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人士谈大陆反邪教法  第2集-评北京官方订立反邪教法5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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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13日讯】(希望之声记者蓝述采访报导)“时事评述”节目,我是蓝述。听众朋友你好,今天我们“时事评述”的话题将继续讨论北京官方的反邪教法。1999年的10月30日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就是所谓的反邪教法。在前面的节目中,我们已经请海外的一些宗教和学术人士发表了他们对这部反邪教法的评论和分析,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将听听法律界的人士对这部反邪教法的看法。朱婉琪律师是纽约亚洲研究协会的成员,也是目前全球起诉江泽民律师顾问团的律师,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将听听朱律师对这部反邪教法的评论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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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述:听众朋友,一谈到反邪教法,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就是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对法轮功的镇压,众所周知,1999年的7月北京当局开始公开镇压法轮功。紧接着,在1999年的10月,北京官方通过了这部反邪教法,毫无疑问,法轮功在这部所谓的反邪教法通过之后是首当其冲。所以,一谈到反邪教法,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这部反邪教法是否为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镇压法轮功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那么,朱婉琪律师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她这样指出—-

朱婉琪:法轮功团体从1999年的7月20号开始正式的被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镇压以来,已经有上百万的人流离失所,还有一千六百人丧失生命。其实,那么残酷的一场镇压,在国际的人权法上面来讲可以说是自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最严重的人权的迫害,对于中国大陆的人民来讲,很多人认为北京政府,尤其是以江泽民为首的党羽集团,对于法轮功在中国大陆的镇压是合法的. 事实上,就国际人权律师以及中国的律师在这五年当中的研究及观察,他们这整场镇压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不管是从中国的国内法方面来观察,或者是从国际人权法律上来观察,江泽民的这场对于法轮功的迫害跟镇压都是完全不合法的。

蓝述:那么你觉得北京在1999年10月30号所通过的反邪教法,难道不能作为镇压的依据吗?

朱婉琪:很多中国人误以为中国人大所通过的所谓反邪教法,以及所谓的最高人民法院,还有最高检察署关于反邪教具体的解释可以作为打压法轮功的依据,其实这是完全的谬误,在法律上面这样的一场非法的镇压和迫害是多么的荒谬,我想举几个实点吧!经过这些错乱的实点就会很明显地发现这场镇压是行政大于司法,司法大于立法,是完完全全违反中国的宪法和中国刑法厦的一场迫害和镇压。

一开始这场镇压最明显的就是江泽民在6月7号对于中央政治局处理法轮功问题的一场讲话,明确地要把法轮功当做一个政治斗争的对象,要严打惩治法轮功开始。再换句话讲,整个迫害的一开始,是在行政的部分,也就是这个前国家主席他自己在行政的部分先立下一个规矩,在6月7号的讲话当中,确定要把法轮功当作惩治斗争的对象,然后,在这场讲话当中,又确定了6月10号将成立处理法轮功的领导办公室,也就是所谓的610办公室,现在虽然改名了,可是610办公室是在6月7号讲话当中认命李岚清、罗干为其主导的,这样子的所谓的处理法轮功办公室在那个时候并没有任何的所谓法律依据,它就是以一个行政上的谈话,确立了要打压法轮功的一个政策。

蓝述: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在6月份成立这个办公室的时候,它还没有宪法的依据?

朱婉琪:对,他根本没有任何的法律的依据,先以政策性的讲话,就开始进行了对于法轮功的所谓政治斗争,而那个时候的政治斗争并没有谈到法轮功的团体有任何危害社会的情况,完完全全就是在非常模糊抽象的一个政治斗争下谈话而却定了这个政策,当时是没有法律的任何依据的,然后接上来通过这样一个谈话的确立之后,在7月22号经由行政部门,也就是公安部的六禁止和民政部的一个取缔法轮大法协会的决定,变成了有文字的具体的行政命令来决定对于法轮功的全面的抓人、打人、非法的拘捕和关押。可是,到了这个7月份的这个时候也只有所谓的行政命令。

蓝述:你是说公安部的行政命令?

