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2月1日讯】(中国人权11月30日新闻稿)国内外异议人士韩东方、王丹等联署致函台湾当局,要求兑现人权承诺解除对大陆逃台民运人士燕鹏、陈荣利的关押。
韩东方、王丹等一批中国著名的海内外异议人士委托中国人权,代为发布由他们联署的致台湾当局的呼吁信,要求善待在大陆不堪迫害而逃往台湾的民运人士燕鹏等人,确实兑现陈水扁总统宣布的“人权立国”原则,立即结束将燕鹏等人长期关押在看守所的违背人权的做法(呼吁信见附件1)。
燕鹏是山东省青岛市著名的民运人士,因为参与民运活动尤其是资助经济困难的其他民运人士,在2001年旅游之中被国家安全局逮捕并判处1年半徒刑。燕鹏刑满之后仍然遭受不断的骚扰和限制,在大陆根本没有生存发展的空间,不得已才于2004年6月泅水逃往台湾寻求政治庇护。燕鹏逃到台湾之后被视为一般的经济偷渡客,关押在大陆地区人民宜兰处理中心收容所。
中国国内外的异议人士得知燕鹏等人的情况后,通过各种渠道与台湾当局联系;台湾人权促进会和一些关注人权的人士,也积极疏通和提供支持帮助,从而向台湾政府证实了燕鹏的中国民运人士身份。台湾地区司法检察官也经过提审认定:无需再侦查羁押,做出“缓起诉”决定。但是这一切并没有能够改善燕鹏等人在台湾的处境,他们依然被羁押于关押偷渡者的收容所,不能与外界通电话商讨、敦促自己问题的解决,甚至不能收听广播和收看电视节目。
为了结束身在台湾却延续着中国的牢狱生活,也为了亲自能够争取早日解决身份和居留问题,燕鹏、陈荣利等人向台湾宜兰地区法院提出关于解除无限期关押的提审要求。但是台湾宜兰地区法院11月18日驳回了燕鹏等人的提审要求,理由是这种羁押是国际通用的惯例。台湾人权促进会为此举行了记者会,并发表声明强烈批评台湾当局漠视人权的官僚习俗(原文见附件2),还表示要为燕鹏等人继续为此进行司法抗告,如果抗告再遭驳回则会要求释宪。
中国人权完全支持这封给台湾当局的呼吁信。台湾已经是民主世界的成员之一,不应该关押在大陆饱受迫害的民主人权追求者,这与台湾政府尤其是陈水扁总统表达的“人权立国”相矛盾。而且将寻求政治庇护者关押说成国际惯例也是与事实不符的,中国人权就知道在众多的民主国家,例如美国或者亚洲的泰国,寻求政治庇护者是可以自由生活在社会上的,就是已经被关押的也可以保释在外等待法院处理。中国人权强烈要求台湾政府比照这些国际惯例,立即解除对燕鹏、陈荣利的无限期关押。
附件一:尊重普世人权价值 实践“人权立国”誓言
——呼吁台湾当局立即给予大陆异议人士燕鹏等人自由
逃到台湾的大陆异议人士燕鹏先生,被台湾当局视为偷渡客,从今年5月至今一直被关押在大陆地区人民宜兰处理中心收容所。尽管他受政治迫害的背景已经予以证明,但是台湾当局继续关押他,且宜兰地区法院最近驳回燕鹏关于解除无限期关押的提审要求。台湾有关当局的做法违背了普世人权价值和国际法,与台湾政府宣示的“人权立国”的主张背道而驰。
燕鹏因在大陆被控协助山东“不结社”运动的领导人牟传珩发表持不同政见文章,被中国政府于2001年7月逮捕,2002年8月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中国当局仍然对他强制“取保候审”,且至今不予解除。被迫之下,燕鹏取道台湾,要求避难,却被台湾视为偷渡者,于2004年6月关押于大陆地区人民宜兰处理中心收容所。后经国际社会、人权组织及朋友的多方努力下,已证明了其政治难民身份。台湾地区司法检察官业经提审认定,无需再侦察羁押,做出“缓起诉”决定。按照国际难民法的规定,偷渡本身不为犯罪,也不是其难民身份取得的障碍,在等待送往第三国时候,国际难民公约要求,当地政府不应加以不必要的限制。
然而,燕鹏这位为大众事业付出惨重代价的政治异议人士却被关押,人身自由与通讯自由被剥夺至今。燕鹏不得已依据台湾法律,并通过律师,向宜兰地区法院提出提审申请,要求解除无限期羁押状态。然而,台湾宜兰法院竟判定在该处理中心收容等候处理不属于无限期羁押,驳回提审要求。宜兰法院的判决,公然否定了燕鹏人身自由被实际剥夺的事实。虽然由于外交上的限制,台湾还不是国际难民公约的签字国,但是,台湾的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且2000年陈水扁总统亦明确地宣示了“人权立国”的理念,台湾行政院据此提出2002年人权政策白皮书亦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人权世纪’里,国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已经不再限于宪法所保障的国民权利,尚包括国际人权法所保障的普世人权”。宜兰地区法院的决定与普世公认的人权价值相矛盾,也是对台湾“人权立国”理念的否定。
