司你输定了。强制拆迁是一条利益链,地方政府、公安、城管、法院拼尽全力为开发商撑腰,使得拆迁、强制拆迁成为对当今社会最赤裸、最丑恶的一场对公民权力的公开掠夺。

在强制拆迁这个利益链中,有开发商、拆迁办、城管、警察、法院共同组成联合体,他们伤害的对象是城市拆迁居民。强制拆迁最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名义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失去自己的家园,但是,法院宣判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什么法律的第几条?无人得知!由于利益的驱动,国家的行政、司法和开发商能坐在一条板凳上,形成一个利益的共同体。所以,凡是拆迁的官司没有一个赢过!这是历史的悲哀!

在违规、违法拆迁已经引起了中央高层领导重视,并已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各地方政府要依法办事。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明确表态:“任何人或部门都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强行剥夺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意味着政府对现代化都市治理模式理念在悄然发生转变,尊重私有财产不仅仅停留在文件上,而是更强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即使是过去被定义为“刻意对抗政府的钉子户,也要把强制降到最低限度”。但地方政府中的某些官员至今没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还是阳奉阴违,自行其事。2004年4月7日对我户的强制拆迁,再一次充分体现了区政府中某些官员违法行使权力,滥用职权,用行政手段代替司法权力,经过司法诉讼程序的应由法院执行。

温总理说:“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作为责任政府,行政权力有多大,它的责任就有多大,行政违法侵权就要付出行政赔偿代价。

因此,我户要求对违法的暴力行为:强制拆迁我家用祖产私房开设的荣欣装潢五金店和宜中旅馆作出侵权赔偿。

希望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能够采取切实行之有效的措施,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

此致

敬礼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艾家宅25号被强迁户主:艾关根

宜中旅馆业主:陈修琴

荣欣装潢五金店业主:艾福荣

联系电话:64929508

2004年 月 日

2004年1月18日信访调查会的书面陈述

尊敬的各部门领导:

当我在写这份书面陈述的时候,我又承受了一次因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带给我精神上和生理上极大的伤害。

自我户收到2001年8月86日(注:这不是我写错了日期)由徐汇区规土局发送的一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后,我户对这份《通告》进行了诉讼,首先要说明这是一份无法履行的违法通告。再且因为行政诉讼主要是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举证,然而徐汇区规土局为违法动迁充当打手,为拆迁人扫清障碍,向法庭提供的全部是假证,法院还居然予以维持。

涉及到房屋财产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召开听证会,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权力,然而政府的有关部门剥夺了我户的这个权力。所以说: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暴力行政行为。在“911”的前一天“910”实施了违法强迁,在实施强迁过程中,造成了我母亲头部流血事件。店内的财产也严重缺损。

温总理说:“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作为责任政府,行政权力有多大,它的责任就有多大,行政违法侵权就要付出行政赔偿代价。

我户要求对违法的暴力行政行为(强制拆迁荣欣装潢五金店)作出侵权赔偿。

关于宜中旅馆的评估问题,拆迁人串通大雄资产评估所,在不到现场进行实地量丈勘测的情况下,对我旅馆恶意作出了虚假的评估报告。因为拆迁人提供给房地局的是一份错误的虚假评估报告,而房地局就是依据这份虚假报告作出了裁决。房地局对我户的整个裁决程序都是不规范的,也就是说导致的裁决结果都是错误的。

关于我户的动拆迁情况,事实已经很清楚,一点也不复杂,理由也很充分。好在目前宜中旅馆还在,有关部门可以来实地勘查,相关的书证材料已在诉讼的庭审中提供。

我户难解决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利益争议太大吧!正因为此,我户愿意做“钉子户”,其实钉子户是一个非法律的概念,钉子户是房产商多年来颠到过来价值观念产生的一种结果,我不同意你拆迁是保护我的法律利益,“钉子户”应该是褒义词,而非贬义词。因为“钉子户”有维权意识,商业行为的拆迁是属于市场行为,既然是市场行为就应该以市场的规则去解决拆迁问题。一个文明社会应该与规则和法律结伴而行,而非用权力来制衡一切,以权代法。

政府应该体恤民情,如果政府的一个决策不能体现民意的话,那就不是一个好的政府。我们政府一切工作的中心都是为了百姓的利益,离开了这一条,就谈不上“政府形象”,更谈不上政府政绩。

政府的作用不是确定补偿的发言人,行政机关也不能是维护集团利益的代言人,司法机关应当维护公民的财产安全。由此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都应当是协调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中间人,其作用是调解利益争议,促进安定,维护城市建设,而决不是对私有财产实行釜底抽薪,更不能用强制手段强迫居民动迁,强制拆迁关系中,以行政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以其不能接受的时间、价款卖给开发商,是强迫交易。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那些关于拆迁纠纷须经行政裁决及强制执行的规定,除了严重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外,更直接形成了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其它国家单行基本法律也都有对房屋私权的保护性规定。这些基本法律的冲突,本应是无效的行政法规。在强制拆迁中执法权力的滥用几乎是司空见惯的,司法救济程序形同虚设。所以我户的行政诉讼一败到底。

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如以“土地储备”之名,却作商业经营项目开发,变相掠夺居民的房屋产权,那我们是决不答应的。

希望徐汇区政府以“三个代表”思想为宗旨执政为民,在城市建设中不忘百姓利益,以民为本,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多用市场手段(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少些行政干预,不要与民争利,让群众得到发展经济的实惠。城市发展的途径绝不能靠牺牲老百姓的个人利益来完成。

综上所述,老百姓对政府拆迁工作怀有很多怨气,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确有说话不算数和说话不负责任的现象。至今我户对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表示不信任。因为是地方政府各级机关部门不讲诚信,不依法办事,在老百姓心目中已造成很差的影响。在对我户的裁决过程中房地局和拆迁人联手,在法庭上提供伪证,法院在行政部门的干预下违法判决,二审居然不通知上诉人不公开开庭就作出判决。

我还想说明,因拆迁代理人苗仕平公开扬言:对本地块以“土地储备”名义进行商品房建设。

所以我户再次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49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按置。

一.回原地按置(营业用房)。

二.拆私还私,保留全产权。

三.就回原地按置达成协议后,到上海市公证处公证。

艾家宅25号户:陈修琴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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