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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清:《中国政党法》草案提议说明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27日讯】一.提案理由、目的和起草背景的说明

我们深知,政党政治尤其是执政党的活动如果不受法律明确约束,势必会危害到国家利益和人民权利。1998年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王有才、王东海、吴义龙、祝正明、毛庆祥、朱虞夫等人率先向省民政厅申请注册成立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不仅是为了冲破党禁,创造“政党和平相争,人民主权从中伸张”的民主态势,也是试图通过我们的努力,欲把政党政治逐步纳入法治也即纳入责任政治的轨道。

但遗憾的是,中国共产党自己管不好自己,偏要维护“党要管党”的特权,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地管起其他“政党”来(我不知道那些没有独立党格和党魂的花瓶能不能算是党,所以特加一个大引号),并对广大中国民主党组党人员实施政治迫害,是不符合公正游戏规则的。我们在严正抗议中共当局中“把国家党有化,政党又被少数人私有化”的反动势力侵犯公民权利之同时,也面临着这样的思考:民主社会政党政治的秩序到底应该如何?

经过长期的艰苦学习与研究,在接受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同志们的委托与共同努力下,由我负责主持草拟的《中国政党法》草案现已完成,并将该草案提出来与民主党同志和民运朋友们广泛交流与批评指正,以便我们对民主理念更加系统与深入的理解,必然会有利于推动中国的民主运动。

当然,我们不能否定中国共产党在目前国家实际政治事务中所起到的主导地位与作用,所以经同志们同意,我决定将该草案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国务院和民政部的同时,也提交中共中央和其办公厅以供他们参考,希望他们能够堂堂正正地提出有关意见来,我很希望他们也搞出个政党法草案,在两相比较中进行完善得以更好地“谋利于国,造福于民”。

该草案原计划在今年四、五月份以前完成,由于我的政治理论基础是在98年参加中国民主党组党活动后,向王有才、吴义龙、祝正明、徐光、单称峰等人的交流学习中,才得以较大提高的,今后还有待于进一步向年轻同志们学习和提高;也由于其他协助工作的同志们因谋生压力私事较忙;还因为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在杭州警方的屡次冲击抄家中必须防止被他们抢走稿件而中断(例如,今年9月23日就被杭州公安局的蒋晓敏带队突袭抄了我家);尤其是近一年多来国内民运矛盾叠起错综复杂,我必须作出思考与应对,为了维护民运尤其是民主党内部的团结我必须化很大精力去理清事实和协调关系,所以将该法案的起草完成工作延宕至今,希望同志们对此能够原谅与宽容。同时,近一年多来在我最困难和懊恼的时期,尤其要感谢杭州本地和来自全国各地广大坚持在第一线奋斗的民主党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鼓励,没有他们的守护和援助,只怕我早已满怀着失望和忿懑退出了中国民运、舍弃了心爱的中国民主党──同时也被迫辜负了毛庆祥先生准备直面政治迫害时要我坚守民主党浙江筹委会阵地的托付。

一百年前谭嗣同先生为了祖国的文明进步“我以我血荐轩辕”之气魄、毛庆祥先生为了中国民主党所追求的民主自由事业“甘当铺路石”之精神,一直是我心中的榜样。所以,我也愿“鞠躬尽瘁”,希望在我的有生余年,同志们安排我为中国民主党多做工作,为中国的民主事业多做贡献。但我已经六十多岁了,由于经历了太多的坎坷与磨难,身体状况也不是很好,做起事情来常常觉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是精力憔悴,因此,我更希望广大有志之士到民主党这个“公平、开放”的舞台上来展现你们的才华、实现你们的人生价值,我是你们的铺路石。

二.《中国政党法》草案的答疑和部分条款的释义

根据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部分同志在讨论本草案中,存疑和分歧较大的问题与条款,作为重点挑选出来加以解释与说明。

1.问:起草该草案,应该对民主社会的政党政治有深刻的了解,历史上曾经将国民党统治时期和目前大陆共产党的统治称为“党天下”,听说重庆邓焕武先生在创建民主党重庆筹委会时起了重要作用,后来邓在民主党里郁郁不得志,指责民主党搞党文化,搞民主真的需要政党吗?你对“党文化”和政党是怎么理解的?

