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10日讯】生存的权利是自然界中最神圣的权利。
共产党在公开场合也多次声称:生存权是最根本的人权。那么,公民在中国到底有没有生存权?以及相应的个人发展权?这倒是需要我们更进一步来探讨的问题。
一、立论的准则
首先,我们要确立立论的准则。就是什么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你能说毛泽东没有生存权?你能说邓小平、江泽民没有生存权?你能说中共没有发展权?—-都有。按邓小平的说法,他搞的是:“大多数人的人权”。至于“少数人的人权”,言外之意,则不在考虑之列。那么我们搞“少数人的人权”就不能拿来否定他的“多数人的人权”了。
我们所要保障的人权,没有什么“多数”与“少数”之分。人权就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平等的自由权益。这“一个人”可以是你,可以是我,可以是任何人!—-这是第一个准则。
第二个准则:考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主要应该从整体上和结构上,系列的考查这个国家在对待任何具体的人,在法律上和实际上所作出的对待人权的行为和措施。任何国家中都难免存在有侵犯人权的犯罪现象,但如果只是个别人的个人犯罪行为,则应由其犯罪人自身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国家与社会来承担责任;如果一个国家在整体上和法律结构上对人权进行侵害,那问题就是这个国家的罪责了!
第三个准则:考察人权状况的好坏,主要是看该国家干了哪些侵害人权的恶行,而不是看它有什么可歌颂和赞扬的地方。笔者在文章中曾写过:全部专制主义的历史就是一部草菅人命史,就是一部草菅人才史,就是立足于这一立场所作出的结论。考察人权状况不是考察历史,不是考察历史人物,也不是考察历史故事,这些都是历史学家的事。考察人权状况不需要面面俱到。如果一个国家存在有整体上和法律结构上的侵犯人权的事实,它的人权状况就需要进行指责和检讨。
有了以上的三个准则,我们才能进一步来探讨问题。否则你就无法来讨论中国的人权问题。你说要保障人权,他说他搞的是“多数人的人权”,比你还先进;你说他们干了哪些侵犯人权的恶行,他说“现在的人权状况是最好的时期”,“多数人都吃饱了,穿暖了,生存权得到了保障”;民主国家的个别人犯了些错误,比如美国军人出于对恐怖分子的憎恨和厌恶,在伊拉克的虐囚现象,他抓住大作文章,煽风点火;美国警察打了黑人,他声嘶力竭,叫喊人家不尊重人权;而对于本国大量存在的侵犯人权,草菅人命,殴打、虐待及致死关押人员,军队中大量存在的军官欺压士兵,老兵殴打新兵的现象却装瞎卖傻,封锁消息,不让人们知道。—-翻翻全人类的历史,能够作到象中国共产党这样流氓无赖、鲜廉寡耻的还真是不多!你不能不佩服毛泽东的一句名言:“在共产党领导下,一切人间奇迹都能够创造出来。”—-不过有一点除外,那就是人民的平等、自由、民主与幸福!—-诸如此类的“人间奇迹”如果收集起来,恐怕足可写成一部大书。
二、中国公民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吗?
