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29日讯】审判长﹑审判员﹕
2003年﹐被告人叶国柱的弟弟﹐残疾人叶国强被以同样的罪名投入监狱﹐被告人目睹了将其弟弟投入监狱的全部套路及程式。现在﹐被告人正在真切地感受着其被投入监狱前的﹑与其弟叶国强入狱的套路和程式毫厘不差的过程。被告人最终将被致罪﹐无论被告人行为的客观真实及法律真实如何﹐无论其说些什么或者做些什么﹐他将被投入监狱。其将被投入监狱的命运不是由其行为及中国的刑法来决定的﹐一定程度上而言也不是由今天的法庭来决定﹐劫夺叶家财产的利益集团早在叶被抓时即决定了这点。面对如此悖越文明人类基本价值的司法审判现状﹐作为律师﹑作为公民﹑作为身处21世纪的人﹐我的心在泣血。程序抑或叫过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我们冒着随时被喝斥的风险﹐本能地谈谈事实﹑谈谈中国的法律﹐今天庭审辩护阶段﹐公诉人不就公然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说“辩护人的发言观点反动﹐请求法庭制止”仿彿让人觉得“文革”是在今天早晨才结束。审判长﹐尽管事实及法律在有力量者面前是如此一文不名。作为叶国柱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叶国柱辩护﹐我要说的第一句辩护意见就是被告人叶国柱无罪。这不仅仅因为我是他的辩护律师﹐叶国柱无罪的基础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被告人没有寻舋滋事的主观故意
追求实施犯罪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即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任何缺失行为人犯罪的主观故意条件而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者﹐非系任意出入人罪的恶意及是对刑法犯罪构成思想的完全无知。对一个人的行为予刑法后果意义上的判断﹐不能只机械地看他客观上实施了哪些行为﹐仅以行为来机械且武断地予有罪结论﹐这是典型的被中国司法界﹑理论界诟病多年的客观归罪。可供人们指手画脚的行为是个存在﹐在本案中即具体表现为被告人的上访行为﹐上访行为本身与犯罪无涉﹐相反﹐上访是中国公民在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的法律权利。仅就对上访行为的选择故意本身而言﹐行为人为什么要选择上访﹐控方在起诉书中尽管主观确认了一个前提﹐即﹕被告人是以“上访为名”﹐但他们在起诉书中仍将“上访”二字以双引号引起来﹐具以想说明﹐被告人上访动机的虚假即上访就是为了实施寻舋滋事犯罪﹐尽管这种“技术”安排简直让人饭喷。但另一方面﹐即使是有诸葛孔明般智慧者来安排本案的控诉﹐他是只能这样安排﹐因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实施尽数表示为依法和平上访﹐而中国刑法又实实在在没有规定上访罪这一罪名罪状﹐那么只有毫无遮掩地将上访说成是虚假的﹐才有可能把上访行为说成是假上访之名的犯罪行为。与其说是一个“技术”安排﹐还不如说是仅能如此﹐因为无论是智若孔明者还是愚若阿斗者均只能作出这种安排﹐除非主观上没有刻意治罪的设定目标。控方有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超然﹐即它完全忘却了诉讼语言应是证据语言的简单道理﹐其在本案中最大的特点即是不用证据说话﹐而只是根据需要来用认识替代证据。中国有中国自己特有的犯罪控诉生态﹐存在决定了意识。本案中﹐控方在起诉书中直接将上访说成是虚假的﹐而实施犯罪才是被告人的主观真实动机﹐令人汗颜的是﹐无论是控方“确认”的上访虚假﹐还是其认定的主观犯罪真实﹐控方均未有任何用证据来证明的意识﹐他们根本就没有打算用证据来证明这一假一真(可能控方对此指责会愤愤然﹐会说你律师站着说话不腰痛﹐因为这些证据根本就不存在﹐我们怎么出示)﹐就象其在起诉书中轻浮地结论﹕“被告人叶国柱因其无理的拆迁安置补偿要求未得到满足﹐遂……”。这里不去讨论拆迁本身正当性问题﹐无理要求是一个什么概念﹐控方是怎么判断被告人要求政府及开发商予应有的含人道因素的补偿是无理的﹐你判断的依据是什么﹐除非在控方思想中﹐凡是强制拆迁中国公民房屋的行为都是正当的﹑凡是政府及开发商不认可的要求都是无理的﹐被告人上访要求的合理与否关系到其上访的正当与否问题﹐当然关联到上访动机的真实或虚假问题。对被告人要求无理的定性控方是没有一个字的证据﹐完全是用与开发商及缘多年的野蛮拆迁而变得野蛮不羁的逼迁恶吏一致的口吻来武断定性﹐说被告人要求安置补偿的要求无理﹐说被告人和平上访的动机虚假﹐说被告人的上访就是为了实施犯罪﹐控方总不至于会有犯罪的主观动机的证明就是可用控方的主观认识来解决而无需形式证据来证明的认识吧。主观动机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主观动机需要用证据来证明亦属法定的必备条件。控方的这种诉讼情势不是本案中特有的东西﹐虽然﹐这在文明诉讼制度国家里会被人们视为是大笑话﹐但这在我们这个时代﹐它已成了一个普遍的悲哀。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寻舋滋事的行为
