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石:“资本的原始积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后谎言
【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26日讯】 (一)
在共产党专制国家中,“资本的原始积累”,多少年来,一直被作为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生产的罪恶被诅咒着、被宣传着。就象是一个人,过去犯过错误,或者犯过罪,他今后就得一直背着“黑锅”一样,很难翻过身来。
当今世界,共产主义的谎言早已不再象以前那样能骗得了很多人了。但是当人们谈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和富强时,总有一些共产党人出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原始积累”是残酷的;当人们谴责共产党打着“改革”的旗号,大肆侵吞和掠夺全民所有的资产时,他们又说:这是经济积累的“原罪”。
看来有必要搞清马克思所说的“资本的原始积累”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了。
什么是资本的原始积累?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所谓原始积累,不外就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第24章)“资本关系就是把这件事当作前提:劳动者与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分离。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不外就是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所有权分离的过程。”“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的历史运动,一方面就表现为生产者从封建义务和行会束缚解放出来的运动。另一方面,这些新被解放的人,要在他们所有的一切生产资料,和旧封建制度给予他们生存上的一切保证,都被剥夺干净以后,方才会成为他们自身的出卖者。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与火的文字,写在人类的编年史中的。”“农村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剥夺,就是这全部过程的基础。这种剥夺的历史,……在英格兰,它方才有典型的形态。”(均见《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即十五世纪末叶开始的“羊吃人”的“圈地运动”。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用暴力剥夺农民的土地,是原始积累过程的基础。新的封建贵族把大片公有地和农民私有地围圈起来据为己有,改作养羊的牧场,或出租给饲养业资本家。”—-然而,如果我们翻开恩格斯的著作:《反杜林论》,却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论述:“历史上私有权的产生绝对不是欺骗和暴力的结果。……东方专制政体和历来侵略的游牧民族的更迭的统治,在数千年的过程中未能消灭古代的村社制度,而大工业却渐渐破坏那自然发育起来的农村手工业,使村社制度日益瓦解。这里也同毛塞尔及哥瓦尔德地方至今还在实行的分割村社土地的事情一样,谈不到什么使用暴力;农民自己认为用私有制来代替村社土地公有制,这对自己是有利的。就是建筑在村社土地公有制基础上面的原始贵族等级之造成,起初也绝不是依靠于暴力,而是依靠于习惯与自愿的服从,……私有制始终只是在由于生产和交换条件已经改变而需要施行私有制以加强生产和扩大通商关系的地方才形成;因此,它是由经济原因所造成的。暴力在这里没有起丝毫作用。很明显的,必须先有私有制而后抢掠者才有掠夺别人财产的可能;所以,暴力只可以把财产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别个人手里,但不能产生私有制的本身。”
很明显,恩格斯的话是对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不是依靠“原始积累”的血腥暴力来建立的,它是经济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至于有什么人用暴力来谋夺财产,那只是他自己的责任,罪过并不在于新生的经济制度。或许在马克思看来,一个新生儿的出世给母亲带来了痛苦,则这个新生儿就具有了罪过,并且他(她)还应该感谢“马克思牌”的“暴力助产婆”。
其次,笔者要问:农民对其所耕种的土地到底有没有所有权?如果农民对土地根本就没有所有权,即是租种别人的土地或封建主“分给”农民使用,但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主的份地,则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根本就不能称为是“剥夺”。按马克思的说法:“在英格兰,农奴制事实上在十四世纪末期已经消灭了。当时,尤其是十五世纪,英国人口的惊人的多数,是自由的自耕农民(Bauer),尽管这些自耕农民的所有权,还由封建的招牌隐蔽着。“(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第24章)
—-我们来看一下《辞海》1980年版对于英国当时农民状况的解释:
佃册农—-英文Copyholder的意译。一译“公簿持有农”、“副契持有农”、“契籍农”。十四世纪后期英国经过了农民运动,农民可用缴纳货币代役租的形式,承领份地,并在庄园法庭注册备案,领取注明缴纳地租及所负各种封建义务的文契抄件,这种农民称佃册农。佃册农大都由农奴转变而来。他们虽对地主仍承担封建义务,但因以自己的耕畜、犁具等独立进行耕作,故与自己占有土地的“自由持有农”,统称为自耕农。十五世纪时,在英国农民中占最多数。
由以上解释可知:十五世纪在英国占“惊人多数”的所谓“自由的自耕农民”,是由两部分所组成。一部分是自己占有土地的“自由持有农”,人数较少;另一部分是租种份地的佃册农,自己并没有土地,他们的人数在英国农民中占最多数。而“份地”的所有权属于封建主,封建主可随时收回份地作为制裁农民的手段。农民在人格上依附于封建主,并世代被束缚在土地上—-这就是马克思所赞美的“自由的自耕农民”!