在中共1949年建国以前,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各个“解放区”首先从政治上建立了专制统治。“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大陆实行了全面的政治专制。在农业方面,随着农村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建立,农民的土地逐步收归集体。在工业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逐步把全国的工业企业纳入国家所有。至此,中国共产党在全中国逐步地实现了政治上的全面专制和经济上的全面专制。全国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在经济上、政治上独立地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已不复存在。
回顾中国历次《宪法》对于中国国体提法的变化,从1949年9月通过的《政协会议共同纲领》到以后的历次《宪法》,先是“人民民主主义国家”、“人民民主国家”,再到“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又变为“人民民主专政”。虽然关于国体的提法几经变动,但一党专制的实际内容却从未丝毫变动过。
在政治及经济全面专制的社会环境中,公民参加任何社会活动,包括升学、招工、招干、晋级、任用干部、评定技术职称、参加在职或业余培训学习、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工作分配、参加社会团体组织、承包企业、开办私人企、事业领取营业执照等等,都必须面临一个首要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四、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如果有谁敢于公开对“四项基本原则”提出不同意见,则意味着谁在中国就无法生存下去,谁就要丧失包括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因为共产党掌握了一切。
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作为对社会体制抱有不同政见的公民,有没有生存的权利?人们为了生存,只有撒谎、欺骗,否则他就无法生存。
问题还不仅仅是反映在政见方面。对于改革以前的农村干部,农民们普遍认为是“惹不起”。在那些当时工分值稍高一些的乡村,农民若是得罪了干部,他的出工劳动的资格就会被取消,而当时不允许农民“自谋生路”,不让出工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来源。从旧社会过来的老农民普遍都认为共产党的村干部比过去的地主、老财还厉害。一位在旧社会给地主、老财扛过活的农民曾对我说:他过去给地主扛活,主人家都得好好招待,若吃不饱或吃得太差,他就走人不干了,另找一家。现在(指改革以前的几十年间)是,惹下了村干部,你就啥也干不成了。
有一位贫农成分的老农民,旧社会一直靠给人家打工过活。当我问到过去的地主、老财对雇工们的态度时,他说:过去的地主、老财中的刻薄鬼极少。他自己在旧社会活了三十多年,真正像电影中描写的那种地主、老财一个也没碰见过。他认为:在他所碰到过的地主、老财中,一般都比现在共产党的一些干部强。
另一方面,当时很多极贫穷的农村,一个全劳力的农民干一日工,所得工分仅值人民币几分钱,最低的据说仅四、五分钱。也就是说,按当时的价格水平,一个劳动日只能挣到一根冰棍。农民起早摸黑,辛辛苦苦干上一年,到年终一分口粮,还要欠生产队的一屁股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劳动热情极低。有些“懒汉”,宁可上街乞讨,也不愿在队里“好好干活”。
在这种全面专制的社会制度中,工人、农民及其知识分子几十年来仅仅为了“革命”而生活,仅仅是为了增殖“全民财产”而生活,“并且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生活的时候才能生活”。正像《中国青年报》刊载的一篇报告文学中所说的那样:“多少年来,革命为了人,已颠倒为人为了革命。人是革命的工具、螺丝钉。为了革命,人们流血、流汗、牺牲;还有无休止的斗争,无止境的奉献。”然而“革命”只是一个抽像的名词,归根结底,人们最终是成了当权者的工具。
中国的法学教科书把“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看成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特点。这实际上已经明白无误告诉人们—-中国公民的任何权利都是以他(她)承担的义务为前提的,而谁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一旦表示异议,则公民的任何权利也就可以随之而消失了。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然而只要是稍微对社会及其历史作一点考察,我们就会发现,不但存在有“无义务的权利”,同时也存在有“无权利的义务”。就拿一个国家的制宪权来说,这就是不应附加任何条件的、独立的人民自决权利!在中国,恰恰是这一根本的公民权利被剥夺殆尽了。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真是“平等”的吗?这个问题对于中国的老百姓乃至当权者来说,恐怕是人人洞若观火,不言自明了。只不过当权者还要继续拿“平等”来欺骗民众罢了。举一个最常见的现象,即共产党的党员干部违法犯罪不进行刑事处分,而以“开除党籍”,“撤消党内一切职务”的党内处分来代替刑事处分的问题。同样一种犯罪行为,放在老百姓身上就要判刑乃至杀头,而放在党员干部,尤其是党的高级干部身上,则可能至多也是开除党籍,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既便是有的给予刑事处分,量刑也轻得多,还常常被缓刑。难道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吗”?共产党要把什么样的人吸收进去,或者保留下来,这是共产党组织内部的事,和广大的公民群众没有什么直接联系。然而量罪判刑,却是针对任何公民的同一尺度。党籍和党内、外职务不是一个人的法外保护层。