(一)对被告人犯罪行为证明的缺失。
请看卷中证据对被告人所有行为的描述及被告人一大家一年来的非人道境遇﹕
1﹑2003年8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关押叶国柱15天﹐理由竟是﹕“因你2004年8月1日至4日在中纪委机关门口东侧手拿状纸﹑喊口号上访﹐扰乱了中纪委机关门前秩序。”公民有理由﹑有权利发出这样的疑问﹐即﹕为什么要设立中纪委﹐中纪委设在那里作什么用﹐如果公民有冤情在中纪委门口散发状纸﹐喊喊上访口号就要有被野蛮关押的危险﹐那么中纪委及那群身着制服的打手暴卒从情理角度出发﹐抑或从减少文明人类对之的遣责角度出发﹐有没有必要将这种针对无辜上访公民的现实危险提前以可能的方式告知社会。中纪委设在那里﹐又未设禁止公民去上访的明示禁令﹐如此之下滥拘滥关上访者﹐这与“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野蛮暴政时代有什么两样。
2﹑2003年10月11日﹐叶国柱又被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关押15日﹐理由竟是5个多月前的“带领其父母等一家八人﹐在天桥街道办事处院内无理取闹”﹐具此﹐即“严重扰乱天桥街道办事处的正常办公秩序”﹐为什么会一家八人(实为三家八人﹐即叶国柱年迈的父母和去年因绝望而跳天安门金水桥﹐后被野蛮投入监狱的叶国柱的弟弟﹑残疾人叶国强一家三口及被告人一家两口)会到街道办事处﹐这三家人本有自己的家﹑自己的居所﹐多年来﹐他们虽贫穷却和平地生活在自己的家里﹐区政府的恶官与恶商的罪恶逼迁之举﹐使这三家人一夜之间失去了居所﹑失去了家。除了叶国强屈辱地拿了11万元的“补偿费”后入狱外﹐两位年迈的老人﹑被告人一家都至今未能得到一分钱的补偿。我们无需予笔墨来描述狼狈般的官商合体的逼迁者是何以施暴﹑何以罪恶﹐叶家三个家庭八人﹐除了叶国强﹑叶国柱被投入监狱暂时获得“居住”条件外﹐叶家三个家庭其余老少六口人至今居无定所﹐到处借宿的非人道现实状态本身﹐即能清晰地使人们看到逼迁者的罪恶﹑无耻及被告人一家长时间择以上访方式在内的和平抗争的现实紧迫性及正当性。
正如叶国柱在2004年9月20日笔录中陈述的那样﹕“我没有瞎说﹐政府是不是野蛮拆迁﹐我是不是无家可归﹐我们找市委﹐市委不管﹐找政府﹐政府不管﹐不上访怎么办。”一种由政府的违法丧德行为而导致的身临现实生存危险绝境﹐择以和平方式上访何罪之有﹐难道让他们去死才符合控方的价值吗﹗
3﹑2003年10月25日﹐叶国柱及其子叶明君又双双被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犯罪为由拘押﹐理由是他们骑的三轮车上贴有“奥运圈地驱民﹑上诉无门泪满襟”及“共产冤”的字样。这是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人父子三次被野蛮关押﹐而其时被告人的残疾人弟弟已被投入监狱。绝大多数人敢怒不敢言是当今中国社会人人心知肚明的状态﹐绝大多数人不敢言并非意味着绝大多数不敢想。审判长﹐请确信﹐绝大多数人对被告人全家在一年的时间里有三人多次被投入监狱的现状是会有思考的﹐除法院﹑监狱﹑警察﹑中国的新闻媒体及中国的逼迁者外﹐绝大多数人还是会发出这样的疑问的﹐即原本平静生活的一大家人﹐为什么突然从去年起变得如此嗜好上访﹐如此嗜好扰乱公共秩序﹐如此嗜好去有关政府部门寻舋滋事﹐围绕他们一家人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他们的上访理由是否正当﹐逼迁势力以国家的名义儿戏般地多次将他们投入监狱的正当性是什么﹐道德基础是什么﹖有关部门有没有认真对待过他们因被逼迁而无家可归﹑无任何生存来源的现实境遇。审判长﹐人们会有这种不停的思考及疑问﹐而且这种思考及疑问不会因以国家名义向对待被告人的残疾人弟弟叶国强那样﹐对被告人也作出个有罪判决﹑投入监狱而停止的﹐即使从肉体上将被告人这种不识“大局”者消灭掉﹐也消灭不了绝大多数人的这种思考及质问﹐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也不能不算是过度迷信监狱者的一种悲哀。
