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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东亚与太平洋事务小组委员会关于香港民主前景的听证
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亚洲法律研究教授詹姆斯-费能蒙(James V. Feinerman)证词
2004年3月4日
主席先生及委员会成员﹕
谢谢你们举行这个听证会﹐给我一个机会提供我的观点并分享我最近访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收集的信息及对中国法律的研究。鉴于香港的人口、策略位置和经济重要性﹐美国还有必要在拟定对港政策时考虑其它重要因素。诚然﹐美国制定了1992年香港政策法案[1]﹐以表明我们对香港政治经济及其的公民福利与繁荣的持续关心。中国不顾美国的行动及对中国所为做出的反应﹐更不顾其给予香港在回归后至少五十年自治权的承诺而干涉香港统治﹐随之产生的问题难以预料。
最近几星期﹐数以万计的香港居民再次走上街头呼吁更多的民主。在香港移交六年后﹐平民要求半自治的香港政府加速改革以授予他们在选择总督及立法委员方面更多的发言权。去年夏天的第一系列抗议﹐是因香港政府试图通过一个反对颠覆北京中央政府的法案﹐此法案普遍被认为侵蚀了受香港宪法–基本法保护的香港之自由﹐这个受争议的安全法案本应于2003年7月进行表决。在7月1日估计有50万人的抗议之后﹐香港特首董建华让步同意延迟表决。
*介绍
国际社会增长的担心是﹐中国政府对抗香港人民对民主的微薄渴望﹐而民主本来是中英联合声明和在2007年前有效的基本法授予的。因港府未能跳跃立法程序制定严厉的国家安全法–基本法23条﹐加上许多香港居民同情赞成民主力量﹐香港的未来变得更加成问题。北京对香港公开发表异议人士的苛刻修辞﹐似为香港居民将享受中国许诺的自由之恶兆。
这种戏以前就在香港上演过﹐香港居民的担心是可理解的。在一系列拖延的漫长交涉后﹐中国为1997年以后的香港制定了香港宪法–基本法﹐连续发布了三份草案﹐听取公众建议。公众对草案中提议的1997年后的香港政治不民主本质做出强烈反应﹐导致中国和香港代表的刺耳声明﹐中国官员威胁如果香港代表坚持“不妥协”﹐中国将单方面强制香港。
香港恐怕在被接管后中国将不会遵循其在英国殖民统治下奉行的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为了缓解这种恐惧﹐中国同意此盟约实行香港。虽然英国对香港人权的关注有限﹐但撤除这个公民自由的基石所造成的威胁令人担懮。移交后的香港在维持国际人权标准和惯例方面总的情况还好﹐下面将提到几个显着的例外。
*法律体系
1997年7月1日﹐根据一个中英两国在1984年达成的协议﹐英国将其在香港的主权交给了中国[2]。 直接掌握香港命运的中英两国的这项国际协定是香港1997后法制系统的起点。然而﹐措辞广意恳切的联合声明仅仅期望建立一个实施移交政权的新框架。
1990 年4月4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于1997年生效[3]﹐中国主席随后颁布了这个法律。此基本法包含了保障个人权利﹐但没有规定保证这些权利被行使的具体手段。
*香港目前人权状况
