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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征文】有话要说——中国农民工的生存状态(二)

郭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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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们在城市务工——依然还是苦

据说这个城市有一千万人口,
有的住花园别墅,有的住胡同平屋,有的住在郊外;
可是我们没有一席之地,弟兄们,我们没有一席之地。

据说这里是我们的历史和梦想,是我们的骄傲,
我们像亲戚来串门,却也引起它的懊恼;
它让我们呆在原地不动,弟兄们,它让我们原地不动。

我们的原地,荒凉的地方只有不长五谷的山沟,
我们要靠它吃饭人们却痛心疾首;
他们不让我们砍树,弟兄们,他们不让我们砍树。

我们逃离饥饿,寻找幸福,交通部门要走我们的所有,
让我们挤在一起窒息,疯狂,死去,认清自己
不如他们眼里的一条狗,弟兄们,我们不如一条狗。

我们没有身份,派出所的人抓住我们说活该,
“如果不交钱你就没有三证,对我们来说你就不存在。”
可是我们存在,我们还活着,兄弟们,我们还存在。

那从我们中间飞升上去的悄悄地说我们是一种文化,
我们游荡去来,像蝗虫,从三国水浒吃到现在;
他们说我们是害虫,弟兄们,他们说我们是祸害。

去到一个科研院所,他们论证说
目前还没有我们的现代化计划,等下辈子再来找它;
但这辈子我们怎么化,弟兄们,这辈子我们怎么变化?

我们交纳了增容费,暂且安身。报纸表达得暖昧,
老太太的小脚跑来可真是敏捷,逢年过节地喊着防贼;
她指的是你和我呀,弟兄们,她指的是你和我。

有人说我们太笨,素质太低,为什么禁止我们进入很多行业?
他们明明知道中关村里的电脑是我们攒的。
有人说我们到城里来只是出丑,同样是修路,扫地,

法律法规却让我们交出自由,
我们规规矩矩地坐在城里人身边;
他们却皱着眉头,弟兄们,他们指我们太臭。

听说学者们的忧愁就像富人的富有,就像我们的匮乏,
他们反抗现代性的异化,听说他们比我们活得光荣伟大;
他们在绝望里令人感动,弟兄们,我们在绝望里无所适从。

我想我听到了这个城市上空有一个声音,
那是陌生却异常的权威,说:“他们必须牺牲。”
噢,我们在他的掌握之中,弟兄们,我们在他的掌握之中。

看到一只狮子狗裹着短袄,别着胸针;
看到门儿打开,让一只猫走进门;看到人们都在出国;
看到学生们扔砖头,看到“我的朋友比尔”在北大演说;

看到春天的花和春天的鸟,
看到一条鱼在饭店前的水池里自在地游,
我们是新奇带一点儿糊涂,弟兄们,是新奇带一点儿糊涂。

我们流浪,从80年代到又一个世纪,
我看见这个城市日新月异,万家灯火;
没有一盏属于我,弟兄们,没有一盏是我们的。

武装警察越来越多,防暴队伍有特殊的任务,
从东单到西单,他们要保卫权威和一种幸福,走去又走回;
他们在寻找你和我,弟兄们,他们在寻找你和我。

——《一首写给流浪农民的诗》作者:余世存

当农民工们背着破旧的铺盖,拖儿带女,满怀着对生活的希冀,背井离乡,来到繁华的都市里时,他们不知道,在城市霓虹灯闪烁的背后,隐藏着多少艰辛、多少困惑。

当他们泪水流干了,汗水流尽了、心血耗尽了、精力也耗尽了的时候,他们才明白,城市的繁华不属于他们,农村的厚实也不属于他们。

他们,只是一群挣扎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流浪人。

*就业,让我心有几多忧

农民工进城,不是为了游山玩水,而是为了尽快谋求到一个挣钱养家糊口的工作。可工作好找么?

无论你是在北京,还是在武汉,广州。如果我们翻开当地的报纸,它们刊登的招聘广告中常常有一条是要求“有当地城镇正式户口”。

或许人们见的多了,已经见怪不怪。没有人告这些媒体刊登歧视性广告,也没有人告用人单位进行歧视性招聘。

其实就是去告,也可能没门。因为这种广告和招聘符合当地城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而这恰恰是法院对之无可奈何的地方!因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过,真的告起来,法院又敢接案么?

到底是谁之过?难道真的就是弱者彻底无告吗?

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1964年第48届大会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第2条规定:“向一切有能力工作并寻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每个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获得必要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并取得一项对其很适合的工作”。我国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3条也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可事实是,我国实行的是限制农民工就业的政策。

1957年12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城市“一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入计划,增加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从此建立起了城市居民优先就业的劳动就业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一定程度上冲击二元经济体制。但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远未实现。尽管理论界人士不断呼吁平等就业、公平竞争、劳动力自由流动,以推动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劳动力市场的尽快形成,但限制农民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却纷纷出现。如1994年11月,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对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作了严格限制。只有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时,才可考虑。1995年2月13日,作为推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上海市劳动局发布《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B类为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C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随即公布了上海市各企事业单位不得招聘外地劳动力的首批C类行业和工种。

此后,该做法作为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许多城市产生了示范效应。在青岛,该市将对外来劳动力的招用数量控制在市属企业职工总数的14%以内,并规定每使用外来劳务一人需交纳50元费用,而每吸收一个本地待岗6个月以上且女在35岁或男在40岁以上的人员则可获得3000元补贴。在武汉,《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失业、下岗职工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应符合本市外来劳动力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要求。

拥有中国最大农民工打工群体的广东省政府在2002年提出了新年后招工的“六不准”(即在新年后一个月内,省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一律不准招收外省民工;回乡过节的民工返回工作岗位时,一律不准带新民工入粤就业;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一律不准开展介绍外省民工中介活动,不准举办劳务和人才交流集市;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一律不准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新闻单位一律不准张贴、刊登和发布招聘外省劳动力的广告或信息)。

北京市劳动局1996年曾制定了《1996年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范围》(北京市劳动局通告第2号),明确规定了允许使用外地工的行业是12个,共204个工种,这些工种基本上都是城市人不愿从事的脏、苦、累、险、毒活。同年,北京市劳动局还发出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74号),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外地人员应严格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下岗待工人员较为集中的系统,要严格控制外地务工人员的使用数量,按市劳动局1996年2号《通告》精神,属于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必须招用本市人员;1999年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2000年北京市允许和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的行业、职业及文化程度、职业技术能力》的通告。该通告中允许外地人员在京务工的工种有三大类,全部为垃圾清运工、尸体接运工、农艺工等体力型工种,允许使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为初中。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有:金融、保险、邮政、房地产、广告、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和旅行社等8个行业,全部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商业、服务员业人员和生产与运输设备操作人员。通告规定,用工单位不得招用外地人员从事以上行业、职业,但如生产经营有特殊需要,需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其文化程度必须在高中或高中以上,用工单位必须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在《北京市劳动就业报》上刊登招聘本市人员信息,15日内未招到本市人员的,方能去管理部门办理招聘外地人员的手续。通告还规定,其中未明确提到的职业为调剂使用外地人员的职业,但其招用本市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使用外地人数量的3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1年提出的单位招用外来人员须知中,明确禁止五类岗位使用外来人员: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类工勤人员;二是社会公益性保洁、保绿、保养、保安人员;三是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四是各类商店营业员;五是机场、车站、码头清洁工。并要求上述五类岗位已经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于6月30日前予以清退。对于用工单位未经批准使用外来人员,一经查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其在限期内清退,并补缴管理基金,另按每一人500~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北京、上海这些城市,是中国其它城市的榜样。可是,“榜样”们是怎么做的呢?这俩城市历年来都在执行这样的地方法:绝大部分的行业、工种、明令禁止外地人涉足。这些“榜样城市”的管理者们,他们不约而同地做了同一件事:把自己掌握的城市划归成了自己独享的、“外人”无权染指的“就业地盘”。也就是说,北京是北京人的就业地盘,上海是上海人的就业地盘,武汉就是武汉人的就业地盘、昆明是昆明人的就业地盘……说到底,他们所排斥的对象,实质就是直接针对我们的九亿农民的!!

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企图独占中国所有的繁荣之地、独占经济改革带来的所有好处,企图把农民永久地围困在贫困的乡村!