答:对政党政治有深刻的了解,我不敢当。“党文化”?一个政党当然应该有其特有的精神面貌,即一个政党当然应该有其自己的文化,关键是看其文化的内容是封建专制的反动文化,还是民主法治的进步文化,这种文化内涵体现于党的组织和行动之中。中国民主党一直主张“国家非一党之国,政党非一人之党”,这也就是我们同志们经常提到的“反对把国家党有化,反对把政党被少数党魁私有化”。如果说我们民主党有党文化,我们力求这种文化的灵魂是民主自由、天下为公,而非以一己之私强加于社会的“党天下”。

民主党尊重邓焕武先生的退党自由,当他愿意尊重少数服从多数的游戏规则并愿意为党积极工作的时候,也随时欢迎他回来。但任何人不能因为其在创建或坚守民主党阵地中起到过某些作用,就把民主党或某个地区组织当做其任意支配的私有财产,他想出风头的时候──让大家跟着冒险犯难,他觉得没意思的时候──民主党就得听他的话解散!意见不一就到处编故事说人家是什么“公安线人”或共产党特务,简直是儿戏或者是瞎折腾!

从全世界的民主实践来看,问题不是要不要政党的问题,而是民主社会需要怎样的政党,本草案对政党的许多规范,已经明确保障了政党不得凌驾于任何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之上,不得以其存在与作用而威胁主权在民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民主社会,政党通过大量艰苦的、日常的民主政治工作,在人民与其政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它们鼓励并引导公众的讨论,导致一切社会问题和冲突明朗化而便于和平理性的处理;它们使处于政治光谱两端的极端主义者的影响变得温和,让彼此冲突的集团联合在一起以加强国家的统一;它们帮助办理选举,为选民找到候选人又为候选人找到选民。总之,在民主社会,政党不仅满足了人性深处的团体归属,是基于人的社会性本质而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也是人民掌握社会主权的一种有效手段、途径和平台。

2.问:目前世界各国有关政党法治的基本状况如何?

答:目前主要民主国家对政党少有不以法律加以规范的,仅从这些规范的形式渊源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用宪法对政党加以规范的,如德国、法国和某些拉美国家;第二类是以政党法对政党加以规范,例如德国、韩国、阿根廷,土耳其、俄罗斯联邦等;最后是以相关法律加以规范的,例如日本的《国会法》规定委员会之选任以“会派”为基础,公职人员选举法承认政党可以参加选举、政治资金规制法规范政党的政治资金,又如美国以竞选经费使用法规、总统选举法规、政党政治活动及联邦公务人员法规等对政党进行规范。这三种法律规范的方式并不全然互斥,有些国家兼有其中两种,例如德国,兼有宪法和政党法共同规范。目前,在中国台湾,政党法的提案也酝酿已经好几年了,我们大陆中国民主党也希望在必要时能从对岸各党派参与立法和其他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学习借鉴一些有益的经验。

3.问:本草案第1条所说的“根据宪法”,而我国的宪法本身在许多条款上是自相矛盾的,是如何选择适用呢?

答:本草案第1条所说的“根据宪法”是指宪法第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该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维护上述符合民主法治原则条款的严肃性,任何与之相抵触的特权性阴谋条款,是少数人为一己之私利强加于人民头上的枷锁,应归于无效。正如坚贞不屈的民主党人徐光先生出狱后对我所说的“要建设法治社会,法律必须成为广泛的信仰,就是人民有服从社会契约即公正游戏规则的义务;但岂有服从恶法性条款,即把恶霸们的打人工具当做信仰之理由?”。

4.问:民主国家对政党活动进行规范的原则立场是什么?

答:我们查阅了所能收集的几部国外宪法,以联邦德国的宪法(又称波恩宪法)为例,它在第21条是这样规定政党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政党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政党必须公开说明其经费来源;政党的目的和其党员行为,企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者企图危害联邦德国存在者,均为违宪”。本草案在第三章中的各条、第38条和第3条中已将这种民主的组织精神、财务公开制度和遵守民主法律秩序的原则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了。

5.问:从本草案第4条和第二章的内容看,政党的设立以登记为成立要件,那么,人民未经登记是否就不能组织和参加政党活动了呢?

答:如果不这样规定,能有效地将政党政治纳入法治轨道吗?我明白,法治的宗旨是保护公民权利,防止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所以,现代法治社会,主张有限政府,要对政府行为进行规制,这显然与无政府主义还是有本质上区别的。换言之,公民行使其自由权利,只要涉及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结社权利,就不可能是无政府主义的自由。

本草案规定对政党的成立采取登记制度而非审批制度,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条件,公民申请成立政党,用不着经过谁的批准(而现行社团管理条例第三条却这样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政党登记机关必须受理并予以登记,政党登记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非以法定事由而是故意刁难或阻碍政党登记的,应对其的渎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登记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登记这种公示行为,便于社会对政党行为的规范与监督,并非以设障碍限制或找借口禁止公民的结社权利为目的。

6.问:所谓三人成“众”;或者根据目前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成员(个人会员)必须是五十以上。为什么该草案规定政党的人数是十人以上?