在香港主权回归中国的前二十年期间﹐尽管作为英国的最后殖民地(英雅称“附属地”)﹐香港一直享受着可观的经济繁荣和相当广泛的民主政治自由。香港前政府是由特命总督和有名无实的立法机关–立法委员会共同控制﹐几乎不是一个民主体制。它的56名成员包括﹐由总督亲自选择20名非政府成员﹐由专业团体和区委员会选举26名非政府成员﹐另外的十名是服务于公职的政府雇员。然而﹐尽管本质非民主﹐在1997年前的十年中﹐立法委员会通过任命和竞选囊括了一大群较年轻的成员﹐他们坦率地传达香港全体公民的心声。而且, 前港府显然关心人民福利﹐体现在它对公共住房项目的投入、运输和其它基础建设的改善、和公共卫生及社会福利方面﹐都使平民对未经其选举的管理员降服。
作为英附属殖民地﹐香港还享受无形的英国宪法及许多普通法律和传统法规的保护﹐这些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已在香港落地生根。香港司法制度﹐尤其在高层﹐是一丝不苟地诚实和独立于(并抵抗)任何行政或立法对其判决的干涉。在过去的二十五年中﹐司法界已经发生了大同化﹐地方上的中国专家已经可以训练有素地掌握这些制度了。直到1992年前﹐香港地区法院的最终上诉都被交到伦敦的枢密院﹔1992年后﹐为准备1997年香港的回归﹐一个新的终审法院建立了。中国政府许诺在恢复对香港的主权后至少50年期间﹐保留这个法制系统。
香港回归中国带来一些问题。如上说述﹐中英于1984年达成了一项包括三个附件的联合声明。其中﹐英国同意在1997年7月1日将香港归还中国﹐从此﹐香港按中国宪法第31条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并且根据联合声明﹐将享受“高度自治权”﹐“外交和国防方面除外﹐那将是中央政府的责任。”联合声明在1985 年被批准后﹐通过一个任命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BLDC)﹐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承担了起草基本法的任务。实际上﹐基本法成了旨在保障1997年后的香港自治权的一部宪法﹕“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将不实践于香港﹐”并且﹐“香港原资本系统和生活方式将50年不变。”
在转移主权的同时﹐英国政府试图在1997年前在香港建立一个有代表性的政府﹐它的目标是在1991年前至少直接竞选十名立法委员﹐并在1997年前进一步增加。1997 年前的立法委员会委员提议百分之五十的委员会应在1997年完成直接选举﹐ 而且提供在2003年百分之百直接选举的机制。香港最后一任英国总督彭定康提议加快这张时间表﹐在1995年以前增加更多选举代表。中国威胁将视任何急躁扩大香港民主的行动为敌对﹐在粗暴肮脏、如在文化大革命中最恶劣时期的长篇攻击斥责声中﹐彭定康、英国人和站住他们一边的香港人都被长期反复辱骂。相比之下﹐北京最近发出的说辞是不祥的预兆。加之在1997年前﹐针对香港对1989年大陆民运的普遍赞成支持﹐中国政府及其在香港的代表做出了稀薄的隐约威胁。中国阐明﹐它不会允许香港成为一个反中国的“颠覆基地”﹐虽然它从未明确说明什么活动算是颠覆。连续三份被公开的基本法草稿,都没有企图回答港方(及BLDC中香港成员)对上一期草稿提出的实质批评。BLDC的二名成员、当时的香港立法委员、教师工会领导人司徒华和律师李柱铭,被逐出了BLDC;其介入反对1989在天安门大屠杀的抗议亦被指为“反革命活动”。香港政府原订于1990年1月发表的人权法案,因大陆压力被延迟了,当它最终于1991年6月被采纳, 中国当局宣布其在1997年以后将不会受此限制,并认为其在取得香港主权后可任意拒绝此法案的任何或所有部分。这些就是香港1997年前的法制系统将继续生效的所谓保证!