只要是中国人,肯定对这么一句话,保持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华人与狗,不得入内。

这句曾经立在一个公园门口告示牌上的警告语,它所透露的逻辑含义是:因为你非洋人,所以你无权进入我掌控的公园;

我们比较一下,就会发现:现在中国许多城市的做法与上面的做法是多么惊人地相像呀!那就是:因为你非北京人(或上海人或武汉人等),所以你无权进入我掌控的劳动力市场!

不同的是:对前着,城市人至今仍是义愤填膺,把它当作“我们没有站起来”的时期,作为“帝国主义”粗暴践踏中国人人权的恶劣案例编进了教科书;对后者,城市人已是习以为常,认为对农民的就业排斥是天经地义的,这样的安排没有什么不妥……

*职业,哪里最苦哪有我

在各个城市的歧视性政策中,那么我们的外来农民工还能干什么昵?

一个调查数据最能说明现在农民工的职业现状:个体经营(52.5%),然后是雇工(17.6%)、散工(9.9%)和租地农民(8.8%)等。

从从事的具体职业来看,卖菜、卖小商品、卖食品的比例最大,然后依次为种地、建筑、装修、收废品、保洁员等。其中种地13.7建筑、装修11.0,收废品、保洁员9.1,卖菜、卖小商品、卖食品39.0,售货员、餐厅服务员7.1,公司、工厂里的工作人员3.8,运输司机2.0,保安和其它13.9。主要的就业类别基本上属于高强度、低收入的职业。

另一个在北京随机抽查的样本中表明,外来民工中,有49.3%从事建筑业,21.3%在商业服务领域工作,11.6%从事装修业,其余人多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工作。从就业形式来说,56%的调查对象是雇工,24%的民工暂时无职业,10%的人是个体户,9.5%的人是散工(《“民工潮”–关于818名外出就业农民的问卷调查》赵树凯,2002年)

据另一行权威调查表明,外出农业劳动力的就业范围首先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占近20%;其次是城市私营企业,占13%左右;再次是个体工商户,占12%左右。在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就业和独立或合作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比重大体相当,都接近10%。外出农业劳动力就业的产业领域主要是工业和建筑业,二者合计超过了50%;在饮食服务业就业的劳动力也较多,约占15%。虽然外出劳动力中也有一部分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但大多数外出劳动力从事的是一般性劳务,即所谓“打工”,比重接近70%;约有10%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就业层次是比较低的。(见中共中央党校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室,曹新:《当代中国流动人口研究当代中国流动人口研究》)

北京建工集团1982年开始使用农民工,全集团最多时有将近9万外地民工。在北京著名的小吃一条街簋街是北京饭店集中之地,极盛之时有饭馆100余家,在簋街餐饮行业服务人员中,外地务工人员的比例高达80%左右。北京市三八家政服务中心成立于1983年,隶属于北京市妇联,中心成立至今已经累计为北京市民介绍了大约13万个家政服务员,目前登记在册的约有3万名。

平等就业权是国家对公民生存权平等保护在劳动权上的反映。职业保留法规不是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上的制度创新,恰恰相反,是户籍和就业体制改革进程的一种逆转。在制度层面上,它强化了就业领域城乡分割的制度性歧视,强化了城里人和乡村人的身份等级色彩。有本地户口的城市居民独占好的职业岗位,外来人员被明确地排斥在这部分职业之外,在城市的就业机会变得日益狭窄和艰难。当劳动者职业的有无与好坏不再取决于一个人的能力和工作态度而取决于人的某类特定属性时,受歧视的集团就要支付更昂贵的代价,他们只好去竞争那些本地人不愿意干的重、累、脏、险性质的而报酬低、待遇差的临时工作岗位。

从生活层面看,它直接恶化了外来劳动力立足城市的制度环境,使进城农民的就业活动转入“地下”,成为打“黑工”。因为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具合法性,自然难以规范,尤其无法通过加强政府管理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都容易受到伤害,尤其是外来工的合法权益更易受侵犯。

共青团广东省委最近做了一次有关进城务工人员的情况调查,调查显示,80.5%的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10个小时,47%的民工没有休息日,休息1至3天者占33%,4至6天者17%。在广州、深圳、东莞、中山、珠海、佛山等地作的调查还发现,70%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73%的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在外地民工聚集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65%的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和拒发工资的现象。

大多数农民工的流动都属于生计型,只要能获得一份工作,能得到比在家乡的劳动收入高就满足,再加上不平等的就业政策,其待遇明显低于任职的当地人,同工不同酬现象极为普遍。他们干活最卖命、最勤奋,日工作时间最长,但却不被当作正式职工,不能累计工龄,不得评定技术等级,没有资格参加技术培训,没有晋级升职的机会,领不到住房补贴和医疗救济等。根据1999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主体仅限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虽然目前像北京、四川等地对农民工的保障做了一些规定,但那仅仅是杯水车薪,且执行得如何也很难评价。

马克思当年挖苦讽刺资本主义社会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因为工人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

这位能够设想共产主义天堂的天才思想家,却预测不到今天中国农民进城会面临什么样的境况:他们连自己人身的所有者都不是,即使想成为马克思所嘲讽的“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也不可得,哪怕是甘愿把自己当“让人家来鞣”的一张皮也不行!他们只是想用自己的血汗养活自己,又碍着了谁呢?如果一个农民到了“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时候,却连自己的皮和肉都不能卖,而且想买的资本家也不能买的时候,还有比这更悲惨的境地吗?

当农民的劳动能力无处施展时,他们就被美其名曰“农村剩余劳动力”。如果拥有农民身份的中国公民没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他们岂不是只能“剩”在家乡吗?!只能等着青春逝去,等着皱纹爬上额头,只能等着终老山乡?

有人说,是农民进城抢了“城里人”的饭碗。似乎失业工人的命运是他们给弄糟的。

这难道不是挑起对最弱者的厌恶和憎恨?难道农民是强盗?难道农民是一群无恶不作的混混?是从四面八方飞到城市的蝗虫?难道他们来到城市是接受恩赐,而不是靠出卖自己的智慧和劳力,挣得一分或薄或丰的收入?农民没有去强迫谁必须雇佣自己,他们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辛劳!难道这就叫抢饭碗?难道这也是罪过?他们没有工作时,没有保险没有救济金,他们生病时,如果没有现钱,没有医院会收留他们,只能挨到油干灯尽的那一天,……与其说他们是在打工,不如说他们是在玩命!如果是你的父母,如果是你的兄弟姐妹,面临这样的处境在挣一份血汗钱,你还会认为实在是太过分吗?

恰恰相反,倒是城市通过职业保留制度,对职业工种进行分类,规定某些行业只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开放,而限制其他身份的人进入,才真正是弱肉强食,抢农民的饭碗砸农民的饭碗!难道城市的主政者们都孤陋寡闻,不知道这是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时的典型做法?是美国当年隔离和歧视黑人的手法?在2000年北京市限制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当录入员,这难道和1892年美国的佐治亚州宣布雇佣自由黑人当排字工为非法,不是有着惊人的相似吗?

没人想到他们也是中国公民。可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法则肯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难道他们不算是“劳动者”?以户籍为依据厚此薄彼难道不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办证,无尽的烦恼无尽的愁

一个农村人到城里打工需要多少证呢,得数一数: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有《外出人员务工登记卡》、《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务工地要办《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有的行业还需要《健康证》。最不济,你也得办个《暂住证》,否则,后果你自己想吧!