中国的公安、保卫人员殴打公民,随意侵犯人身权利,是一个久禁不止的常见现象。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逼取口供,获得刑事证据。那么《宪法》到底赋予了公民多大的人身权利?以及《刑事诉讼法》到底赋予了公民多大的诉讼权利?—-这两个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来进行一番探讨。中国有句俗话:“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我们不妨把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作一比较,从中可看出问题的实质所在。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的犯罪。”拒绝自证其罪权是1791年作为《权利法案》的一项内容规定的,《权利法案》也是1787年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因而它也是一项宪法权利。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司法机关不得以强迫及刑讯逼供的方法在审讯中获取口供,任何人在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及审问时,都可以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美国最高法院根据拒绝自证其罪的宪法权利,确定任何受拘禁的人都有沉默权,而其沉默或不进行辩护不能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
而中国的宪法却全然没有上述的类似规定。有的是中国共产党沿用半个多世纪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这一政策本身就已明确了一点,即任何公民不具备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在中国,因刑事被告认罪“态度不好”而加重刑罚的事例至今屡见不鲜。
再来看一下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刑事证据问题。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几条重要原则是:一、“不足为证原则。”—-即凡不合法搜查所获得的证据,均不得作为审判证据。二、必须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即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警察官员就要告知其享有的一切权利,否则,讯问就是无效的。
另外,美国刑事诉讼中还有被告人得享有予以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以及被告人享有以强制性手段取得对于本人有益之证据的权利等原则性规定。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全然没有类似于上述的原则性规定。即中国公民并不享有上述诉讼权利。
证据—-在任何诉讼中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中心环节。中国现已签署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其中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将用酷刑逼供取得的陈述作为证据,而只能作为对施用酷刑者起诉的证据。”
从以上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代表人类进步的、正义的诉讼证据概念是:任何对被告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及审讯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所谓“证据”,对于被告都没有证明效力,即不能作为证据。
然而中国的刑事证据概念却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中国的法学教科书和司法实践,也明确提出:“一个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事实,即便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其证据的特性依然存在。拒绝采纳非法获取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往往放纵罪犯。”
这里我们提出一个疑问:何谓“真实”?建国几十年来,共产党人制造并平反的冤、假、错案中,除有意载赃陷害的以外,没有一个是在“制造”的当时就被认为是“不真实”的。像这样的“橡皮概念”贻害了我们多少无辜的公民。
另外我们还要问:既然采纳非法获取的有罪证据,可以防止放纵罪犯,那么采纳非法获取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是否就不放纵罪犯?—-正确的回答是:采纳非法获取的无罪证据,同样也可能会放纵罪犯。然而归根结底,谁有权去非法获取证据?当然绝不会是普通老百姓,只能是当权者。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长期以来存在的事实:当权者有权制造罪状,也有权否定罪状—-只不过这两者的应用是针对不同的具体对像而已。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说。重刑之下,必有冤情。在今天这样一个据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几十年来不断地再现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残酷现实,不能不引起人们深刻地反思。
审讯办案人意欲立功受奖,渴望飞黄腾达。攀缘不仅需要上面提携,也需要用来垫脚的牺牲品。进可以建功立业;退也可逍遥自得,不受影响,何乐而不为乎?—-所以公安办案人员就更喜欢使用暴力和刑讯逼供了。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死是容易的,而生存却是太难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公安、保卫人员随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久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公民从法律上和实际上本来就没有多少权利和自由可言。近些年虽然在法律条文上逐步有一些改进,但事实上却往往得不到实际保障;连法院的具体判决都可以随意搁置,不予执行,就更不要说那些抽像的法律条文了。说到底,还是徒有法律而无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连国家主席刘少奇都保护不住,就更不要侈谈什么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了。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法西斯强盗侵略中国,残酷屠杀中国人民。日本731部队把中国人当成作实验的动物进行摧残。二次大战结束后,这些刽子手一直未受到法律的严正审判,对于731部队所犯罪行,长期以来像样一点的调查都没有;中日建交时,干脆把对日战争索赔的权利也放弃了。和欧洲国家对德国纳粹刽子手的追诉比起来,中国人显得多么无能,多么懦弱,多么“宽宏大量”。请问:那些“代表人民”的“先进”统治者们,是谁,在何时何地,赋予了你们赦免这些战争罪犯的权力?!