当时的英国还有一种更为贫穷的农民—-小屋农。下面我们来看《辞海》对于这种农民的解释:
小屋农—-英文Cotter的意译。一译“小农”、“茅舍农”。中世纪西欧住一两间小屋,种植小块园地,没有犁和耕牛,主要靠做佣工收入维持生活的农民。在英国,圈地运动开始后,小屋农被驱逐成为流浪者,流入城市或农场,成为工业或农业中的工资劳动者。
由以上的引文及分析中,可以看出,英国在十五世纪时期,绝大多数的农民并没有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在封建专制的社会中,部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也是得不到保障的,就更不要说别的其他权利了。毛泽东1956年在中共中央八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曾批评邓小平:“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然而,邓小平之所以能够强迫农民搬家,剥夺农民的土地修建飞机场,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土地都是“国家的”,无论从理论上和事实上来讲,农民都并不拥有对于土地的所有权!
另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提到圈地运动对“公有地”的掠夺:“盗窃教会财产,欺诈地让渡国有地,盗窃共有地,掠夺地用毫无顾虑的恐怖主义把封建所有地和氏族所有地,转化为近代私有财产,就是原始积累上各种牧歌式的方法。这些方法,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取了活动的领域,使土地合并于资本,并为城市产业,造出象鸟一样无拘无束的无产者的必要供给。”(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第24章)
“公有”和“私有”,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概念。以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古代井田制度下的“公田”,实际是由奴隶(或农民)替奴隶主(或封建领主)无偿劳动并将收获物全部缴给统治者的土地。在西周,全部土地和全部臣民都为最高统治者周天子所有。如《诗经、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拨给农民耕种的“私田”也并不是属于农民自己的。类似于这种情况的所谓“公有物”,实际上对于一般人来讲,丝毫没有他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意义,甚至“私有”物也不意味着私人所有,或者私有权能够得到保障。在马克思看来:“正确地认定东方一切现象的基本形式是在于那里没有土地私有制之存在。这一点,甚至可以作为了解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见“马克思给恩格斯的信—-1853年6月2号”)恩格斯也说:“没有土地私有制之存在,这的确是了解全东方情形的关键。政治史和宗教史的根源都在这里。”(见恩格斯给马克思的信—-1853年6月6号)事实上,作为中国,并不是没有土地私有制,而是在高度专制的政治统治下,土地的所有权也高度集中于最高统治者一人之手—-这恰恰是一种最野蛮、最专横的私有!