身为一个中国公民,作为公民身份证明的《身份证》还远远证明不了你的身份,虽然身份证已实现全国联网查询。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我不知道这是喜还是悲。

农民工从踏进城市那时起,就被划入了管束的对象范围。名目繁多的证件强加于农民身上。据2001年10月底的调查,涉及到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收费项目名目繁多,有暂住证工本费,外出就业登记卡工本费及管理费,外来人口管理费,外来人口就业证工本费,婚育证的工本费、管理费、检查费,子女教育的借读费、赞助费,健康凭证的工本费、检查费,培训费,租赁私房合同备案手续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社会办学发展督导费,房屋交易费,咨询费,介绍费,车船票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等等。

一手交钱,一手拿证。不办就业证不给安排就业;办“健康证”,医院一般不给任何体检。农民想不通,认为种种办证,一是为卡人,二是为收钱。“如果办证后,在权益上能得到一定保障,我们愿意办证”,一位已来京10年的打工仔感慨地说,“问题是办不办证都是一样的结果,办证除了交费外,没有其他任何用途。”这位曾被评为优秀外来打工青年、现有幸获得A级暂住证的小伙子,每年都在办证,不但要花去不少的钱,还要花去不少的时间和精力。

“我在北京做工就像做贼一样,别说晚上,就是白天也不敢上街,来京五年了,连天安门都没去过。”这是一位在丰台的打工仔的悲哀之声。该办的证件他都办了,但是他还是怕碰上联防队员,怕被送到某个地方去挖沙,然后被遣送回老家。在联防队员眼里,外来人口是“违法乱纪者”的代名词,没有任何争辩的余地。

碰上心情不好的工作人员,即使手续齐全,办证也不那么容易。调查中一位姓白的打工妹,就曾三次到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办暂住证,均以没人办公为由拒绝给予办理;在浙江村打工的林先生把60多岁的老父亲接来北京住,本想给老父亲办个暂住证,但外来人口管理办以没有“婚育证”为由拒绝办理:60多岁了还需要“婚育证”,谁能想得通?

外来人口为了尽量减少办证的麻烦,常以各种借口搪塞,为此也留下不少后遗症。在大红门镇经商16年的浙江人卢老板,在购买商品房登记户主及家庭成员时,因没有“婚育证”,就谎称尚未结婚进行登记。结果女儿在利用自购房申请开办美容美发室的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以无营业用房为由拒绝办理,因为这房主未结婚,不能有女儿,卢老板只好与女儿办了一个出租协议,以出租的形式为女儿提供营业用房,并交付一定的房屋租赁税,才把营业执照办好。卢老板开玩笑地说:“到了北京,连亲生女儿也变得不合法了。”

查房对于“外来人口”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事了。所谓查房,主要是检查房客是不是良民,有无暂住证,有无违法犯罪行为。姚芳被吓死的那晚,南海市公安正在进行清扫“三无”大行动。“外来人口”理所当然是主要清查对象。湖北安陆的姚芳,年仅20岁。她怀着对幸福生活的憧憬,来到广东,在南海盐步制衣厂打工。因为在凌晨2时许被查房查证,而被吓死。《南方都市报》披露此事后,在“外来人口”中引起强烈反响。深圳张女士称,这个事件根本不奇怪,在去年新年前一天深夜被查房时,丈夫因为要照顾有孕在身的她,开门动作慢了一点,结果被治安员当场打倒在地,而张女士也因惊吓当场流产。南海盐步的一群“外来工”称,他们“外来工”最怕查房。有次深夜查房时,只因他们动作慢了些,查房的就用手铐把里面的5位“外来工”铐走关押,打了一顿后,每人罚款500元。

来自江苏南通的民工季先生说:“1999年,刚到务工城市不久,有一天上街买东西,碰到了查证的。一起去的十几个人,只有一人没带。结果,大家都被带走了,怎么解释都没用。”

他说,很多人都有这种经历,有的甚至被遣返,更不用说管理人员随意毁坏民工的证件。

中国的历史往往让人不堪回首。

90多年前(1918年10月),农民的儿子毛泽东从湖南到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任助理员时,没有听说他办过什么“暂住证”之类东西。

因为当时的中国公民拥有迁徙的自由。想在一个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是他的私事,政府无权过问。

可是今天,一个湖南韶山的农民,如果到北京谋生,他的当务之急就是把暂住证办下来。

暂住证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严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没有暂住证,他在自己的祖国就成了野鬼游魂。

因为195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于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就被一笔勾销。

从此,一个农民如果离开自己的家乡,在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就必须申报暂住登记。但是一个城市居民到农村去却不用办理暂住登记(因为用不着防止城市居民到农村去要饭找工作!)。

这就是国内护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赶紧续签,如果你根本没有办理就十天半个月地呆了中国的任何一个城市,你就是一个偷渡者。警察都会因此将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然后驱逐出境。

所谓的常住暂住,其实并不是依据事实本身来判断,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对公民人身的强制,就是你不想“常住”也必须是“常住”,你不愿是“暂住”也只能是“暂住”。所谓暂住常住,跟一个公民实际居住的时间和公民个人的意愿没有关系。即使你在北京连续住了五年、二十年甚至一辈子,如果没有北京户口,你只能叫“暂住”而不是“常住”!既使你一年也不会在远在乡下的家里住上几天,你照样是“常住”。这使我们领教了什么叫法律的权威:法律能够让事实迁就自己,而不是实事求是。与南非当年的黑人家园制度可谓是不约而同:无论黑人已经在“白人地区”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园”才是他们“永久的家”!

细细一想,这“暂住”两字时刻在提醒那些是身在异乡为异客,一个从小就会念“我爱祖国”“我爱北京天安门”的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也只能“暂住”,你只是这个国家的过客!这和一个中国人到了异国他乡又有什么不同呢?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居然要办“暂住证”,博学的人们,请告诉我,在世界上是不是独一无二的法律奇闻?

“暂”是什么意思?《新华词典》的解释是暂时、短时间。顾名思义,“暂住证”也就是暂时、短时间居住在某个地方的证明。那么,一年叫暂住,还是两年叫暂住?那么十年、二十年还是叫暂住么?是谁给了某个政府部门有权力决定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只能居住多长时间或者不能居住多长时间呢?难道“暂住证”本身不就意味着一个中国公民没有权利选择在北京或者上海生活一辈子?如果只有农村户口的他或她,找了一个城市户口的妻子或者丈夫,难道他们就只能一辈子“暂住”在一起?!难道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婚姻自由?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可笑的黑色法律幽默么?

要是没有暂住证,农民就成了城市里的野狗!他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工厂工作是非法的、在街头叫卖是非法的、甚至在大街上行走也是非法的……如果雇主克扣谈好了的工资,或者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也哭天不应叫地无门,因为他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谁想挑战暂住证制度,那么警察就可以“依法”一天也不让他住!这和买路钱保护费又有什么不同呢?

在北京工作,不仅有外来工与本地工的区别,而且外来工也有高低贵贱之分。今年北京市对外来人口暂住证实行A、B、C三级管理。根据这一管理规定,对来京三年以上、暂住就业正当合法、无违法犯罪问题的将发放A证;对符合上述后两个条件,但来京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发放B证;对来京时间不足一年符合办证条件的,发放C证,持C证者为重点管理对像之列,是审查、防范和控制重点。虽然该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方便管理,但对于打工者而言,无疑形成了一个不公平的心理压力,而对于具体承办单位,则是增加了寻租的机会。在丰台区,在尚未开始正式办理之前,打工族中就广泛传言丰台区只有80个A证指标,几十万个打工者为了争得这80个的名额,只得找关系多方活动。据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处介绍,目前已办理的暂住证,80%以上为C证,A证不到2%,B证在18%左右。这样的比例分配,是否反映了北京外来人口的真实情况?

笔者从2000年8月来北京,可每年办暂住证时,都成了新来北京的人。2002年5月30日去办证,在《暂住证》来京时间一栏上,我又被办证人员写成2002年5月22日来京人员,如果照这样的办法,我永远也拿不到A证和B证了。虽然我早已有拿B证的资格,据A证也不远了。但我只能是个C证,被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管理对像之列,成为审查、防范和控制重点。”

按照许多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暂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当地城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业、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甚至在一些地方,如果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就会被收容遣送。

你本来就是去找份工作做点买卖谋生,能不赶紧办?如果现在流动人口为1个多亿,以现行的每个暂住证10元计,公安部门每年就至少可以收10个亿!

可是公安部门在数着花花绿绿的钞票时,可曾想过留在上面的血汗背后的辛酸和痛苦?那些进城农民一年的收入也就可能三四百块钱,甚至更少,当他们来到北京来到上海来到中国的任何一个的城市,一分钱没有挣,却必须先缴纳各种证件的费用。

在北京市,2002年以前,仅仅办一年的暂住证就得交管理费180元,这可能就是那个农民在乡下半年的生活费啊!(虽说现在已取消了一些费用,但要办齐各种证件,没有百八十块还是下不来)如果他要遵纪守法,就意味着将遭到一次彻底的合法的洗劫。他们来到陌生的城市,没有谁会让他们养尊处优,他们必须用自己的血汗糊口,他们会依法纳税,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可是如果他们身无分文,为什么还要在工作都没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几百块?不对他们锦上添花到也罢了,为什么还要雪上加霜啊?!