(二)对行为人行为后果证明的结构性缺失。
本案中﹐控方对被告人所谓犯罪行为的指控失败表现在﹐被告人及其全家仅有上访行为﹐控方的超人“胆识”即是直接把上访行为硬说成是犯罪行为﹐而事实上﹐按我国刑法规定﹐“寻舋滋事”犯罪并不是仅有行为事实即可。在用法律证据解决了犯罪的主观动机后﹐在犯罪行为的证明方面还要有法律证据证明两个存在﹐即﹕一是被告人确有寻舋滋事的行为存在﹐即确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事实﹐二是由于被告人的“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行为人行为后果的程度﹐这种达到使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程度必须是行为人行为引起的后果事实。这种后果事实客观存在且有法律证据对它的客观存在加以证明﹐而不是主观根据指控的需要用认识及使认识形成加盖办案机关印章的文字结论。请看卷中所有直接描述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情况﹕
1﹑叶“犯罪”案发的直接原因﹔根据卷宗的证据记载﹐为什么要抓被告人及为什么治罪﹐其一﹐最高检察院某某厅致函公安机关﹐控告说叶“18次违法上访﹐扰乱最高检察院的办公秩序”﹐函中罗列的罪状是他“手拿冤字牌﹐唱国际歌﹐喊叫中国政府是腐败政府”﹐中共某某区区委﹑区政府联合致函公安部门﹐说“……拆迁中﹐由于叶国柱的要求过高(不知它们的标准依据是什么)﹐多次上访中漫骂流氓政府等内容﹐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委﹑市政府也不甘落后﹐也有类似证据出具。鉴此﹐叶国柱说有关信访部门什么也未作之言有不实之处﹐至少﹐这些信访部门及时将他的“上访犯罪”行为以政府公函形式通报了公安机关。但这些盖公章的机关出具证据使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即﹕盖公章来证明单位“目睹”的事实过程是这个盖章的单位集体“目睹”了事实过程﹐还是具体盖章的那个人看到了事实过程。有罪指控的证据笑话并未到此为止﹐2003年7月8日﹐天某派出所的王某等两警官均书写了叶国柱的“犯罪”即上访过程﹐紧接着﹐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局东郊某某派出所﹑东方某某派出所﹑东方某某派出所干警某某﹑北京市政府信访办﹑天某办事处﹐市政府勤务队保安员贾某某﹑区政府天某办事处的奕某某﹑武警干部都出具书面证言证明叶多次上访的事实﹐同以往类似案件中一样的规律是﹐当治罪缺乏证据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涌现出来作证。但他们由于相关知识欠缺﹐也只证明了叶有上访行为而非犯罪事实﹐这是控方在技术处理方面的一个失误。
一个公民的权益遭到不能容忍﹑文明社会不能忽视的粗暴践踏﹐但在长时间得不到应有的解决。这在制度文明社会里简直是政府及司法部门自己的奇耻大辱。但我们的执法部门是如何表现的﹐18次的“违法”上访﹐最高检作为法定负有(含宪法)接受公民检举﹑控告的法律机关﹐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在你门前上访何以违法。在堂而皇之的盖有最高检印章的“控告函”中说“叶18次违法上访”﹐无疑想借数额说明被告人“犯罪”之严重程度﹐18次的另一面说明了什么﹐叶第18次上访时由于最高检的通报(暗含了指示)被抓﹐其反映的问题未得到任何的解决﹐最高检的公函中可以看出﹐其早已视不解决公民的举报问题为当然﹐其以这种方式使多少因糊涂地信任它而向它检举控告犯罪的上访者象叶国柱一样入狱﹐人们不难想象﹐这样的执法机关在广大公民心目中﹐其形像是何等恶劣﹐其价值选择令文明人类是何等的失望。
2﹑2003年10月14日9时30分﹐叶国柱在被关后接受讯问时交代﹐逼迁者在未通知他家的情况下突然强行拆毁他的房屋﹐并强制不许他及家人搬走家里的家具什物﹐家中东西被砸﹑被毁﹑被埋及丢失﹐父亲被打伤﹐为此﹐他一家到“天桥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中南海﹑国务院信访局﹑中纪委﹑人大等地方”控告无果﹐在回答有无在外露宿情形时其提到了“在中纪委﹑市委﹑市政府﹑王府井﹑建国门的桥上桥下露宿”﹐最多在“中纪委门口住了四天﹑在市委﹑市政府门口住了半个多月……﹐从被拆迁后基本上都是住在外面”。起诉书说﹕“被告人叶国柱因其无理的拆迁安置补偿要求未得到满足﹐遂于2003年5月至2004年4月间﹐以‘上访’为名﹐先后在本市东城区﹑中共北京市委门前……”。不知公诉人此前是否看到过上述笔录中关于被告人一家的非人道处境的描述﹐今天读了这段描述后会不会还坚持认为被告人一家的上访是非正当的﹐不知公诉人是否了解被告人及其年迈的父母各自的房屋已被野蛮拆毁至今未获得分文补偿及至今居无定所的非人道现实。