一百多年来,中华民族饱经了任人宰割,受人欺辱的辛酸历史。难道这仅仅是因为中国贫穷、落后吗?不!中国的贫穷、落后,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只是一种后果。问题的另一方面,即问题的根源,是专制主义的野蛮统治,造成了中国人的深重奴性和人权意识的缺失!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秘鲁政府打算铺设从利马到万卡约的跨越安第斯山海拔五千米高度的中部铁道。空气稀薄的高地,令人头昏脑胀的超强紫外线,冰天雪地的寒夜,每挥一下铁镐都会感到呼吸紧促。在这样的恶劣条件下,他们清楚地意识到,以牺牲本国工人的代价来维持作业是不可能的,于是决定从中国输入还没有人权意识的东方人。同样是移民,对于中国劳工来说,却是多么的残酷。
在农业方面,五十多年前,共产党领导的农村土地改革,在“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下,用血腥的手段剥夺了地主、富农的土地所有权,使广大贫农、雇农分得了土地。然而当人们重新回过头来看这个问题时,发现作为耕者的农民同样没有其田,每一寸土地都是国家的、“集体的”,就连他们祖传的宅基地也毫不例外。社会主义改造不但要剥夺地主、富农的土地所有权,同时也要剥夺广大贫农、下中农和中农的土地所有权。在很长一段时期,农民甚至连最简单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被剥夺,完全沦为土地的附属品。如果我们考察一下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现在的历次《宪法》中的条文变化,也可清楚地看出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被逐步剥夺的事实。
最近几年,共产党新贵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剥夺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大量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使用权,他们仅仅才能得到微薄的补偿款,有些地方补偿款甚至被干部们层层剥皮,农民都拿不到或者只能得到很少一点。
按照共产主义的理论,共产主义革命首先要消灭的是生产资料方面的私有制度。在未达到共产主义之前,公民的生活资料还是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但是,如果回顾一下共产党建国以来的历史,就很容易发现,以上的规定(包括已经成为法律的规定)是多么苍白无力。五十年代中期,对城镇私有房屋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国家用赎买的方式(实际上是强买方式),将私有房屋通过国家经租或者“公私合营”逐步剥夺原私房的所有权。
这些年,大规模的拆迁,又一次使大量城市和农村民众的房屋使用权受到侵害,许多民众成了无家可归的人。
回顾五十年代开始的“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六十年代中期开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对公民的残酷掠夺和剥削,对大量珍贵历史文物和珍藏于民间的珍贵文物的破坏,使中国老百姓和中国的文化遭到了史无前例的浩劫。共产主义的实验就是以千百万无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健康为代价的。
改革开放以来,对公民的剥夺又转化为另外一种形式:即以各种苛捐杂税的形式对公民进行掠夺。在国营企业中,所谓“按劳分配”实际上只是一种骗人的幌子,劳动者既没有“多劳”的权利,也没有“多得”的权利,完全是“按权分配”、“论官行赏”。处于最底层的中国普通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他们完全处于一种无权的地位。所谓“人民在国家中当家作主”,“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纯粹是对老百姓的欺骗和愚弄。
各级行政领导人和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唯一真正需要对其负责的,是他的上级领导。群众对领导人的制约权利是软弱无力的,又由于中国的许多行政法规在司法保障上的软弱,更使得基层公民的民主权利难以实现。
近些年来,从各级政府到大量的企业,随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或承包工程款项,大量民工长期拿不到应得的工资;随意克扣或停发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待遇,无视《宪法》及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标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医疗保险及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本来中国这些保险的覆盖面就极其狭窄,仅局限于国营企、事业单位及政府工作人员,广大的农民群众及其他城市居民都享受不到这些保险。