也许你觉得我说的话是危言耸听。那么就让我们来看一组来自政府的权威数据:我国1993年制定《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确定了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标准为,新列入的县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00元,“七五”期间已列入国家级贫困县的只要人均年纯收入不超过700元就仍旧保留资格。

我不知道,如果一个新疆或者西藏贫困山区的农民来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几百块钱的路费,初来乍到却不能不先把暂住证办了,否则就不能租房,如果没有房子住,露宿街头又是违法,仅仅凭这一条就可以被收容并遣送回原籍,非但工没有打成,连手里可怜巴巴的那点血汗钱也打了水漂!除非你认为进到收容遣送站里是一种幸福的生活和体验,否则他们只能满怀屈辱和痛苦地被驱逐回家乡,而且还要交一笔对他们来说是不菲的收容遣送费……他们又有多少钱可以来回折腾?!他们又有多少自由和尊严可以来回被践踏?

人心都是肉长的。法律规章的制定者们,为什么你们就不能设身处地地想想,如果是你们怀里揣着省吃俭用,甚至是东借西凑的几百块血汗钱,来到陌生的城市希望找一份养家活口的工作时,你们希望什么样的法律在等待自己?!

南非当年的通行证法就规定,黑人必须持有通行证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检查时拿不出通行证,那就意味着罚款或者坐牢。面对这种情形,我们的学者、我们的官员都会毫不犹豫地说,这是白人对黑人的歧视!

那么我国各地都在盛行的暂住证制度呢?

*遣返,让人心碎让人胆颤

亲爱的城市市民们,你们也许永远都不会想到,一个外来人民工,因为逢到节日或重大活动,前一天还在这个城市,第二天却会莫名地从这个城市消失了,他们无一例外地是被公安收容或被遣送回了原籍。

这一切,不是因为你做了什么坏事,只因为你少办了暂住证,务工证,或根本什么证都不少,但警察或联防队员看也不看,就一把给把证撕了。因为城里有重大喜庆节日或政治活动,你不适合在城里待下去!

这不是夸张。我爱人在餐厅打工。她的一个同事早上出去到集市上采购,就一直不见再回来。老板娘还以为那小子拿着采购款跑了。后来接到电话通知让拿钱领人,才知道被收容了,不交钱,就遣送回原籍。老板娘觉得拿钱不划算,结果,那个倒霉的打工仔就理所当然地被“护送”回了老家。

《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12月25日6版刊出读者来信:一位从甘肃来上海的务工者,在上海干了5年,且在此购了房。如此一个合法公民,却麻烦不断:5年里,3次被警察拘押。其中2次是当场撕毁暂住证,然后抓走人。有一次因为收容所里没有达到收容遣送所需要的人数,这位苦难的同胞竟被关了13天!他见到许多和他一同被关押的难友,整日以泪洗面,一言不发……

遣返让农民工心碎。

“每当全国人民喜庆的日子,就是我们最害怕的日子,白天不敢出门,晚上不敢开灯,我们在辛苦地建设北京城,北京城却没有我们容身之地。”一位曾被遣返4次的来京打工者悲哀地说。联防队员撕毁“暂住证”、没收身份证,辱骂、殴打外来人口的事例实在太多,诸如保姆出门买菜被送回老家,父母被收容而二岁的小孩被好心的邻居收留等事情,在打工族中广为流传。调查中,许多民工讲有点大事儿外地人就倒霉,香港回归、澳门回归、大运会,他们的老乡被送回去不少。据网络报导,北京市仅1999年11月26日一天就收容了4167人,全年共收容149359人,这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就是“三无”人员。为了让这些被收容人员返回原籍,北京市仅在节前一个多月就组织了123节火车车厢,出动警力9940人次。北京市在2001年大运会期间,近7万名“三无”闲散人员也已于上半年离开北京或被收容遣送回原籍,其中包括被动员离京的不符合在京条件的外地人员6万人。其中,海淀区东升乡八家地区有捡拾破烂和从事废品交易的外地人员近3000人,海淀区组织区公安、工商、规划等职能部门对这一地区清理离京外地人员2600人。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对管界内7个市场和京棉二厂宿舍区动员离京外来人口近2000人。现在北京申奥成功了,不知到2008年要把多少外地人赶回家。

印度尼西亚直到1998年才废除的“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称呼,我们都会毫不犹豫地说,那意味着对中国移民的隔离和歧视。

可是,我们想过没有,当中国的城市把中国公民分为本地人和“外来人口”时,又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农民作为中国公民,他们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工作地和工作的自由遭到了否定。既然只能“暂住”,那么他们就没有选择常住的自由和权利。而且城市在统计国民生产总值不拒绝他们血汗的结晶,但是在计算人均GDP时,他们连阿拉伯数字都不是!

虽然他们也是这个城市和这个国家的纳税人!

既然只能暂住,他们就随时可能遭到“收容遣送”而被驱逐出城。在全国许多城市都设置这类的歧视性政策时,农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就可能在自己的祖国就像垃圾一样被清理来清理去!这意味着没有流放之名的流放,因为他们只能蛰居于自己不愿生活的地方,默默承受生活的重担,而不能去寻求希望之光。

贫困是一种耻辱和不幸,而我国的政策法规却使不幸更加不幸,使耻辱更加耻辱。

当我们批判美国资本家住在豪华别墅,而穷人却只能露宿街头时,大概没有多少人会知道,依照中国的规章政策,穷人连露宿街头的权利都没有。

更有甚者,昔日,安徽凤阳尽管“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但是“奴家没有儿郎卖”,至少还可以“背着花鼓走四方”。可是,到了新中国,背着花鼓走四方流浪乞讨成了违法!

事例固然极端,可我们的有关法律政策难道就人道而又公正?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或者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就会被收容、遣送。

你可想像过,一旦政府使用这种“办法”,将出现什么后果?

为了能够增加感性的认识,我们不妨来看上海《新民晚报》2000年9月1日的一则报导:“从现在起到9月底,本市警方将出动100台巡察车辆,用于收容在街头的流浪、乞讨、露宿、卖艺等外来‘三无’盲流人员,以维护本市的治安稳定和国庆期间的良好社会秩序。”

据悉,截止到2001年底,北京市全年收容“三无”人员29.5万人,与1999年同期相比增长了98.4%。根据一项对在京120名有合法职业、生活来源和固定居所的民工的调查,自身曾被收容过的有19人,占15.8%;回答自己亲属和所认识民工被收容过的59人,占了半数。另外,根据我们对182位父母是外地民工的中小学生的调查,提及其亲属被收容的24人,占13%。这显示,外地务工经商人员被收容的比例已不少。这次的访谈对象,多数进城就业5年–10年。调查范围虽小,参考北京、上海市公布的资料,仍是有代表性的。上海市在80年代年均收容总量不超过1万人,1988年收容遣送1万人,约占外来人口总量的1%。进入90年代,随着外来就业人员较快增加及收容政策的变化,收容遣送人数增加更快,1993年达到4万人;1996年为6万人;1997年超过10万人,占外来人口的比例升至3.6%。收容数量成倍地增加,并不是因流浪乞讨人增多,而是收容范围扩大到“三证不全”的外来民工所造成的。

除了“三无”的外来务工人员,流浪和乞讨更是等同于违法!

没有谁问,除了流浪、除了乞讨、除了露宿,他们还有什么罪过?他们违犯了治安管理?没有!他们涉嫌犯罪?也没有!可是还是以治安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名义把他们拘押!

也许他们中间真有什么江洋大盗,可是能够使用宁可错抓一千也不可放过一个的办法?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是已经否定了有罪推定吗?

退一步说,如果我想漂泊四方,为什么不可以选择流浪要饭这样的生活方式呢?

你也许很喜欢《二泉映月》的优美旋律,不知你是否想过,如果创作了千古绝唱的瞎子阿炳,在上海地铁口拉着低沉凄凉的二胡小调,等待他的又将是什么样的命运呢?

是被警察扔进收容遣送站!那么我们还有《二泉映月》么?

如果你是城市居民,失业了,可以去领一份救济金。可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如果碰上天灾人祸,他们去领什么啊?!剥夺一个公民在贫困潦倒时寻求社会救助的自由?难道谁觉得他们还不幸得不够?