朱婉琪:对,公安部的、还有民政部的取缔决定,这个公安部和民政部基本上是属于行政部分的决定,并不是一个经过国家正式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律,而这样子的一个行政命令已经成为他打压的所谓的依据,也就是说行政部门已经擅自做决定了。然后,我们往再下走,到了7月27号江泽民再度发表谈话,在这个谈话当中又再度说要对法轮功进行严打惩治,在这个时候司法机关跳出来了,8月6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家敦(音)根据7月27号的谈话不让司法系统受理法轮功学员的陈情,他们认为法轮功学员不可以使用任何的法律手段来要求司法的救济,换一句话讲,这个司法机构他并不是依据了国家的法律不打压法轮功,而是根据行政上面的行政首脑7月27号的谈话来确定了他司法实行的原则,这在法律上面来讲就是一场荒谬,司法机关怎么可以擅自经由一个党主席,一个国家主席的一篇谈话而剥夺了人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呢?在8月6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座谈会当中,说明了对于法轮功的案件一概的不受理,这就开始了确立司法成为政治斗争的一个工具。

然后接下来,我们再往下走,到了10月份,10月30号人大通过了所谓的邪教法的规定,这是10月30号的事情,可是10月8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检察院对于反邪教法的具体解释就已经率先的出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他所谓关于办理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所谓的司法解释,事实上是走在人大通过那个决定之前,就是在所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之前,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针对邪教组织问题提出解释了。

蓝述:那么我想问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他有没有权力在人大通过反邪教法之前,他就对宪法进行解释?

朱婉琪:从法律的角度方面来看,10月8号人民检察院所通过的具体应用法律处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这个法律问题的解释,是针对刑法第三百条的邪教组织来进行解释,这个当中有非常大的法律错误的地方:所谓人大反邪教处理实际上在整个架构当中是走在了最后,它的荒谬其实在哪里呢,是说他虽然在表面上在文字当中提到,是针对刑法第三百条的邪教组织进行法律问题解释,事实上它不但已经超越了立法权扩张的司法解释,同时,不管在10月30号法院的具体解释,或者是在其后人民代表大会反邪教处理的规定当中,都从来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从来没有去真正的在法律上解释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从来没有过这样子的字眼,可是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部分以及最高人大部分,一个解释和一个规定竟然也成了政治上面要打压惩治法轮功的帮凶。

我们在进一步看,10月8号司法部门所通过的解释当中还存在一个什么样非常根本的问题? 就是他违反了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合国刑法第三条罪行法定的原则,这个罪行法定的原则在全世界不管是英美法系或者是在今天中国大陆的刑法的规定上面,罪行法定主义是刑法判人入罪当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规定。

蓝述:刚才讲的刑法第三条,你能不能再详细解释一下。

朱婉琪:这个罪行法定主义,事实上不管是在中国大陆,或者是在文明法治的国家,这个原则是最高的原则。我举个例子来讲,今天任何一个人他做了一个行为,如果他没有办法预测他的行为有没有违法的话,这个法律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比如说,我喝了一杯水是不是犯罪,法律上必须要有明确规定,所以有刑法第三条的罪行法定主义,其他世界上各个文明的国家中,都是严格的遵守罪行法定主义的。我把刑法第三条规定念给你听:“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要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蓝述:那就是说必须要立了法说他这种行为是犯罪的之后,才能去判他的刑?

朱婉琪:对,才能够定罪,而且不能够随便的模糊解释和扩大解释,如果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靠一个模糊解释的话,不能够随便的剥夺人生命健康基本的人权,所以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作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他就可以擅自的解释这个邪教组织的定义,而且把他随便套用在法轮功团体的身上,这样子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行为基本上就是非法的,而这个罪行法定主义,对于不管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以及中国的法律这都是今天在刑事法上面,尊重人权当中最高的一个法律原则。

蓝述:那么为什么说10月8号最高检察院对刑法第三百条关于邪教的解释是一种越权的完全非法的解释呢?

朱婉琪:为什么说这个解释已经超越了所谓的罪行法定呢?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华人民共合国的法律下,只能够针对他的下级法院和他的下级检察院在司法事务上面所出现的司法冲突给予解释,可是他竟然越权对刑法第三百条的邪教组织规定给予解释,已经超越了法律赋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检察院能够所做的司法解释,它直接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合国的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换句话讲它对于刑法第三百条邪教组织的解释是个越权的非法解释,即便是一个越权的非法解释,这个解释也不想当然就可以用在法轮功团体身上,换句话讲,他是层层的法律上的荒谬。

蓝述:我想先问一个问题,你是不是说对刑法第三百条的解释权是属于人大,不属于最高法院?

