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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员工认股权 按在台天数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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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今日将邀集相关单位会商,讨论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或子公司员工执行母公司认股权课税问题,原则上将比照本国公司员工,以执行日价格超过认股价格的差额,列入“其他所得”课税,不过,财政部会另外考虑外商公司员工在台工作天数比例,再计算税负。

对于员工认股权课税问题,财政部于今年4月30日正式发布解释令,规定员工依公司所定的认股办法行使认股权者,执行权利日股票时价超过认股价格的差额,属于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应计入执行年度所得额,依法课征所得税。

由于上述解释令只规范本国公司员工认股权的课税方式,未另外规范外商公司在台员工,因此,近来有不少外商公司向财政部询问员工认股权的课税规定,财政部因此订于今日下午,邀集美国商会、欧洲商会、会计师公会、商业总会及工业总会等相关单位讨论。

财政部赋税署组长何瑞芳说明,基本上财政部是将外商公司在台员工执行母公司认股权认定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是“薪资所得”与“退职所得”的综合,必须列为“其他所得”课税,而且,原则上是比照本国公司员工,以执行价格与认股价格差额,列入所得课税。

不过,何瑞芳也表示,外商公司员工在台停留天数可能较少,如果完全比照本国公司员工课税,可能有些不公平,因此,财政部初步拟订2个腹案,让外商公司在台员工执行母公司的认股权,可以再考虑其在台工作天数比例,计算税额,让外商公司员工执行认股权可适用较优惠税负。

何瑞芳指出,第1个腹案是参考香港做法,以认股权的“赋予日”至“既得日”(闭锁期 )的期间为分母,员工于期间内在台工作天数为分子,计算在台工作天数比例;第2个腹案则是参考美、英做法,以认股权的“赋予日”至“执行日”的期间为分母,员工于期间内在台工作天数为分子,计算在台工作天数比例。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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