也许,有极个别人是由于喜好,但大部分人是不会希望自己露宿街头;也许,有人是想不劳而获才去乞讨,但是我们怎么可以以偏概全?阴暗的心理总是把那些乞讨的人想像成富裕的装穷者,我不知道这有什么统计调查依据。但我永远忘不了在北京地铁口见到的:一对瞎子夫妻,男人拉着二胡,女人唱着“毛主席领导咱们翻了身”,脚下空空的盒子等着施舍。

尊敬的官员们,你们可曾注意到,按照你们制定的“有关规定”,一个农民,可能去年在北京或者上海还是百万富翁,如果他今年时运不济破了产,被迫流浪街头,城市的劳动部门不会把他们统计进失业者里去,没有最低生活保障,等待他们的只有收容和驱逐!因为他已经油干灯尽!如果一个昨天还身强力壮的小伙子因为自己从事城市政府限定的危险工种,不幸的事故使得他残废并彻底地丧失了工作能力,等待他的是同样的命运!当一个中国公民仅仅因为他的身份是农民,就只能面临这样的命运时,难道不让人寒心?

我们不能不问,这样的法律政策为什么能够出台并且长期存在?

我们的自由和权利就可以这样被轻贱?

如果一位北京居委会老太太向警察局长举报,在她那个小区里住着一个叫张三的人,是从农村来的,没有任何职业和谋生手段,而且他还在写一本更为危险的著作。

你认为紧接着将发生什么事情?

如果是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忠于职守的警察局长将立即派人把张三拘押起来,然后送到该市的收容遣送站。随后,张三将被驱逐回原籍。

把居委会老太太换成圣麦多尔教区的神甫,把小区该成教区,把张三还原为狄德罗,就成了真人真事。只是这位被告密的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并没有被巴黎警察局长拘押起来,然后驱逐出首善之区。

可在中国天天发生这样的事情。

《北京晚报》“法制周刊”2000年2月16日报导,位于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副站长丁连江告诉记者,新年前这里最多时有将近10000人,节前的一个多月,他们一共组织了123节火车车厢,遣送走16496人。记者了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创下了历史记录,达到149359人,出动警力9940人次,而在此之前,每年不过收容遣送4万到6万人。去年11月26日,这里一天就收容了4167人,创下日收容的最高记录。

这14万被拘押的人,可能有因为没有暂住证或者身份证或者就业证;可能有在街头流浪乞讨的;可能有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可能有在北京市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可能有流落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可能有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收容遣送的……

在中国,对进城谋生的农民来说,失业就是违法,因为你没有政府颁发的《就业证》,就很难逃脱被拘捕的命运。一个城市工人如果失业了,还可以领到一份失业救济金。而一个农民失业了,没有同情,没有救济,还要把自由搭上。

也许昨天你还在工作,可是,今天却由于就业限制法令的出笼,你的饭碗就被法律砸了!自由随之也受到威胁。因为,你已经是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的人!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正是因为这样被逼到贫穷和犯罪的绝路。

如果一个湖北或者新疆的农民在北京打工,身份证遗失了,按照规定他只能在户口所在地补办,而没有身份证他就会被拘押起来然后遣送回去!等你下次补办后再从湖北赶回来吧!为了可怜的自由,你必须时时刻刻把所有的证件带在身上,等待随时可能出现的查验。你只能在战战兢兢中生活。如果遗失了也就丧失了自由,如果小偷偷偷走了,也偷走了你的自由。

甚至有的城市还规定“认为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其他人员”(北京市、昆明市),也可以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全由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认为”了!

那么,如果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最长可能被剥夺多久的自由呢?

我们不妨看看几个城市的规定: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遣送被收容遣送人员,待遣时间从查明其身份或者户口所在地之日起,本市的不得超过7日;外地的不得超过1个月,其中边远地区的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这个人一字不识,也只会说他老家人听懂的话,那么什么时候才能查明他的身份?这就意味着被拘押的时间加起来可以超过3个月,可能超过多少?不知道!

《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从查明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得超过15天;本省内的不得超过30天;外省的不得超过60天”。”已查明身份、居住地的下列人员,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经医生证明,需观察病情的;(二)流浪成性,屡遣屡返,需留站教育的。这一个“可”字就了不得,使你的拘押时间可以6个月以上!不过我提醒你一句,如果想流浪,就千万别老去洛阳一个地方!更可怕的是,它的第二十条规定“被收容人员住址不详或确实无家可归的,除继续查询外,有劳动能力的,可留站参加生产劳动和进行教育”。反正你不能自己回家,即使当野狗都不行;是帮你找工作吗?不是。而是留站劳动。可留多长时间?不知道!这就意味着收容遣送已经成为一种剥夺自由的严厉手段。洛阳市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市收容遣送站组织的生产劳动”。既然要组织劳动,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制劳动?如果不愿意被强制劳动怎么办?……也许你觉得这些都是鸡毛蒜皮的事情,可你要知道,这对一个被收容的人却是他当前最大的问题:人身自由和尊严!还是不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当回事?而我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即使违反了治安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最长也只能拘留15天;而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收容遣送却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6个月以上!如果你抗拒,那是妨碍执行公务,还是违法!

按照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这就意味着国务院及各大城市制定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都是非法的,而且是违宪的。因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滑稽的是,北京等城市的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居然说什么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岂不知收容遣送本身就是非法的!

此外,收容遣送也与我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背离。因为它不但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而且还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而收容遣送打击的就是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

尽管收容遣送明明是违宪的,可是它依然显得生命力特别的顽强!而且是公民权被侵犯,连司法保护的渠道都没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在一些地方,收容遗送已成为“人间地狱”的代名词。

2001年8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导,1999年10月4日夜里,长期在广州从事装修工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三隆镇25岁青年农民张森,在路经广州市白云区松州街地段时,因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而被该街道派出所警察带回所里留置。后被送到广州市收容站、广州市沙河地区的收容站、从化山区的大尖山分站。10月7日,张森的叔叔张德裕东挪西借筹足800元并于当天下午赶到收容站接人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这里没有这个人”。10月19日下午16时许,失去张森音信多日的张德裕突然接到增城市镇龙镇康宁医院(广州市卫生局指定的病患“盲流”收治医院)一位自称姓洪的医生的电话,称张森因伤病被送到该院医治,希望他带600元前来缴纳治疗费用,还说“伤势严重,快带钱来”。谁知次日上午8时左右,就在张德裕怀揣借来的600元准备上路之际,洪医生却在电话里给他传来噩耗:张森已于早晨死亡!

10月21日,张德裕等4名亲属在洪医生的陪同下来到增城市殡仪馆,验证了张森的尸体。他们4人在后来提供给法庭的书证上这样描述了当时所见:“……解开死者的衣服,只见胸部呈紫黑色,下阴处肿胀,惨不忍睹……”见此惨状,张德裕即要求申请法医鉴定,但陪同的洪医生却以“威胁”的口气逼迫亲属在火化单上签字:尸体不许在这停留,否则作无主尸强行火化,届时你们连骨灰都拿不到。

就这样,一个健壮的生命在这个世界上消失了。

2001年6月19日晚21时左右,长期在沈阳开小饭店的抚顺市顺城区刘尔村村民朴永根,因没办暂住证被沉河区团结路派出所民警带回所里留置。朴永根的女儿朴菊花好不容易东挪西借筹足了500元钱,准备赎领父亲回家,6月26日晚19时却突然接到抚顺亲戚传来的噩耗:快回来吧,你父亲不行了。

当晚,朴菊花在抚顺市第二医院见到了昏迷不醒的父亲。此时的朴永根从双膝到腹部呈现出漆黑一片,双臀两大块肌肉和后背一大块肌肉被毒打至脱落,臀部不停地渗血染红了大半张床单,小便处肿胀成一个黑色的气球,整个人已不复原样,惨不忍睹。虽经全力抢救,朴永根终因多发性外伤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和心功能衰竭,于7月11日晚身亡,年仅42岁。

沈阳市收容遣送站站长王宝林承认,朴永根在收容遣送站里遭到毒打。(摘自:中国青年报)

徐州市民政局下属的遣送站是全国14大遣送中转站之一,主要负责接收北京、上海两市转交的外流人员,然后将他们送返原籍。遣送站的个别管理人员与当地村民相互勾结,千方百计将待遣人员“保”出来,关在家里,然后再强迫他们跟其亲属联系,借此勒索钱财。当地人管这个叫“保人生意”,这些人的家便成了“地下遣送站”。就是这个疯狂的徐州“地下遣送站”,不仅从政府的遣送站那里继承了本来应该由遣送站完成的工作,藉以创收,甚至还很有创意地开拓出了一项新业务:将待遣送人员中的妇女卖出去当妓女!北京首例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大案中的不少卖淫女,就是从徐州遣送站间接买去的!(摘自:东方网)

“到昌平拉沙子”已经成为一句北京新俗语。北京市公安局有个外管处,不是管外国人的,而是管外来人口。说白了,就是,你如果一被收容,就免不了要到昌平,等挣够了路费,才能享受到“遣送”服务。

看到这里,作为一个有良心的公民,你还会有什么话要讲?