在西欧,十一世纪到十五世纪盛行的是庄园制度。这个时期的英国仍处于中世纪的封建统治时期。(在欧洲,一般认为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至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中世纪的时限。)庄园是封建主的田产经营组织,土地属于封建主。封建主对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直接或指使家臣、庄园管事,管理耕作、催缴租赋,并有审判、惩罚农民等特权。庄园土地一部分为庄园主直接经营,一部分以份地的形式分给农奴使用。此外还有牧场、鱼池、林地、草地、荒地等,大多属于封建主,有的容许农民放牧、采薪。庄园耕地实行“敞地制”,定期开放作为公共牧场;庄园中的领主保有地,教堂保有地及农民份地实行分圃轮种,每年收割后的田地和休耕地敞开作为公共牧场。显然,对于这些“公有地”,同样丝毫没有普通农民的所有权。西欧的封建专制比中国较为分散,属于“诸侯分封”的类型,王权微弱。但对于普通农民来说,无论是受皇帝的直接统治还是受封建领主的直接统治,其结果都是一样的。通观西欧、北美的历史,所谓资本原始积累的圈地运动和贩卖奴隶等,其罪恶完全是封建社会和奴隶制度所造成的。用马克思的话来讲:“这种积累,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是马克思把这些中世纪的罪恶强加在资本主义社会头上。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中的创立过程,即农业革命,最典型的倒是列宁所归结的两种:一种是19世纪开始的普鲁士式的道路,即改良的道路;另一种是19世纪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开始的美国式的道路,即革命的道路。这两种道路,尤其是美国式的道路,带给广大农民的,才是自由、解放和民主的真正“出发点”!
资本主义制度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是以经济发展为主要动力因素的。因此,资本主义的发生和发展,带有较大的客观性和自发性。它不象社会主义社会的发生和发展,是以政党的主观意志为主要动力因素。所以,资本主义在其走过的历史进程中,不可能完备得十全十美,任何社会的产生和发展都绝不可能十全十美,无可挑剔。应该从发展和变化的角度,从客观的和大的方向上来考察资本主义社会。过去只能说明历史,决不能说明现在,更不能说明将来。过去是“英雄”,现在也可能是“狗熊”,将来也未见得就肯定光明;反之,过去有过错误,现在可能已经改正了,也可能变成了英雄,将来也未见得必然黑暗或死灭—-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法。
是什么原因使得马克思要把封建社会和奴隶制度的罪恶强加于资本主义社会呢?我们不妨让马克思自己来回答这个问题:
“但资本的积累,是以剩余价值为前提;剩余价值是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资本主义生产,又是以资本及劳动力已经有较大量存在于商品生产者手中为前提。所以,这全列运动好象是在一个有缺陷的循环中回转了。要从这个有缺陷的循环中脱出,我们只好假定在资本主义积累之前,有一种原始积累。……这种原始积累在政治经济学上起的作用,同原始罪恶在神学上起的作用几乎是一样的。亚当吃了苹果,罪就落到人类身上。”(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第24章)原来马克思是因为他的资本主义生产理论的循环发生难以自圆的缺陷了,才硬把封建社会和奴隶制度的罪恶扯来作他的循环的起点!亚当偷吃了苹果,那就自负其责好了。封建贵族和奴隶主的罪恶,不能由资本主义社会来承担—-“马上帝”也太不公道了!
马克思树立了“历史为革命服务”的楷模,他的继承者中就必然要出现象斯大林这样随意篡改历史的政治流氓!
(二)
借用“原始积累”这个词汇,我们倒可以看看共产主义原始积累的野蛮、血腥和残酷!
按照共产主义的理论,共产主义革命首先要消灭的是生产资料方面的私有制度。在所谓生产资料所有权处于私有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剥削的理论指导下,建国以后,大量私有生产资料:土地、农具、耕畜、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厂房、原材料等被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式收归国有或转为“集体所有”,公民的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被野蛮地剥夺。就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不能完全幸免。中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对城镇私有房屋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国家用类似赎买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强买方式),将私有房屋通过国家经租,或者“公私合营”的方式纳入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轨道,在一定时期内给房主以固定的资金,来逐步改变私房的所有制。私房改造后原房主就丧失了所有权。大城市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镇)五十至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私人房产就必须进行私房改造。
随着私有财产的改造,大批被称为剥削阶级的人员遭到斗争、迫害和杀戮。这些血写的事实实在是太多了!笔者在此只是提一下,难以作详尽的描述。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些事实将被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永远被人们纪念。