*中国干涉香港统治的简要历史
几乎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创立之后,中国政府就开始了一个渗透项目以寻求影响仍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当意识到英国不会离开香港后,中国与英国殖民政府达成了一暂时协约,以允许在朝鲜战争后与大部分世界隔绝的中国可以把香港作为与非社会主义世界联络的入口。中国获得的的许多外汇都是通过中国在香港控制的企业及直接向香港销售基本生品。中国的剩余人口和对政府不满的人被允许横跨边界出逃香港;最终, 从1949年到60年代后期,几乎二百万难民进入香港。中国也许希望这样的冲击会动摇香港并促使英国离开,但香港的韧性使之破灭;殖民地的人口膨胀通过资源的调动被安置和维护在勉强糊口的生活水准。
60年代末, 中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也暂时洗涤了香港,一些政治激进份子与当时大陆政治思想保持一致,而试图马上在香港实行革命变革并驱除殖民力量。好战的工会会员和其它赞成大陆的活动家尽了最大努力煽动平民反对英国,但无益。在短期混乱后,政府牢固地重建了它的控制。连续的来自大陆的临时移民浪潮复发了,但容易就被香港增长的经济吸收。
80年代初,1997年香港回归的最后期限受到瞩目,根据一个1898年条约,英国将把占香港总面积百分之九十的被出租的新地还给中国。中国明确说,它不支持英国继续控制香港,并且意欲恢复其主权。出于实际,剩余的香港也必须与新地一起交还。在中国人的决心面前,英国前总理撒切尔慎重地放弃了她因在福克兰的胜利对中国抵抗的初衷,一些资深的香港中国官员被许诺了英国护照及移民英国,但只有几位接受了;另一方面,其余的香港人的基本人权被留给了下令解放军对在天安门的学生开枪的中国领导人来决定。从国际人权的角度,这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但当时的国际社会正忙于操心波斯尼亚与索马里全面爆发的战争痛苦中,无暇顾及在香港回归大陆前几年内可能存在的危机。
*当前对香港民主担心的原因
常被称为香港宪法的基本法是在移交前中英双方同意的,它允许2007年后直接竞选首席执行官及所有立法委员的可能性,但它又说北京必须批准所有选举变动,这意味着中国掌握最后的发言权。中共显然害怕增进对全面民主的要求会威胁它对香港的控制,并可能扩展到大陆去。一些大陆官员已说,在去年反对有北京支持的港府大型抗议后,他们怀疑香港人的爱国心。这此游行有50万人上街谴责香港首领董建华企图推行不得人心的反颠覆法。正如主席所知,在这些情形下,去年夏天,美国立法和行政部在参议院通过了支持香港民主的联合决议,表达对遵照及实施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严肃关注。
尽管有这些广泛分歧,美国和中国其它许多问题的决议上还是有很多共同利益的,这也许能使中国注意美国对香港在2007年前平稳过渡的关心。在区域上看, 东南亚持续的和平与繁荣及中国东南公海的通航要求中国维护稳定平衡和积极投入于国际社会。
下面, 我想审查几个方面的问题:香港的民主化进程;关于民主派与中国代表在许诺香港的逐渐自治的法律依据;评估他们的现状及斟酌可能性进展的几样选择。
*香港在1997年后民主化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在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之下, 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统治,认为它会维护有限的自治和被准许享受它的资本生活方式至少至2047年。当前的首席执行官董建华,被安置在位五年后,又于2002年被亲北京的选举委员会指定开始了第二个任期。香港的地方法律由60人的立法委员会通过, 但只有24位委员是由香港选民直接选举的,其它都是由一个选举委员会或由只代表总七百万人口少部的所谓“功能界别”团体指定的。具有讽刺的是, 此等要求政府去年夏天制定证明不得人心的安全法的基本法,也要求追求在2007年有更多的民主。董推行安全法的企图,不仅没有向民主化前进,反而使许多港人失落与怀疑。
天主教神父路易斯.夏说, 抗议的目标是促进普遍参政权,给人以民主教育,和鼓励民主价值譬如人日常生活中的容忍和尊敬。这位香港230,000位天主教徒的首领还呼吁政府倾听人民的声音,“香港人民有品质量和能力治理自己,给我们一个机会向全世界展示我们独自将做得很好。”〔5〕
*影响香港民主化远景的最新进展
1997年,共产中国迎来了香港,在“一国两制”下,香港人仍能享受出版、言论和宗教自由, 及法规。它许诺了相当程度的自治权, 并与英国起草了香港的基本法律。但说到英国在1997年把香港归还中国的条件“一国两制”,香港多数人的期望与中国独裁统治者想法有着难以逾越的鸿沟。现在中国正在辩论香港2007年的民主化下步,谈论的是2007年香港公民自由选举如美国州长的特首的权利。