庄严的法律,你为什么就不能让公民自由自在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

人民的国家,人民的政府,人民的警察,你为什么就不保护作为人民的农民工?

*清退,夺你饭碗让你回家没理由

“清退外来劳动力”,“清退临时农民工”。

每当要开展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活动时,这些字眼就频繁地出现在一些城市的报纸上,让外来临时农民工心里惶惶然,不知道那可怜的薪水明天是否还能继续领下去,那又脏又累的活计明天是否仍能属于自己!

让我们来看新华网天津频道2002年7月23日的一篇《四条措施让下岗职工上岗》的报导吧,“本市规划建设系统今年以来拓宽四条就业渠道安置下岗职工,又于日前健全了十项再就业措施,下半年,他们将计划安排1157个再就业岗位,帮扶企业下岗职工实现重新返岗。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规划建设系统共创造出就业岗位2143个,完成全年3300个目标的65.9%。他们今年拓宽了四条就业渠道,一是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二是清理外来用工,空出岗位优先安置下岗职工……

再让我们看一看《无锡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中是如何说的吧:“自《劳动法》正式实施以来,找市劳动用工制度由原来的固定工制和劳动合同制并存,逐步改革为统一的劳动合同制。”“许多企业还置我市有关规定而不顾。私招乱雇外来农民工、造成一方面城镇劳动者寻不到工作,一方面企业又在使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给我市就业工作带来很大的社会压力,影响了安定局面。”

看看,招用了外来工,竟然“影响了安定局面”!

《广东劳动报》记者罗林满走访了数十名下岗职工,有一半以上人认为要让外来工腾出岗位给本市下岗职工。

浙江省宁波市规定,在使用外来劳动力时,应通过各类职业介绍中心先公开招收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确实招收不足的,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按“先当地、后外地”顺序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各单位必须按各级劳动部门批准的招用岗位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各级劳动部门按《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向用人单位征收“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安置费”。对不准使用外来人员的工种,已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必须限期清退。原经批准已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手续并签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终止期限予以清退;未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一律限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二个月内清退。逾期未清退的,或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招用农村和委外来劳动力,除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北京的劳动部门历年都公布《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外来人口在京允许从事的行业被限定在尸体处理、粪便处理、建筑作业、化工行业这些苦、脏、累、有毒、危险的几个行业工种方面。1999年度北京市36个行业限用外地工的细目表中,限用工种包括商店营业员、汽车驾驶员、售票员、话务员、库房管理员、旅店服务员等这些多数外地人都能胜任的工作。并且,有关部门一波接一波地加大对外地劳力腾岗、清退工作的力度。1999年11月29日《北京晚报》二版报导朝阳区安贞街道克服“重重阻力”把在此营生的外地人撵走,把他们经营了数年的几处便民饮食店收回,转租给几位服完重刑刚从牢狱中释放出来的北京人经营。

很多人知道,青年毛泽东曾在北京务过工。如果依照这类限制工种的规定,可以肯定,当年“盲目流入北京”(报刊常用语)在北大做图书管理员的“湖南籍农民”毛泽东,将无法拥有这个就业资格。就是上了这个“岗”,迟早也会被清退。

失去了饱读诗书、接受新思想的机会,还会有后来的毛主席,还会有后来的新中国么?

浙江大学人口与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赛权更指出这是一种“老眼光”。“大多数城市人认为城市的一切设施、建设都是为他们的,外来农民工是乡巴佬,进城是揩他们的油。推究起来这是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滋生出的‘出身论’。市民阶层充满优惠特权的稳定生活,是以掠取八亿农民的农业收入和积累为代价的,应该尽早取消市民特权,在尽可能多的领域给市民和农民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外来工”东奔西走,看见到处是准备关上的门,听到“清退、遣返”的威胁。有的专家,也在附和着(那是他们的拿手好戏了)有关部门的短视行为,主张实行“栅栏”政策。“有选择吸取高素质的人才进来。符合条件的进来,不符合的就拦住。”他们把“外来工”分成两个等级,他们认为人是有等级的,不自觉地流露出歧视“外来人口”的心态。有位专家说:“让他们(指外来农民工)都回到原地呆着当然好,但那是不可能的。”

城市是全体国民的城市,这一点应该形成共识。中国城市的建立更得益于长期巨大的工农业剪刀差,农村为此作出巨大牺牲,城市不应忘记。

*健康,还有谁来关心?

《包身工》这篇文章相信很多人都学过。我们的农民工呢?

农民工干尽了脏活、苦活、累活、险活、毒活。他们的健康有谁在关心呢?

在宁波的一家工厂,一年之内有30个工人失去了手指、手或手臂。这家工厂甚至还开出了一份“价格”表:死亡或失去双手的,赔偿人民币15000元;大拇指人民币3000元;小指750元。在厦门的一家只有600职工的刀具厂,4年中竟有142人工伤致残。

《中国青年报》报导说,目前,职业病已成为影响我国部分劳动者健康的最主要因素。全国每年报告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数千人,死亡数百人;重大恶性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有关部门对发生职业中毒企业的调查显示,有28.91%的作业场所没有卫生防护措施;有447.69%的企业工人没有个人防护用品;工人缺乏自我保护和个人防护意识,只有19.57%的工人接受了职业卫生培训。工人因病被解雇在涉外企业中也司空见惯,在被诊断为职业病的509例患者中,18.6%的工人被解雇。不少工人回到乡下有家中后才发现自己患上职业病,即使想求助法律保护,却苦于无法支付旅费、医疗检查费而只能放弃。

在一个正规药厂,同一车间同一工种,4年中有3位女工遭遇4次不幸:2次胎儿发育异常而流产,1次死胎,1次生下的孩子只有两根手指。原因仍未查明。-专家指出,胎儿致畸往往发生在妊娠期的头4个到8个星期。如何应对化工业女工生育异常问题,亟需全社会予以重视。

安徽省六安市西河口乡有32000人,“能出去挣钱的都出去了”,而在所有打工地点中,海南对村民的诱惑力最大。从80年代中期开始,这个乡就有2000多人到海南去打工,他们中的大部分,都选择了去一些私营金矿厂从事地下开采工作。因为采金只要有力气就可以干几年后,村民们相继返回,大约从90年代中期起,一种”怪病”开始出现并折磨着他们。35岁的汪发勇是西河口乡河口村村民,从1993年开始,汪发勇年年都和老乡一起前往海南的金矿打工。刚发现自己咳嗽带血时,他认为没什么大不了的,只不过是太累了,便一直在矿里硬挺着。直到今年4月,他觉得实在受不了才回村。同在海南得下“怪病”的宋道仙说,现在想起来都是当年淘金时钻风钻惹的祸。特别是1995年1月份到5月份,当时宋道仙几乎每天都到井下钻风钻采石块,“风钻一钻起来,眼前就像蒸气炉放气时一样,什么都看不见”。宋道仙当时每天都要在这样的环境中干上七八个小时,而且连最起码的口罩也没有戴。叶义根从干了11年的海南回家,每天干咳不止,连锄头都拿不动。“医生说孩子得了矽肺病,很难治的。”据叶母说,“给根儿看病已花去1万多,几年挣的钱早已搭上了。”她真的无能为力了,叶母担心儿子哪一天就离她而去,白发人送黑发人。