一九五八年开始的“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实行了生产资料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取消了自留地,各地“共产风”大起,农民的各种生活资料都被拿出来“共产”;为了“大炼钢铁”,老百姓家中的铁锅、铁盆及其它铁制器具,都被无偿地收集起来用来“炼钢铁”;各种铜制器具、铜盆、铜火锅,甚至老式箱、柜上的各种铜制附件也全部被强行撬下来,扔进高炉内冶炼……
而这一切的掠夺,最终是要实现所谓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在辉煌的口号下,人民的财产权和生命权被无情地践踏和摧残!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完结,几十年过去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种弊端显露出来,并不象共产主义理论所描绘的那样美好以后,在“改革”的诱人口号下,一种新的“积累”与剥夺却出现了。
一是公有财产或国有财产被官员侵吞、贪污;二是大量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为经营不善,亏损累累,在黑箱操作中被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个人;三是众多的企业职工的经济权益被剥夺。本来我国的各项保险制度就极不完善,比如,医疗保险仅仅在国营企业职工中实行,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都享受不到医疗保险的保障;“改革”不但没有建立、健全公民的各项权益保障,反而更加疯狂地剥夺工人群众和农民群众的各项权益。
现实一些窃国大盗的疯狂窃国行为早已从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了。
记得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央发了一个文件,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称“国有制企业”,以后不再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我当时就认为:这是20世纪人类历史上的最大一次经济掠夺。
“全民所有”一旦变成了“国有企业”,全体工人和劳动者的原有地位就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是企业的主人,而只是国有企业的雇佣者,他们已经丧失了对企业的监督权及民主管理权(哪怕是名义上的)。国营企业职工,这点名义上的主人地位也就从此丧失了。
下一步,就开始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化,一些地方连公用事业也开始“私有化”(比如幼儿园、小学校等卖给私人)。私有变“全民”,“全民”变国有,国有再变私有,这些戏法真玩得不错!而当代中国之窃国大盗的始作俑者正是邓小平!正如前所引述的毛泽东1956年在中共中央八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批评邓小平在河南省一个地方修飞机场,强迫驱赶农民搬家的情况,就可看出此人贪婪、专横、残暴的兽性!他能够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打越南,无谓地牺牲大量中国青年军人的生命;1984年前后对刑事犯罪轻罪重判,大规模屠杀刑事犯;1985年前后在全国范围内,对生育了二胎的育龄妇女,大规模强制施行输卵管结扎手术,对超计划怀孕妇女强制施行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据一些农民反映,很多引产下来的胎儿,不少都还活着,就被溺死或扔进了大茅坑;1989年6月4日展开北京大屠杀—-实在就不足为奇了!
前苏联的私有化是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分成股份,平等地分摊给全体公民。之后,主要是由于市场的原因以及前苏联国内生活消费品短缺的影响,使分摊给公民的股份价值出现了大的贬值。这就给当时一些具有相当经济实力且有一些眼光的人,用极低价格收购企业股份制造了良好的时机,以致使企业的所有权向少数人转移和集中。(不过,有另一种说法是前苏联就没有将分摊给公民的股份实际付给全体公民。这需要更了解前苏联的专家进行分析。)
而中国现在的私有化则不同,它是在“反对私有化”的口号下,将国有企业通过暗箱操作、低价贱卖的方式,对原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疯狂的贪污和掠夺,将所有权转给一些掌握权力的官员或通过所有权转让使官员获得巨大利益。
一些企业在所谓“改制”前,经营状况一团糟,亏损累累,似乎不改制是不行了。然而,是谁造成了这样的局面?难道是企业的职工?他们有权管理企业?他们有权监督企业?
很多事例说明,一个企业只要有那么一、两条蛀虫,就足以把一个很好的企业,在一、两年内搞垮。企业搞垮了,再卖给私人。一些私人企业主反过来再对工人进行残酷的剥削。
这已经远不是所谓经济学领域的问题了!试问你政府官员有什么权力卖别人的东西?别人把你家的东西拿去卖行吗?唯独老百姓是这一系列变化无可奈何的接受者,他们的权利、利益、生活、健康、幸福没有多少能得到保障。
悲哉!中国的老百姓。
中国现有的经济领域问题的根源,在于专制的政治制度。而一切专制政治制度的本源是其对社会经济的垄断、剥削和特权。@
200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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