答:第5条第1项之所以规定设立政党的条件之一是“党员人数为十人以上”,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推选候选人的最低选举人数,尽可能做到不同法律之间的一致与衔接。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人民的选举权利很神圣,不能让有人通过设立政党来获得特殊的利益和制造出新的政治不公平。

98年,我们在去申请注册成立中国民主党时,有的省份民政部门根据社团管理条例一度要求我们提供五十人以上的成员名单,绝大部分省份民政部门以社团管理条例所之的“社团”不包括政党为由,以无法可依为托词拒绝了我们的申请。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共产党未经任何政府部门登记注册,而且还以其党内的统战部结合组织部管理其它八个所谓“民主党派”的事务,这种以党代政显然是党权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党权凌驾于法权之上的典型例证。从该现状上看,有关政党或其各级地区组织进行登记的最低人数要求没有必要适用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更何况作为行政法规的社团条例因其法律位阶低于选举法,让政党法的登记最低人数与选举法的推选候选人的选民最低人数做到适用的一致性,应该在立法上更为合理,同时让公民的组党自由也更容易实现。

7.问根据目前的社团管理条例,社团登记属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为什么在草案第9条第1款将政党登记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答:目前大陆地区的共产党和八个在政协的摆设党并没有在各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实际上是由共产党管理。在台湾地区的政党登记依《中华民国人民团体法》由政务院内政部管理,涉及选举事项的“中选委”也有权管理,并且在有关权限划分上至今争论不休。前者是“无法无天,老子为王”,后者也不尽合理。

政党以选举作为其社会活动的主要舞台,通过凝聚民意和拟定政策来影响国家的政务管理,而其他人民团体通过独立关注和解决某些特定的民生问题,这两者的使命和对社会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根据政党事务和其活动特点,再根据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我们认为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政党的登记注册最为适宜。拿美国来说,各种选举活动都由司法行政部门派员进行监督,参加选举活动的各政党(主要是民主与共和两党)与独立候选人在选举活动中就必须服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在《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政党法》第3条就直接规定了联邦司法部为全国性政党的登记管理机关。我们认为,如果将政党的登记、政党的选举违法违规行为和其它违法行为的查处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无论在法律实施和权利救济上,最能做到统一与协调。

当然,在政党法明确规定政党登记管理机关前,我们也赞成先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只好将政党与其他社会团体同等看待,这是不得已的办法。

8.问草案第9条第3款规定“申请设立全国性的政党,须在全国一半以上的省份建立有组织”是否是为公民的组织新党设置了障碍?

答:法律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对权利的调整,二是对权利的保护。但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所以为了贯彻法律我们往往还必须考虑效率问题,希望消耗最小的社会资源来达到最大的法律效果。所以在法治实践尤其是在立法中,我们不得不在法律的各个价值、不同作用中作出一定的选择与平衡。

结合各国政党政治的实践经验,尤其分析是台湾、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开放党禁前后的情况,不乏许多人把组党只是当作时髦和儿戏玩玩而已。例如苏联共产党一倒塌,一下子涌出了一千七百多个党;只有两千多万人口的台湾,刚开放党禁的时候,听说也一下子出现了一千多个政党。他们中的大多数并没有真正做好从事政党政治的准备,后来实际上在各个民主政治的实践场合也没有起到政党应有的责任与作用而被淘汰。现在他们那里有了符合民主精神的政党法,真正起作用的都剩下几十个。

如果本草案不规定全国性的政党必须在一半以上省分有其组织,那么一旦成千上万的所谓“政党”都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去登记,要花多大的人力和物力来应付?而将来这些不成气候的政党一销声匿迹,国家已浪费多少行政资源在这上面?这种浪费不仅扰乱正常的行政机构和人员的配置及行政秩序,其费用实际上最终都要摊派到我们广大纳税人来承担的。为了满足一部分人不认真的“好玩、闹闹”而已,让其他公民为之付出巨大代价,这本身也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原则,所以为保障公民政治结社权利的恰当行使,有必要也是不得已作出了此项规定。

9.问:第24条为何规定政党“不得谋求超越民意授权的法律地位,不得将其党的名称、创始人或其他党员的姓名写入宪法和任何法律,不得胁迫或强迫非本党成员宣誓效忠本党。”

答:民主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人民通过选举这种比较公正代表民意的方式,公开招标决定一定时期内由参与竞标的哪一个政党来组阁管理国家事务或各级自治性的地方事务。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接受人民委托管理政务的政党应该忠于人民的委托,岂有反客为主去剥夺人民的委托或解除权利并要求委托人忠于受托人的道理?