在此我们呼吁台湾当局兑现“人权立国”承诺,停止以收容为由继续关押大陆异见人士的做法;同时吁请国际舆论、人权组织及一切崇尚民主、自由及人权价值理念的朋友关注和声援燕鹏先生为争取自由而斗争!
致台湾当局呼吁信联署人
国内:
牟传珩、牟效柏、李协林、申贵军、车宏年、姜福祯、张明山、王钦德、葛树邦、张普、张晓旭、钟贤业、卢树义、杨天水、张林、嵇波、唐建民
海外联署人:
韩东方、王丹、刘青、王有才、王军涛、吾尔开希 、盛雪、杜智富、李进进、唐伯桥 、马丽.霍夫曼、陈立群、黄河清 、王策、洪哲胜、唐元隽、姚振宪、邢大昆、陈光铭、周建和、蔡桂华、薛超青、杨群、孙丰、吴江、蔡崇国、钱耀君、齐默、康健、王茏蒙、江敬石、陈余银、华宝德、田成龙、魏小涛、姜有禄、末锡军、刘伟民、王华、宋克俭、丁秋来、孙志平、佘东贤、郑连冲、郑论兴、陈银昆、曾曈庆、王歌、董可飞、李春安、张坚、郑钦华、蒋东。
附件二:台湾人权促进会就法院驳回燕鹏等人提审要求的声明
24小时,就要自由!
陈荣利、燕鹏法院提审记者会
陈荣利抵台迄今已遭收容逾九个月,而燕鹏则逾五个月。延续在中国的牢狱生活,二人再度沦为阶下囚,未犯罪却遭无限期剥夺人身自由,又无自由通讯权利,也不能收听广播或收看电视节目,与外界形同隔绝,待遇甚比监狱受刑人不如,这一切皆因政府单位相互推诿,又因台湾始终未立庇护法,两人只能接受靖庐名为“暂时”,实为“无限期”的收容。两人被遗忘在宜兰,自由明日遥遥无期,这样的待遇已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标准与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对于一心希望为国际社会接纳的台湾而言,更是“人权立国”宣言的极大讽刺。为争取两人在申请居留或前往第三国的等待期间内,应有的自由与权利,台湾人权促进会(台权会)于11月18日假台大校友会馆召开“24小时,就要自由!-陈荣利、燕鹏法院提审记者会”并演出“踢爆不实人权广告”行动剧,说明陈、燕两人因相信台湾的民主人权状况,却遭无限期收容的困境。
台权会顾问同时担任陈荣利与燕鹏的委任律师的陈为祥律师在会中指出依照国际人权标准政治犯本就不应遣返,且其在申请居留或前往第三国的等待期间,行动自由也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制。台湾虽因国际外交之现实,而未签署相关国际难民公约,但有关难民处遇之问题,因攸关难民生命自由之维护,具普世之价值,实属我国宪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权。且二000年陈水扁总统亦明确地宣示了“人权立国”的理念,行政院据此提出二00二年人权政策白皮书亦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人权世纪’里,国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已经不再限于宪法所保障的国民权利,尚包括国际人权法所保障的普世人权”。在在证明我政府确有遵守国际条约之意愿,依诚实信用之原则,对政府已产生遵守相关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之效力。
除国际法惯例外,国内法亦有针对中国民运人士所做的规定,例如:行政院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五日发布支援大陆民主运动措施,对于因反共而放弃中共护照或因积极参与海外反共活动而影响其返回中国大陆之留学生、学人等人士,申请我国护照或旅行证件时,得予以个案考虑,并应尽力予以各项协助;〈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基于政治考量,大陆地区人民领导民主运动有杰出表现之具体事实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险者,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证明我国内法对于遭受政治迫害之中国民运人士,特别规定有提供庇护之义务。