审判长﹐这些厚达几百页的“证据”材料中﹐唯有的几份直接描述被告人行为全部过程的证据﹐也就是那些被叶国柱无数次上访过的部门盖了印章的对叶上访行为的描述﹐如果公诉人具有公正控诉的平常心态﹐没有先入为主的传统思维定式﹐有一般法律工作者的认识能力﹐这场失败的控诉就不会荒唐启动﹐因为这些被控方视作有罪的证据﹐恰恰是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恰恰是这些被上访部门对被告人上访过程的描述﹐证明了被告人所有的行为是上访行为﹐所有的上访行为都是和平进行的。至于说客观上出现过公诉人描述的路人围观情形﹐其一﹐他人的围观即便被证据证明了确有其事﹐那也与被告的主观动机无关﹐含这些证据在内的所有在卷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中提到说被告人的上访行为造成什么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没有一个字提到被告人上访时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事实的行为(这并不是这些出证单位客观公正﹐而是因为这些单位根本就不了解刑法对该罪构成的要件要求)。亦即纵观全案﹐没有任何人们能看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寻舋滋事的故意﹐它就象一场闹剧和儿戏﹐但这场闹剧目前还只是一个过程﹐法院结论将在儿戏和法律判决之间作出选择。
审判长﹐强制拆迁中国公民的合法居所行为是针对和平公民的犯罪之举﹐不论这种强拆是谁的需要或被冠以什么样的美名﹐始行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的针对中国公民的大面积野蛮逼迁之举是反动的﹐其不仅是对人类规则价值的反动﹐其所代表的价值是对人类文明﹑人类共有道德价值及普遍人权价值的反动。作为律师﹑作为公民﹐我不会因面对的场所不同即改变我的观点﹐在公诉人的思想里﹐源于政府的强迁就是正当的﹐我们的分歧不简单是对法律﹑法理﹑道德及文明价值的不同认识问题﹐这根本就是两种不同的认识原则问题﹐当公诉人什么时间自觉地有了辩护人这种认识时﹐那是这个国家规则及诸多文明的开始。
审判长﹐中国的国家机器是有力量的﹐这种力量在限制及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方面的能量是超乎文明人类想像的﹐从2003年8月至今﹐力量强大的北京警方四次将一个依法与不法官商合体者的非法逼迁行为文明及和平抗争的被告人投入监狱﹐但能量漫无边际的国家机器也有它无法改变的局限性﹐诸如其在控制人们的思想及是非价值判断方面的功能局限﹐被告人叶国柱始终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存在任何社会危害性﹐至今轻蔑这个强大国家对他的无端指控即突显了这部机器能量的茫然﹐就象此前将使官商合体者不能容忍的叶国强投入监狱后﹐国内外网站无一个认为其有罪者且对有罪结论叫骂声不绝耳一样﹐有罪判决将再刨其对文明人类的犯罪记录﹐将叶国强﹑叶国柱这样无罪的弱者投入监狱是中国(至少是局域)司法审判者最不明智﹑最不光彩﹑最不道德及最无能的选择﹐这种司法审判过程存在的正当性早已被一切对这个国家及社会有责任者唾弃﹐但这种判决的操持者对文明及道德的适度顾忌之心不应全然灭绝﹐这也正是我在法庭上涛涛不绝的一点理由所在。在此﹐我还是想说一句(无论人们予此以什么评价诸如天真等)﹐本案审理法院应拿出面对文明人类的勇气及道德﹐还真实予力量﹐尽早作出叶国柱无罪的判决﹐还其人身自由﹐还其作为文明人类者的尊严。
审判长﹐最后我想说的是﹐不论今天庭审的结果如何﹐我要感谢主持今天庭审法官先生及女士们所表现出的平常心及令人欣慰的函养﹐作为具体的人﹐我表达我对你们的敬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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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东城区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 智 晟
20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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