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5月6日讯】六年前开始,福建的黄培中先生每个月都得往莆田市的城厢区法院跑上三、五趟。三年来,他变成每月一次(15日的院长接待日)在市中级法院和区法院之间奔 波。2003年12月9日《福建日报》以《如此执行对不对?》在拍案惊奇栏目披露。最近笔者再次跟踪后不禁要问:执行难究竟是——
无法执行,还是执行无“法”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1998年1月6日,蒋某与蔡某承包了莆田县“濑榜公路”华亭段工程。因年关缺资金发工资,蒋某向黄培中的妻子陈丽丽借款 93000元。三个月的借款期限满后,陈多次催讨未果。同年10月陈委托丈夫,向区法院申请《支付令》。两个月后,法院 以《民事裁定书》开始对蒋某强制执行。
区院执行中查明:蒋某与蔡某某合伙的“濑榜公路”工程尾款正在审计。1999年11月,区院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要求莆田县(现为荔城区)交通局先 行办、莆田县华亭镇财政所合署办公的濑榜公路指挥部,对该笔 款项予以协助扣留、提取。
法院强制执行,扣留、待提取意味“瓮中捉鳖”。黄先生充满了紧张与期待。他一个月至少3、5趟跑区法院查问消息。2001年9月,区法院办案的王法官告知黄:“蒋某的合伙人蔡某某也负债一百多万元,正被市中院执行。因为 市中院近日刚到 区法院了解案情,看能否合并执行。” 1个月后,出乎意料的事发生了——
区院”张网” 中院“打劫”
2002年的新年前,区法院在跟踪该款的审计结果时方 知:莆田市中院于2001年10月9日从莆田市先行办把该款25万余元,以蔡某某在“濑榜公路”“补助”的款名义,全部划到中院!
蔡某与蒋某究竟有否合伙?上下级法院、两个案件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究竟怎样?有否“截取”?因为市、区法院的两个被执行人都联系不到,为此笔者就一些简单的疑问,向莆田市、县先行办、和濑榜公路指挥部采访——
笔者注意到,市中院 打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补助”两字是用手写补上去的。
2003年11月23日,区法院执行员告诉笔者,25万余元的工程款应当是蒋某与蔡某合伙共有、各占50%。此事实有《询问笔录》、濑榜公路华亭段《竣工决算资料》、《先行 工程工程款决算拨付报告单》 等资料均可佐证。
2003年11月24日,原市先行办工作的关国柱、陈建华向笔者坦言:”具体的款项本该由濑榜公路指挥部支付。但是,根据市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们是先向县先行办、濑榜指挥部核实后,再由指挥部签名、盖章同意,最后才付的款”。
在华亭镇财政所,具体负责濑榜指挥部的会计向笔者证实:蒋某与蔡某是合伙承包“濑榜公路”施工。因为所有的文件、资料、和结算单表,只要有他们其中一个人签字我们就认账。1999年10月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该工程尾款。至于工程尾款的下落,她道出了另一番 经过:—— 2001年 10月,县先行只用口头打招呼:25万 余元的工程尾款已被市中院划去了,指挥部应作下拨处理。
对中院提走的25万余元的性质,指挥部与“先行办”一致认为,那是工程最后的尾款,没有什么“补助”款。
25次 异议 不听证
获悉该款被市中院截划后,黄先生对漫长的申诉毫无预感。
经黄先生口头异议,2002年2月26日,市、区法院的执行员召集 了双方申请人,进行了一次庭外协商。希望市中院的申请人祖某能退出部分款项,遭祖某拒绝。
从2002年3月开始,每月的15日黄先生成了莆田市中院和城厢区院的“常客”。两年来书面异议,每月一稿改了27遍。其还分别向最高院、省高院、省、市人大申诉异议,请求“执行回转”,都石沉大海。2003年4月9日,莆田市人大代表陈某也致函市 中院质询:“中院与区法院适用执行的法律应该是同等、不相抵触的。但为何同是 申请人,中院一方的利益能得到保障,而另一方却不能”?希望市中院能核实回答。同样无果。
说法看“法” 各不同
采访中,黄先生出示了市中院2003年7月9日的书面答复:“…没有涉及你实体权利……只能由蒋某向市中院提出异议……所以,不予受理”。
对此,黄先生莫名其妙:“我提出异议、不举行听证审理,怎么就断定我没有实体权 利?蒋某某对该款的所有权,因被区法院强制执行而剥夺!他在市法院怎还有异议权?
可能有上下级的缘故,区法院对笔者的采访左右为难。但其执行庭的几个法官还是道出他们的苦衷说:我们该做的、能做的都已经尽力了!因为:
其一、有多份证据证明是合伙关系。我们2003年9月4日向莆田市中院提交了要求参与执行分割 的请示报告,一直没有书面答复。
其二、“截取”明显错误!结算方是“公路指挥部”,区院已经查封。对莆田县交通局的查封本就是多余的 。这笔是从省、市逐级划拨的。若款从中央划拨,我们该到北京查封吗?
本案究竟错在哪里,黄先生的律师打了一个浅近的比喻:既然是蒋与蔡合伙共有该款,其就如同兄弟共有一幢房子的关系差不多。如果哥欠债,难道弟弟的住房份额也该抵偿?
就上述疑问,莆田市中院拒绝笔者的采访。
茫然 后记
2004年新年后的第一个院长接待日,黄先生再次到莆田市中院。笔者听到了这样的对话。
黄先生:“中院“半道截取”是程序错误”。
“ 中院把蒋与蔡合伙共有的该款“独吞”是实体错误”。
“区院向中院要求分割的书面报告已经半年,能给个答复吗?”
分管院长:“不知道区院来了书面报告。”“钱已经被申请人拿走了,你说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
至此,笔者不能不悲哀起来:如果律师的比喻没错;如果莆田市中院的执行无“法”纠正;那么,今后法院处理类似的合伙或共有关系之债,都可以适用?
执行难 ,这是最新版本吗?黄先生应该怎么办?(//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