香港不是充分的民主。根据从英国殖民地时期遗留的复杂系统,只有一些政客是被自由选举的,同时有交易的团体和中国也可说话,人们不直接选举特首。但在去年, 成千上万的香港公民表现他们对进一步民主的欲望。多达十万人在新年上街,而去年有五十万人在7月1日游行。在压力下,特首董建华去年答应规划一个为2007年可能的直接竞选的咨询过程。据基本法,2007年是宪法改革及向走向直接竞选的最终目标的最早时机。基本法指2007年后可以对香港宪法框架进行大的变动,而这些变动的最后目标是直接竞选特首和立法委员会。上个月,香港政制小组与北京领导完成了香港民主的未来三个回合谈话。香港政务司司长曾荫权及其小组在会见中国议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结束了谈话,征求其对香港2007年全面选举的意见。曾说:“最重要是藉今次机会,能够把收集到的香港人意见,向中央呈达。我相信已达到目标。”他告诉记者会议的结果是“令人满意的。”曾说,北京想要在香港政制发展前详尽讨论原则,专责小组将设立网页让市民及团体更聚焦及广泛地讨论此事。中国领导人似乎对此事不明确,只询问了香港是否真的想要普遍选举权。
继去年夏天街头抗议要求尽快普遍选举权后,香港特首董建华于今年初创立了这个政制小组。据一个地方媒体引述与一与北京紧密的无名消息来源说,中国不会允许香港通过全面选举选择它的下位领导。大埔南华早报(SCMP)说,寻求公众的看法的咨询只不过是演戏,意欲安抚民主阵营。有消息来源告诉SCMP,北京将作自己的计划来指导2007年香港选举特首的形式。
上个月政制小组就选举问题向中国领导人征求意见的北京三日行,被中国高层领导人故意怠慢后,近乎滑稽剧般地收场。过后,北京给民主希望泼冷水说,它将对怎样选择香港的下位领导人有最后的发言权,而“爱国者”会统治香港。由此而触发了激烈的辩论,关于如何定义“爱国者”,并且中国是否会认为反政府运动家足够爱国而在任何竞选中给他们位置。据一无名消息来源,如果民主力量在今年九月的选举后在香港高层立法机构占优势并运作反对有中国支持的香港领导人,北京预计会对香港更加强硬。1997年, 北京建立了一个临时立法机关,有效地取消了英国在后几年做出的选举变化。
*香港2007年以后的政治改革与和民主化
香港宪法旅程是独特的。多数前殖民地在数十年前就从其皇家力量中解脱出来了,而香港几乎是最后一块大殖民地。此外, 那些前殖民地纷纷独立并用民主政府机制取替其前殖民地管理;而香港却被另一君主政体吸收了,其前管理机构几乎无改变地被保存了下来。实际上,对于香港来说,延续殖民地时代的一切是贤明的。许多公务员只继续其工作。
那末,为什么香港需要改革? 香港有一个已建立的受法规控制的权利体制。除最近的经济萧条外,它享受着与其高水平经济增长一致的高生活水准。虽然许多人发政府的牢骚,并没有大动荡的迹象。并且作为统治者的中国,必须被说服任一项改革的好处,值得在宪法改革项目上花力气吗?有些建议说,当前体制也许会继续几十年,全面投票和直接选举将在五十年的结尾,即2037年,而不是“最早在”2007年。
今天的香港政体基本上还是殖民地式管理,其形式更适于十九世纪而非二十一世纪。这种政体迄今能带来有利结果,至少在生活水准和权利方面,香港应该算一例外。特别是董管理下的几个显着的大失败,这种体制肯定不是长久之计。在英统治下,香港的殖民统治系统有某些检查和平衡机制,譬如民主选举的英国议会负有这方面责任;而今天,处于此位置的是一个非常不同的机关,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不是很清楚,当前的香港是否能保证人们继续享受人权、法规、甚至生活水准。
虽然无一确定的时间表,基本法制定的宪法指出它本身应该开始改变,逐步扩大立法机关中直接选举的席位,最后将过渡到完全民主。在接近回归10周年纪念之际,香港着手这些变动计划是顺理成章的。其次,香港统治结构似乎越来越不稳:一个权力微薄的立法机关被民众日渐增加的要求包围,面临却是大权在握的狭隘委员会指定的特首,如此形势简直不可能应变。最近香港对萨斯病和23条立法的反应,暴露出香港在长期需要多大的改革。
*首席执行官
香港特首是殖民地管理的模式,类似英国的其它前殖民地的管理。行政机关掌握着决策与执行政策的大权。特首是一个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而选举委员会又是由大陆中国当局秘密进行挑选的。英国官员离开后,许多香港居民认为,特首倾向于代表地方企业家的兴趣;而立法机关中经民主当选的那部分委员则代表“无产者”,他们急切要求社会福利政策,譬如最低工资、更多公共住房、更低的政府税费。这使香港政策辩论两极分化。
基本法规定,虽然最初的选择过程是通过狭隘与较不民主的委员会,特首最终应由直接竞选产生。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6〕
基本法还明确了一个执行官于立法机关的职责(第64条)。
*立法机关