再说,国家法律,尤其是宪法,应该是代表最基本的全民公意,在法治社会,也就是人民的共同信仰。一个政党利用执政之际谋求超越民意授权的法律地位并将其自己政党的名称、创始人或其他党员的姓名写入宪法和任何法律,不仅是对人民主权的颠覆,而且还是对人民信仰自由的严重侵犯,当然,一个政党如果自已要搞那一套特别的带着严重个人烙印的思想、主义,并在其党章中表示,是他们自已的事,但把这一套搞到国策法律上我个人认为是不适合的。

10.问:本草案中对于现行机构改革冲击最大的条款是什么?

答:现代民主社会的执政是基于人民的同意依法而治,不是强盗恶霸凭借武力对人民的恐怖之治。为了避免军队、政府和司法机关成为少数既得利益集团以政党领导的名义盗为私用,都规定了政府中立、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所以本草案在25条、26条第2款、27条等条款为实现这些原则专门作了规定,并在42条第(6)、第(7)项提供了责任保障。

11.问:既然说政党是群众性自治政治组织,为什么第22条要对政党的利益取向和行为进行限制?

答:第22条之规定,目的是明确政党之争以涉及国计民生的普遍性政策之争为主导,防止以分裂人民和地域上分裂国家为目的。以目前某些地方农村基层选举活动为例,封建家族主义势力操控选举的情况仍很严重,使得少数姓氏的群众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甚至受到损害,也无力挽回与得到有效的社会救济。这种情况如果不是通过政党的普遍性社会政策之争来加以取代,在更为广泛的选举活动中,严重的,很可能加剧民族矛盾、宗教冲突和地区冲突。实际上本草案第42条第(5)项规定也就是为了22条提供责任保障。

12.问:企业有自主支配其财产的权利,为什么要对企业向政党的捐赠行为进行限制?

答:之所以在第33条对企业向政党的捐赠进行限制,并在第36条和第37条设立对政党的财政支持,这是为了防止资本“金权”过度对政党活动的影响从而损害了民权(通过选票)对政党活动的支配力。

13.问:为什么要对政党进行财政支持?

答:是否对政党进行财政支持,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差别很大。建议我们国家对政党活动进行财政支持,主要原因是我们国家人民的政党政治意识和捐赠习惯没有西方许多国家强。

在民主国家,严格意义的政党,是产生于国民、得到国民支持而且受国民制约的政党。但自中华民国建立到现在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政党都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在民国初期,中国社会各阶级由于长期习惯了被封建皇权和官僚集团的专政,被排斥于政治之外,普遍对政治漠不关心,所以各政党得不到社会的支持,只能依赖政府,一律从袁世凯政府领取补助金,掌握地方权力的政党也从地方支取部分经费(如国民党在广东、江西,共产党在湖北、四川),由于政党在财政上不是依赖于民众的支持,也不受民众的制约和控制,如果没有政治信念的约束,往往成为谋夺私人或小集团私利的政客集团,“政存则党兴,政亡则党衰乃至党亡”的现实,导致政党往往热衷于争权夺利甚于关心社会制度与民众福祉的建设。这在某种意义上讲,后来袁世凯复辟、军阀混战和蒋介石独裁,都是政党不依赖并受制于民众而是依赖和受制于政权所致。毛泽东深谙这个道理,还迷信枪杆子里出政权的强盗逻辑,所以为了共产党他一定要搞军队并建立红色割据地政权直至控制整个大陆。所谓“党指挥枪”,其结果是军队是党的私家军,所谓“人民”军队那是假的,89年北京对人民的血腥屠杀就是一个向世人揭示真相的典型例子;所谓党领导下的政府,其结果国库成了共产党可以随意伸手的钱包,所谓“人民”政府的这个财政黑洞,人民至今无权过问也无从了解。

本草案之所以规定公开明确的财政比例(暂定2%)作为对政党的财政支持,并且规定政党获得支持配额依赖于选举活动所得的选票比例,一方面是为了结合具体国情克服以往政党政治脱离民众支持和制约的缺陷,另一方面,财政2%的比例是否恰当,姑且不论,但总是一个公开明确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比例和数额,比目前人民不知道共产党从国库到底拿走和浪费了多少钱要好,目的是为了敦促中共尽早实现其阳光(公开)财政,不要让广大纳税人继续当冤大头。

14.问:草案为什么规定政党不许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答:第35条之所以规定“政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和“政党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固定资产”,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党是社会利益的代言人,代言人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进行经济活动,势必影响到其“忠诚”与“公正”地履行社会职能,甚至还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5.问:第33条规定对政党的捐赠额可享有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优惠,法律依据何在?