朱婉琪:一个法律的解释的权利分成两种方式,一个是立法权的解释,一个是司法上面的解释,对于刑法上面罪责的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要解释的话,他的权利只能针对下级法院和下级检察院发生司法解释上的冲突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才有这个资格和法律上的权利来解释,可是1999年10月8号所通过的不是针对下级法院使用上的问题提出司法解释,它是直接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合国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对于刑法第三百条的解释,所以他是一个越权的司法解释,这是违法在前其一。

其二,他这个非法的超越立法权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够运用在法轮功团体的身上,它并没有针对法轮功,再换句话讲,江泽民他对于法轮功的打压,还是回朔到7月22号,经过中央电视台所对外发布的公安部的六禁止和民政部的取缔决定,还是以那两纸所谓的行政的命令来作为打压法轮功的工具,而公安部的六禁止和民政部的取缔决定没有任何更高的法律的根据跟法源的根据,因为不管是后来的1999年的10月30号中国人大所通过的规定,以及10月8号最高人民法院跟检察院所通过的那个解释,都不足以为江泽民在中国大陆对于法轮功团体的打压提供合法依据,从6月份行政政策上的确立到利用了一个行政命令,到后来乱七八糟的10月份的这个越权的司法解释,以及后来10月30号中国人大所通过的反邪教组织的规定,完全是在法律上面本末倒置的一场法律的笑话。

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怎么可以违反刑法的第三条罪行法定主义那么最高的一个法律原则,利用一个抽象模糊的所谓反邪教组织的这样一个抽象的定义将法轮功团体入罪?而且,这个入罪的根据竟然不是根据什么很清楚的一个法律方面的解释,而是根据7月27号以及这个之前江泽民的政策谈话,难道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可以经由一些演讲和谈话,就来剥夺中国宪法第36条给予中国人民的信仰自由的权利和35条公民结社的自由吗?这是非常浅而易见的非法。

再换句话讲,在刚才谈到了从6月7号的讲话,6月10号610办公室的成立,7月22号公安部六禁止和民政部取缔决定,7月27号的再谈话,以及8月6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7月27号所下达的命令不接受法轮功的案件处理,以及到后来10月份先是有了所谓反邪教的具体问题的解释,到最后再冒出一个10月底人大所通过的反邪教的规定,他整个结构上面对于法轮功的迫害跟打压,就是一个持续错乱,在法律上面荒谬的一个决定。

简单一句话,就是行政大于司法,司法大于立法的一场镇压,完完全全把司法、立法作为江泽民他个人(的工具)打压法轮功、迫害法轮功、剥夺法轮功学员在宪法35条和36条等其他的各款上面的基本权利。所以,今天把这样子的一个时序凑起来之后,从刚才讲的整个这个所谓打压的根据上来看的话,这个根据根本就是荒谬的,而且根本是法律上错误的、是越权的、是非法的,是违反刑法罪行法定主义,违反宪法给予中国人民的权利的。

更严重的它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合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就是中华人民共合国在1984年签署和批准禁止群体灭绝的公约,而今天他们把法轮功当作打压惩治的对象,而且,不经由正当的法律程序,剥夺了法轮功学员司法救济的权利,擅以民政部行政命令来非法拘禁、非法取证、非法逮捕、非法虐杀和伤害法轮功学员,这种种举动都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合国在1984年所签订的禁止残害人群的群体灭绝的公约,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合国所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宪法上来谈的话那更不用说,今天竟然以一个政策的谈话,以一个行政部门的六禁止和取缔的决定,就可以随意剥夺中国宪法上面授与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吗?不管从刑法的层次、从宪法的层次、从中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的层次,江泽民这五年来对于法轮功的打压和迫害都是非法的。

蓝述:听众朋友,今天的“时事评述”节目就为您播放到这里,我们非常感谢全球起诉江泽民律师顾问团的朱婉琪律师接受我们的采访。那么,朱律师在接受我们采访的过程中还谈到了许许多多有关于目前全球多个国家起诉江泽民所牵涉到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以及在多个国家中起诉江泽民的案件所取得的进展情况,这些我们都将整理出来在后续的节目中为您播放。

听众朋友,感谢您收听“时事评述”节目,我是蓝述,我们下次再见。

(据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时事评述”节目录音整理)(//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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