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的年度报告:目前,全国仅13.5%的人拥有医疗保险,8.1%的人有失业保险,16.3%的人有养老金。中国扶贫和发展办公室的消息说,2003年,中国的贫困人口增加了,这是20多年来第一次。很多农民甚至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改革本应该建立、健全这些医疗、保险制度。但是,现在的医疗保险改革不但不普及医疗保险范围,反而将原有的医疗保险逐步取消或变相取消。现在的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是什么呢?笔者不想在此援引那些繁文缛节来陈述它,简单的概括起来就是:1、离休干部原有医疗待遇不变;工资高的人享有的医疗费用也高;2、平时看病、保健基本没钱—-靠自己;病入膏肓快死了给你一点“临终关怀”。用一句俗话形容:有钱买棺材,没钱看病。
几十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给人民展示的事实是:谁掌握了权力,谁就掌握了相应的公有财产所有权。手中的权力越大,相应的可以支配的公有财产也就越大。林彪当年宣称“有了权就有了一切,丧失权力就丧失一切。”实在是对中国现实的具有讽刺意味的写照。事物的另一方面,是当权者对于公有财产不负责任的挥霍浪费。中国的浪费几乎表现在所有的公有领域:从物质的浪费到人才的浪费;从空间的浪费到时间的浪费以及各种资源的浪费。
按照所谓“革命理论”的传统说法,政治权利是只给人民,不给阶级敌人。然而谁是“阶级敌人”?谁是“人民”?任何一个公民,无论他是否出身革命家庭或无产阶级家庭,是否共产党员,只要他敢于公开提出和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意见相反的言论,都随时可以被划为“阶级敌人”、“反革命分子”和“反动派”,而被剥夺其政治权利并遭到迫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作为人民中一分子的权利也没有确切保障,就更谈不上有其他权利了。除非你唯唯诺诺作“统治阶级”的一个奴仆,否则你将丧失一切!
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言论和出版自由,代表了公民的舆论权利;结社自由,决定了公民可以用组织形式来行使他们的舆论权利。然而恰恰是这些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公民实际上并不享有。任何专制政权,都不敢把这几项权利真正赋予公民。
由于公民在言论、出版和结社等方面不具备独立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进步的、有利于人民和社会发展的社会政治力量形成不了一股聚集的力量和具有延续性的力量;形成不了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潮流,而只是在专制主义的重压下,或者被消灭,或者自生自灭。同样由于上述原因,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永远跳不出专制政权所划定的圈子。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被办成了荣誉大会。打了几个好球;生产上有了些突出成绩;科研上搞出了些突出成果等等都成了当选为人民代表的“资格”。然而这些公民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以及参与社会活动上是否真有能力呢?国家权力机关,是参政议政的立法机关,应该是社会中的政治家、法学家、社会科学家及其具备这些方面素质的社会活动家和其他公民进行民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场所。他们的代表资格,也必须经过竞选和公民投票表决的程序才能产生。
几千年来的封建、半封建的专制统治,造成了中华民族的奴性太重。一个人一旦被推上了被告席,则世人中的多数乃至大多数都将认为他(她)有罪,理应惩罚。谁要是为被告辩护,谁就会遭到冷遇和诽谤。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政权机关,多年来的实际作法恰恰是顺应和“发扬”了这一民族劣根性,并利用这一民族劣根性来达到排除异己、迫害和镇压有不同意见的公民的卑鄙目的。共产党半个多世纪来的专制统治,是造成中国社会道德沦丧的根源。
中国有史以来,从来就没有缺乏过象包公那样的刚正不阿,正直廉明的人才。然而,光有这样的人才是一回事,真正能够受到重用,能够被授予权力为民作好事则又是另一回事。任何专制政权都需要大量的走狗来维持他们的统治,好人被淘汰了,只剩下那些阿谀夤缘的走狗。在这样一个邪恶的社会制度环境下,司法机关枉法裁判,徇私舞弊,超期羁押,胡作非为或该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早已是多如牛毛,见怪不怪了。
中国的司法工作者,并非没有公正廉明,主持正义的好人。但在他们依法办案的同时,他们自身的利益—-“饭碗”却操在当权者手中。对于大多数司法工作者来说,只有当他办案不危及到当权者的利益,既不会危及到自身的存在和“饭碗”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去依法办事。否则他(她)将最终成为一个忿忿不平的“局外人”。
