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张协昇╱台中报导〕国内男士一窝蜂到中国娶妻,但小心遇到女方蓄意骗婚!台中地院民事庭最近判决多起台湾男子诉请与中国新娘离婚或履行同居案件,其中,中市北屯区就有一名许姓男子,五年前娶了一名陈姓中国女子为妻后,陈女从未入境,诉请离婚获准,面对诸多中国“落跑新娘”,法界人士呼吁民众到中国娶妻要小心。
北屯区户政事务所义务律师詹雅婷指出,这些中国新娘与台湾郎结婚一段期间后即落跑,甚至婚后根本从未入境台湾,居心叵测,除可能是为骗取聘金外,台湾男子也无法再婚,甚至过世后,这些中国新娘还可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要求继承遗产,因此,民众一旦遇到类似情形,应尽速诉请离婚。
住在台中市北屯区的许姓男子,民国八十八年3月间在中国与陈姓女子结婚,许某回台后,随即在同年4月向北屯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并为陈女代办旅行证,可是在寄给陈女后,陈女迄今从未入境。
五年来,许某虽曾亲自至中国或透过友人多方找寻,仍无法得知陈女下落,最近向法院诉请离婚。
法官审理后,认为许某娶陈女迄今已逾五年,陈女未曾来台与许某同居,双方分居台湾、中国,婚姻名存实亡,可见夫妻俩挚爱基础已动摇,无复合之可能,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生活,经透过海基会合法通知,陈女也未出面说明,因此判决离婚获准。
另台中县大肚乡陈姓男子于九十二年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骆姓女子,在桂林市结婚,婚后,骆女于同年12月入境来台与陈某共同生活,但今年1月,骆女即无缘无故离家出走,并于4月28日径自返回中国,虽经陈某多方联系,仍无骆女下落,认为骆女已违反民法中夫妻应负同居义务之规定,遂向法院诉请履行同居获准。
詹雅婷指出,民众遇到类似案件,如果中国新娘从未入境,即可直接诉请离婚,如果是入境后一段期间落跑,则可先诉请履行同居,如果对方仍未履行同居,再诉请离婚。
案例一╱中国后娘 跨海争产
〔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一名林姓男子在老婆过世后,又娶马姓中国女子,去年林某死亡,马女返回中国,并跨海委请律师要求继承财产,台中地院审理后,判决马女可与林某的子女分配变卖林某四笔土地的现金,不过最高不得逾两百万元。
判决书指出,林姓男子在台娶妻后育有四名子女,配偶死亡后,子女也长大成人,林某又到中国结识马姓女子,两人并完成结婚手续,林某在去年3月间死亡,遗留四笔土地,由于马女尚无台湾居留权,因此于今年返回中国,为了取得林某的遗产,马女跨海委请律师提出要求财产变卖为现金分割。
马女指出,依据台湾国税局对于林姓男子遗产税证明书,书中有核定遗产之价金,她的继承权为五分之一,换算她可得七十二万余元,如果林某四名子女愿意给付这笔钱,这四笔土地就归四名子女所有,但是林某的四名子女表示,他们无力支付这笔钱,也不愿原地分割,如果要将土地变卖他们没有意见。
法官调阅林姓男子户籍誊本、两人结婚证书、海基会及海协会共同认证证明,马女确是林某的配偶,为合法继承人之一,马红请求分割财产于法有据;但是马女为中国籍人士,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国籍人士、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不动产物权”,所以马女对这四笔土地不能“共同持有”或原地分割持有。所以法官认定,还是以变卖价金后再分割为适当,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判决准予变卖分割。
至于变卖时间及价金,法院不予置评。
案例二╱拿了遗产 再找新欢
〔记者张协昇╱台中报导〕台中市荣民服务处总干事霍双全表示,确实曾遇到荣民疑遭骗婚的案例,也不乏中国新娘贪图老荣民财产情形,该处已加强透过访查防杜,如果真有遭骗婚情事,将辅导老荣民尽速与对方终止婚姻关系。
国内荣民娶中国新娘的情形相当普遍,由于中国新娘年纪普遍都相当轻,与荣民相差数十岁,令人质疑嫁来台动机不单纯。
而事实上,根据台中市许多里长反映,的确有不少中国新娘嫁给单身老荣民后,根本未共同生活,等老荣民过世后,却出面要继承遗产,说穿了就是贪图钱财。
中市北屯区就曾有一名七十多岁的谢姓老荣民,娶了一名三十多岁中国新娘,在谢姓老荣民过世后,这名女子不但继承五十多万元遗产,还在老荣民出殡当天,当着老荣民的多位老乡面前“待价而沽”,要他们帮忙再介绍结婚对象。
而另一位中国新娘,在八十多岁老荣民丈夫过世后,不但将丈夫房子卖给另一位七十多岁老荣民,还准备再下嫁该位老荣民,后来是这位老荣民到中国打探这位女子的背景资料后,觉得不妥才作罢。
霍双全表示,中国女子嫁给台湾老荣民,不讳言确有部分是贪图钱财,不乏嫁两、三次的案例,目前各地荣辅处,对于荣民到中国结婚后,会马上收到海基会相关资料,各荣辅处必须在一周内,前往荣民住处访查,了解其生活、生理及经济等状况,调查中国新娘是否有假结婚或贪图财产等不良动机,再送回海基会,做为中国新娘入境时面谈参考资料。
等中国女子入境后,荣辅处及警方也会不定期地前往访查,了解有无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些访查资料,都会影响中国女子是否能够再继续来台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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