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江:对自由与罪的追问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28日讯】1979年制定的刑法,带着浓厚的阶级色彩,在宜精立法思想指导下,走过了17年严酷及无视人权之历程后,终于在上世纪快要结束时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刑法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两项新的罪名,即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千多年前,子产铸刑书及其后的春秋铸鼎,掀开了中国法制历史上革除“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司法垄断的第1页,为后来法家“明法”、“任法”和“事断于法”的法制主张开道。如果说法律的公开、可知及确定性是古代社会进步的开始,那么,今天某些法律条款仍不明确和不可测的困扰,则让我们不得不追究它们究竟给中国法制带来了什么,是进步?还是不前?
刑法105条关于罪的定义与其他条款一样,无疑是采取了立法技术上所常用的表达方式(据说这是立法特色之一,甚至被某些人引以为自豪),抽象而不具体,笼统而不确定。立法上的自由性必然导致司法中的滥用,并为法律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随意性和行为的任意性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与可能。因此,上述与法治相悖的现象,不仅冲击着罪的法定性原则,引起人们对法与罪的异议,同时与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自由产生了碰撞,也已是不争的事实。
沿着法律发展的自然轨迹,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应当逐渐走向规范化。这本应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过程。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多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及背离法制文明发展方向的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曾被历代统治者和极权主义者所推崇的人治,并没有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使人们仍在被动地接受法律的奴役,并继续在罪的阴影下徘徊。近年来,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其立法数量和规模,都在急剧地增长和扩大,但立法效益却并不随着立法数量和规模的增长和扩大而成有效的正比,使法律功能不能实现。这一国民期望与法律实施效果之间巨大失衡现象,已使国家法制建设与社会生活陷入了矛盾之中,并正在成为国家法治化的最大破坏力量。
毋庸讳言,就立法形式而言,有隐示与明示之分。隐示立法在降低法律透明度的同时,也迫使明示退居其后,直到消失。由此而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刑法105条触须无限延伸,侵入到公民政治生活的各个角落,甚至可以将公民以口头或文字等形式抒发自己内心情感、发表意见及组织团体等言论、结社自由也尽情地剥夺(一些自由作家的被捕和1998年组党人士的被判刑,已经对此作了证明),使人动辄得咎、无所适从,以此加剧人们的恐惧心理,将自由与罪挂钩,若欲入罪,则可曲法视情成其罪、即引此条。正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自由与罪不能同日而语。它们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命题。但自由与罪有时却被混淆,使自由成为罪的羔羊,并与之共舞。而面对二者的判定与取舍,则仅仅取决于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这里所言的自由,显然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而罪则是公民在行使这种自由时所遭到的有罪指控和将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界定并澄清自由与罪,让自由的天空不在被阴云遮挡,同时也为了防止法律的被滥用及在实施中偏离法制的轨道,变成统治者政治需要的工具,而滑入人治的歧途,进而塑造宪法权威,实现宪法至高无上的法治目标,推动民主、自由化进程,创造一个和谐、稳定和宽松的,并受宪法有效保护的政治环境。
中国社会正面临着考验。
在法治理念的驱动下,逐个正在向法治这一并不太遥远的目标进行,其实,路就在脚下。
热爱自由的人们在疾呼法的正义和法治社会早日到来的同时,也对法的效力的倒置与冲突产生了深度质疑,这是社会进步的原始动因。重提法的渊源,再论法的效力不仅是普通法律工作者的工作使然,更是一切正直、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所在。
宪法乃法之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统帅诸法,法律受它制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则次之,任何与宪法精神或条文相抵触的法律,都将构成对宪法的犯上作乱,都将动摇国家法治的基础,瓦解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因为,它是以牺牲公民自由作为代价,故社会政治文明与法制文明也都将不复存在。
现实中,宪法第35条与刑法第105条,二者不仅内容不相协调,立法本意也相去甚远,相互难以统一。刑法超越宪法、曲解宪法、违背宪法。这不仅是自由与罪的冲突、也是宪法与法律的冲突、更是法治与人治的冲突。
一方面,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基本自由(如言论、结社等自由),另一方面又取道其他立法程式,以基本法或普通法对公民自由加以种种限制,阻止其实现,使公民的宪法自由成为一纸空文和摆设。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作为普通法的《游行示威法》却又对这种自由的实现设置了重重障碍,横加干涉与阻挠。又如,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结社自由,而作为基本法的刑法却将这种自由终日笼罩在罪的阴影之下。如果说赋予公民自由的宪法都不能保护公民自由,那么毫无疑问,这是现代社会宪法政治迟到的结果。正是由于刑法105条的深不可测,它才可以将人们不同的政治见解、对社会事物的评价,研究学问所涉敏感话题,以及组党结社等诸多自由归结为罪创造了条件。只要法治实现的程度不能如意,罪的幽灵在国人的周围就会驱之不散。由此可见,公民的宪法自由实际上是失去了价值和意义的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由,是虚假的自由。
为了自由免遭涂炭,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为了自由与罪不被颠倒,应当具体而严密地规范并列举刑法105条的适用范围。立法者对此应作出解释。这是尊重宪法和对公民自由负责的体现。虽然自由不可侵犯,但如果没有法治作保障,则自由可能变为罪,而罪却可以肆意地践踏自由。此时,失去的就不仅仅是公民的自由,而且也将谱曲宪法的现代悲歌。
唯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及其独立的审查机构,使其担负起保护宪法、捍卫宪法的神圣的历史使命,使宪法的司法诉讼成为现实,只有这样,那些迫害公民的莫须有之罪或强加之罪方能逝去,自由的春天才会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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