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永盛╱台北报导〕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再议”的规定,事关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制衡,及公平正义的实现,但国人并无充分及普遍的了解;台湾高检署检察长吴国爱昨天指出,“再议”规定已大幅增修,检察官不论在侦查、审核的内部监督方面,已尽了相当心力。
吴国爱系应洪钧培文教基金会邀请,担任昨天的公益讲座,该场演讲系由前最高法院院长王甲乙担任主持人,吴国爱在演讲时详述实务现况,并期许司法人员本于良知,严正执法,在国人支持监督下,以实现公平正义。
吴国爱指出,所谓“再议”,在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增修刑事诉讼法前,系指告诉人不服检察官所作的不起诉处分,而向上级检察长声请复核,请求撤销不起诉处分的程序;旧法相关规定只有三条,也只有告诉人可以声请再议。
修法后扩增为十六条,且再议种类分为三种,即“告诉人再议”、“被告再议”及“职权再议”。
“告诉人再议”,系该案经人提起告诉,但检察官侦查后将被告不起诉或缓起诉,告诉人不服,向上级检察长声请者。
若告诉人再议成功,上级检察长可以命令原检察署检察官起诉被告,或发回原检察署,由检察官就该案继续侦查。
若续行侦查后仍不起诉,告诉人还可再度声请再议,只要符合程序规定,再议没有次数限制。
若上级驳回告诉人再议,告诉人可以向地方法院声请“交付审判”,如法院裁准,该案视同起诉,进入审判程序,此即由法官来监督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也就是外部监督。
至于“被告再议”,则限于检察官撤销对被告的缓起诉时才能声请。
“职权再议”者,系指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的案件经不起诉,或检察官为轻罪而为缓起诉之案件,因无可声请再议之人,检察官即应依职权迳送上级检察长再议,此即为检察系统内部监督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限。
吴国爱指出,再议相关规定增修前后,九十年间,二审检察署受理的再议案件为七千九百余件,九十一年为一万零七百件,九十二年则增加为二万一千余件。
其中告诉人再议案件增幅不大,反而是检察官依职权再议案件,由九十一年的二千八百余件,增加为九十二年的一万一千余件,而再议成功,发回地检署续查的案件也逐年大幅增加,显示检察系统在内部监督上,不论侦查或审核方面,已尽了相当心力。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