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镇”村支书似土匪 行凶不受法制裁反告恶状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9日讯】 (中国舆论监督网林广象11月6日报导) 我名叫林广象,男,1949年出生,定销户(没有承包田的农民),家住在号称“温州市星级文明城镇”的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村振兴路20号,电话:0577-62774486,手机:13064599645。
我于2002 年11月21日上午10点半,为解决定销户口粮款问题与村支书胡列发生纠纷,对方爬上桌将我胸部用皮鞋脚严重踢伤,使我住院50多天,后未愈带药出院,至今问题没解决。
我在被村支书踢伤的当天伤情危急,由于当地办案人员的暗箱操作,把我的伤情鉴定说成是“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害得我到处求人解决,到处不能解决,至今将近两年时间了,问题仍没解决,身心受到严重打击。药费得不到赔偿不说,反而成了行凶者的“被告”,被凶手以“损害”其名誉为由企图无理索要五万元人民币。
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为了澄清当时的事实真相,2004年9月10日,我委托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当时的病情重新进行了鉴定,并提供当时有关的住院医疗手续及病历各三份、CT片柒张、柳市公安分局《行政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壹份。经过法医会诊鉴定:我当时的实际伤情为轻伤。现已于2004年 10月25日出庭应诉。
胡列当时在行凶后,没有赔礼道歉不算,事后还多次派出“长头发”等黑社会分子三更半夜来病房及我家住宅进行恫吓威胁,并扬言:这事不要政府管,胡列是他们“大哥”的兄弟,这事由他们这班“小兄弟”解决。
我在住院期间,已多次打电话向乐清市市长热线电话强烈反映情况。从2003年1月27日起,我多次向乐清市各级组织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市长热线电话接收处上访反映,均无解决。
在我多次报警、上访反映均不见解决的情况下,我于2003年3月8日开始在外地一些论坛上网反映情况,才引起乐清市政府、市公安局的“重视”,柳市公安分局派来办案人员丁志勇说要为我“解决”事情,要我先把网上反映实情的帖子撤掉。其实在我暂停上网发帖后,丁只是对我进行谈话记录而已,犯法的村支书则继续逍遥法外。当时丁志勇头一次“解决”事情,我还不知道他们的这种“解决方式”,否则我就继续上网发贴。当然,在没得到解决之前,我是不会撤掉网上资料的,这样,我暂停了上网发帖,帖子至今仍保留在互联网上。
2002年12月3日,我已将病历、CT片送给乐清市公安局做法医鉴定,鉴定费缴了300元。在缴了鉴定费80多天过去后,法医张惠林既没告诉我鉴定结论如何,更没告诉我公安局出的鉴定结论书是不给当事人看的,只说我的伤情鉴定需要到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需再缴鉴定费1200元。2003年3月 3日,我又缴了1200元,却一直得不到鉴定书。如果我早已知道公安局出的鉴定结论书是不给当事人看的,我又何必再去缴费。
2003年7月18日下午,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的办案人员才正式在其《鉴定结论告之笔录》中告知我,“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林广象之损伤程度进行了法医临床,林广象之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特将鉴定结论告知,如果你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当时我曾书面表示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然而,当地公安机关在没有重新鉴定的情况下,竟直接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
2003年8月4日,柳市公安分局人员胡海斌送来一张《行政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其内容如下:“申请人林广象,你于2002年11月21日提出申请的被胡列殴打一案。我局经审查认为你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根据有关公安行政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特此通知。”在我一直没看到鉴定书的真实内容到底如何的情况下,什么“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并不可信!不过,胡列将我踢伤之事显然是被柳市公安分局的这张不予立案通知书证实了的。
在柳市公安分局业已证明胡列行凶之事,由于黑势力的介入而无法为我解决的情况下,到了2004年8月26日,乐清市法院寄来一份邮件,里面的《应诉通知书》,说该法院已经受理胡列诉林广象“名誉权纠纷”,“证据”是胡列在当时的温州新闻网“温州BBS论坛”上发现的其他网友转发的文章,原文是我在 2003年3月11日首先发表在外地论坛上的《致温州参加两会的代表们的一封公开信》,胡列说我当时在“捏造事实”,却现在才要求我“立即删除”???
真是怪了!早已千方百计想逃脱法律制裁的胡列既然在2003年3月份就发现了林广象的“名誉权纠纷证据”,为什么在2003年8月4日柳市公安分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中根本没说是因我“捏造事实”而不予立案!?而是以“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为由不予立案。在不予立案通知书已经证实胡列的犯罪事实一年多后(2004年8月26日),才说我“捏造事实”,当时他为什么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避谣” !?既早已知“捏造事实”,那么2003年3月21日,丁志勇来“解决” 时为什么还不以强制的手段要我撤网?或通过丁志勇向我提出“赔礼道歉”的要求,而是把要求撤网作为为我“解决”事情的交换条件。
在胡列的这次恶意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胡列,在其《取证申请书》的申请取证事项中说:“恳请贵院向柳市公安分局调取被申请人控告申请人故意伤害一案中的部分谈话笔录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作为被告的我,在2004年10月10日送到法院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请求事项:“请求乐清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保存的胡列殴打林广像一案的全部调查取证笔录材料及相关材料。”
胡列只是申请对他自己有利的部分证据,我要求的则是全部证据材料。而双方申请法院要求调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底稿,乐清市人民法院在这次(2004年10月25日 )庭审上竟然均没提供一份。
比如: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底稿;与乐清市公安局《鉴定结论告之笔录》中关于我对“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表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书面材料;特别是,在乐清市公安《行政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中作为我“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而不予立案的依据--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竟也没拿出来与我自行委托的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结论为轻伤的鉴定书进行当面对质;更甚至于,作为胡列在所谓“名誉侵权案”中说我“已在柳市公安分局向其调查过程中承认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这一“证据”,也根本没在这次庭审上出具。
原告方胡列的证人有两个,一个是后街村现任村委会主任阮成武,另一个是后街村现任治保主任胡立建。他们和胡列除了同样是村干部以外,还与胡列是亲戚,这样的双重关系。阮成武的外婆与胡列的祖父是亲兄妹,胡立建的曾祖父与胡列的曾祖父是亲兄弟。
总之,从说我“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到后来告我“捏造事实”、“损害名誉”, 只不过都是为了替胡列开脱罪责而想出的不合逻辑的“理由”。胡列一直在为自己开脱罪责,继而恶意诉讼反诬受害者,并企图敲诈受害者。(//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