广东省卫生厅的调查表明,佛山、深圳、江门和惠州等外来工比较集中的地市,普遍存在有章不循、地方领导对职业危害认识不足、化学品使用管理混乱等问题。有的企业使用的化学品不标明化学成分、毒性和防护等说明,只用代号来代替。本来就没有劳动保护意识的外来工,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身体受损乃至中毒,有的人甚至中毒身亡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有的人竟然把中毒当作感冒、头痛、贫血等病来治疗。中山市小榄镇骏利喷漆厂5名打工妹相继苯中毒,被误诊为贫血后遭到工厂解雇,最后,经过多方医治无效的两名打工妹被家人送到广州医治后才确诊为苯中毒。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院长黄汉林介绍:从1987年广东省颁布劳动安全条例后,职业病发生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1997年以来,职业病发生率再度上升,每年收到的投诉信至少有60封,“安加事件”这样的案例每年都有好几起,东莞、南海、顺德等地均发生过类似事件。

问题随着广东的经济转型而变得愈加严重。黄汉林说,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广东的职业病70%为重金属中毒,1989年时有机溶剂中毒占职业病的比例只有2.5%,2001年上升到80%,整体情况与发达国家相似。伴随着工业生产高速发展的是,新职业病种类也在迅速增加,去年新发现了11种,今年又发现了13种,如正己烷、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铣氨等溶剂中毒;中毒行业也在扩展,电子、五金电镀、制鞋、印刷、宝石加工等行业都发现了职业病的发生。

在农民工得了职业病后,为了逃避责任,包工头们经常采取“民工互换”的手段转嫁职业病侵害所要承担的责任,一旦农民工发现自己患了职业病,因劳动场所经常调换,导致包工头互相推卸责任,农民工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在哪个矿患的职业病,只好自认倒霉。这种毫无保护的工作环境让农民工随时处于职业病的侵害和生命危险之中,仅安徽省六安市西河口乡从1991年到1995年,死在海南的农民工就有十几个。

本想打工挣钱,让自己让一家人活得更好,却不想打工却让自己过早地离开了人世。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悲衰!

*工资,拖你欠你没商量

在2002年两会期间,四川省泸定县咱里村的全国人大代表高显明在北京大声疾呼,“四川民工一年有20多亿元合法的劳动报酬被工头克扣、侵吞,建议国家制定措施保护他们的利益。”他说,现在施工单位、工头克扣、拖欠、侵占民工工资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有的民工辛苦一年,最后两手空空,得靠家里寄钱甚至沿路乞讨回家。有的民工拿着合同状告工头,但由于个案涉及的金额小、难以找到责任人而常常不被有关部门受理和重视,有时法院判了也很难执行。民工对此强烈不满,有的还由此滋生了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情绪。

据计,在我国外来民工较多的珠海市工会及劳动部门受理的劳资纠纷案件有80%-90%都是拖欠工资的。1998年与1997年相比,珠海市此类案件增长一倍,广州市增长131%。拖欠时间短者两三个月,长者半年、一年。在欠薪严重的中山市,有的外资和个体私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长达两年。深圳、珠海、东莞、佛山等市的外企私企欠薪额均达两三千万元,中山市劳动监察部门近年来为工人追回欠薪达1.19亿元,广州市劳监大队仅1998年就追回欠薪9700多万元。至于打工者没有向工会、劳监部门申诉或申诉后并未追回的欠薪,估计有10亿元。

有一个姓张的小伙在郑州市经七路“草原兴发羔羊基地涮锅城”打工两个多月,准备转而求学,去打工的饭店结账时,从来没发过一次工资的饭店七算八扣,张童反而欠下饭店80多元钱,饭店因此拒绝返还张被扣在店里的身份证。他在经七路的“草原兴发”打工,每月工资300元。“怎么算我也不能倒欠他们钱啊!”张童说,打工之初他就交了身份证和50元钱的报名费,打工期间一次工资也没发过。在工作期间,为生活所迫他向饭店借了130元钱,新年请假17天又扣300多元工资,因为违规被扣10元。

广东省东莞市是我国著名的“民工城市”,全市户籍人口仅有154万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外来人口达458万人,实际外来务工人员超过600万人。东莞市劳动局曾会同会同市妇联、市总工会开展了一次全市性的劳动执法大检查。尽管在检查之前已经提前部署,通知各企业进行自纠自查,但在随后检查的133家各类企业中,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的企业竞还有101家,欠薪总额达到3039.12万元;有30间企业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80%:未达到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450元的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部分玩具厂、染厂等小型企业,每月工资连加班费共200至400元的工人为数不少;受检查企业中大部分的“正常上班”时间每天超过8小时、每月超过21个工作日。其中塘厦庆远塑胶电子厂1个月内员工的加班时间多达208.5小时,远远超出《劳动法》要求每月加班最多36小时的规定。

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起“表演跳楼”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7位民工坐在他们亲手建起来的“东珠美地”18层高楼的楼顶边沿,除了7名准备“跳楼”的民工外,楼顶上还有数名民工在“增援”。这些民工大多是今年4月份来该工地打工的。按照约定每月结算一次。但直到8月中旬完工时,仍没有领到工钱。多次协商无果,所以他们才决定“集体”上楼顶“跳楼”。最后,一自称是公司的负责人夹着一个皮包匆匆来到楼顶,消防官兵和民警快速上前,强行将几个民工拽下,才结束了这场“表演跳楼”事件。

新华网河南频道2002年1月30日电,一民工为讨要工资,竟狂喝一瓶白酒后,站在几十米高的卷扬机上欲跳下,被及时赶到的巡警相救。据了解,这个年轻人叫李学友,现年33岁。因为在郑打工年终包工头不给结账,反而将他打了一顿,一气之下他就想寻短见。

为了生存,不得不用原始的、可怜的手段–“以死相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能不让人感到心酸和心寒。然而,设身处地的替民工们想一想,又不由生出几许同情来–面对良知沦丧而唯利是图的老板,讲理、哀求没有多少意义,诉诸法律也难以执行到位,除了借助“众怒”的力量来谴责和警示,别无他途。好在民工们的“跳楼”只是一种“表演”,而不是真的跳了。也就是说,他们还对这个社会抱着某种希望,还相信人间存在着善心和正义。事实也是如此。每当发现有人欲跳楼跳江,立刻会有人报警,组织营救。不仅请来有关专家做思想工作,而且有时候连领导也到现场表态,解决问题。这样的报导,经常读到;不少久拖不决的问题,也在这样特殊的环境下,得到了解决。民工们“表演跳楼”的结果,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一叶知秋”。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不仅要看上层人士的生活水准,更要看底层民众的生存状况。当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尚且要依靠“以死相逼”来争取和维护时,那绝对不是社会成员的素质出了问题,而是社会机制和国家机器出了故障。透过民工“表演跳楼”的尴尬事实就能发现这一点–信用缺失,老板才赖工资;法律软弱,民工才无可奈何。试想,在一个充满诚信的社会,在一个法治文明的环境,“表演跳楼”的尴尬事件何以上演?而信用的缺失、法律的软弱,责任也不在于普通百姓,而在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一种心系百姓冷暧的责任感,没有一种法律至上的意识,而是事不关己、玩忽职守甚至首先背弃信用、法律。这样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水准,怎么可能不让弱势者“病急乱投医”?

所有这些事实无可辩驳地说明,我们必须把健康权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

*歧视,心中无法抚平的伤

农民工为城市盖楼、修路、造桥,使城市的百姓生活更舒适、方便;他们在郊区租地种菜、卖菜,使城市的居民吃上廉价的新鲜蔬菜;他们捡废品、扫大街,使城市的环境更干净、整齐……这些脏苦累的边缘服务业,城市的“爷”们是断然不会去做的。

农民工不知知觉中已成为“城市脉膊”的不可缺少的分子。

可农民工又受到了什么样的待遇呢?

因为没有户口,你不能买月票。虽然有不少人通过各种渠道最后拿到了月票!