依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加上非法入境部分已获检察官缓起诉处分(然国际法规定难民的非法入境是无罪的),我们认定陈荣利、燕鹏是处于申请居留或前往第三国的阶段,并非刑事犯罪被处罚人的阶段。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8条第1项第1款等等规定将二人视为强制出境前的收容是不适宜的,且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的。因此,针对政府的无限期收容措施,完全限制二人的人身自由,我们不得以为该二人提起法院提审。
台权会执委顾立雄律师则指出我国〈宪法〉第8条对于人身自由保护规定非常详尽,检察官对陈、燕二人的缓起诉决定,在司法上面已认定二人是可以自由的留在本区域,另两岸关系条例中关于收容的目的是强制出境,但因行政机关不知如何处理而进行的无限期收容,即因政府的不确定作为而进行的无限期收容,不仅明显背逆检察官的缓起诉决定,也背逆〈宪法〉第8条有关人身自由保障的规定,亦有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强制出境而收容的规范目的。再者,呼应国际难民公约,政治难民的行动,不可加以必要以外的限制,顾立雄律师指出政府机关可采取一些较缓和的方式达到某一些限制的目的,包括暂时限制出境或委付他人/机构,而不是用收容的方式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政府这种不论居留或前往第三国,一律先无限期收容的作法,是完全不符和〈宪法〉第8条规定。此外,行政机关可以在这期间尽速通过庇护法。但我们更希望法院能依据释字392号的理由说明:“不管是用什么名义都是一种拘禁”的态度来尽快做出提审的处置尽快让两位获得自由,并为提审法创造一个好判例。
东吴大学张佛泉人权研究中心黄默教授则指出,上次记者会中(8月9日)我们已经一再说明没有庇护法并非就不能解决问题,而政府机关以正在处理中为由,无限期限制陈荣利、燕鹏的人身、通讯、言论等自由,已明显的违反我国〈宪法〉第八条、释字第392号、〈提审法〉之规定,对两人造成莫大的人权侵犯。除国内法外,无限期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亦为国际人权规约。1985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提到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与处罚都是不被允许的。另1989年在欧洲人权法院的有名判例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虽跟目前的处境并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不知何时会结束目前处境的长期身心压力已构成不人道的待遇,是适用于陈荣利、燕鹏案,对二人已造成严重的人权侵害。特殊的处境需要新的解决方法,针对官僚的僵化与国际脱节的情况,提审法将是一种新的解决途径。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提审法〉及重要国际公约规定,如联合国分别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与1951年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针对政府处理陈荣利与燕鹏政治庇护案,台权会再度提出以下严正呼吁:
依据〈宪法〉第八条规定,尽速恢复陈荣利、燕鹏之人身自由。
依据国际难民公约,尽快处理二人的庇护申请。
专人专案负责,建立明确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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