答:政党所从事的是政治性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都有类似规定,可以援用。

16.问:第49条关于复议和诉讼的规定,如何行使?

答:是因为政党活动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中,所谓“有权力作用,就有可能发生损害;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本条救济权利的行使程序原来写得比较详细,但陈树庆先生提出修改意见时指出“实际操作时可以适用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没有必要重复规定得太细”,所以我在定稿时就决定简洁概括之。

17.问:目前,以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所提草案的精神,要实现民主社会的政党政治,你们对当局有什么要求?

答:该草案虽凝聚了我们同志们对民主的认识和追求,但草案中体现的民主法治精神,也只是人类民主实践的部分总结,应属于全中国人民争取掌握自己和国家主权的运动,非我们能贪天功为己有。

自胡锦涛、温家宝先生主持中共党务、国家政务后,可以看到他们关注经济与环境、文化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我们也看到了他们推行法治、反对贪污腐化、关心民众疾苦等方面的一些进步和变化,现在又强调考虑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但每当我想起“六四”死难者的家属仍旧在以泪洗面,不少我们优秀的民主党骨干仍在狱中遭受恶警欺凌,广大退伍军人、退休工人要求公正待遇的正当要求被置若罔闻及下岗工人的艰难处境和失地农民的生活无着……尤其是今年十月沈阳对优秀的民主党人宁先华、孔佑平的重刑迫害,不禁让我怀疑,当局所谓的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到底要通过保持和加强政治迫害的恐怖和欺骗性宣传来达到,还是通过尊重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赢得人民真正的支持来实现?

看着人权保障的条款入宪、看着胡、温刚上台时“政治文明”的承诺,应该说我和其他一些民主党同志还是抱有以和平理性推动中国政治进步的希望的,所以在推出政党法草案之际,我们再次呼吁立即停止新的人权侵犯事件,释放所有遭受政治迫害的爱国者,取消对海外民运人士归国的禁令,在继承胡耀邦、赵紫阳经济改革开放政策的同时,也学学他们的开明仁慈与求真务实的精神尽快启动政治改革的步伐,至少得拿出一个能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的时间表来,而不能一味地妄图通过固守僵化的旧体制来维护封建色彩的特权利益,早日把我们的祖国建设成为一个民主、法治、文明、和谐、富强、对世界和平负责任的真正共和国。

本月1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省人民征集立法项目,并提出了“不要有框框,什么都能提”,我决定把《中国政党法》草案也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如果省人大能够认同此草案的话,我希望此草案也能以省人大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提交,进入立法程序。如认为该草案有不妥之处,亦请批评指正。

18.问:中国民主党的下一步工作是什么?

答:我们还没有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我们没有资格确定中国民主党的下一步行动计划,这应该是党的最低纲领涉及的内容。

浙江民主党人目前的工作重点还是在协助民众争取公民权利的过程中谋求发展,团结和尊重一切进步势力,以负责任的姿态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

如果不把我们浙江民主党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搞好,那是很对不起那些仍在狱中受苦的同志们的。最后,只能说民主革命尚未实现,同志还须努力吧。

2004年11月21日定稿于中国杭州市

王荣清 0571-85997558,13858194239

附:《中国政党法》草案(篇幅所限,略)

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供稿2004年11月18日

《中国政党法》草案现已起草完成,请同志们审阅。

王荣清0571-85997558

此草案顺应了政治文明,符合以科学的发展观建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要求,并建议速寄全国人大法制委。

吴远明(任伟仁)13396573202

中国应该有政党法,用法律来规范政党的行为。

王东海13588477667

政党政治应该要用法律来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使政党政治有法可依,有利于真正走向法治社会。

王富华0571-86054474(转叫)

老王,我已经细致地看过多遍,没有意见了。是否可以尽快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律委员会各寄一份?

陈树庆0571-88310920 13958012964

出台《政党法》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民主与法治,是“六四”大学生与中国民主党人的共同理想。

徐光13362181277,0571-63306063

我赞同出台《政党法》

楼裕根13968176234,0571-63251844

已阅,赞同该政党法(草案)的主张。

单称峰13575748028

制定《政党法》,规范政党行为,对任何党派,对国家、民族,都是十分必要的。愿多灾多难的中华民族从此振兴,永向光明。

萧利彬0571-8695829

中国应当有政党法。

王荣耀0571-87222394

政党法是规范各政党的准则,应该有该政党法,我赞同。

扬建民13957170283,0571-87975280

我同意《政党法草案》出台。

尉国平0571-87229440,13588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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