因为没有户口,你不能租到廉租房。你只能栖身于工棚、民房和地下室。据说,在北京,离地近十米的地下八层都住满了外来农民工。

因为没有户口,你不可能贷款分期买房,也没有可观的购房补贴。眼睁睁地瞅着那“每平米才6000元”售房广告做白日梦。

因为没有户口,不交借读费,你的子女孬想在北京上学。虽然政府已承诺可以在公办学校借读,但不菲的费用还有要回户籍高考的政策,让人让而却步。

城里人在享受着农民工辛勤劳动的成果的同时,甚至还对农民工嗤之以鼻。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人口”甚至成了职能部门解释众多问题迟迟未能解决的当然借口。公安部门经常会公布一个统计数据,刑事案件中,百分之几为“外来人口”所为;某市职能部门称,“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增加了该市疫病控制的难度。至于传媒流露的对“外来人口”的有罪推定就更为普遍和明显。

让我们来在农民工最多的广东省《南方日报》上随意摘录一些新闻标题吧:

“外来打工者蜂拥,企业下岗者增多”(实际在正文中并未提及二者有何因果关系)

“外来人口逾百万,治安压力日益增”

“外来人口刑事案占广州市发案总量三分之二”
……

普通市民的抱怨就更多了。一本畅销书中引述了北京人对农民工们的指责:“他们随意遗污,破坏市容卫生;刺激消费,拉动物价上涨;商贩们缺斤少两,粗制滥造,所制作的大饼、油条极不卫生,让人不敢吃……”广州人、深圳人还发现这些人给当地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因为这些人聚居的地区往往肮脏不堪。有关部门管理上的问题被歧视掩盖了,只怪“外来人口”太多了,素质太低了。他们甚至抱怨“外来人口”破坏了当地的幸福婚姻家庭。广州一家市民报在讨论户籍制度改革时,天河区一自称被“外来妹”破坏了家庭的梁女士投书说,户籍制度不应该改革,不然“外来妹”破坏当地的家庭不就更容易了。这些“受害者”们没有去检讨自己的丈夫、自己的婚姻存在的问题。

“外来妹”成为了原因。

“外来人口”与当地人被理所当然地排列在两个阶梯之上。

在广西北海市某住宅小区,新年后贴出了这样一张告示:“民工逐渐回潮,希望广大居民提高警惕,加强防盗、防火……”这张告示,醒目地在那儿贴了近两个月,让人感到十分刺眼。

不知你看了有何感想?

《河北日报社》网站2002年3月13日报导:青岛的一位陈先生给《半岛都市报》提议,说“作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伙伴城市,青岛的市民素质步步提高,其着装越来越干净。而与此同时,在青岛打工的民工却素质低,不讲卫生,衣服上沾满油污,乘公交车时经常碰到市民身上,引起市民的厌恶,时间久了,双方的隔阂越来越深。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在公交车上隔出小块区域专门供民工使用,这样可以减少市民对民工的厌恶感,消除双方的隔阂和矛盾。”

乍一听到这个建议,我就回想起上个世纪美国“种族歧视”严重的时期,在公交车上划出专门区域,让黑人坐在车后,白人坐在车前,双方泾渭分明,不得越线。现在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土地上,仅仅因为民工“衣服上沾满油污”,就建议将其与“高素质”的市民隔离,说到底是对民工的歧视。

一些民工衣服沾满汗污、油污,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这主要是由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等诸多因素造成的。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你们也像我们一样没日没夜地干着苦活累活脏活,还能保持衣冠楚楚西装革履吗?全社会应该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民工们的工作和卫生条件。不问青红皂白,采用这样一个“身份隔离”的极端方法,于法于理于情都是讲不通和危险的.出这样一个主意,丝毫看不出其半点平等的公民意识,更看不出他有哪些地方显得比民工“素质高”。

民工背井离乡进城,是为了打工挣钱,或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寻一条更好的生路。无奈在一些人眼里,进城的民工仿佛带着“原罪”,是理所当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城市交通堵塞,怪罪民工;城里人下岗找不到工作,归咎于民工抢了饭碗;治安不好,也是民工蜂拥进城所致;民工不签劳动合同,是“素质低,不知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官者当然不会说是自己工作不力),甚至于对于民工从事危险工作,也认为是“要钱不要命”。总而言之,民工进城,成了“麻烦制造者”。

城里人是上等人,乡下人是中等人,乡下到城里来打工的是下等人,有些城市阶层这么认为。民工们在街上走,往往都小心翼翼,有如过独木桥。因为他们知道,身边许多人对待他们都有一种歧视的眼光。

许多大城市这些年经济大大发展,生活水平与城市发展突飞猛进。但是,民工的工资水平却基本上是原地不动。为什么?就因为民工多,劳动力多,人力资源便宜。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险等对社会群体的保护措施和政策也往往因为民工不是“自己人”而将之排除在外。

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也一直是外出打工的民工的老大难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市的300万农民工中,6-14岁的儿童占3.6%,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也就是说,有87.5%的流动儿童被排斥在正规学校之外。他们千方百计办起来的子弟学校也几乎是得不到政府的认可,被执法人员赶来赶去,风雨飘摇,朝不保夕。

农民工的“棚户区”,夏不蔽日,冬不遮风,恰似“贫民窟”,还有的农民工住在地下防空洞里。在北京,四环、五环外的民房是农民工的最好选择,在城区高层建筑的地下1、2、3层甚至更多层也住满了农民工。因为城里没有廉价的出租房。农民工还要经常受到当地公安、卫生、城建部门的盘查。冷冰冰的盘问,恶狠狠的指责,动辄以创建卫生城市为由,把农民工赶来赶去,弄得不得安宁。据了解,仅1998年上半年北京又有3万余间违章出租房和摊棚被拆除。同时,近7万名“三无”闲散人员也已于上半年离开北京或被收容遣送回原籍,其中包括被动员离京的不符合在京条件的外地人员6万人。海淀区东升乡八家地区有捡拾破烂和从事废品交易的外地人员近3000人,治安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脏差,是多年来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海淀区组织区公安、工商、规划等职能部门对这一地区进行了彻底整治,拆除违章300余间,清理离京外地人员2600人。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对管界内7个市场和京棉二厂宿舍区内违章出租房屋进行了集中整治,拆除违章出租房屋和摊棚400余间,动员离京外来人口近2000人。

再来看一则北京电视台2000年12月12日《朝阳区隆重推出申奥十大工程》的报导:作为规划申奥会主场馆选址所在地的朝阳区,新制定的申奥十大工程包括:完成奥运选址主场馆4平方公里的拆迁平整,并对周边进行百分之百的绿化。处在奥林匹克公园12.15平方公里预留地的朝阳区大屯乡、洼里乡年底前做好清理外来人口、拆除违法建设、整治环境脏乱及绿化等项工作。

奥运要来了,就得拆房清人。这就是北京的“人文奥运”!

城市一天天繁华,房租一天天见涨,明天,我们还能住哪?

农民工在单位是低人一等的,他们干的活绝对是最累的,但获的利却总是最小的,即使有些民工能力不凡,也往往因为自己的身份而难以得到发挥的机会。像一些媒体上所吹捧的“打工皇后”、“打工皇帝”等等,对他们而言只是美好的幻想而已。在目前情况下,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都容易受到伤害,尤其是外来工的合法权益更易受侵犯。

《人民日报.华南新闻》。有一篇通讯记述蛇口的社会治安管理情况。作者说:“一个暂住和流动人口为常住人口3倍的城区,如果治安不力,靠什么招徕人、留住人?”

暂住和流动人口为常住人口的3倍,怎么就是城区“招徕人、留住人”的障碍呢?我很纳闷,流动人口不就是“人”么?细看之下,原来他们是要“招徕”外国公司的职员,虽然“老外”也是流动人口,但在作者眼里,此流动不是彼流动,“老外”才是“人”。

可见潜意识里有歧视心态的人,与前裾后恭两副脸孔的奴才是有类似之处的。

他们并非真的歧视“流动”,他们只是歧视你不比他们更体面。

有人说,进城的农民工引起了社会治安的恶化,犯罪率升高。君不见,那些走私上亿元,逃税几百万、贪污数千万元、数百万元的都是些什么人?何况根据个案调查,农民工的犯罪发案率明显低于城镇人口的犯罪发案率,不到千分之一。农民工是城镇中最肯吃苦、工作最辛苦、待遇又最低的劳动者、建设者,那种认为农民进城务工会使城市犯罪率增高的看法是一种偏见。

户籍问题对民工来说是他们被歧视和瞧不起的根源。户口使他们游离于他们向往的大城市之外。

没有户籍,也意味着他们的许多正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的身份不被所在社会认可。

每天面对自己用双手建设的城市既熟悉又陌生,还带着些许无奈。

(待续)

郭昌盛于北京
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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