为了增加立法机关的公众要求与合法性,基本法建立了一个计划,逐渐增加的由直接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香港立法委员会逐渐增长的力量,可能遵循欧州议会的轨道,后者在初建时力量微薄,但逐渐掌握了更大力量。而且与香港经验相似,由直接选举产生的欧议会比其它欧洲政府机关更具有合法性。多数香港立法委员非直接选举产生,因此倾向于支持政府。立法委的投票规程也有缺陷妨碍它有效地运作,香港的立法委中的委员会几乎与象英国那样的发达大国的议会一样多,但有其十分之一的立法委。在2000年,立法委中的30位来自功能界别(专业组织、生意及其它部门),10名由一选举委员会指定。在立法机关两院制的国家里,往往其中之一议院的成员是通过非地理区域直接竞选的方式产生的。如英国上议院不仅包括世袭和任命的上议员,还有主教。美国宪法规定每州二位参议员在参议院,而众议院的成员应按人口比例选举,而在多数国家,后者是与一个全面直接选举的议院在一起的。香港的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选择立法机关是几乎独特的。
选举委员会将不再被使用,但到2007年,除非有变,功能界别的30个位置将继续存在。这个功能界别系统非常反复无常,1998年,除其它缺点外,28位功能界别中的10位是无对手的;其他许多人则是由一个“小圈子”的人或由共同控制下的公司重新选回的。在处理问题上有三种建议:废除(争辩说它不合时代,就应该被废除);改革(使它更加民主和代表人民);或稀释(增加更多直接选举的位置以减少它的影响)。任何一种解决方案都可更好地维护现状。
这里,基本法再次构想最终达到完全有代表性政府。68条明确说明这是它的“最终目标”。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7〕
*司法制度
1997后的经验痛苦地表明,当香港特首的权力无所不在时,司法制度的独立是没有指望的。在没有其它强大的政府机构的情况下,盼望个别法官抵抗执政者终归不合情理。扶持司法制度的独立需要由加强其它机关譬如立法机关。
1997后司法制度独立被限制的最臭名昭著的案例是,吴家玲(音译)案对一香港地方移民法的挑战,该法严厉禁止由在香港居住的父母所生子女的居住权,而此权力是受基本法保证的。[8]法院行使其审查宪法的权力推翻了几条损害居住权的法规,宣称它将有的放矢及慷慨地解释受基本法保证的宪法权利。在判决中明确宣称,在裁决类似的争执时,终审法院将决定何时把有关地方与中央关系或中央当局事务的条款送交全国人代会。但法院认为本案还无需此步骤。
在董特首的指示下, 香港政府发文要求终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解释其审查全国人代会的权力。在第二个简短判决中,法院明确地陈述了它没有把自己放在全国人代会之上,而只是重申其原来的位置。[10]
对司法判决和法规更严重的攻击是于1999年5月,在发布了一个宣称以上判决可能引发一百六十七万的移民潮的报告后,港府上书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请求解释基本法的相关条例,竭力寻求翻转终审法院的判决。〔11〕围绕终审法院的如此结局,香港终审法院的权威性明显成问题,而法规也受到质疑。对法规充分的信心要求尊敬终审法院的权威并相信其真正具裁决能力。
*关于人权的笔记
人权被铭刻在基本法和法规中,并受法院保护。然而一些条款,如因企图在去年夏天推行通过立法实施而惹起轩然大波的基本法第23条关于颠覆;授权中国中央政府干涉香港事务(第18条)并且解释基本法(第158条)之“中国公民”优越特权等,都限制了享受人权。实践上, 政府的非民主本质和行政权力造成进一步危险。并且,关于媒介,报纸的自我审查和被所有者的审查,影响受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协议保障的自由,是很重要的问题。
*结论
香港基本法提供了2007年实行充分直接普遍的民主可能性。因此,香港处于如此阶段,显而易见有好理由向前看,了解为其下一步民主发展应做怎样的政治安排并且开始计划。对香港而言, 问题不是要不要民主或立宪,国际协定中英联合声明已经提供对这些体制的承诺。此外,香港本身对民主、人权和法规的普遍负责支持更大的符合宪法的民主。[12] 人权和法规给经济活动家对体制的更多信心是被广泛承认的事实,这是香港经济未来的基础。而且,民主国家能更好反应危机,譬如90年代后期的东亚经济危机和最近的萨斯病。
1984的中英联合声明提供了民主权利和香港符合国际人权条约。[13]事实上,在移交后,出现一些问题,并没有取得进展。当前的选举系统运作只益于很小的一部分人。2007年后的全面选举经三分之二的立法委投票通过。即使是立法者提出的对政府议案的校正,也需要特首认同才能被考虑。更成问题的是基本法的校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14]