中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建立,都是于1979年7月1日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此之前上溯到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时起,共计三十余年的长时期内,中国一直没有一部明确而系统的刑法及刑诉法。这一时期,公民遭受冤、假、错案的迫害,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更是无法可依,难以得到法律保护。1966年至1976年十年间的文化大革命一场浩劫,中国公民的生命、财产、人身权利和自由等等一切权利形同草芥,实在是罄竹难书了。
《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规定:“凡参与策动或执行任何犯上述罪行(战争罪,反人道罪等)的共同计划或同谋之领袖,组织者,教唆及共犯,对任何人在执行此项计划中所为之一切均应负责。”援引这一概念,对于反人道罪行、群体灭绝或迫害罪行的执行者及其领袖同样也应受到惩处。
人的生命的延续,人的正常生活,时刻需要从社会和自然界摄取物质和精神产品来维持,他们从社会摄取这些产品,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是无偿的。同样,他们对社会付出劳动,也应该得到收益。而传统的“革命理论”却抹煞人的个体需要,要求把人改造成“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要求把人作为“一个齿轮和一颗螺丝钉”来看待,只要革命需要,不管把这颗螺丝钉拧到哪里都要发挥作用。然而人毕竟不是齿轮和螺丝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爱好,不同的特长,不同的身体气质,不同的专业技术,不同的才华,不同的思想品德及看问题的方法;有的人适于干的工作,别的什么人可能就不适于,或者干不好。把人比作齿轮和螺丝钉,是对人格和人的自由权利的一种藐视。即便是齿轮和螺丝钉,也不是就可以随便到处乱拧的。不同的外形尺寸和规格,不同的材料和硬度、强度等因素,决定了齿轮和螺丝钉不同的应用场合和应用部位。作为具有创造性和能动性的人,就更是如此了。一个人的全部特性,只有和环境有机地结合和匹配,互相制约与促进,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人的全部才干。我们要求的是,整个社会造就一种平等竞争、民主开放的政治、经济体制环境与科技体制环境,才能防止大量浪费人才的现象发生。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危机时,对大量的物质财富被销毁感到痛惜,得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已不适应其生产力发展”的结论。然而,当他的继承者们按他的理论建立起一个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时候,这些国家的物质浪费,却更加巨大地以另外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浪费还祸及到人本身!从草菅人命到草菅人才—-一个把人类社会中最宝贵的人看得如此一文不值的社会,怎么才能获得高速而健康的发展?马克思说:“人权本身就是特权。”—-不错!人人都具有这样的“特权”,将是每一个善良的人的起码愿望。如果人都像猪羊一样任人宰割,像螺丝钉一样任人摆弄,难道这个社会就会前进吗?
改革开放以来,表面上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实际上是以大量地消耗和浪费各种资源、能源为代价;是以疯狂地掠夺民众的应有利益为代价;是以对自然环境及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共产党专制主义统治,不但侵害人民大众,还要疯狂地侵害人民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各种污染逐年加剧,很多地方已经难以居住。污染造成的各种疾病吞噬着老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归根到底,人民没有保护自己的权利,没有宣传、揭露各种不法侵害的权利,没有公正的司法保障来惩治对环境的污染行为,不能在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时获得有效和完全的赔偿。在对自然环境的侵害、污染和掠夺上,共产党专制比起中国历代封建专制王朝来,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现实压在中国老百姓头上的最大经济负担是:1、孩子的教育费用;2、医疗费用;3、住房费用。这三大费用中的任何一项,都足以将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半生乃至一生的辛勤劳动积累消耗殆尽!还有很多人更是无力支付,沦为赤贫!
在专制主义统治下的中国人民是灾难深重的人民。中国统治者吹嘘与标榜的所谓“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的特点”究竟表现在什么地方?中国老百姓的生存权利到底在什么地方?中国的老百姓往什么地方寻求“发展权”?
20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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