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峰:关于六四镇压的一些法律思考

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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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6月3日讯】1、关于清场的合法性

如果仅依据当时中国的法律条文,清场无疑是非法的,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授权政府可以采取清场行动。但是,从法制的原理来分析,清场其实是有合法性的。

因为人们之所以组织政府,就是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而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就是这种公共服务之一,当一个地方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政府是有义务使之恢复正常的,因此也就具备了相应的权力,如果政府不行使这个权力,就等于没有履行其必然的义务,这对政府来说就是失职,是非法的“不作为”。

但是公民行使宪法保障的公民利益时,是很很难避免对社会的正常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所谓游行会影响交通,集会也可能扰人清静,所以如果要绝对地维持社会的秩序,无疑就绝对地扼杀公民的权利,所以政府在其中必须保持一定的平衡,这就是很多国家都有法律,旨在将人民行使公民权利时将,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有效降低,包括中共也制定了《游行示威法》,其中的法理依据也就在此。

具体说到六四的清场行动,由于当时的中国没有一部《游行示威法》,如果严格扣紧法律条文的话,清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行动。但是由于在六四之前,天安门的集会已经持续了一个多月,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虽然当时没有什么报道,但我个人观点,是不可能没有的。至少各高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就被长时间的集会破坏了。所以当时的北京市政府确实面临一个恢复北京的社会秩序待的问题。因此,从法理上讲,六四的清场是有其法律依据的,虽然找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

但是,清场有法律依据不等于动用军队有法律依据,军队没有维持社会秩序的责任,没有责任也就没有权力,除非有法律授予军队以警察的身份,被授予了警察身份的军人,才有权执行清场任务,其他的军人,执行清场任何就没有法律依据;清场有法律依据不等于向和平集会,和平示威的公民开枪有法律依据;清场该用什么手段,只需要看看台北市的清场行动就清楚了,多说也无谓。

清场是合法的,但是屠杀是非法的,正如香港的警察长官说得好:“警察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以用拳头的”。也就是说,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以使用过度的暴力的,如果使用了,就是非法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六四当时,示威的公民有任何的杀伤性武器,执行清场的人也就没有任何的理由使用真枪实弹,而且向着人群开枪。事实上,大量的军人也是懂得这个道理的,所以他们开枪的时候,枪口是朝天、或者是朝地的,而不是对着人群的,只有少数丧心病狂的屠夫,才将枪口对准手无寸铁的示威的民众。

2、抗拒清场是非法的?

如果承认清场是合法的,马上就会遇到这个问题,既然清场是合法的,抗拒清场当然就是非法的了,但具体到八九年的春夏之交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段,事情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首先,清场的合法性没有任何的法律条文支持,只是法理上的推导,所以集会对社会负面影响是否达到非清场的程度,是很难达成共识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采取单方面的行动,是很难不受到示威者抗拒的,措施越强硬,抗拒也越强烈。这是人的天然反应,所谓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如果指责抗拒清场违法,又是根据哪一条法律,按当时的法律体系,示威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范,对于公民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约束的,就是没有违法,所谓的“法无明文不成罪”就是这个道理。

诚然,这个方面是存在法律真空的,政府的清场在法理能够站得住脚,示威的民众又可以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占据有利位置,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最好的应对应该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颁布具体的授权,然后再执行清场,这样,示威的民众如果还在抗拒,就失去了法律条文上占据的有利位置。但是丧心病狂的中共领导人,没有起码的法制意识,自动放弃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手段,转而采用完全非法的行动。

所以,示威者抗拒政府动用军队之前,由警察和武警执行的清场行动,并不违法。当时的示威者需要服从的只有法院的判决,而不是政府的任何命令。

第三、即使当时的清场有法律条文的支持,即《游行示威法》提前在六四之前生效,也不能够构成示威者在六四的时候抗拒清场的行动为非法行为,因为执行清场的是不具备执法权力的军队,而不是有执法权力的警察,除非另有法律授予这些军人警察的身份,否则,由于执法主体的不合法,执法行动也就不再合法了。

综上所述,六四期间的示威者抗拒清场的行动,不构成任何的违法行为。

3、北京的《游行十条》的法律效力

这里首先要感谢马悲鸣,是他给我转来的这个北京市人大出台的《游行十条》,因为是直接引用他的转贴,所以我也就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有错的话,那是他的错,好在只有十条,所以我也将它引用在下面:

《游行十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首都的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第三条 举行游行、示威的组织应当在五日前到游行、示威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路线,并注明组织者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四条 市、区 县公安机关对于游行、示威的申请,除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以外,应当予以许可。同时,公安机关根据维护交通、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改变原申请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可提出相应的要求。

  人民大会堂、中南海、钓鱼台国宾馆和首都机场的周围不许可游行、示威。

第五条 市、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游行、示威的申请报告的次日起三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组织者。

第六条 游行、示威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和路线等条件进行。

  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应当负责维护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

  游行、示威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游行、示威不准携带和使用武器、凶器、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游行、示威不得扰乱治安、妨碍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不得破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于许可的游行、示威,应当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游行、示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劝阻、制止。

第八条 对于游行、示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障或者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这个游行十条不是法律,而是规定,用北京人的叫法就是“王八屁股”(龟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市人大是有权制定类似的规定,法律上的名称叫作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自然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之下。但无权制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法律只能够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这是中国这样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国体所决定的。

其次,地方人大的立法行为,应该是有法律的依据,所以在它的第一条中,明文写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但是,它没有指出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因为当时的中国,没有任何的法律可以作为它的依据,所以它只能够含而糊之,声称依据法律,而不能明确地指明依据哪一部法律,这就是它的法律效力的致命伤,因为它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宪法没有授权北京市人大制定这样的法规,也没有授权任何地方人大制定这样的法规,因此,从它一出台开始,就是非法的,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在法理上看,《游行十条》限制了公民权利的行使,在中国这样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中,是不允许任何地方立法机构做出这样重大的立法行动的。后来制定的《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的条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够有法律设定”,就是依据这样的法理制定出来的。限制公民游行示威的限制,是否也构成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呢?我个人认为,已经构成,因为人身自由的范围比游行示威的自由还要宽广,不要将限制人身自由理解为拘禁,因为拘禁已经是剥夺人身自由了,而不仅仅是限制人身自由了。

第四、这个北京人大出台的规定,只授权公安对没有经过批准的游行示威进行劝阻各制止,对于抗拒的,也只授权公安和司法机关做出处理,没有授权军队来做这些事,因此,即使这个“王八屁股”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够为六四镇压提供任何的法律依据。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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