对司法独立的攻击恐怕是对维护人权的最大担心;另一方面,持续的言论和集会自由是最值得乐观的。在移交后,除去某些关键条款外,1991年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还继续生效,它几乎逐字复制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15]至少,中国政府继续按国际人权公约代表香港提交报告。然而,正如以上所述对中国和香港政府自觉跟随既定的民主化进程的担心,我们还需要做更多。明智地应用外国压力维护由香港基本条文设立的步调,可以为上百万香港居民促进进步,他们的民主渴望不应被泯灭。
注释﹕
[1]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案﹐公法102-383﹐102届国会[S.680] (编撰于22 U.S.C. 5701 et seq.)第二部分第六段“发现与声明”说﹕ 香港人民的人权对美国极为重要并与美国在香港的利益直接相关。一个圆满成功的香港主权过渡本身必须是保障人权的。人权也是香港经济持续繁荣的基础。
[2]中英对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 年12月19日﹐Gr. Brit. T.S. No. 20, reprinted in 23 Int’l.Leg. Mats. 1366 (1984) (此后称“联合声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由中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此后称“基本法”)
[4] S. J. RES. 14, “对香港自由的支持”美国参议院,第108届国会,第一次会议,2003 年6月27日
[5]夏神父天主教期刊公教报的编辑,并是去年夏天在香港成立的民主发展网络的成员。参见//www.cnsnews.com/ViewForeignBureaus.asp?Page=ForeignBureausarchive200307FOR20030714c.html
[6]附件I文本被附在这个证词之后, pp. I-ii。
[7]附件II文本被附在这个证词之后,pp.ii-iv.
[8]第二十四条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香港居民包括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这样的居民象其它香港居民一样可得到居住权和永久身份证。几个孩子发起了诉讼,说他们的基本居留权被一个新颁布的移民法否认了,此法律要求他们在大陆申请入关证。
[9] 基本法,艺术158
[10] Ng Ka Li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ourt of Final Appeal, Final Appeal No. 14 of 1998 (Feb. 26, 1999).
[11] The government’s decision to undermine a Final Court Judgment has produced strong condemnation from the Democratic camp, the Bar and leading constitutional scholars. Michael C. Davis, “Home to Roost,”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May 16, 1999, at 10. [12]
[12] Michael C. Davis, Constitutional Theory and Hong Kong Practice, paper delivered at Hong Kong Democratic Foundation seminar titled “Thinking about 2007,” October 21, 2000. See //www.hkdf.org/seminars/001021/01oct21.htm
[13] 中英联合声明, para. 3(5) & Annex I, art. XIII.
[14] 基本法,艺术159
[15]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No. 59 (1991) reprinted in 30 Int’l Leg. Mats. 1310 (199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6 Int’l.Leg. Mats. 368 (1967).(//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